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維銘,,西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作者賜稿,,僅供朋友圈分享!謝絕未經(jīng)授權(quán)轉(zhuǎn)載,!歡迎投稿:[email protected]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 對于“上下班途中”,,很多人認為就是家到單位的路途,兩點一線,。但是,,生活是豐富多彩的,職工下了班不一定直接回家,,如果將“上下班途中”僅理解為兩點一線,,無疑誤解了立法本意,縮小了工傷范圍,。 下面,,我們通過幾個案例,看看“上下班途中”還有哪些情形,。 下班后直接去父母家也是“上下班途中” 【案例】孫某系漢中市某百貨公司職工,,在漢中有住所,,平時下班后都在漢中住。2016年9月2日18時,,孫某下班后直接乘車前往西安探望父母,。23時許,,其乘坐車輛行至西安市太白南路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受傷。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4〕9號),,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均可認為是“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孫某下班后雖然沒有回其在漢中的住所,,但其直接乘車前往西安父母家,符合往返于工作地與父母居住地的情形,,應(yīng)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下班后去超市也是“上下班途中” 【案例】晁某系某智能電器有限公司職工,2015年11月24日17時許晁某下班,,應(yīng)朋友之約去超市購物,。17時20分,晁某在前往超市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 理解“上下班途中”應(yīng)注意其與工作的關(guān)聯(lián)性,,上班要以工作場所為終點,下班要以工作場所為起點,,至于從哪里來上班,,下班去哪里,則是職工的自由選擇,。所以,,“上下班途中”的路線,應(yīng)更寬地理解為工作場所與特定生活場所之間的合理路線,。本案中,,晁某完成當天工作后下班,從單位出發(fā)前往超市購物也是從工作場所前往特定生活場所,,應(yīng)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順路辦點兒事也是“上下班途中” 【案例】陳某系某房地產(chǎn)公司職工,2015年1月21日18時,,陳某下班乘公交車回家,,下車后其到車站旁的便利店買了一些食品,,之后繼續(xù)步行回家。19時,,其橫過自家小區(qū)門前道路時被一輛電動兩輪車撞傷,。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如果職工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內(nèi),,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并且沒有改變下班目的的,,也是“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陳某下了公交車后順路買點東西,,并未脫離從單位回家的路線,,其從單位到便利店再回家整個路線仍屬下班回家的路線。從時間上看,,“上下班途中”的時間長短具有彈性,,假如陳某當天騎自行車或步行,別說19時,,可能更晚才能到達小區(qū)門口,。因此,陳某去便利店買東西,,雖然拖延了下班途中的時間,,但仍未超出合理范圍。最后,,陳某買東西也是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并且其離開單位后始終以下班回家為目的,沒有改變,。所以,,陳某從離開單位直到回家應(yīng)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聚餐后回家不是“上下班途中” 【案例】高某系某網(wǎng)絡(luò)科技有限公司職工,,2016年10月29日17時正常下班離開單位,,當天其未直接返回住處,而是和朋友相約聚餐,,21時聚餐結(jié)束,,其從餐館乘出租車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 本案中,,高某從單位到餐館,,再從餐館回家整個過程不能一概而論。對于高某離開單位前往餐館這段路程,,符合下班的合理路線和時間,,應(yīng)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對于其從餐館回家這段路程,則不應(yīng)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原因有二,,其一,聚餐是獨立的私人活動,,高某到達餐館這個特定生活場所時,,私人活動開始,“上下班途中”的路線和時間隨之終止,,之后的活動也不再與工作有關(guān)聯(lián)性,。其二,,高某從餐館回家不具有下班的目的,。高某前往餐館具有離開單位下班的目的,到達餐館后該目的達成,,主觀上就不再有此目的,。其從餐館回家僅有回家的目的,沒有下班的目的,。所以,,從餐館回家不是“上下班途中”。 綜上,,《工傷保險條例》將“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傷害”納入工傷范圍,,主要還是因為“上下班途中”與工作具有密切聯(lián)系,不工作也就不用上下班,。判斷“上下班途中”,,要著重把握這個關(guān)聯(lián)性。另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越來越多,,用人單位也沒法預(yù)防,還是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單位職工都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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