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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關于民法的特點和學習方法

 昵稱29807794 2016-12-19

來源:中國法學網(wǎng)

節(jié)錄自梁老師在北理工的講座,原題:民法若干問題研究 [鏈接文字

我們法學教育和法律學習是以各個部門法來劃分學科,,刑法,、刑訴、民法,、民訴等等,。你看,刑法的內容是有限的,,就一個總則和分則,,民訴法也是如此,總則和分則,。刑法,、刑訴法、民訴法都屬于公法,,法律規(guī)則必須是法定的,,如刑法,法律規(guī)定為犯罪才是犯罪,,你不能創(chuàng)設,,都是強行法,沒有所謂任意法,。民法就不一樣,。民法的內容是社會生活的法律規(guī)則,規(guī)范社會經(jīng)濟生活和家庭生活,,而社會經(jīng)濟生活在不斷發(fā)展,,不斷變動,不斷產生形形色色新的關系,、新的問題,,要求民法制度、理論隨之相應發(fā)展變動,。

 我們在上課的時候就覺得民法學的內容太多,。且不說劃分了民法和商法,把公司,、票據(jù),、海商、保險等這些領域的規(guī)則作為商事法給分出去了,,形式意義的民法學科就還包括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債權還分債權總則、債權分則,,債權分則再分合同與侵權,。總之,,民法的內容非常多,,我們所使用的教材中的概念也就很多。單說民法總則(總論)至少兩百多個概念,。我不知道同學們是否使用我的《民法總論》,,該教材在九十六年出版,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修訂了四次,,僅僅二十多萬字,,雖然是薄薄的一本,但如果數(shù)一下其中的概念,,至少兩百多個,,這還僅僅是民法總則的概念。那物權呢,,也有物權總則和物權分則,,債權也分債權總則和債權分則,合同法內容也很多,,也有合同法總則,、合同法分則。所以,,學習民法面臨的問題首先是概念太多,要弄懂這些概念就有難度,。

 另一個困難是民法比較抽象,,例如民法總論當中,什么叫法律行為,?我們沒有看見法律行為,,我們只看到合同、遺贈,、結婚,、離婚、買賣,、租賃,、贈與,法律行為是從社會生活中形形色色具體行為中抽象出來的概念,,一開始就很難理解,。在總論部分,還有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構成,,所謂主體、內容,、權利,、義務、客體,、變動,、法律事實、事件等等,,都很抽象,。所以同學們學習民法的時候都會覺得比學其他學科更難一些,這就是它的特點,。

 但是,,我們如果將民法總論部分學得比較好,則向后學民法分論就比較容易,。我不清楚咱們學校是否將民法分為總論,、債權、物權,、合同,、侵權授課,在早期民法教學時就一本教材,,作為一門課講授?,F(xiàn)在一些法學院把它分開了,分成了總論,、物權,、合同、侵權,,親屬,、繼承等。你是否注意到,,總論部分基礎打得好,,到后面學分論就相對容易。學民法分論部分也是如此,,例如學物權,,如果把物權總論部分掌握得好,物權分論部分也就容易多了,。學合同法也是一樣,,你把合同法的總論部分掌握得比較好,,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變動、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消滅,、違約責任學的比較扎實,學合同法分則如買賣,、租賃,、委托、承攬等就輕而易舉了,。

 所以說,,民法學科的學習,有難的一面,,也有簡單的一面,,難的一面就是越抽象越基礎,越基礎越應掌握扎實,,越到后面越容易,。剛剛講的,可以總結出一個學習竅門,,無論是必修課民法總論,、合同法、物權法,、侵權法,,還是選修課婚姻家庭法、繼承法,,都要先抓住總論,,重點把總則部分學好、學扎實,,然后分則部分就容易。在民法整個學科中,,重點把民法總則學好,、學扎實,學民法分則就容易,。

 剛才說到我寫的《民法總論》二十多萬字,,200多個概念,是否這些概念都要掌握呢,?也不是,。要集中精力記憶特別重要的,,如什么是民法,民法的歷史,,大陸法系民法,、英美法系民法、羅馬法,,中國民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論,,這些內容大致了解就夠了。什么最重要呢,?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幾個構成要素--什么是主體,,什么是客體?客體包括什么,?什么叫權利,?什么叫義務?然后就是代理制度,、時效制度,,這些也是最重要的。還有權利的分類特別重要,,剛開始學習的時候好像對權利的分類不太注意,,以后就往往發(fā)生混淆。

