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記者從太原市政府了解到,,今年,太原市將完成10000個公共停車泊位的建設,。 停車難,、亂停車已經(jīng)成為太原的“城市病”。為此,,太原市將加快推進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完善停車建設及管理的配套措施,促進全市停車產(chǎn)業(yè)化,、規(guī)范化,。這里的公共停車場(庫)是指對社會開放的,、為滿足社會公眾停車需要的停車場(庫)。 從2015年起,,太原市將逐年增加公共停車泊位供給,,緩解停車難問題。全年確保完成10000個公共停車泊位建設,,其中,,利用立交橋下空間建設停車泊位4500個,獨立選址建設停車泊位5500個,。 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包括多種形式:按照規(guī)劃選址要求,,單獨建設專門提供停車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庫),;利用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道路等地下空間,,高架橋下空間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設公共停車場(庫);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對既有公共停車場(庫)進行擴容改造,;建設項目超出配建比例,為社會提供停車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庫),,包括采用與商業(yè),、辦公合建地上停車庫;對未開發(fā)地塊局部調(diào)整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在住宅小區(qū)空地上,,征得三分之二業(yè)主同意,在小區(qū)自有土地范圍內(nèi)建設公共停車庫,;利用閑置集體建設用地或政府儲備地塊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庫),;以及在部分交通條件允許的路段劃定臨時和錯時停車位。 此外,,新建公共停車場(庫)可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對于停車供給大于停車需求的道路,,新建公共停車場(庫)周邊300米范圍內(nèi)不設置道路停車泊位,。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新建停車場(庫),不得挪為他用,。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將取消所享受的一切優(yōu)惠政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停車場(庫)及配套商業(yè)經(jīng)營權,,并依法予以處罰。(記者 李倩蕓) (原標題:今年太原將建1萬個公共停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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