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 在一般的車輛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購買保險的最終目的就是希望在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能夠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由于保險法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依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投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而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中,責任保險區(qū)別于其他人壽險或動物保險的最大特點,,在于最終的保護對象并非被保險人,,而是受害人。從這個角度上說,,責任保險是為受害人之利益而存在,。而有時機動車駕駛?cè)瞬皇峭侗H耍畿囕v借用,,借用人在使用車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財產(chǎn)、人身的種種損害,,但其不是保險合同相對人,,此時,如何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如何認定保險公司在車輛借用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便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ǘ┗痉ɡ?br/> 車輛所有人將投保商業(yè)三者險的車輛借給他人使用發(fā)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向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具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保險公司應當向車輛借用人承擔保險責任,。 【典型案例】 亓某訴北京某保險公司、孫某保險合同案 [案情] 2006年6月,,亓某為其所有的小轎車在北京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最高限額分別為188,,000元、200,,000元的家用汽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綜合損害責任險,,兩種保險絕對免陪率均為0。2007年3月,,在保險期內(nèi),,亓某的同事孫某借用該車使用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與林某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林某共花費各種醫(yī)療費用計99,,661. 16元,。亓某花去汽車修理費5750元及施救費300元,。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亓某,、孫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亓某在車輛借用關系中無任何經(jīng)濟收益不承擔責任,由孫某賠償林某197,,668. 86元,。此后,亓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車輛修理費6050元和孫某賠償林某的197,,668. 86元,,而保險公司以第三者責任險以被保險人對外承擔責任為由不予理賠。亓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修理費6050元和孫某賠償林某的197,,668. 86元。孫某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亦主張197,,668. 86元保險金。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第一,,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對象系車輛,,保險標的實際系不特定第三者損失,只要保險合同約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情形之外,,保險人對該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所致第三者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誠然,保險人以保險合同附件形式在“保險條款”中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第三者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jīng)濟賠償?shù)模kU人負責賠償”定義為第三者責任險,,該定義屬格式條款,。但實際情況是投保人抑或被保險人、車輛所有權(quán)人,、車輛駕駛員非為同一人為常態(tài),,被保險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損失承擔因侵權(quán)責任的歸責原因?qū)е虑謾?quán)責任承擔人并非一定為被保險人。而車輛系高速移動之危險物,,通常投保人為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之目的系保險人承擔交通事故(投保人抑或被保險人,、車輛所有權(quán)人或其允許之合格駕駛員所致)中不特定第三者損失,而保險人以格式條款形式選擇侵權(quán)法歸責原則承擔責任顯然限定了第三者責任險適用范圍即將借用車輛情形排除在外,,從而部分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至于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駕駛員實際系免賠范疇。本案中,具有駕駛技能的孫某借用被保險車輛肇事且已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此交通事故即為保險事故,,第三者之損失屬第三者責任險范疇。現(xiàn)被告不能證明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因?qū)O某賠償了第三者損失,,孫某可以成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人。故保險人即被告就應當給付保險金,。而相應的車輛損失屬汽車損失保險范圍,,享有保險金請求人應當為投保人即本案原告。 第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即不能按事故責任比例簡單地確定相應的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依保險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保險責任并不同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酥g的民事責任,。此時的“責任比例”應該是保險事故賠償人實際所負的責任比例,,而非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事故責任比例。故保險人即被告應當根據(jù)孫某在該起事故中的實際賠償責任,,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本起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林某之損失282,,384. 09元(除精神損失撫慰金)及孫某責任承擔已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現(xiàn)該損失未超過第三者責任險限額且該第三者責任險絕對免賠率已約定為0,故被告應對賠償金197,,668. 86元承擔全部理賠責任,。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發(fā)生的施救費屬采取施救措施之合理費用,應當屬保險責任范圍,,即認定交通事故中汽車損失共計6050元,。該車損失險絕對免賠率為0,因此被告應全額賠償原告所支出的上述修理費,、施救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區(qū)支公司給付原告亓某保險金6050元,。二、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區(qū)支公司給付第三人孫某保險金197,,668. 