 民事權利的分類,,以有沒有財產價值為標準,,分為財產權、非財產產權,。財產權中又分為物權,、債權。以權利的效力是在當事人之間有效還是對當事人之外的人都有效,,將權利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對權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都有效叫絕對權,例如物權,,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是相對權,,例如債權。還有其他權利分類,,如以權利的效力來劃分,,分為支配權、相對權,、形成權,。支配權是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的權利,物權就是支配權,,支配就是直接控制,,你支配自己的手機,,自己的汽車,自己的房子等,。請求權是請求相對人(義務人)為某種行為的權利,,如買賣合同上的權利,請求出賣人交貨,,請求買受人付款,,出賣人不交貨你不能自己到他庫房把貨物拿走,因為你的權利是請求權,,不是支配權,,你要擅自到他庫房把貨物扛走,將構成犯罪,。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所說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是什么權利,,是什么性質?09年最高法院關于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釋(法釋[2009]11號)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出租人沒有預先告訴承租人就轉賣房屋的,,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承租人請求宣告轉賣房屋的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梢姵凶馊藘?yōu)先購買權只在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有效,,性質上屬于相對權和請求權,亦即債權,。

 剛才講到權利分類非常重要,。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符合本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有解除權,。解除權因法律規(guī)定而發(fā)生,稱為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時,一方當事人有解除權,,稱為約定解除權,。解除權、撤銷權在我們的課本上稱為形成權,。一開始不容易理解什么是形成權,形成權這個概念是翻譯過來的,??纯炊x便可知道,,所謂形成權,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就可以決定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不需要任何條件。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解除權人發(fā)出通知給對方,,通知到達對方之時合同關系消滅。對方當事人如果有異議,,那他自己去起訴,。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受欺詐、受脅迫的一方有撤銷權,。有撤銷權的一方如何撤銷,?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訴的方式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把合同關系消滅,。撤銷權和解除權都屬于形成權,。有的人講所謂'附條件的形成權',這是沒有弄清楚什么是形成權,,權利的行使要有條件,,那它就絕對不是形成權。這就是民事權利的分類,,一定要記住,。這些基礎的概念如果掌握得比較牢,在后來的討論案例中,,便不會發(fā)生混淆,,這是基礎的基礎。

 民法學習是否有方法,?剛剛說的抓重點,,就是抓好總則,學習好總論,,下面學習分則就容易,,便是一個方法。學習民法還有一個方法,,也是國外學者所提出的基本學習方法:記憶-理解-記憶,。記憶什么?理解什么,?記憶概念,,理解概念,。學法律難免要記憶,總論部分兩百多個概念不記憶行嗎,?究竟民法有多少概念,,誰也說不清。那我們記憶什么,?記憶最基本的概念,。民法總論中的概念便是最基礎的概念,合同法總則部分的概念便是最基礎的概念,。日本著名民法教授叫我妻榮,,大概在七十年代去世了,但是很有權威,。他講學習民法的基本方法:記憶-理解,,理解-記憶。我在他的基礎上提出,,在記憶-理解的循環(huán)中,,不妨嘗試運用,記憶-理解-運用,。結合新聞媒體報道的一些案件,、老師所舉案例,同學們的親戚朋友的一些列子,,嘗試運用學到的概念來分析,,嘗試運用,運用中加深理解,,理解的基礎上強化記憶,。這便是第二個方法,記憶,、理解加運用,。

 現(xiàn)在講第三個方法。剛才提到,,如此多的概念,,先重點記憶總則中的概念,但總則中的概念也很多,,所以現(xiàn)在提出另一個方法:直接記憶法律條文,,以條文為中心,將立法,、理論,、概念、規(guī)范構成、司法解釋,、典型案例貫串起來,。這與現(xiàn)在的教科書和教學方法不同。此前的教學方法,,大陸法系國家有一個名詞,叫'教義學',。什么叫教義學,,教科書按法律概念來編排,講課按照法律概念體系教授,,這樣的教學便是教義學,。我們在課堂上學習的,不是法律條文,,而是法律概念,。至多有的老師講到某一概念時指出在哪部法律哪個條文。如講到形成權包括撤銷權和解除權,,指出撤銷權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解除權在合同法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條。教學以概念為中心,,同時提示條文,,目的是使學生掌握法律概念體系,以法律概念體系作為學生的法學基礎,,這種教學方法便是教義學,。

