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工作中,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發(fā)包人常以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審核工作不能在建設工程合同規(guī)定的竣工結算期內完成為理由,,以致于施工人的工程款常常難以按約結算,。小編收集整理了一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審核結論能否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為基礎,,整理了相關裁判規(guī)則和司法觀點。 一,、實際案例: 案例1: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當事人已基本履行完畢的結算協議的效力——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1)根據審計法的規(guī)定,,國家審計機關對工程建設單位進行審計是一種行政監(jiān)督行為,,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之間因國家審計發(fā)生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認為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已經同意接受國家機關的審計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介入,。(2)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 案號:(2012)民提字第205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4期(總第210期) 案例2:國家審計機關對船舶建造工程的審計報告不影響工程合同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江蘇金洋造船有限公司訴上海崇明港務建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國家審計機關對船舶建造工程進行審計是一種行政監(jiān)督行為,,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之間因審計而形成的法律關系與船舶建造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不能武斷地將審計結論作為船舶建造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在合同約定不明等情況下,,審計報告是證明工程價款、船舶交付日期等事實的重要證據,,當事人亦可通過明確約定的方式將審計結論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但是,在當事人已經通過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的情況下,,審計報告不應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 案號:(2013)滬海法商初字第108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6期 案例3:除雙方合同約定之外,,審計部門對建設資金的審計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呼和浩特繞城公路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審計部門對建設資金的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行為,,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審計結論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年第4輯(總第5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56~164頁 案例4: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的決算審計僅是確認工程價款的證據之一,,并非最終決算依據——廣東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與海南興業(yè)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對國家建設工程造價進行審計,是審計機關依職權所實施的行政行為,。但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訴訟中,,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的決算審計僅是確認工程價款的證據之一,并非最終決算依據,,更不能對抗生效判決,。法院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應依法審查質證,決定是否采信,,并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案號:(2002)民一提字第7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后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典型疑難百案再審實錄》(房地產與公司企業(yè)案件卷),,中國長安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09頁 案例5:雙方當事人的施工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約定合法有效,,但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款不一致的,,應當以合同的約定為準——武漢繞城公路建設指揮部與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jiān)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案號:(2007)民一終字第81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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