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者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該答復明確指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备鶕?jù)該答復,,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者其親屬,對工傷保險機構和侵權第三人均有獨立的賠償請求權,,兩者在法律上并行不悖,,受害職工或其親屬可以主張雙份賠償。在這一點上,,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兼得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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