 我過去講學習法律的方法,提出了讀書的三種方法:精讀,、泛讀和研讀,。什么叫精讀?讀書的目的是掌握這個學科的概念體系,,當然除了概念還有制度,、原則和理論。以概念為基礎,,我們簡單地稱為概念體系,,說得詳細一點是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怎么樣掌握這套概念體系呢?我提出的方法就是精讀,,精讀一本好的教材,。什么叫精讀呢?前面說了,記憶-理解,,理解-記憶,,在記憶的基礎上理解,理解的基礎上加深記憶,。精讀的目的,,是掌握這套概念體系。什么叫好的教材呢,?字數(shù)不能太多,,按照我的想法,不要超過二十五萬字,。內容比較簡明扼要,,但是概念體系要完整準確。任何學科,,只要你找到這樣一本好的教材,,通過精讀掌握它里面的概念體系,就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什么叫泛讀呢,?泛讀,就是在通過精讀掌握基本的概念體系,,打下基礎后,,再通過廣泛的閱讀、廣泛的瀏覽,,以加深,、加寬自己的知識基礎。泛讀不是從頭讀到尾,,很可能只是讀一本書的哪一章哪一節(jié),,比如我們看到一本新教材,翻翻這本教材的目錄,,和我自己精讀過的教材對比一下,,哪一部分是新的,就看哪一部分,,或者哪一個概念是沒有學過的,,就學這個概念。翻閱一本雜志,,對哪一篇文章有興趣,,就讀這篇文章。泛讀就是廣泛地閱讀,,不是每一本書都從頭讀到尾,。是讀它其中的一章,、一節(jié)、一頁,,甚至一個自然段,,是為了彌補自己通過精讀掌握的概念體系,予以彌補,、完善,、充實。如果你已經(jīng)有了扎實的法律基礎,,再通過泛讀來擴大知識面,;如果還沒有掌握扎實的基礎,必須通過精讀來掌握這套完整準確的概念體系,,為將來從事法律職業(yè)打下扎實的基礎。

 什么叫研讀呢,?就是結合研究問題來閱讀,。如討論一個案例,凡是與這個案子有關的資料我們都要去查,,包括教材,、著作、論文,,都收集起來,,把相關論述抄在一起,然后加以分析,,加以研究,,加以比較。研讀的目的,,是訓練自己的研究能力,、分析能力,是培養(yǎng)自己的法律能力,。研讀的對象沒有限制,,凡是與研究的問題、討論的案例或者要寫的文章,、涉及的爭論有關的著作,,都要去收集并加以分析研究。

 這是我過去講授學習法律方法的時候,,講到的三種讀書方法,,就是精讀、泛讀和研讀,。還要明白,,有些著作是供我們精讀的,,如好的教材;有些著作是供我們泛讀的,,如別的教材,、報紙、文章,,等等,;有些著作是供我們研讀的,特別是專著,,大部頭的體系書,,動輒幾十萬字、七八十萬字,。我曾經(jīng)在某個法學院講這套學習方法,,說到臺灣史尚寬先生的著作,史尚寬八十年代就去世了,,他過去是起草中華民國民法典的立法委員,。我說史尚寬的《債法總論》,九十萬字,,你讀到中間忘了前面,,讀到后面全部忘光,這樣的書叫體系書,,不是供你精讀的,,是供你研讀的。有的同學不懂讀書方法,,不加區(qū)分,,部頭越大越厚,就越是從頭到尾精讀,,結果是事倍功半,,甚至一半都不到。我剛講完課,,就有一名研究生同學,,說他正在讀史尚寬的這本《債法總論》,九十多萬字,,就是讀到中間忘了前面,,讀到后面全部忘了。所以,,我們要懂得哪些書是供你精讀,,哪些書是供你研讀,哪些書是供你泛讀,。

 我過去講這個學習方法,,都是為了掌握概念體系,,屬于教義學的學習方法。現(xiàn)在這套方法仍然有用,。但是,,我剛才建議采用新的教學方法和學習方法,以法律條文為教學和學習的中心,,直接讀法律條文,。直接讀法律條文,通過法律條文,,掌握該條文規(guī)定什么概念,、采用什么理論,,它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要解決什么樣的社會問題,,該條文是否構成完整的法律規(guī)范,其適用范圍,、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最高法院針對該條文有什么司法解釋,,通過解釋解決了什么問題,是明確了構成要件,,還是擴張了適用范圍,,裁判實務中適用該條文有什么樣的典型案例,都通過這個條文一并掌握和理解,。

 有的年輕同志說:'你這叫條文中心主義,。'我說對,我就是提倡條文中心主義,,即以法律條文為中心的這樣一種教學方法,、學習方法。與傳統(tǒng)教義學方法不同,,是另外一種學習方法和教學方法,。是特別針對法學院本科生,針對法律專業(yè)學位研究生的新學習方法,。因為我們要參加司考,,司考題大部分來自條文。通過讀這個條文,,來貫穿立法,、理論和實務。這個條文叫什么概念,,叫什么制度,,要解決社會生活中的什么問題,,為什么要制定這個條文,參考的是哪一個方案,;它的立法政策,、立法目的是什么,要保護誰,、制裁誰,;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如何分析,、怎么理解;對于這個條文的理解和適用,,最高法院做過什么樣的解釋,,最高法院公報刊登過什么樣的典型案例,都通過條文聯(lián)系起來一體把握,。這就是我提倡的新的,、以條文為中心的學習方法。

