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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解讀 | 437

 昵稱8358064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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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總則部分是對《條例》一般規(guī)律的總結和闡述,總則部分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是對所有違紀行為進行處分都必須遵守的規(guī)定,。

我們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學習,、把握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什么是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有什么特點,,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的主要內容,。

一、什么是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一)什么紀律處分運用

又稱為“紀律處分適用”,,是指紀檢機關或者有關黨組織根據違紀主體的違紀事實,,在確定違紀性質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guī)定衡量違紀主體是否應當承擔黨紀責任,,以及應當給予何種紀律處分或紀律處理措施,。

紀律處分運用的主體是紀檢機關或者有關的黨組織。紀律處分運用的對象只能是違紀主體,,即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

紀委的主業(yè)是紀律審查,開展紀律審查工作一刻也離不開《條例》,,如果說《條例》是一把刀,,那么紀律處分運用就是刀譜,我們只有手中有刀,心中有譜,,刀譜結合,,雙學雙練,才能運用自如,。

(二)什么是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是指實施黨紀處分時應當遵守的原則或者準則,。

《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qū)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p>

《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第三條第三項:“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規(guī)黨紀為準繩,把握政策,、寬嚴相濟,,懲前毖后、治病救人,?!?/p>

事實是處理案件的前提、基礎和依據,,黨章黨規(guī)黨紀是處理案件的標準和尺度,,這是正確處理一個案件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三)如何理解“以事實為依據”

1.必須以“違紀事實”為依據

事實,,“事”是指事情,,“實”是指真實,事實就是事情的真實情況,,它是原本發(fā)生的,,在意識之外,不依賴人們的主觀意識而存在的現實事實,,是人類認知想到達而永遠無法到達的彼岸,。

既然客觀事實是人類認知無法達到的,那么我們處理案件所依據的事實,,就只能是違紀事實,。違紀事實是指案件中客觀存在的能夠表明違紀行為輕重的一切主客觀事實情況。

2.違紀事實必須“全面,、客觀”

《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嚴格依規(guī)收集,、鑒別證據,做到全面,、客觀,,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wěn)定的證據鏈,?!?/p>

收集證據的過程,就是還原事實原貌的過程,,必須盡量縮小客觀事實與違紀事實的差距。

所謂全面,,就是圍繞四個構成要件取證,,不僅要收集違紀行為發(fā)生的證據,還要收集違紀行為發(fā)生之前和發(fā)生之后的證據,;不僅要收集違紀的證據,,還要收集不違紀的證據。

所謂客觀,,就是必須尊重現實,,決不能主觀地臆測、推理,、判斷,,不能做加減法、排除法,。

綜上所述,,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就是,以違紀事實為依據,,以黨規(guī)黨紀為準繩,,對違紀案件進行處理。

二,、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的特點

(一)從框架結構上看,,紀法相當。

《條例》相當于黨內的“刑法”,,我們可以從編,、章、節(jié),、條,、款、項這六個結構單位的對比中,,來了解兩者之間的關系,。

《刑法》分總則,、分則二編,共十五章四百五十二條,,《條例》分總則,、分則、附則三編,,共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條,;《刑法》的原則是罪刑法定、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條例》的原則是黨要管黨,、一律平等,、實事求是、民主集中,、懲前毖后,;《刑法》中刑罰主刑分為五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條例》中處分種類也是五項,,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二)從具體內容上看,,量紀精確,。

《條例》第三章從第十六條到第二十六條,共十一條,,雖然條款不多,,但是涉及到了大量紀律處分的專用術語,這些術語是黨紀處分的基礎理論,,體現了量紀的精確性,。例如:從輕減輕處分、主動交待,、檢舉他人,、主動上交,、組織處理、免以處分,、從重加重處分,、故意違紀、過失違紀,、合并處理,、共同違紀、集體違紀等,。

(三)從實際運用上看,,紀在法前。

2016年新《條例》刪除了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重復的內容,,由紀法不分變?yōu)榧o法銜接,體現了“黨紀嚴于國法”和“紀在法前”的精神,。