86元,。 一審判決后,,北京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亓某與北京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雙方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對象是車輛,,保險標的實際為不特定第三者損失。因為車輛由人操控,,只要保險合同約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情形之外,,保險人對該經(jīng)允許移動之車輛在交通事故即保險事故所致第三者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2條第1款第3項關于“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的賠償責任)減輕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認定機動車對非機動車駕駛?cè)肆帜车膿p失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于法有據(jù),,且該損失已由生效判決予以認定,。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發(fā)生的施救費屬采取施救措施之合理費用,應當屬保險責任范圍,。北京某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亓某所支出的修理費,、施救費。據(jù)此,,二審法院于5月8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兩個問題: (1)車輛借用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我國原《保險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chǎn)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痹撘?guī)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不但賦予了投保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保險金請求權(quán),也賦予了保險合同其他關系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請求權(quán),。當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時,被保險人雖非合同當事人,,也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 然而,,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制度創(chuàng)立宗旨在于為投保人使用車輛分散風險,同時保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被保險人不僅包括投保人,,還應包括“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等其他車輛使用人?!氨槐kU人”與“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二者實為包含關系,。理由是: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是所有權(quán)利義務的核心,,保險合同項下的利益歸屬主要是被保險人,。針對不同的險種可以產(chǎn)生不同形態(tài)的保險利益。對于汽車損失保險,,是一種物權(quán)保險利益,,對車輛所有人更具有意義,而第三者責任險則是一種責任保險利益,,投保人投保該險種,,不限于投保人自身的責任利益,還包括機動車實際駕駛?cè)说纫磺杏锌赡軐ν獬袚熑蔚闹黧w的責任利益,,因此,,被保險人應當涵蓋“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 本案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yè)保險,,雖然不能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2條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司潜槐kU人,,顯然,,被保險人包括“允許的合法駕駛?cè)恕保瑢O某借用車輛,,屬,,于“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同時也是被保險人,,具備提起保險金賠償?shù)脑V訟主體資格,。 (2)關于保險公司應否向車輛借用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 被告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邏輯前提是:保險人所應當承擔的保險給付責任,以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為基礎,。本案亓某既是投保人,,又是唯一的被保險人,,只有當被保險人亓某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后,保險公司才向其理賠,。 按照上述理解,,在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為同一主體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不屬于被保險人,,只要機動車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不是投保人(同時也是被保險人),,保險人都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是:不管投保人和車輛使用人之間具有什么法律關系,,如借用車輛和配偶間使用車輛,只要投保人不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既可以不向駕駛?cè)死碣r,,也可以不向投保人理賠。此觀點實質(zhì)限制了第三者責任險的適用范圍,,則勢必造成大量被保險車輛得不到理賠,。 首先,車輛借用人是否屬于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約定的“被保險人”,,這將決定哪一方當事人勝訴,。上文分析已得出結(jié)論,即車輛借用人就是被保險人,,保險人應根據(jù)保險合同承擔合同項下的保險責任,。其次,本案投保人亓某在投保時對車輛具有責任保險利益,,但同時,,投保人已經(jīng)為不特定的有可能對第三者承擔責任的一切人,即被保險人設定了責任保險利益,。投保時孫某與該車沒有直接保險利益,,但當保險事故出現(xiàn)時,孫某就與該車有了直接的責任保險利益,,保險人應向責任承擔主體——孫某承擔賠償義務,。除了上文的觀點外,法院基于排除免責情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合同約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情形之外,,保險人均應承擔保險責任,被告不能證明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綜上,本案產(chǎn)生了兩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方面,,對于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糾紛,,從程序上解決了投保車輛借用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問題,。另一方面,本案運用了保險合同合理期待解釋規(guī)則,,當保險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nèi)容的解釋發(fā)生爭議之時,,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合同締約目的的合理期待為出發(fā)點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更符合第三者責任險制度的創(chuàng)立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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