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領域第一款APP易采通,、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編輯近日在與政府采購同行溝通交流的過程中,,不少從業(yè)人員表示,在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定里,,有的時限要求用的是“工作日”,,有的時限要求用的又是“日”,容易記混,。為了方便業(yè)界同行牢記相關的時限要求,,編輯特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常用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 “工作日”和“日”進行了詳細的梳理總結,,并分階段制表,供業(yè)界同行學習參考,。 本文梳理的法律包括:《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本文簡稱“87號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本文簡稱“74號令”),、《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本文簡稱“214號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本文簡稱“215號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本文簡稱“198號文”),,以及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適用的《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中沒有對政府采購當事人提出工作時限方面的要求,,故未做梳理,。在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以下簡稱“等標期”)涉及的相關時限中,澄清或修改的時限要求將通過另一篇文章進行集中梳理,。 排除澄清或修改中的相關時限要求,,“等標期”有17個法定時限需要牢記:9個 “5工作日”,2個 “5日”,、2個“3個工作日”,、1個“20日”,、1個“15個工作日”、1個“10日”,、1個“兩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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