在執(zhí)紀審查實踐中,為體現“紀在法前”的精神,,必須轉變思想,,用好“四種形態(tài)”,實現從“調查”到“審查”的轉變,。過來,,我們與被審查對象斗智斗勇,開展陣地戰(zhàn),、游擊戰(zhàn),、孫子兵法36計。現在,,我們還要更多地安排被審查對象學習黨章黨規(guī)黨紀,,以同志相稱,用教育代替對抗,?!罢{查”與“審查”一字之差,彰顯的是“治病救人”的初心本意,。

三,、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的內容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的內容,即《條例》第十六條至二十六條的內容,。

第十六條 從輕或減輕的情節(jié)

《條例》中規(guī)定減輕及從輕的情形共有五項,。為了便于記憶,可以把本條歸納為:“賣了自己,、賣了別人,、自己擦腚,、交出贓物、立功表現”

(一)主動交代

1.適用條件

一是在時間上,,初核前和立案調查期間,;二是在方式上,交待的必須是構成違紀的全部問題,;三是在動機上,,必須是出自于內心的悔改。

2.與如實坦白的區(qū)別

如實坦白是指如實供述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如實坦白雖然是一種被動選擇,,但與主動交待一樣,也可以從輕處分,,體現了我黨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撰寫審查報告的被審查人態(tài)度時,,注意區(qū)分是如實坦白還是主動交待,。

(二)檢舉他人

1.適用條件

刪掉了原《條例》中的“主動”二字,其意義在于將檢舉作為每位黨員的一種自覺的行為,。另外還新增了“法律追究”這種情形,。

同案人和其他人,既包括黨員和黨組織,,也包括非黨員和非黨組織,。同案人是與被審查人共同參與,其他人是與被審查人沒有共同參與,。

時間要求,,檢舉行為應當發(fā)生在涉嫌違紀黨員被立案之后和被處理之前,才能作為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來對待,。

檢舉他人的類似案例很多,,但應當嚴格把握,有的是被審查人不是自己檢舉,,而是找其它人檢舉,;有的是時限不符合要求,是被審查人被處分之后才發(fā)生的,;有的是被審查人檢舉他人的動機,,不是真心懺悔,而是拉別人下水,。

2.如何處理

根據《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對談話對象揭發(fā)與本案不直接相關人員,應當由其本人書寫,,而不應以問答,、制作筆錄方式記載,。

(三)挽回損失、消除影響或阻止危害

“主動挽回損失”是指違紀黨員在其實施的違紀行為已經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的行為。

“消除不良影響”是指違紀黨員在其違紀行為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主動采取彌補措施,,消除影響的行為。本條為新增,,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執(zhí)紀政策,。

“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是指違紀黨員在已著手實施行為,但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繼續(xù)實施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防止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時間要求,,既可以發(fā)生在違紀行為被立案之前,,也可以發(fā)生在被立案之后,關鍵在于這些行為確實有效地挽回了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四)主動上交

1.適用條件

新《條例》有兩處修改,,一是將“退出”改為“上交”,退出違紀所得不再作為從輕情節(jié),;二是刪掉“違法”,,體現了紀法分開,,將涉案款物區(qū)分為違紀所得和違法所得兩類,。

2.違紀所得的處置方式

《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p>

《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第四十三條:“對被審查人違紀所得款物,,應當依規(guī)依紀予以沒收、追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對涉嫌犯罪所得款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沒收,,針對的是被審查人違紀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以及違禁品和供違紀所用的本人財物,,上述財物在暫扣,、封存后上繳國庫,。

追繳,,針對的是被審查人的違紀所得屬于受侵害人的合法財產的情形,,上述財物及其孳息在暫扣,、封存后返還受侵害人,,其中對侵犯國有財產的案件,,受害單位已終止且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或者損失已被核銷的,,上述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上繳國庫,。

責令退賠,針對的是被審查人已將違紀所得使用,、揮霍或者毀壞的情形,,在被審查人上交該部分財物后,相應退賠給受侵害人,,但受侵害人參與違紀活動或者無法退賠給受侵害人的應上繳國庫,。

