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3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系出臺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意見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6]32號),,為準確認定犯罪事實、規(guī)范證據審查及法律適用提供了依據,。 近年來,沈陽兩級法院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特點,,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堅決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為貫徹落實“兩高”精神,,揭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手段,,提高群眾防范意識,現通報3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至3月,,賴某某伙同他人,在賴某某租住的海南省??谑心匙≌倜氨缓θ伺笥?,給被害人打電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謊稱從大連來沈陽途中交通肇事急需用錢,讓被害人將錢匯入指定的賬戶,,先后騙取孟某某、秦某某等41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800500元,。 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賴某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撥打電話手段向多人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賴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賴某某退賠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005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結合遼寧省地區(qū)實際情況,,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詐騙個人財物80余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一審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處罰金,,量刑適當,。 本案被告人利用非法獲得的被害人手機資料信息,以及被害人疏于防范的心理,,假冒被害人的領導、同事,、親屬、朋友,,以電話,、短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實施詐騙。公眾要注意保存好個人信息,,慎重在公共場所及網絡上的QQ、微博,、微信等留下自己以及朋友的真實信息,也不要在手機上有過多名片標注,,以防丟失時信息被騙子盜用。如果接到陌生來電,,自稱是你好友,,且能準確叫出名字時,,應多方面核實真假,,不要輕信任何來歷不明的電話和短信,當對方向你借錢時,,應引起高度警惕,必要時請立即與警方聯(lián)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3年初至2013年9月,臺灣地區(qū)人員“水哥”,、“阿勝”等人(真實姓名不詳),伙同大陸地區(qū)人員莊某某等19人為牟取非法利益,,經預謀,由 “水哥”,、“阿勝”等人負責提供詐騙所使用的顯示香港地址的電話卡,由張某某、馮某某通過在互聯(lián)網上編造虛假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由莊某某等人以幫助被害人投資獲利需要補齊投資款項,、繳納會員費用等方式繼續(xù)騙取被害人向指定賬戶匯款,共騙取被害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829600元,。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莊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二)項之規(guī)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或者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等情形的,,酌情從重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組織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采用專業(yè)知識搭建虛擬投資網站,利用被害人投機心理,,打著理財的幌子,以小賺為利益誘餌,,致使被害人上當。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選擇投資理財產品時,,首先要選擇正規(guī)產品,,其次應確定該平臺的所屬地,、性質,、資金流向、以往歷史等相關資料,,做足功課后再考慮投資。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8日,、19日、20日,,王某某駕駛胡某某租用的車牌號為津ML北京現代轎車,在沈陽市沈河區(qū)熱鬧路五愛市場等地區(qū),,使用偽基站和手機,假冒建設銀行95533客服電話,,向移動手機用戶發(fā)送虛假信息及網絡鏈接,內容為“尊敬的建行用戶:您的賬戶已滿一萬積分,,可兌換5%的現金,請登錄手機網gogtyt.com查詢兌換,逾期失效【建設銀行】”,,經有關單位舉報后被當場抓獲,公安機關在該偽基站設備和手機中,,查獲系統(tǒng)自動生成已發(fā)送的詐騙信息數量共計144166條。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銀行客服發(fā)送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已構成詐騙罪,,判決王某某犯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四)項之規(guī)定: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fā)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偽基站”偽裝成銀行客服號,,向不特定人群隨機發(fā)送虛假信息14萬余條,,通過引誘被害人點擊短信附著的鏈接來接入釣魚網址,,誘惑被害人下載安裝一個綁有木馬病毒的APP,再通過這個安裝在被害人手機上的“積分陷阱”病毒,,盜取被害人開戶、密碼等信息,,進而盜刷被害人銀行卡。需要注意的是正規(guī)銀行等運營商的積分兌換一般是話費,、禮品等,絕對不會出現現金形式兌換,,更不會要求提供銀行賬號,、身份證號,、密碼等個人信息,。市民收到此類短信應高度警惕,,不要隨意點擊陌生網址,更不要輕易安裝客戶端,。 詐騙老年人、在校學生等將從重處罰,;發(fā)布的詐騙信息網頁瀏覽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為詐騙分子撰寫“劇本”,,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在北京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共同發(fā)布三機關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哪些情節(jié)將被從重處罰? 致他人身亡或精神失常,,詐騙在校學生等 該《意見》明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tǒng)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怎么判? 詐騙信息網頁瀏覽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 眾所周知,,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但詐騙數額難以查證,,該怎么判呢? 對此,,上述《意見》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fā)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將面臨什么? 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設備和技術支持等情況,,譬如,,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意見》對此作出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為詐騙分子撰寫“劇本”要擔責么? 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一些為詐騙分子出謀劃策,、撰寫“劇本”的人,,需要承擔責任么? 此次發(fā)布的《意見》明確: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意見》進一步明確,,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huán)節(jié)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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