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簡稱修訂草案),,其中對何為假藥劣藥,作出重新界定,。記者從修訂草案有關假藥劣藥條款中發(fā)現(xiàn),,進口國內(nèi)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對未經(jīng)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后果或者延誤治療的,,可以免予處罰 時至今日,,幾起典型“代購海外抗癌藥”案件所引發(fā)的震動,依舊讓我們記憶猶新,。電影《我不是藥神》更是以藝術化敘事,,將其中的情法理沖突,演繹到一個新的高度,。就如公眾所一再表達的那樣,,“誰也不該阻擋求生者的自救之路”,當某些法律條款妨礙了民眾生存下去的權利,,那么其必然是不合理乃至是有悖倫理的,。面對一邊倒的民意發(fā)聲,藥品管理法作出針對性修改,,勢在必行,。 最新修訂草案顯示,進口未批境外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這給代購海外新藥開了一個小口,。而相關的減輕、免罰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是量身定制的豁免條款,。理論上,今后“陸勇們”的行為面臨的法律風險將大大減少,,當然這并不是絕對的,。諸如“可以減輕處罰”“可以免予處罰”之類的表述,決定了法官還是會根據(jù)個案行使“自由裁量權”,。 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所體現(xiàn)的是一種“有限的容忍”,,大規(guī)模,、批量化進口國內(nèi)未批的境外新藥的做法,仍然是不被允許的,。盡管我們說,,個人化“代購”的風險遠比“正規(guī)進口”要大得多,但就目前來說,,徹底,、全面放開“海外藥引進”其實并不現(xiàn)實。 首先,,不同國家藥物研發(fā)水平,、審批流程差異巨大,其他國家獲批的新藥,,我國不可能自動“照單全收”,;再者說,考慮到國內(nèi)患者特性,、廠商利益等復雜因素,,對“海外新藥”二次審查,也是必要之舉,。 為了讓“境外合法新藥”盡早惠及國內(nèi)患者,,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明確“進口未批境外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可算是巨大的讓步和進步,。然而,,若僅僅如此,還遠遠不夠,。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還須在修訂藥品管理法之后,對《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也作出相應調(diào)整,。優(yōu)化進行藥品審批,、注冊檢驗和監(jiān)督管理的全流程,特別是提高其“臨床試驗”環(huán)節(jié)的效率,,這才能保障國內(nèi)患者能在第一時間獲得境外新藥,。 相當長時間以來,,在中國上市的一些新藥平均要比歐美晚5年到7年,許多患者自然“等不及”,。面對這種不合理狀況,,政策法規(guī)也一直在調(diào)整。比如說,,明確進口創(chuàng)新藥“接受境外臨床試驗數(shù)據(jù)”,,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臨床試驗數(shù)據(jù),可用于在中國申報注冊申請等等,。而我們期待著,,這樣的務實改革,能夠再多些,、再快些,。須知,無論是默許個人代購海外新藥,,還是縮短國外新藥進入國內(nèi)時間,,這種種制度上的改變,都彰顯著一個法治社會關于“生命至上”的價值捍衛(wèi),。(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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