登記上交,針對的是被審查人承認涉案款物系違紀所得,,但因證據缺失等原因難以查清的,,由本人寫出書面說明材料并上交款物的特定情形,,上述財物在暫扣、封存后上繳國庫,。

撰寫審查報告的涉案款物情況時,,一是要說明涉案款物的處理方式,,二是區(qū)分出違紀所得與違法所得,。

(五)立功表現

立功表現不只是表現工作業(yè)績方面,,而應當主要體現在對違紀行為有深刻認識和悔改的實際行動,。至于具體何種行為可以認定為立功,由黨組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減輕處分的規(guī)定

本條是在保持紀律嚴肅性的基礎上,應對執(zhí)紀實踐中的特殊復雜情況而作出的。理解本條,,應把握好“兩可兩不可”。

“第一可”違紀后可以減輕處分,,但是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并且要經中央紀委決定或批準,,這里所指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查處集團腐敗案件時,,由于涉及人員眾多,,需要制定政策進行分化瓦解的情況。

“第二可”中央紀委可以對違紀黨員減輕兩個檔次給予處分,。

“第一不可”就是對違紀黨員不可不處分,,原《條例》中的“量紀”改為“處分”。“量紀”就是衡量,,可能不受處分,而改之后用“處分”,,說明雖然可以減輕,,甚至減輕兩個檔次,,但不可不處分,。

“第二不可”應當受開除處分的,不可減輕,,必須開除,。

第十八條  免以處分的規(guī)定

1.適用條件

必須是經過組織審查認定構成違紀的黨員,;構成違紀并應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必須具有《條例》16條規(guī)定的從輕或減輕情形。

《條例》分則中共有6條規(guī)定了免予處分的情形,,是指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的違紀行為。

2.是否立案

《中央紀委關于對犯錯誤黨員免予黨紀處分的批準權限問題的答復》:“對犯錯誤黨員免予處分,要由有關黨組織作出書面結論和決定,,并按照警告處分的報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

《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第二十五條:“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p>

《河北省貫徹落實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雖構成違紀但具有從輕減輕情節(jié),,根據有關規(guī)定可以免予黨紀處分的,給予誡勉談話或組織處理,。”

綜上,,個人理解免予處分是不需要履行立案程序的。

3.如何進行組織處理

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干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主要有三種:停職,、調整,、免職三種。根據《問責條例》,,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4.與不予處分的區(qū)別

不予處分適用于那些經黨組織審查,,認為沒有違犯黨的紀律,,或者雖然違犯了紀律,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黨員,。免以處理是構成了違紀但具有從輕情節(jié)的黨員,,是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組織處理的,。

第十九條 從重或加重處分情節(jié)

本條對原《條例》第二十四條進行了重大修改,,一是刪除了原《條例》第二款至第五款,將其作為一種單獨的違紀行為納入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的條款,。二是增加了“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這一情形,,突出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中的黨紀“從嚴”,。三是保留了原《條例》中的第一種和第六種的情形。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即通常所說的“頂風違紀”“紀律集中整飭”通常是指導省部級以上黨組織在一定時期內集中開展的整飭違紀行為的專項活動,比如河北省開展的“一問責八清理’活動。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強迫是指被強迫的黨員沒有違紀主觀故意的情況下,,違背其意志,采取脅迫等手段迫使其違紀的情形,。唆使是指教唆,、挑動、指使其他黨員違紀的情形,。

(三)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

是指在《條例》中關于從重情節(jié)或者加重情節(jié)的具體規(guī)定,。《條例》分則中沒有從輕減輕的規(guī)定,但分則中有從重處分的特別條款規(guī)定,。

在執(zhí)紀實踐中,,可能會遇到違紀黨員同時具有從輕處分和從重處分情節(jié)的情形,這時不能搞簡單的“加減”或“抵消”,,要綜合判斷其主要趨向,,應當區(qū)分從輕或者從重處分的情節(jié),是規(guī)定情節(jié)還是酌定情節(jié),,要按照規(guī)定情節(jié)優(yōu)先的原則處理,。

