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結婚保證書”無法律效力 王鵬與孟佳原本是普通朋友,。2016年5月,,王鵬因生意周轉向孟佳借款1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借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還清,,月息2%。 之后隨著兩人接觸和交流不斷增多,王鵬與孟佳逐漸產(chǎn)生了感情,,不久雙方便正式確立了戀愛關系,,并開始了同居生活。不料確立關系后不久,,雙方因生活瑣事發(fā)生了一次爭吵,,孟佳賭氣之下有一段時間沒有理會王鵬。后來雙方重歸于好,,王鵬為了防止孟佳移情別戀,,要求孟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寫明如果孟佳今后不與王鵬結婚,,婚禮不能如期舉行,,則王鵬所借的10萬元無需歸還孟佳。 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二人性格確實差異太大,,孟佳提出了分手。王鵬同意分手,,但根據(jù)保證書所借的10萬元就不再歸還,。孟佳一氣之下將王鵬訴至法院,要求王鵬歸還借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和自由,王鵬持有的保證書限制了孟佳的婚姻自由,,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判決王鵬償還孟佳10萬元。 法官提示 “愛情合同”只有道德約束 本案中所提到的為締結婚姻關系而訂立的保證書,、合同等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或契約,,只能說是一種道德承諾。我國《合同法》第2條明確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橐?、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可見,,《合同法》調整的主要是涉及民事主體間處理財產(chǎn)關系的協(xié)議,,而有關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內(nèi)容的協(xié)議因為涉及到民事主體的身份關系,,必須根據(jù)相應的其他法律來訂立和確定其效力。 此外,,《婚姻法》第2條確立了婚姻自由原則,,第3條進一步規(guī)定,禁止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締結婚姻關系須遵循自愿原則,,出于自身的真實意愿,。 而結婚前雙方訂立的保證書、合同等,,一方面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合同范圍,,另一方面其保證結婚等內(nèi)容也違反了《婚姻法》有關結婚自由以及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guī)定,屬于無效約定,。因此,,即使一方反悔拒絕結婚,只能在道德上進行譴責,,但另一方不得以此為據(jù)要求對方按照約定進行賠償或補償,。 除了此類保證結婚的協(xié)議外,諸如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所訂立的“絕不對其他人動心,,保證不離不棄”等愛情保證,,在法律上只能視為是雙方對維系感情意愿的一種表達,并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只具有社會道德層面的意義,。因此,即使其中包括對財產(chǎn)歸屬或損害賠償?shù)鹊募s定,,也不能構成一方對另一方的法定義務,,不能以此要求另一方強制履行。 案例 2 婚內(nèi)簽訂“忠誠協(xié)議”有效 年近不惑的賈兵與妻子離婚后,,通過征婚與同為離異的白芳相識,,經(jīng)過短暫接觸,雙方彼此感覺良好,,于是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夫妻倆經(jīng)過“友好協(xié)商”,,簽訂了一份“夫妻忠誠協(xié)議書”,,約定:夫妻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xié)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姻期間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xiàn)了背叛另一方的婚外情等不道德行為,,需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 協(xié)議簽訂后不久,,白芳就從朋友那兒聽聞丈夫賈兵與別的異性有染,。某晚,白芳更是將賈兵與另一女性捉奸在床,。于是,,白芳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以賈兵違反“夫妻忠誠協(xié)議”為由,,要求法院判令賈兵支付違約金30萬元,。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且是在雙方?jīng)]有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協(xié)議的內(nèi)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應受法律保護,。最終,,法院判決賈兵賠償白芳25萬元。 法官提示 確?!爸艺\協(xié)議”有效有五忌 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夫妻之間違反忠實義務的法律后果,,但在實踐中,不少夫妻為了穩(wěn)定婚姻關系,,往往簽訂婚內(nèi)“忠誠協(xié)議”,,約定相互要忠實,一旦違背忠實約定,,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實際上是夫妻通過書面的形式,將侵犯配偶忠實權利的責任承擔具體化,、物質化,。夫妻忠誠協(xié)議,一定程度上制約夫妻雙方對自己行為的放縱,,對無過錯方可以起到一定的經(jīng)濟安慰作用,。 但要注意,,確保夫妻忠誠協(xié)議具有法律效力,有“五忌”:一忌約定的責罰越過了法律底線和倫理道德界限,,比如約定如一方出軌,,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另一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等,,這些限制一方的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及其以暴力作為對另一方懲罰的相關條款無效,;二忌約定剝奪一方對孩子的撫養(yǎng)權、探望權的懲罰內(nèi)容,,比如約定如一方出軌,,則無權擁有孩子的撫養(yǎng)權,永世不得見孩子等,,這種約定侵犯了作為父母享有的撫養(yǎng)權,、探望權;三忌約定的內(nèi)容違背公序良俗或社會常理,,比如約定如一方出軌,,則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或賠償青春損失費,;四忌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shù)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影響其履行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等,,比如全部家當加起來也就10萬元,,卻約定一方出軌則需要賠償對方100萬元,甚至1000萬元,,這將面臨被認定條款無效的風險,;五忌在“捉奸現(xiàn)場”或在對方受脅迫之下,要出軌方立刻簽訂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xié)議,,這樣會被認定為是在“脅迫”狀態(tài)下所簽,,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3 “愛情欠條”有違公序良俗 2008年,,孫均與劉麗經(jīng)朋友介紹相識,。當時兩人一見傾心,很快便墜入愛河,。然而,,這一段快樂的時光只持續(xù)了5年,到了2013年,,彼此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愛情裂縫越來越無法彌合,,繼續(xù)走下去只會變成煎熬,于是孫均提出了分手,。 孫均認為劉麗與他是初戀,,對方將她的處女之身獻給了自己,為了補償對劉麗愧疚,,在分手之前,,孫均給劉麗立下了一份字據(jù),承諾在3年時間里,,他將給付劉麗100萬元的“青春損失費”,,最遲到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不過這一紙賠償協(xié)議,,孫均并沒有兌現(xiàn),。直到最后期限過去,劉麗一分錢也沒有收到,。于是,,劉麗一氣之下將孫均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孫均給付她“青春損失費”100萬元,,并支付其相應的利息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所簽訂的協(xié)議內(nèi)容不是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且有違公序良俗,,應為無效協(xié)議,而且該無效協(xié)議的依據(jù)不足,。最終,,法院據(jù)此駁回了劉麗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青春損失費”很難獲得支持 “分手費”和“青春損失費”欠條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在婚戀失敗后,,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帶有一定給付意思表示的書面文件,。“分手費,、青春損失費”針對的均是所謂的“青春補償”,,但在我國的法律權利體系中,很難找到一種權利或者權益與之對應,。故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動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的,不應當予以支持,。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青春損失”雖無法定依據(jù),但是如果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寫下欠條,,愿意以“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的形式給對方補償時,,內(nèi)容往往是非常復雜的,可能包括通常認為比較核心的“青春損失”撫慰,,也可能包括過往共同花費的補償以及未來生活的幫助,。 因此,為避免此類糾紛,,婚戀破裂的當事人雙方最好在關系破裂時將財物結清,,盡量不出現(xiàn)該類欠條。如果當事人一方暫時缺乏支付能力,,必須出現(xiàn)該類欠條時,,當事人雙方最好寫明真實的意思,將費用中所包含項目的金額列明,。在欠條寫就后,持有欠條一方應當及時催促對方履行,,避免訴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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