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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年終獎稅務風險

 取經悟能 2020-01-15

  又到了發(fā)放年終獎的季節(jié),,咨詢年終獎問題的電話紛紛響起,,財務人員們正加班加點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我也加個點,將東家的問題和西家的問題拾掇起來,,或許正是您要問的問題,,愿能助您一臂之力,祝財務人員們早點下班,。

個人所得稅

  1,、企業(yè)發(fā)放的年終獎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部分員工選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部分員工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常見問題:企業(yè)要么全員按全年一次性獎計稅辦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要么全員將年終獎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風險提示: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員工個人作為納稅人可以選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稅,,也可以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如張三可以選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李四則可以選擇將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建議:可以由單位和個人達成書面協(xié)議,以確認計稅辦法,。

  相關政策:《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2、是否可以選擇部分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部分單獨計稅嗎,?

  常見問題:企業(yè)認為部分年終獎分出來,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部分并入綜合所得,,這樣可以達到個稅最優(yōu)化。

  風險提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稅,,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沒有明確可以將年終獎分出一部分,,分別按二種辦法計稅,。試想一下,試算一下,,分出一部分分別適用二種辦法計稅,,會怎么樣?如果是分次考核分次發(fā)放的,,分別核算的,,因“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所以,此種情況下是可以分別適用的,。

  例:A公司全年考核績效工資但分次發(fā)放,,分別在6月份及12月份發(fā)放,如張員工,,6月份發(fā)放績效工資3萬元,,12月份發(fā)放5萬元。則張員工可以選擇在6月份發(fā)放時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12月份發(fā)放的并入綜合所得,,也可以選擇12月份發(fā)放時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6月份發(fā)放的并入綜合所得,,但不可以將6月份及12月份發(fā)放的分出一部分來分別適用二種辦法,。

  相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一條規(guī)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第三條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第四條規(guī)定,,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zhí)行,。

  3,、發(fā)放時年終獎時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單獨計稅是否可以重新選擇計稅方式,?

  常見問題:如果年終獎發(fā)放時已經單獨計稅,,年終發(fā)現虧了,,想反悔,,匯算清繳時是否可以重新選擇呢,?

  風險提示:財稅〔2018〕164號,明確了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但未明確何時選擇,也就是選擇的時間節(jié)點未明確,,想得美點,這是納稅人自由選擇的權利,,何種方式,,何時選擇是納稅人的自由,應該是可以的,。

  相關規(guī)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各地方也紛紛表示: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匯算清繳時可以重新選擇計稅方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稅務局:

  年底我們單位10月發(fā)放2019年的獎金,,想請問下如何繳稅?

  “減稅降費”在線訪談: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計算稅款時,,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對照綜合所得的月度稅率表,,查找適用稅率(月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第二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收入全額,,乘以查找的適用稅率,減去對應的一個速算扣除數,,即為應納稅額,。個人也可以選擇不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征稅,。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可以在匯算清繳時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江蘇省稅務局:

  我的2018年的獎金是在2019年2月份發(fā)放的,,當時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扣除辦法計算繳納了年終獎個人所得稅500元,。我的問題是(1)我的2019年獎金在2020年2月份發(fā)放,這筆年終獎是否在2021年匯算清繳,,而不是2020年,;(2)如果我2019年全年的工資加獎金沒有達到6萬,在匯算清繳時,,能不能把2019年2月發(fā)放的獎金并入2019年綜合所得,,當時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辦法計算繳納的個稅500元能否退還?

  江蘇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可以在匯算清繳時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山東省稅務局: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能否在匯算清繳時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江蘇和新疆稅務局答復可以重新選擇,請問一下山東能否重新選擇

  山東省稅務局答復內容: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計算稅款時,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對照綜合所得的月度稅率表,查找適用稅率(月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第二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收入全額,,乘以查找的適用稅率,減去對應的一個速算扣除數,,即為應納稅額,。個人也可以選擇不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征稅,。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可以在匯算清繳時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或主管稅務機關,。

  安徽省稅務局:

  納稅人發(fā)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已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匯算清繳能否再調整為計入綜合所得計稅?

