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屬于合同糾紛的范疇,原告有權(quán)選擇管轄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民間借貸”屬于三級案由,,置于二級案由“借款合同糾紛”中,因此,,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 對于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原告具有選擇權(quán),,依照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2.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知,,首先,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原告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次,,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guān)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案件中所謂的“接受貨幣所在地”存在兩種可能:一種是諾成性借款合同簽訂后,出借人并沒有實際出借借款,,借款人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義務(wù),,此時接受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種情況是借款人收到款項后到期未歸還,出借人起訴要求還款,,此時該出借人就是接受貨幣的一方,,即第二種情況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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