 同學們會問,,條文如此多,,例如合同法四百二十八條,每個條文都這樣記憶,、這樣學習嗎,?當然不是。我提出這個以條文為中心的學習方法,,是指基本條文,、重要條文、常用條文,。我們通過記憶這些條文,,把它和立法理論、規(guī)范的構成,、實務都聯(lián)系起來,,使我們通過條文的體系構筑知識基礎架構。這樣的知識體系,,完全不同與前面談到的概念體系,。為我們將來參加司考,將來當律師,、當法官,,奠定了基礎,我們運用法律的能力將極大的提高,。剛才說到合同法四百二十八個條文,,我們不可能都讀都記,。前面說過,總則部分最重要,,但合同法總則部分條文也很多,,合同法前八章都是總則有一百二十九個條文,總則每一個條文都記憶也做不到,。因此,,我們記憶重要的條文、基本的條文,、常用的條文,。

 我在前面提到合同解除的問題,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九十二條規(guī)定后契約義務,;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協(xié)議解除,九十三條第二款是約定解除權的條件,;九十四條前面提到了,,是法定解除權的條件;那九十五條是什么,?規(guī)定解除權的存續(xù)期間,。九十三條、九十四條最重要,。前面提到了解除權的行使在九十六條,,解除權行使采取解除通知方式,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法九十六條就馬上發(fā)生一個問題,,如果解除通知到達對方以后,對方有異議,,卻遲遲不向法院起訴怎么辦呢,?半年以后他才去起訴,甚至一年兩年以后再去起訴,,這種情形,,人民法院應不應該受理呢?我們要注意,,最高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解釋說,,自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后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項解釋為對方的異議,,規(guī)定了三個月的異議期間,。所以,讀條文時要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一并掌握,。

 那還有呢,?九十五條規(guī)定解除權的存續(xù)期間,如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了存續(xù)期間,,期滿不行使權利消滅,。前面說到形成權,形成權有除斥期間,,期間經(jīng)過權利消滅,。九十五條規(guī)定,如果有約定期間或者法定期間,,期限屆滿,,解除權消滅。但問題是,,既沒有約定解除權的期間,,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解除權的期間呢,?因此就出現(xiàn)這樣的問題,,一方有了解除權,,他遲遲不行使解除權、不發(fā)解除通知,,一直過了五年覺得解除對他有利時才發(fā)出解除通知,解除合同,。這種情形,能不能讓他解除,?

 對此法律沒有規(guī)定,。最高院公報上刊登了這樣一個案例,解除權人超過了五年才行使解除權,,已經(jīng)使對方相信其不會解除,,這個時候突然行使解除權,,將使對方當事人陷于極大不利,因此法院作出判決不準他解除,。理由是什么?一審法院的理由是,,該行為構成權利濫用,;二審法院改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你看合同法九十六條關于解除權的行使,,涉及到最高法院的解釋,、公報上的案例。通過這個條文的記憶,,不可能倒背如流,,但是知道九十六條是規(guī)定什么的,反過來,,一提解除權的行使,,就知道規(guī)定在九十六條,。再就是九十七條,規(guī)定解除的效果,。這些就是重要條文,,基礎條文,、常用條文,。

 還有規(guī)定違約責任的第七章,,當然是最重要的,。你一定要非常熟悉,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一百零八條,預期違約,;一百一十條,,強制實際履行;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瑕疵擔保責任,;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更重要,,違約責任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椒ǎ灰雎宰钅┮痪洌翰豢深A見規(guī)則,。總額二三十萬元的合同,,因為一方違約,,對方向法院起訴,,計算出來的損失幾百萬,、上千萬,,能不能都讓違約方賠呢,?不行,,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最后一句特別規(guī)定不可預見規(guī)則,。該條文規(guī)定,違約方締結合同時預見不到自己違約會給對方造成如此巨大的損失,,因此法院可以根據(jù)本案的情況,把損害賠償金減少到法院認為比較公平合理的數(shù)額。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更重要,,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還可以約定計算損失的方法,。第一款的違約金是我們理論上所謂補償性違約金,;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更重要,規(guī)定如果違約金過高過低的違約方可以請求調整,。這些條文都是合同法中最常用的基本條文,一定要熟悉債務,。我在這里背這些條文,,是為了演示怎么通過讀條文,,把概念、理論,、立法,、實務貫穿起來。