  安徽省稅務局12366咨詢熱點問題解答(個稅專題):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計算稅款時,,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對照綜合所得的月度稅率表,,查找適用稅率(月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第二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收入全額,,乘以查找的適用稅率,減去對應的一個速算扣除數,,即為應納稅額,。個人也可以選擇不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征稅,。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可以在匯算清繳時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4,、年終獎發(fā)放時已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匯算清繳時是否可以再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

  還是那句話:對于年終獎發(fā)放時按財稅〔2018〕164號,,明確了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但未明確何時選擇,,也就是選擇的時間節(jié)點未明確,,想得美點,這是納稅人自由選擇的權利,,何種方式,,何時選擇是納稅人的自由,應該是可以的,。

  對于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各地紛紛表示在匯算清繳時可以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但未見發(fā)放時已并入綜合所得計稅的,,可以再重新選擇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

  難道不可以嗎?既然各地表示了,,可以重新選擇,,那意味著對于年終獎計各辦法的時間點不是發(fā)放時,而是可以選擇的,。但為何各地不表示已適用了綜合計稅就不能單獨計稅或可以單獨計稅呢,?

  撥通各地12366電話及咨詢各地稅局,多數表示從征管角度,,不易隨意變更,,征管有難度,不支持已適用綜合計稅再單獨計稅,。

  因此,,我建議,先咨詢主管局口徑,,有松口,,則多一種選擇,在政策不夠明朗,,現狀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先按明確的辦,,年終獎金額較大的,,發(fā)放時先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處理,匯算清繳時不是還有反悔的機會嗎,。

  5,、同一人同月在兩處取得年終獎金,能否合并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稅,?

  常見問題: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yè)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是否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

  風險提示:目前,,各地區(qū)有不同理解,以下口徑請參考,,具體執(zhí)行建議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相關規(guī)定:《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2012年度所得稅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二函〔2013〕1號)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方面:

  1,、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yè)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問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是否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第三條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因此,對該個人按規(guī)定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獎金的優(yōu)惠算法,,即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優(yōu)惠辦法計算,,其余收入合并繳稅。

  《福建地方稅務局2018年1月咨詢熱點問題》

  八,、問:一個員工在兩個單位任職,,兩個單位都在1月發(fā)放了全年一次性獎金,在計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時,,可以將兩個單位發(fā)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成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备鶕鲜鲆?guī)定,,納稅人同一月份從不同任職單位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在自行申報時合并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辦法計算納稅,。

  6、分次發(fā)放的年終獎如何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常見問題:對于全年一次性考核的績效工資,,有的企業(yè)一次計得,分次發(fā)放,,有的企業(yè)分次計得,,分次發(fā)放,,如何確定計稅所得?

  風險提示:會計處理不同,,稅法處理不一,。

  第一種情形:一次計提,分次發(fā)放

  例:A公司全年考核績效工資但分次發(fā)放,,分別在6月份及12月份發(fā)放,,如張員工全年績效考核工資8萬元,6月份發(fā)放3萬元,,12月份發(fā)放5萬元,。

  如果6月份考核后會計處理如下(暫不考慮代扣個稅):

  借:管理費用/職工工資8萬

  貸: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職工工資8萬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職工工資8萬元

  貸:銀行存款3萬元

  其他應付款/張三5萬元

  如果張三選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那么個人所得稅按8萬元還是3萬元代扣代繳呢,?

  此種情形下,,對個人取得的所得,已明確其所有權,,而且支付單位在帳務上已作處理,,不論個人是否實際支取,均應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6月份張三應就8萬元全額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分次計提,,分次發(fā)放

  例:B公司全年考核績效工資但分次發(fā)放,,由于年底才能出考核結果,先付一部份,,分別在10月份及12月份發(fā)放,,如張員工全年績效考核工資約8萬元,10月份發(fā)放3萬元,,12月份發(fā)放剩余的5萬元,。

  如果10月作如下處理:

  借:管理費用/職工工資3萬

  貸: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職工工資3萬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職工工資3萬元

  貸:銀行存款3萬元

  12月份再作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職工工資5萬

  貸: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職工工資5萬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職工工資5萬元

  貸:銀行存款5萬元

  此種情況下:10月份張三應只就3萬元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可以選擇10月份發(fā)放的3萬元單獨計稅,,也可以選擇12月份發(fā)放的5萬元單獨計稅,,但只能適用一次。

  相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一條規(guī)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第三條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第四條規(guī)定,,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994年前為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

  參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界限問題的通知》(魯地稅所字〔1995〕113號)第四條對個人取得所得,,已明確所有權,但未支取的征稅問題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規(guī),對個人取得的所得,,已明確其所有權,,而且支付單位在帳務上已作處理,不論個人是否實際支取,,均應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7,、年終獎單獨計稅時是否可以減除當月工資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部分?

