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提示:適用政府采購法的項目不應按照招標投標法執(zhí)行,。 【案情概述】 采購人某單位委托G招標公司,,就“某醫(yī)療救治體系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預算2000萬元,。本項目于20××年10月29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fā)布招標公告,,11月20日開標、評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推薦C公司為中標候選人,,G招標公司經采購人確認,于12月1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fā)布中標公告,。 投標人A公司在中標公告發(fā)布后,,向采購人及G招標公司提出質疑,稱: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規(guī)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后,,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供應商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招標采購單位的名稱和電話,?!倍卷椖恐袠斯嬷形窗ㄔu標委員會成員名單。G招標公司在質疑回復中稱,,本項目是某醫(yī)療救治體系建設項目的一部分,,遵循《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招標活動,無需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公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A公司對此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出了投訴。 【調查情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項目采購活動應該遵循《政府采購法》還是應該遵循《招標投標法》,。經財政部門調查發(fā)現,就本次“醫(yī)療救治體系采購項目”采購人向財政部申請了專項資金,,并且已經取得了相應的批復文件,。但是在采購人委托G招標公司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時,并未向代理機構提供上級財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G招標公司也未向采購人確認資金性質,。 【問題分析及處理情況】 本案反映了招投標過程中適用法律的問題。本項目從單位性質來看屬于中央預算單位,,從資金使用性質來看屬于財政撥款,,從采購預算2000萬來看,超過了公開招標的采購限額標準,,從采購內容來看屬于貨物類采購,,很顯然本項目是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的行為,其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而本項目沒有依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而且在A公司提出質疑后,G招標公司也沒有認真對待,,卻以本項目應遵循《招標投標法》為由答復A公司,,最終導致了A公司向財政部門的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钡?4條規(guī)定:“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北卷椖繉儆陬A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的行為,,且項目采購金額在國家規(guī)定的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故本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招標,。 綜上,,財政部門做出處理決定如下:本項目采購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條第1款和第64條第1款規(guī)定。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19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財政部門決定本項目采購活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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