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年6月7日 地點: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法院 案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案情:“2016建發(fā)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以下簡稱“海滄半馬”)中發(fā)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吳某的家屬將賽事運營方廈門H體育公司和轉讓號碼布的李某告上法庭,,請求二被告賠償相關損失123萬元,。 案情回放 2016年12月10日,,“海滄半馬”開賽,吳某佩戴“李某,、F12530”的號碼布進入賽道參跑,。吳某在通過終點后不遠處摔倒,出現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況,,在賽事醫(yī)療點臨時救護后,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后于當天上午經搶救無效死亡,。 吳某與尤某是公司同事,,尤某與李某是朋友關系,。尤某、李某通過網上報名獲得海滄半馬參賽名額,。尤某通過與案外人許某微信聊天獲知吳某沒有報名,,便與李某聯(lián)系,李某同意將比賽名額讓給尤某的一個“公司同事”,,并將身份證復印件及參賽包領取單通過郵箱發(fā)給尤某,。其后尤某微信聯(lián)系吳某,稱有一女生(李某)名額,,吳表示接受,。同時,尤某安排許某代為領取李某的參賽包,。吳某將報名費以微信紅包發(fā)給尤某,,尤某又轉發(fā)給李某。吳某取得李某的參賽包后,,最終通過檢錄參跑,。 海滄半馬通過官方網站報名參賽,賽事官網公布有賽事規(guī)程,、報名須知,、參賽人員人身保險說明書等資料,選手報名需按流程閱讀前述資料,。根據賽事規(guī)程,,參賽者應身體健康,須經常參加跑步鍛煉或訓練,,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和風濕性心臟病等若干疾病的患者不宜參加比賽,;比賽期間組委會將根據監(jiān)控錄像對“虛假年齡報名或報名后由他人替跑”、“私自涂改,、遮擋號碼布參賽或轉讓號碼布”等違規(guī)情形進行處罰,。 此外,賽事規(guī)程規(guī)定參賽者自行購買保險,組委會另外為每位參賽者提供一份人身意外保險,,保單以報名信息為準,。賽事報名須知對報名人員的健康提出了同樣要求。保險說明書表明,,有“冒名頂替參加比賽”等情形,,保險機構免責。正式報名參賽選手會簽署一份聲明,,載明參賽者承諾以本人名義報名參賽,,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參賽,不得將號碼布轉讓給他人,;參賽者全面理解參賽可能出現的風險,,且已準備必要的防范措施,本人愿意承擔比賽期間發(fā)生的自身意外風險責任,,且同意主辦方對于非其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損失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等,。 廈門H體育公司是上述賽事的運營機構。事發(fā)第二天,,H體育公司與吳某妻子就該事件的善后處理達成協(xié)議,,約定H體育公司自愿支付吳妻10萬元人道主義費用。該款項已實際履行,。 2017年2月,,死者吳某的家屬以侵權之訴向海滄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現場 原告:被告違背監(jiān)管義務,、違規(guī)轉讓號碼布,,都應擔責 原告認為,吳某當天使用從李某處轉讓的女性參賽號碼布參賽,,主辦方通過肉眼即可輕易區(qū)分選手性別,,然而吳某卻參加比賽并跑完了全程,賽事組織者廈門H體育公司沒有對吳某進行任何形式的勸告阻攔并立即終止其冒名頂替的參賽的資格,,直到吳某不治身亡,。 “H體育公司違背了最基本的監(jiān)管義務,此外,,H體育公司在參賽包發(fā)放,、比賽檢錄等方面存在疏失,應當對吳某死亡結果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痹鎻娬{。 原告方認為,,另一被告李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報名參賽,,又在賽前違規(guī)轉讓該參賽資格,,違背了比賽名額不得私自轉讓的規(guī)程,李某亦應對吳某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責任 H體育公司代理人答辯認為,“我方對吳某不負有賠償責任,。第一,,我方沒有過錯;第二,,比賽的檢錄行為與運動員在比賽中的猝死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死者在比賽中沒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發(fā)的不可預見之損害,;第三,,我方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履行了相應的社會責任,?!?/p> H體育公司同時提出,,李某與吳某,、尤某轉讓號碼布的行為侵害了海滄半馬的利益。 被告李某代理人答辯認為:“李某僅與尤某系情誼關系,,與案件其他人素未謀面,。李某同意將自己參賽名額轉讓給尤某的行為是好意施惠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且李某行為與吳某猝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案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因為案外人許某的冒領行為、H體育公司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吳某過于自信所致,。李某的行為不具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同時,從社會效果而言,,李某不宜承擔賠償責任或補償責任,。” 第三人尤某則認為,,其與吳某是同事,,因個人愛好平時會報名參加一些馬拉松比賽。同為馬拉松愛好者,,其能夠體會吳某想參加比賽的心情,,故其主觀上是出于同事之誼、朋友間的幫忙,,沒有轉讓號碼布獲利的動機和行為,。就本案事故,,賽事主辦方對比賽現場疏于監(jiān)管或有默許行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應承擔責任,。 法庭: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成本案焦點 法庭審理認為,對于吳某的死亡,,被告廈門H體育公司是否已經善盡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在比賽包發(fā)放、運動員檢錄以及比賽過程中的監(jiān)管是否存在過失,?以及相應的過錯與吳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李某轉讓比賽號碼布是好意施惠行為還是侵權行為?該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相應行為與吳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些成為各方相互攻防和激烈爭論的焦點,。 由于本案系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社會關注度高,。本案的依法裁判將為此類事件的責任認定提供可參考的裁判標準,,以進一步明確馬拉松等體育賽事各方主體義務和責任,規(guī)范各方行為,,減少乃至杜絕事故的發(fā)生,,將對我國目前蓬勃發(fā)展的體育賽事產生深遠影響。為此,,海滄法院高度重視,,適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模式”進行了審理。 本案將擇期宣判,。 (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陳基周 鄭冬梅) 來源:人民法院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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