  原政策:可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fā)放時代扣代繳:

 ?。ㄒ唬┫葘⒐蛦T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新政策:不能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繳納個稅,。不得再扣除其他項目,。

  8、退休人員取得在職時的績效工資是否可按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

  常見問題:退休后,,就不是企業(yè)任職職工了,取得所得按勞務報酬計征個稅,。

  風險提示:績效工資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范圍,,退休人員雖已退休,但其取得的是任職或受雇期間工資,、薪金所得,,因此,可以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相關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一條規(guī)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第四條規(guī)定,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zhí)行。

企業(yè)所得稅

  1,、年終獎是否應并入工資薪金總額計提工會經費,?

  常見問題:年終獎未并入工資薪金總額計提工會經費。

  風險提示:年終獎屬于企業(yè)所得稅法工資薪金,,也是工會法職工工資總額,,二者說法不一,口徑實質一致,。

  問:企業(yè)月工資標準4000元/人,,年一次性獎金50000元,計算該個人工資上交工會經費按年4.8萬元還是按9.8萬元,?

  答:《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yè)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

  五,、工資薪金的種類,。

  工資薪金的種類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時下,,企業(yè)支付給其員工的工資薪金,,名目繁多,稱呼各異,,也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如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等,。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企業(yè)這類支出發(fā)放時的名目是什么,,稱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點,即凡是這類支出是因員工在企業(yè)任職或者受雇于企業(yè),,即是因其提供勞動而支付的,,就屬于工資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稱,。

  1989年國家統(tǒng)計局第1號令《關于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將企業(yè)工資總額分為六個部分:基本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計件工資(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jié)支的勞動報酬,,如生產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又如勞動競賽獎,包括發(fā)給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等,;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的物價補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如高空津貼,、井下津貼等),,保健津貼,技術性津貼(如工人技校師津貼),,工齡津貼及其他津貼(如直接支付給伙食津貼,、合同制職工工資性補貼及書報費等);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guī)定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其他類似工資的支出,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婚喪假,、探親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zhí)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件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以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貼(如直接支付給伙食津貼,、合同制職工工資性補貼及書報費等),;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guī)定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其他類似工資的支出,,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婚喪假,、探親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zhí)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件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以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于職工工會經費支出的扣除規(guī)定,。

  原內資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的職工工會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由于本條例對工資、薪金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同時與《工會法》的有關規(guī)定銜接,,本條明確了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工會法》的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同時,,《工會法》對工會的職責,、設立、組織機構,、權利,、義務等都作了全面而詳細的規(guī)定,并對工會經費的來源,、支出,、管理等也作了全面規(guī)定?!豆ā返谒氖l規(guī)定,,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其來源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工會所屬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上繳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補助;其他收入,。其中,,對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本條規(guī)定的扣除基準是職工工資、薪金總額,,雖然與《工會法》所用的扣除基準“工資總額”用語上有所差異,,其所表述的實際內容是一致的,是指企業(yè)支付給所有與本企業(yè)有勞動關系的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的總額,。

  根據上述規(guī)定,,年終一次性獎金構成企業(yè)所得稅法下的“工資薪金”,應作為計算撥繳工會經費限額的基數,,應是9.8萬元,。

  2、勞務派遣人員年終獎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常見問題: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勞務公司發(fā)放,年終獎由用人單位直接給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的這筆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風險提示: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年終獎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并且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相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xié)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3,、給員工發(fā)放的年終獎稅前扣除是否有比例限制,?

  常見問題:糾結是作為福利費還是工資列支并稅前扣除。

  風險提示:給員工發(fā)放的年終獎如符合規(guī)定的合理工資薪金條件,,可作為企業(yè)發(fā)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沒有比例限制,。否則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

  相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yè)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fā)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guī)定的,,可作為企業(yè)發(fā)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guī)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guī)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p>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guī)定,,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yè)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guī)定實際發(fā)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ㄒ唬┢髽I(yè)制訂了較為規(guī)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ǘ┢髽I(yè)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yè)及地區(qū)水平,;

  (三)企業(yè)在一定時期所發(fā)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yè)對實際發(fā)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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