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發(fā)布的文章中,,有的提及建筑方面的財稅問題,,有粉絲私聊我,,想進一步了解建筑工程的成本費用構成比例、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等相關稅費的測算,、能取得進項的情況,。 在此,根據我的經驗,,按照28%項目毛利為基準,,進行測算,推理出一張表格,。此表供小型和微型建筑公司老板和財務參考,,如有不足,留言指正,。 建筑工程成本,、稅費測算表 1. 建筑服務銷項稅率10%(征收率為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691號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改為10%) 第十二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 能取得的進項情況匯總進項匯總 3. 進項涉及的稅率匯總進項涉及的稅率匯總 4. 即使取得專票等也不能抵扣的情況(詳見另外一篇文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第36號 附件一: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農產品銷售發(fā)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fā)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zhí)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建筑一般納稅人也可以按照小規(guī)模交稅的情況(簡易納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第36號 附件二: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七)建筑服務。 1.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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