例如:《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某黨員符合這條規(guī)定的情形,,但他在組織審查期間,,態(tài)度較好,違紀的后果也不嚴重,。前者是規(guī)定情節(jié),,后者是酌定情節(jié),按照酌定情節(jié)服從規(guī)定情節(jié)的原則,,應當給予這名黨員從重處分,。

第二十條 再次違紀和遺漏違紀的規(guī)定

(一)再次違紀

1.適用條件

前后兩次違紀行為都屬于故意違紀;前次違紀已經受到黨紀處分,,后次違紀應當給予黨紀處分(免予處分不算),;前后兩次違紀行為發(fā)生的時間沒有限制。

2.如何量紀

按照后一個違紀行為量紀,;前一次受到留察處分的,,在留察期間再犯,屬于堅持不改,,應當開除,。

3.注意事項

在與被審查人核實基本情況時,應當問清被審查人之前是否受過紀律處分,。如果被審查人隱瞞了自己受過處分的問題,,這是被審查人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的表現,同時核查組也有審查不嚴的嫌疑,。如果被審查人交待了之前受過紀律處分,,審查組就要注意區(qū)分是故意違紀還是過失違紀,看能否適用本條款構成再次違紀,。

4.如何區(qū)分故意違紀與過失違紀

故意違紀,,是指出于故意的心理過錯而構成的違紀行為,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因而構成違紀的行為。

過失違紀,,是指出于過失的過錯心理構成的違紀行為,,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致使危害結果發(fā)生而構成違紀的行為。

(二)遺漏違紀

1.適用條件

違紀黨員前一次受到的是開除黨籍以外的黨紀處分,;遺漏違紀行為必須是在處分決定生效后發(fā)現的,;遺漏違紀行為必須是在處分決定生效之前實施的。不區(qū)分故意與否,。

2.如何量紀

根據遺漏的違紀行為量紀并選擇較重的處分檔次,;前一次受到留察處分的,在留察期間發(fā)現遺漏違紀,,應當開除,。

案例:2015年8月,某局科長虛構會議,,套取會議經費用于個人消費,,時任局長魏某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16年2月,,魏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2016年6月,查實魏某在2015年初還存在違規(guī)接受公款宴請等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廉潔紀律的問題,,應當受到黨紀處分,。分析意見:魏某因違紀已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至2016年6月又查實其在受處分前還存在其他應當受到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從重處分,。

遺漏違紀是新增條款,那么前一次違紀行為應在2016年1月之后做出,,才能適用本款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從重處分的含義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加重處分的含義

開除黨籍處分,,不適用減輕處分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違紀合并處理的規(guī)定

1.適用條件

必須針對同一個違紀黨員,;必須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性質違紀行為,;必須都是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數種違紀行為;必須是在作出處分決定前發(fā)現的。

2.處理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以其中最重的處分為準,,再加重一檔,。某違紀黨員如有兩個違紀行為,分別應當給予警告和嚴重警告,,那么就給予撤銷黨內職務,。

吸收原則:其中一種應當給予開除處分,就選擇開除,,其它較輕的處分都被開除所吸收,。

刑法上的數罪并罰,還有一個合并原則,,對有期徒刑的年限進行合并計算,,但黨紀處分無此原則。

在執(zhí)紀審查實踐中,,有時會同時遇到遺漏違紀,、再次違紀等多個違紀的復雜情況,先從重處理再合并處理,,與先合并處理再從重處理,,會產生不同的處理結果,。

3.與牽連違紀的區(qū)分

指出于一個違紀目的,,實施數個違紀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于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tǒng)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guī)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并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并存,,除我國刑法已有規(guī)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案例:李某,,黨員,,某縣某局長。2016年春節(jié)前,,李某讓會計韓某采取虛列支出的方式騙取了3萬元財政資金,,然后將該款項購買禮品在春節(jié)期間贈送給了上級業(yè)務部門的三位領導。案例中,騙取財政資金財政違法行為與用公款購買贈送,、發(fā)放禮品違紀行為屬于牽連關系,,應當按照從一重從重處罰原則,依據新《條例》第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