 同學們,,特別是法碩的同學,,可以參考我建議的以條文為中心的學習方法。民法的學習太復雜,,不是三言兩語能夠講得完的,。這個同學提的問題,我一下就講了這些,。如果有時間的話,,我還可以跟大家演示一下法律條文的記憶。目的是啟發(fā)大家,,使同學們注意,,你將來要從事法律職業(yè),應該重視法律條文,,僅僅記概念是不行的,,要從記憶概念轉變?yōu)橹苯幼x條文、記憶條文,。記憶是學習法律的基礎,,學習任何學科的基礎都離不開記憶。記憶是靠自己訓練出來的,。大家要特別注意,,司考有相當多的題都是條文上的。如果你對這些基本條文,、常用條文熟悉的話,,你司考就容易過。關于學習我就說到這里,,第一個問題我就講到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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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法學教育和法律學習是以各個部門法來劃分學科,刑法,、刑訴,、民法、民訴等等,。你看,,刑法的內容是有限的,就一個總則和分則,,民訴法也是如此,,總則和分則,。刑法、刑訴法,、民訴法都屬于公法,,法律規(guī)則必須是法定的,如刑法,,法律規(guī)定為犯罪才是犯罪,你不能創(chuàng)設,,都是強行法,,沒有所謂任意法。民法就不一樣,。民法的內容是社會生活的法律規(guī)則,,規(guī)范社會經(jīng)濟生活和家庭生活,而社會經(jīng)濟生活在不斷發(fā)展,,不斷變動,,不斷產生形形色色新的關系、新的問題,,要求民法制度,、理論隨之相應發(fā)展變動。

 我們在上課的時候就覺得民法學的內容太多,。且不說劃分了民法和商法,,把公司、票據(jù),、海商,、保險等這些領域的規(guī)則作為商事法給分出去了,形式意義的民法學科就還包括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債權還分債權總則、債權分則,,債權分則再分合同與侵權,。總之,,民法的內容非常多,,我們所使用的教材中的概念也就很多。單說民法總則(總論)至少兩百多個概念,。我不知道同學們是否使用我的《民法總論》,,該教材在九十六年出版,,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修訂了四次,僅僅二十多萬字,,雖然是薄薄的一本,,但如果數(shù)一下其中的概念,至少兩百多個,,這還僅僅是民法總則的概念,。那物權呢,也有物權總則和物權分則,,債權也分債權總則和債權分則,,合同法內容也很多,也有合同法總則,、合同法分則,。所以,學習民法面臨的問題首先是概念太多,,要弄懂這些概念就有難度,。

 另一個困難是民法比較抽象,例如民法總論當中,,什么叫法律行為,?我們沒有看見法律行為,我們只看到合同,、遺贈,、結婚、離婚,、買賣,、租賃、贈與,,法律行為是從社會生活中形形色色具體行為中抽象出來的概念,,一開始就很難理解。在總論部分,,還有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構成,,所謂主體,、內容、權利,、義務,、客體、變動,、法律事實,、事件等等,,都很抽象。所以同學們學習民法的時候都會覺得比學其他學科更難一些,,這就是它的特點,。

 但是,我們如果將民法總論部分學得比較好,,則向后學民法分論就比較容易,。我不清楚咱們學校是否將民法分為總論、債權,、物權,、合同、侵權授課,,在早期民法教學時就一本教材,作為一門課講授?,F(xiàn)在一些法學院把它分開了,,分成了總論、物權,、合同,、侵權,親屬,、繼承等,。你是否注意到,總論部分基礎打得好,,到后面學分論就相對容易,。學民法分論部分也是如此,例如學物權,,如果把物權總論部分掌握得好,,物權分論部分也就容易多了。學合同法也是一樣,,你把合同法的總論部分掌握得比較好,,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變動、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消滅,、違約責任學的比較扎實,學合同法分則如買賣,、租賃,、委托,、承攬等就輕而易舉了。

 所以說,,民法學科的學習,,有難的一面,也有簡單的一面,,難的一面就是越抽象越基礎,,越基礎越應掌握扎實,越到后面越容易,。剛剛講的,,可以總結出一個學習竅門,無論是必修課民法總論,、合同法,、物權法、侵權法,,還是選修課婚姻家庭法,、繼承法,都要先抓住總論,,重點把總則部分學好,、學扎實,然后分則部分就容易,。在民法整個學科中,,重點把民法總則學好、學扎實,,學民法分則就容易,。

 剛才說到我寫的《民法總論》二十多萬字,200多個概念,,是否這些概念都要掌握呢,?也不是。要集中精力記憶特別重要的,,如什么是民法,,民法的歷史,大陸法系民法,、英美法系民法,、羅馬法,中國民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論,,這些內容大致了解就夠了,。什么最重要呢?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幾個構成要素--什么是主體,什么是客體,?客體包括什么,?什么叫權利?什么叫義務,?然后就是代理制度,、時效制度,這些也是最重要的,。還有權利的分類特別重要,,剛開始學習的時候好像對權利的分類不太注意,以后就往往發(fā)生混淆,。

