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債主怕打官司有三個原因:1,官司要被告所在地打,,這樣自己還得兩頭跑很累人,;原因二,打官司就得找律師得花錢,,額外多出了花銷。其實呢,,大家也不必太過擔心這些問題,,這個事情可以在最初寫借條的時候就標好,能很大程度上避免后面的爭議,,請往下看:
最主要是借條上必須寫明管轄法院
原被告不在同一城市甚至不在同一個省份的話,,打官司的話出借人就要到借款人城市打官司,光路費一項就多了很多開資,,自己辛苦還花錢,。但是不要急,,根據本法第34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借款協(xié)議可以在書面上選擇有爭議時管轄的法院,,當然不能違反法院級別管轄或者管轄區(qū)域等,。
借條上可以標注律師費由誰出
根據合同或協(xié)議,如果雙方在合同或借條中寫明了,,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那么只要不違背其他法律,一般法院會判決由違約方來承擔合理費用,。當然有些法院比較嚴格,,會強制要求明確寫明是“律師費”。
來源:今日頭條 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