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退稅資格的單位通過外貿公司偽裝成外貿自行出口,獲取出口退稅款,,被判騙取出口退稅罪,。
當前,國際經(jīng)濟交流的渠道越來越頻繁,,能夠接洽外貿業(yè)務的機會越來越多,,在外貿出口業(yè)務的開展中必須要注意出口退稅的主體資格的區(qū)別,否則即使是有貨物出口也可能涉嫌出口騙稅,。
安徽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艾榮付、章寧,、俞志貞騙取出口退稅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日期:2017-01-20
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皖0222刑初175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安徽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58611942-X,,法定代表人張某,單位地址安徽省繁昌縣孫村鎮(zhèn)開發(fā)區(qū),。
訴訟代表人艾某,,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系安徽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業(yè)務員,。
被告人艾榮付,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安徽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住安徽省繁昌縣。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被繁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緒廣,,安徽東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章寧,,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安徽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股東、業(yè)務負責人,,住安徽省繁昌縣,。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被繁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勝群,安徽東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俞志貞,,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安徽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股東,、財務負責人,,住安徽省繁昌縣。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被繁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艾永帥,,安徽東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檢察院以繁檢刑訴(2016)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安徽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艾榮付,、章寧,、俞志貞犯騙取出口退稅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繁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文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安徽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艾某,被告人艾榮付及其辯護人張緒廣,、被告人章寧及其辯護人馬勝群,、被告人俞志貞及其辯護人艾永帥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由被告人艾榮付實際出資的被告單位安徽省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集瑞公司)于2011年11月成立,,主要從事商品進出口業(yè)務,公司日常業(yè)務及財務由被告人章寧,、俞志貞負責,。
2012年初,章寧在與福建省三明市健德液壓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明健德公司)業(yè)務員”阿俊”(另案處理)辦理該公司代理出口商品業(yè)務中,,經(jīng)艾榮付同意,,于2012年1月簽訂了一份實為代理出口合同的《資金結算協(xié)議》,主要約定安徽集瑞公司為三明健德公司生產的商品代理出口,,但不承擔經(jīng)營責任及風險,。3月以后雙方先后簽訂了數(shù)份《購貨合同》,內容為由三明健德公司向安徽集瑞公司出售電動機軸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貨款以現(xiàn)金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此后,章寧將收到的對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及出口貨物報關單等資料交與會計俞志貞,俞志貞按照自營出口等方式作外商銷售處理,,并在收到對方提供的外匯款后辦理申報出口退稅,。
自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間,被告人艾榮付,、章寧,、俞志貞在安徽集瑞公司沒有申報出口退稅主體資格的情況下,且明知三明健德公司商品出口申報退稅有問題時,,在累計收到對方提供的39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3391884元后,依然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492837.94元,。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當庭提交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單位安徽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及其被告人艾榮付、章寧,、俞志貞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艾某及被告人艾榮付,、章寧,、俞志貞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未作辯解,。
三被告人的辯護人對本案的定性不持異議,,認為各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小,現(xiàn)涉案稅款已全部退還,;艾榮付,、章寧的辯護人認為稅務部門未盡到審查義務,導致退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艾榮付的辯護人認為起訴書表述的170余萬元涉案資金被艾榮付占有屬民事糾紛,,不應作量刑情節(jié)考慮;章寧的辯護人認為其系幫助犯,,具有立功表現(xiàn),,各辯護人均建議給予三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艾榮付,、章寧經(jīng)商量后于2011年11月由章寧通過注冊公司墊資在工商部門注冊成立被告單位安徽省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股東陳某、章寧以及被告人俞志貞(均系掛名股東),。公司主要從事商品進出口業(yè)務,,公司的日常業(yè)務由章寧負責,財務由艾榮付負責并由俞志貞具體經(jīng)辦,,該公司實際由艾榮付控制,。