 民事權利的分類,,以有沒有財產價值為標準,分為財產權,、非財產產權,。財產權中又分為物權、債權,。以權利的效力是在當事人之間有效還是對當事人之外的人都有效,,將權利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對權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都有效叫絕對權,,例如物權,,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是相對權,,例如債權,。還有其他權利分類,如以權利的效力來劃分,,分為支配權,、相對權、形成權,。支配權是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的權利,,物權就是支配權,支配就是直接控制,,你支配自己的手機,,自己的汽車,自己的房子等,。請求權是請求相對人(義務人)為某種行為的權利,,如買賣合同上的權利,請求出賣人交貨,,請求買受人付款,,出賣人不交貨你不能自己到他庫房把貨物拿走,因為你的權利是請求權,不是支配權,,你要擅自到他庫房把貨物扛走,,將構成犯罪。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所說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是什么權利,,是什么性質,?09年最高法院關于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釋(法釋[2009]11號)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出租人沒有預先告訴承租人就轉賣房屋的,,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承租人請求宣告轉賣房屋的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只在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有效,,性質上屬于相對權和請求權,,亦即債權。

 剛才講到權利分類非常重要,。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符合本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有解除權,。解除權因法律規(guī)定而發(fā)生,,稱為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時,,一方當事人有解除權,稱為約定解除權,。解除權,、撤銷權在我們的課本上稱為形成權。一開始不容易理解什么是形成權,,形成權這個概念是翻譯過來的,。看看定義便可知道,,所謂形成權,,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就可以決定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不需要任何條件,。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解除權人發(fā)出通知給對方,,通知到達對方之時合同關系消滅,。對方當事人如果有異議,那他自己去起訴。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受欺詐,、受脅迫的一方有撤銷權,。有撤銷權的一方如何撤銷?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訴的方式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把合同關系消滅,。撤銷權和解除權都屬于形成權。有的人講所謂'附條件的形成權',,這是沒有弄清楚什么是形成權,,權利的行使要有條件,那它就絕對不是形成權,。這就是民事權利的分類,,一定要記住。這些基礎的概念如果掌握得比較牢,,在后來的討論案例中,,便不會發(fā)生混淆,這是基礎的基礎,。

 民法學習是否有方法,?剛剛說的抓重點,就是抓好總則,,學習好總論,,下面學習分則就容易,便是一個方法,。學習民法還有一個方法,,也是國外學者所提出的基本學習方法:記憶-理解-記憶,。記憶什么,?理解什么?記憶概念,,理解概念,。學法律難免要記憶,總論部分兩百多個概念不記憶行嗎,?究竟民法有多少概念,,誰也說不清。那我們記憶什么,?記憶最基本的概念,。民法總論中的概念便是最基礎的概念,合同法總則部分的概念便是最基礎的概念。日本著名民法教授叫我妻榮,,大概在七十年代去世了,,但是很有權威。他講學習民法的基本方法:記憶-理解,,理解-記憶,。我在他的基礎上提出,在記憶-理解的循環(huán)中,,不妨嘗試運用,,記憶-理解-運用。結合新聞媒體報道的一些案件,、老師所舉案例,,同學們的親戚朋友的一些列子,嘗試運用學到的概念來分析,,嘗試運用,,運用中加深理解,理解的基礎上強化記憶,。這便是第二個方法,,記憶、理解加運用,。

 現(xiàn)在講第三個方法,。剛才提到,如此多的概念,,先重點記憶總則中的概念,,但總則中的概念也很多,所以現(xiàn)在提出另一個方法:直接記憶法律條文,,以條文為中心,,將立法、理論,、概念,、規(guī)范構成、司法解釋,、典型案例貫串起來,。這與現(xiàn)在的教科書和教學方法不同。此前的教學方法,,大陸法系國家有一個名詞,,叫'教義學'。什么叫教義學,,教科書按法律概念來編排,,講課按照法律概念體系教授,,這樣的教學便是教義學。我們在課堂上學習的,,不是法律條文,,而是法律概念。至多有的老師講到某一概念時指出在哪部法律哪個條文,。如講到形成權包括撤銷權和解除權,,指出撤銷權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解除權在合同法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條,。教學以概念為中心,,同時提示條文,目的是使學生掌握法律概念體系,,以法律概念體系作為學生的法學基礎,,這種教學方法便是教義學。