4.與持續(xù)違紀的區(qū)分

牽連違紀是兩個或兩以上行為,還有一種違紀行為是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應當認定為一個違紀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紀競合的規(guī)定

合并處理適用的是多個違紀行為,違紀競合適用的是一個違紀行為,。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說的是行為的想象競合和條規(guī)競合,。

(一)如何理解行為的想象競合

1.只實施了一個違紀行為,。新《條例》將“其行為”修改為“一個行為同時”,進一步明確是一個行為,,表述更加凝練,。

2.必須同時觸犯《條例》兩個以上條款??梢允强倓t條款,,也可以是分則條款,但必須是《條例》的條款,。

3.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也就是采取從一重處斷的方法。觸犯兩個條款的,,依照較重的處理,;觸犯三個條款的,依照最重的處理,;觸犯的數個條款處分相當,,則依照最能體現其行為本質的處理。

案例:某犯罪嫌疑人開槍,,一箭雙雕,打死一人后,,子彈穿過人身體后又擊碎了一個價值連城的文物花瓶,那么這個犯罪嫌疑人同時構成了殺人罪和破壞文物罪,。

(二)如何理解條規(guī)競合

與前款相同的是,,也是一個違紀行為,也是同時觸犯兩個以上條款,。與前款不同的是,,所觸犯的條款之間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在處理時,在同一位階規(guī)定之下,,特別規(guī)定優(yōu)于一般規(guī)定,。

案例:某單位黨組書記,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職務晉升謀取利益,,屬于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既觸犯《條例》第七十三條“在干部選拔作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之規(guī)定,,又觸犯《條例》第七十四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之規(guī)定,,因74條最能體現其行為本質,故按74條規(guī)定定性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共同違紀的規(guī)定

1.適用條件

主體在兩人以上,,且都是黨員。黨員和非黨員共同實施黨紀禁止的行為,,其中黨員只有一人的,,不構成共同違紀。

主觀上必須具有共同故意,。一是具有相同的主觀故意,,一人故意一人過失,不構成共同違紀,;二是具有意思溝通,達成一致,。

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違紀行為,,相互配合、相互協(xié)調,、共同實施,。

2.共同違紀的危害

共同違紀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例如: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但并不親自收受財物,,而是由自己的親屬、情婦(夫),、親信等特定關系人“代勞”(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中均有特定關系人的稱謂),,共同實施一個違紀行為,這種違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

二人犯殺人罪,,各對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來看,,各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殺人行為結合起來,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倉庫保管員與盜竊犯合謀,,局長與財務科長合謀,所實施的違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更大,。

3.如何處理

對一般共同違紀的處理,,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新《條例》將“從重處分”放于“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之前,,體現了對為首者從重處分的決心,。

對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處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一人以上,。在刑法上,,共同犯罪中個人違法數額的認定,以個人參與數額認定,,不以個人實際分得數額認定,。

對教唆犯的處理。按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案例:某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村會計三人私設小金庫,,經村黨支部書記提議,,其小金庫款項用于日常人情往來的隨禮支出。因每次隨禮人數不固定,,每個人的具體違紀金額無法認定,,應當對村黨支部書記以違紀總數額進行處分。

第二十六條 集體違紀的規(guī)定

1.違紀的主體是黨組織領導機構,。

個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擅自作出錯誤決定,是個人違紀,,不能追究集體責任,。

在領導機構作出錯誤決定決定或實施錯誤行為時,,沒有參與或表示反對的,不能視為集體違紀人員,,不能處分,。

區(qū)分集體違紀與個人違紀的一個標準是,集體違紀如有違紀所得,,歸單位所有,;個人違紀如有違紀所得,歸個人所有,。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違紀,,違紀所得由個人私分的,應當認定個人違紀,。

2.違紀的主觀方面分為集體故意和集體過失,。

在處理集體違紀案件時,不能以“集體領導,、集體負責,、集體研究”為借口,不追究領導成員責任,。對于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除追究領導成員責任外,如有必要,,還要對黨組織予以改組或解散,。

3.機構編制、干部提拔,、公款送禮等方面的違紀行為,,是最常見的集體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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