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則新聞,,本來想發(fā)表一下感想,,但是昨晚喝喜酒,我院一位優(yōu)秀的小姑娘,,被隔壁檢察院的小伙子娶了,,唉。新聞內(nèi)容大致是說,,某女進入一家商貿(mào)公司,,從事前臺工作,,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后,,公司欲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羅列該女士兩大罪狀:第一,,不注意儀容,多次被領導提醒,,仍不同意化妝,、梳頭;第二,,不能勝任前臺工作,。 針對第一條罪狀 有一天我坐地鐵(我地鐵上的故事真的很多),對面坐著一個女的,,掏出化妝包,,開始化妝,等車快到站了,,她也化完妝了,,這時我才發(fā)現(xiàn):臥槽,這不是我們單位XXX嘛?。,。”藭r彼刻,,我才了解,,為什么人們常說,恨一個女人,,最好的辦法就是潑卸妝水……太無恥了好嗎,?世上怎么有這種人?,?,?(對了,順便問一下,,哪種卸妝水效果最好,?在線等,挺急的) 問題來了—— 第一,,前臺的形象,,重要嗎? 我覺得那是相當重要,,前臺的形象,,不僅僅是個人問題,更是公司的門臉,,代表公司的氣質(zhì)和形象,,而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當然想客戶留給美好印象,以便日后能有更多的業(yè)務往來,。所以,,不要臉的人經(jīng)常見到,不要臉的公司鮮有聞,。 第二,,前臺不化妝,怎么辦,? 如果前臺素顏也美美噠,,那不化妝就不化妝吧。但是顯然,,這家公司無法忍受該女士不化妝的樣紙,。在新聞中,小編貼心地給女士的臉上打上濃墨重彩的馬賽克,,以至于筆者也無法判斷,,她的容貌。雖然長得好不好看,,帶有非常強烈的個人主觀色彩,,但略施粉黛,已經(jīng)成為女性的職場禮儀,。筆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前臺化妝,注重個人儀表,,系合理要求,,員工應當遵從,再三不服從管理的,,用人單位可依據(jù)規(guī)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三,顏值高,,能否作為錄用條件,? 貌美膚白氣質(zhì)佳,這種條件,,原本我只在征婚交友廣告中看到過,但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將顏值高,,作為錄用條件,,那么是否可以呢?撇去就業(yè)歧視不談,,如果把顏值高作為前臺的錄用條件,,那么可能存在一個問題,,即用人單位能否援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容顏易逝,,是自然規(guī)律,打玻尿酸只能延緩衰老,,而無法保持年輕,。錄用條件的設置應當與崗位要求相匹配,必須明確,、具體,、合理。如前所述,,顏值高本身帶有主觀性,,難以量化,故除非勞動者發(fā)生意外,,導致容顏毀損,,否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顏值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存在較大風險,。 針對第二條罪狀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以及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在三種情形下可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一是過失性解除,,第二是無過錯解除,,第三是經(jīng)濟性裁員,當然也觀點認為廣義的無過錯解除包含經(jīng)濟性裁員,?!秳趧雍贤ā返谒氖畻l第二款確實規(guī)定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有權(quán)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法律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quán),,特別針對無過錯解除,設置了一些程序性要求: 第一,,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既包括不能完成用人單位布置的合理的工作任務,也包含工作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一些突出問題,。這里要注意,,用人單位最好有一套實際運行且較為完善的考核體系,讓勞動者的工作情況“可視化”,,決不能只靠簡單的張張口,、舉舉手、打打勾,、晃晃頭就輕易決定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 第二,,勞動者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的,還需要再給一次機會,,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diào)崗,。有經(jīng)驗的人事,肯定不會選擇調(diào)崗,,因為調(diào)崗是人事心中永遠的痛,,而培訓則風險小得多,培訓的形式,、時間,、內(nèi)容等用人單位可以在合理范圍內(nèi)自行決定。 第三,,勞動者經(jīng)過培訓或調(diào)崗,,仍不能勝任工作,這時法律才最終認可,,這個勞動者,,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兩次考核不通過,,期間還經(jīng)過培訓或調(diào)崗,,這樣的勞動者確實該自己反思反思了。但是這時候用人單位還是不能直接讓勞動者卷鋪蓋走人,,因為法律還要求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 搞什么!??!繞了一圈,最后還是得給錢?。,。∷?,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能勝任的,,還是早點和勞動者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吧,畢竟兩次考核和其中的培訓或調(diào)崗期間,,用人單位還得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保,萬一來個工傷……自己體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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