 我過去講學習法律的方法,,提出了讀書的三種方法:精讀,、泛讀和研讀。什么叫精讀,?讀書的目的是掌握這個學科的概念體系,,當然除了概念還有制度、原則和理論,。以概念為基礎,,我們簡單地稱為概念體系,說得詳細一點是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怎么樣掌握這套概念體系呢,?我提出的方法就是精讀,,精讀一本好的教材。什么叫精讀呢,?前面說了,,記憶-理解,理解-記憶,,在記憶的基礎上理解,,理解的基礎上加深記憶,。精讀的目的,,是掌握這套概念體系。什么叫好的教材呢,?字數(shù)不能太多,,按照我的想法,,不要超過二十五萬字。內容比較簡明扼要,,但是概念體系要完整準確,。任何學科,只要你找到這樣一本好的教材,,通過精讀掌握它里面的概念體系,,就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什么叫泛讀呢,?泛讀,,就是在通過精讀掌握基本的概念體系,打下基礎后,,再通過廣泛的閱讀,、廣泛的瀏覽,以加深,、加寬自己的知識基礎,。泛讀不是從頭讀到尾,很可能只是讀一本書的哪一章哪一節(jié),,比如我們看到一本新教材,,翻翻這本教材的目錄,和我自己精讀過的教材對比一下,,哪一部分是新的,,就看哪一部分,或者哪一個概念是沒有學過的,,就學這個概念,。翻閱一本雜志,對哪一篇文章有興趣,,就讀這篇文章,。泛讀就是廣泛地閱讀,不是每一本書都從頭讀到尾,。是讀它其中的一章,、一節(jié)、一頁,,甚至一個自然段,,是為了彌補自己通過精讀掌握的概念體系,予以彌補,、完善,、充實。如果你已經(jīng)有了扎實的法律基礎,,再通過泛讀來擴大知識面,;如果還沒有掌握扎實的基礎,,必須通過精讀來掌握這套完整準確的概念體系,為將來從事法律職業(yè)打下扎實的基礎,。

 什么叫研讀呢,?就是結合研究問題來閱讀。如討論一個案例,,凡是與這個案子有關的資料我們都要去查,,包括教材、著作,、論文,,都收集起來,把相關論述抄在一起,,然后加以分析,,加以研究,加以比較,。研讀的目的,,是訓練自己的研究能力、分析能力,,是培養(yǎng)自己的法律能力,。研讀的對象沒有限制,凡是與研究的問題,、討論的案例或者要寫的文章,、涉及的爭論有關的著作,都要去收集并加以分析研究,。

 這是我過去講授學習法律方法的時候,,講到的三種讀書方法,就是精讀,、泛讀和研讀,。還要明白,有些著作是供我們精讀的,,如好的教材,;有些著作是供我們泛讀的,如別的教材,、報紙,、文章,等等,;有些著作是供我們研讀的,,特別是專著,大部頭的體系書,,動輒幾十萬字,、七八十萬字,。我曾經(jīng)在某個法學院講這套學習方法,,說到臺灣史尚寬先生的著作,,史尚寬八十年代就去世了,他過去是起草中華民國民法典的立法委員,。我說史尚寬的《債法總論》,,九十萬字,你讀到中間忘了前面,,讀到后面全部忘光,,這樣的書叫體系書,不是供你精讀的,,是供你研讀的,。有的同學不懂讀書方法,不加區(qū)分,,部頭越大越厚,,就越是從頭到尾精讀,結果是事倍功半,,甚至一半都不到,。我剛講完課,就有一名研究生同學,,說他正在讀史尚寬的這本《債法總論》,,九十多萬字,就是讀到中間忘了前面,,讀到后面全部忘了,。所以,我們要懂得哪些書是供你精讀,,哪些書是供你研讀,,哪些書是供你泛讀。

 我過去講這個學習方法,,都是為了掌握概念體系,,屬于教義學的學習方法。現(xiàn)在這套方法仍然有用,。但是,,我剛才建議采用新的教學方法和學習方法,以法律條文為教學和學習的中心,,直接讀法律條文,。直接讀法律條文,通過法律條文,,掌握該條文規(guī)定什么概念,、采用什么理論,,它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要解決什么樣的社會問題,,該條文是否構成完整的法律規(guī)范,,其適用范圍、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最高法院針對該條文有什么司法解釋,通過解釋解決了什么問題,,是明確了構成要件,,還是擴張了適用范圍,裁判實務中適用該條文有什么樣的典型案例,,都通過這個條文一并掌握和理解,。

 有的年輕同志說:'你這叫條文中心主義。'我說對,,我就是提倡條文中心主義,,即以法律條文為中心的這樣一種教學方法、學習方法,。與傳統(tǒng)教義學方法不同,,是另外一種學習方法和教學方法。是特別針對法學院本科生,,針對法律專業(yè)學位研究生的新學習方法,。因為我們要參加司考,司考題大部分來自條文,。通過讀這個條文,,來貫穿立法、理論和實務,。這個條文叫什么概念,,叫什么制度,要解決社會生活中的什么問題,,為什么要制定這個條文,,參考的是哪一個方案;它的立法政策,、立法目的是什么,,要保護誰、制裁誰,;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如何分析、怎么理解,;對于這個條文的理解和適用,,最高法院做過什么樣的解釋,最高法院公報刊登過什么樣的典型案例,,都通過條文聯(lián)系起來一體把握,。這就是我提倡的新的、以條文為中心的學習方法,。