2012年初,章寧接到三明健德公司業(yè)務員”阿俊”電話,,讓安徽集瑞公司為其公司代理出口商品,。章寧向艾榮付匯報后經(jīng)艾榮付同意,由艾榮付經(jīng)營的奇仕公司法律顧問幫助起草了一份《資金結算協(xié)議》,,雙方用傳真的方式于2012年1月9日簽訂了該份協(xié)議(實為代理出口合同),,主要內容是由安徽集瑞公司為三明健德公司生產的商品代理出口,但不承擔經(jīng)營責任及風險,,并約定代理費用為依據(jù)出口貨物報關的離岸美元價格(FOB)收取每美元0.05元人民幣的代理費用,。3月后,雙方先后簽訂了數(shù)份《購貨合同》,,主要內容約定由三明健德公司向安徽集瑞公司出售電動機軸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貨款以現(xiàn)金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此后,,章寧于4月至10月間,,在明知兩公司之間沒有真實電動機軸貨物交易情況下,共三次陸續(xù)收到”阿俊”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9份,,價稅合計3391884元及美元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資料,,并將上述資料交與俞志貞,,俞志貞按照自營出口方式作財務處理,,根據(j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連同《購貨合同》作購進貨物處理,根據(jù)出口貨物報關單等作對外商銷售處理,,并在核準對方提供的外匯款后,,遂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出口退稅共計492837.94元,并經(jīng)三被告人商量將三明健德公司后兩筆匯至集瑞公司的外匯款人民幣1729046.06元暫時截留在該公司,,并采用開具匯票的方式在兩公司之間核減了賬目,。后經(jīng)查實,三明健德公司的商品出口相關材料均系偽造,。
另查明,,被告人艾榮付、章寧,、俞志貞經(jīng)辦案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實,。蕪湖市國家稅務局出具證明證實,涉案稅款492837.94元已被追回,。目前仍有三明健德公司轉給安徽集瑞公司外匯款人民幣1729046.06元被艾榮付轉移至其實際控制的安徽奇仕公司用于償還銀行貸款,,至今尚未返還。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當庭質證的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艾某及被告人艾榮付,、章寧、俞志貞的供述及辯解,,證人柯某,、林某的證言,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資料,,稅務稽查材料,,資金結算協(xié)議,購貨合同及增值稅發(fā)票,,外貿企業(yè)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代理報關委托書,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明細賬資料及記賬憑證,,轉賬憑證,查詢資產詳情附件單,,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針對艾榮付,、章寧的辯護人認為稅務部門存在過錯的意見,經(jīng)查,,本案是因被告單位在無申報出口退稅主體資格的情況下申報了出口退稅,,并已實際騙取了稅款而導致國家稅收損失,具有欺騙性,,故稅務機關并無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對艾榮付的辯護人認為被艾榮付占有的170余萬涉案資金屬于民事糾紛,,不應作量刑情節(jié)考慮的意見,經(jīng)查,,在公訴機關的指控中因對該資金的定性尚不明確,,故對此內容本院暫不作認定。
關于章寧的辯護人認為章寧具有立功表現(xiàn)的意見,,經(jīng)查,,因辯護人在庭審中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佐證,,故對此意見不予采信。對各辯護人的其他意見,,本院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本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代理出口且不承擔經(jīng)濟責任及風險的公司不能申報出口退稅,。被告單位安徽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艾榮付以及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章寧,、俞志貞在被告單位沒有申報出口退稅主體資格的情況下,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單位所騙稅款已被全部追回,,尚未造成國家損失,,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艾榮付在單位犯罪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被告單位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章寧,、俞志貞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故依法可對被告單位及三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艾榮付,、章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俞志貞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和國家稅收征管制度,,打擊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安徽集瑞進出口有限公司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二,、被告人艾榮付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三、被告人章寧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四,、被告人俞志貞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判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五,、對被告單位已扣押在稅務機關的涉案稅款人民幣492837.94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章曉峻
人民陪審員 王月紅
人民陪審員 趙佳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蔡 亮
附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本節(jié)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xiàn),;(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