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級復議制度。無論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復議申請作出作為或不作為的結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不能通過再行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來救濟,。上一級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結果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處理結果,除非作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一般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裁判文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7)京行終3203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超宇,,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住武漢市洪山區(qū),。 上訴人(一審原告)胡必姣,,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武漢市洪山區(qū),。 上訴人(一審原告)胡曉東,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武漢市漢陽區(qū)。 上訴人(一審原告)余英,,女,,1952年3月18日出生,住武漢市洪山區(q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三里河路9號。 法定代表人王蒙徽,,部長,。 委托代理人王陶,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周平,,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工作人員。 上訴人陳超宇,、胡必姣,、胡曉東,、余英(以下簡稱4上訴人)因訴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以下簡稱住建部)作出的建復不受字[2017]7號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決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7)京01行初27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經查,,2016年12月19日,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針對4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作出鄂建復告字〔2016〕8號《行政復議告知書》,,主要內容為:“你們對武漢市土地交易中心作出的武漢市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告武告字〔2016〕20號中P〔2016〕126號地塊公告的行政行為不服,,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法制機構于2016年12月19日收到,。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依法向武漢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國土資源廳提出?!?017年2月9日,,住建部針對4上訴人不服上述《行政復議告知書》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被訴決定,,主要內容為:“你們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span> 本院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級復議制度,。無論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復議申請作出作為或不作為的結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不能通過再行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來救濟,。上一級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結果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處理結果,,除非作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一般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本案中,,鄂建復告字〔2016〕8號《行政復議告知書》系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針對4上訴人行政復議申請作出的,4上訴人無權針對該告知書向住建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住建部作出被訴決定屬于行政機關履行上下級之間監(jiān)督職責的行為,,對4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沒有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故對4上訴人提起的本案之訴,,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一審法院裁定駁回4上訴人的起訴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潘振東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宏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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