 同學們會問,,條文如此多,,例如合同法四百二十八條,,每個條文都這樣記憶、這樣學習嗎,?當然不是,。我提出這個以條文為中心的學習方法,是指基本條文,、重要條文,、常用條文。我們通過記憶這些條文,,把它和立法理論,、規(guī)范的構成、實務都聯(lián)系起來,,使我們通過條文的體系構筑知識基礎架構,。這樣的知識體系,完全不同與前面談到的概念體系,。為我們將來參加司考,,將來當律師、當法官,,奠定了基礎,,我們運用法律的能力將極大的提高。剛才說到合同法四百二十八個條文,,我們不可能都讀都記,。前面說過,總則部分最重要,,但合同法總則部分條文也很多,,合同法前八章都是總則有一百二十九個條文,總則每一個條文都記憶也做不到,。因此,,我們記憶重要的條文、基本的條文、常用的條文,。

 我在前面提到合同解除的問題,,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九十二條規(guī)定后契約義務,;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協(xié)議解除,,九十三條第二款是約定解除權的條件;九十四條前面提到了,,是法定解除權的條件,;那九十五條是什么?規(guī)定解除權的存續(xù)期間,。九十三條,、九十四條最重要。前面提到了解除權的行使在九十六條,,解除權行使采取解除通知方式,,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法九十六條就馬上發(fā)生一個問題,如果解除通知到達對方以后,,對方有異議,,卻遲遲不向法院起訴怎么辦呢?半年以后他才去起訴,,甚至一年兩年以后再去起訴,,這種情形,人民法院應不應該受理呢,?我們要注意,,最高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解釋說,自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后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項解釋為對方的異議,規(guī)定了三個月的異議期間,。所以,,讀條文時要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一并掌握。

 那還有呢,?九十五條規(guī)定解除權的存續(xù)期間,,如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了存續(xù)期間,期滿不行使權利消滅,。前面說到形成權,,形成權有除斥期間,,期間經(jīng)過權利消滅。九十五條規(guī)定,,如果有約定期間或者法定期間,,期限屆滿,解除權消滅,。但問題是,,既沒有約定解除權的期間,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解除權的期間呢,?因此就出現(xiàn)這樣的問題,,一方有了解除權,他遲遲不行使解除權,、不發(fā)解除通知,,一直過了五年覺得解除對他有利時才發(fā)出解除通知,解除合同,。這種情形,,能不能讓他解除,?

 對此法律沒有規(guī)定,。最高院公報上刊登了這樣一個案例,解除權人超過了五年才行使解除權,,已經(jīng)使對方相信其不會解除,,這個時候突然行使解除權,將使對方當事人陷于極大不利,,因此法院作出判決不準他解除,。理由是什么?一審法院的理由是,,該行為構成權利濫用,;二審法院改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你看合同法九十六條關于解除權的行使,,涉及到最高法院的解釋,、公報上的案例。通過這個條文的記憶,,不可能倒背如流,,但是知道九十六條是規(guī)定什么的,反過來,,一提解除權的行使,,就知道規(guī)定在九十六條。再就是九十七條,,規(guī)定解除的效果,。這些就是重要條文,基礎條文、常用條文,。

 還有規(guī)定違約責任的第七章,,當然是最重要的。你一定要非常熟悉,,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一百零八條,,預期違約,;一百一十條,強制實際履行,;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瑕疵擔保責任;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更重要,,違約責任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椒?,不要忽略最末一句:不可預見規(guī)則??傤~二三十萬元的合同,,因為一方違約,對方向法院起訴,,計算出來的損失幾百萬,、上千萬,能不能都讓違約方賠呢,?不行,,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最后一句特別規(guī)定不可預見規(guī)則。該條文規(guī)定,,違約方締結合同時預見不到自己違約會給對方造成如此巨大的損失,,因此法院可以根據(jù)本案的情況,把損害賠償金減少到法院認為比較公平合理的數(shù)額,。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更重要,,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還可以約定計算損失的方法,。第一款的違約金是我們理論上所謂補償性違約金,;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更重要,規(guī)定如果違約金過高過低的違約方可以請求調整,。這些條文都是合同法中最常用的基本條文,,一定要熟悉債務,。我在這里背這些條文,是為了演示怎么通過讀條文,,把概念,、理論、立法,、實務貫穿起來,。

 同學們,特別是法碩的同學,,可以參考我建議的以條文為中心的學習方法,。民法的學習太復雜,不是三言兩語能夠講得完的,。這個同學提的問題,,我一下就講了這些。如果有時間的話,,我還可以跟大家演示一下法律條文的記憶,。目的是啟發(fā)大家,使同學們注意,,你將來要從事法律職業(yè),,應該重視法律條文,僅僅記概念是不行的,,要從記憶概念轉變?yōu)橹苯幼x條文,、記憶條文。記憶是學習法律的基礎,,學習任何學科的基礎都離不開記憶。記憶是靠自己訓練出來的,。大家要特別注意,,司考有相當多的題都是條文上的。如果你對這些基本條文,、常用條文熟悉的話,,你司考就容易過。關于學習我就說到這里,,第一個問題我就講到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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