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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國家的司法考試通過率低于3%?來認識下:

 zhuyan630820 2016-11-28

新聞:日本今年新司法考試合格率破歷史新低 僅2.6%

中國網2014年9月11日訊 據日本NHK網站9月10日報道,,今年是日本自司法考試開始以來合格率最低的一年,,僅為2.6%,。政府針對司法人才培養(yǎng)制度作進一步改善,。其中包括專門培養(yǎng)法律方面專業(yè)人才的司法大學的辦學方針等。

據法務省提供的數據指出,,今年司法考試的通過人數為1810人,,與去年同期相比減少239人,合格率僅為2.6%,同比下降4.2%,。從2006年開始畢業(yè)于司法大學法律專業(yè)的學生參加司法考試開始,,合格率破歷史新低。

全國74所司法大學中有4所無一人通過司法考試,。


一,、日本司法考試概述


上世紀末進行的日本戰(zhàn)后第三次司法改革以司法改革審議會提出《日本司法改革審議會意見書——支撐21世紀日本的司法制度》的報告為標志。報告中對此次司法改革的任務列出了三條,,其中第二條即擴充法曹(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為法曹三者)規(guī)模是本次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是擴大法曹規(guī)模的中心環(huán)節(jié),,也是選拔精英法律人才的關鍵,決定了國家法律人才整體素質的高低,。


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淵源


日本當代的司法考試制度發(fā)端于明治維新以來的法制近代化過程,。經歷了二戰(zhàn)前制度草創(chuàng)形成期、二戰(zhàn)以后司法制度的確立期,,經逐步發(fā)展最后形成了當代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基本模式,。

二戰(zhàn)前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形成。明治維新后,,日本建立近代司法制度,,實現(xiàn)了法制近代化。在近代司法制度形成過程中,,日本首先將分散的司法權收歸中央,,并改變了行政權和司法權不分的權力結構,建立獨立的法院體系,,制定司法程序法,,培養(yǎng)了專業(yè)的司法人員,在此制度背景之下,,日本近代司法考試制度逐漸形成,。

1872年,日本司法省制定了近代第一部統(tǒng)一規(guī)定法院制度的《司法職務定法》,,形成了近代日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職業(yè)的雛形,。1876年司法省公布《代言人規(guī)則》,,由于限定了代言人的資格條件和考核標準,日本建立了近代歷史上第一個法律職業(yè)考核制度,。1893年又制定了《律師法》,,將律師資格限定為通過律師考試的男子。從此,日本律師職業(yè)考試制度被正式確立下來,。①可見,,二戰(zhàn)前的司法考試制度是為二元法律職業(yè)制度服務,是在法律職業(yè)內部分層的結構中建立起來的,。

1886年,,日本制定《文官考試試補及見習規(guī)則》,根據這個規(guī)則,,法官和檢察官統(tǒng)稱為司法官,,屬于文官一種,原則上擔任高等文官要在文官考試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實習方可任職,。至此,,日本近代歷史上開始正式確立了法官、檢察官的考試錄用制度,。

二戰(zhàn)后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


二戰(zhàn)后日本新憲法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并強化了司法權的獨立地位。根據新憲法的精神,,有關司法組織的一系列法律相繼公布,,在這些法律的規(guī)定下,法院不再是日本天皇絕對權力的工具,,完全從行政權力中獨立出來,,檢察廳也從過去法院中分離出來。經過民主化改造的司法制度要求建立獨立的法律職業(yè)家隊伍,,建立完善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1949年5月,日本國會批準了法務省提出的法律案,,公布實施了《司法考試法》,。1956年在第二次考試中的筆試中除了論文式考題以外,又增加了短答式試題,。1958年國會對司法考試法進行修改,,除了增加短答式考試階段外,還擴大了選擇科目范圍,。二戰(zhàn)后日本司法考試制度通過上述改革,,改變了過去法曹選拔培訓雙重標準,建立了經過改造后的,、統(tǒng)一的一元司法考試制度和法律職業(yè)共同體,。


二戰(zhàn)以前日本政府一直重視對法官,、檢察官的培養(yǎng),,在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二元司法考試結構下,律師資格考試比較容易,,律師職業(yè)又一直被置于司法大臣和檢察官的監(jiān)督之下,。②二戰(zhàn)前司法考試制度結構構筑動因不是為了形成共同體的意識,而是為了實現(xiàn)國家近代化政策,。二戰(zhàn)后日本建立了通過統(tǒng)一司法考試和對司法考試合格者進行統(tǒng)一國家培訓的法律職業(yè)共同體,,消除了二元的結構,確保了司法的一體性,。

二,、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特點


二戰(zhàn)后建立的司法考試制度經歷了數次修改,到了60年代才基本穩(wěn)定下來,。80年代末,,司法考試制度基本達到選任高素質法曹標準的目的。就其實施現(xiàn)狀而言,,具有以下的特點,。


首先,司法考試由專門的司法考試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和實施,。該委員會由法務省的法務次官,、最高法院事務總長以及由律師聯(lián)合會推薦并得到法務大臣任命的三名律師組成,主要任務是代表法曹三方對司法考試進行宏觀管理,,決定有關司法考試的重大決策,,制定司法考試規(guī)則。


其次,,考試覆蓋科目多,、難度大、周期長,。司法考試包括兩次考試,,第一次考試是對考生基本教育水平的檢驗,具有大學本科畢業(yè)文憑的考生可以免除第一次的考試,。第二次考試的內容主要是法律科目,,這是司法考試的重點所在。最后一關是口試,,由司法考試考查委員主持,,內容主要圍繞論文式考試中涉及的7個科目展開??荚嚨闹芷诒容^長,,通常第一次考試的報名時間從考試年度的前一年末就開始,。經過一年的考試,只有在最后的口試中過關的人才最終取得進入司法研修所研修的資格,,經過這樣一系列的層層篩選,,司法考試制度選擇出一個經得住考驗的預備法律職業(yè)家隊伍。


再次,,日本司法考試報名人數多,,通過率卻極低。1970年以后到90年代,,每年報名參加司法考試的人員達到了2萬人以上,,但是錄取人數限制在500人左右,那么最終的合格率一般都在2%左右,。


最后,,考題的形式多、涉及的內容全面,。從考題的形式來看,,可以分為口試和筆試。筆試又分為側重于考察考生基本知識和反應能力的短答式考試和側重于考察考生邏輯思維能力及對案例熟悉程度的論文式考試,。


日本司法考試制度在選拔精英法曹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形成了對司法具有統(tǒng)一的理解、具有相同素質的法律職業(yè)共同體隊伍,。但是,,由于司法考試過度限制合格人數,從而導致了一系列的問題,,如考試過度偏重于“法律技術者”的選拔,;錄取數量少,導致優(yōu)秀人才的流失,;考試使法學教育偏離正常的軌道,。隨著司法考試的發(fā)展,技能化傾向日漸突出,。與之相應,,出現(xiàn)了許多針對司法考試面向考生開設的補習學校。


三,、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


針對上述司法考試的弊端,,改革司法考試制度被提到議事日程。1991年4月,,根據法曹三者達成的合意,,國會通過了《部分修改司法考試法的法律》,并于1992年1月1日開始實施,。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原來論文式考試中非法律選擇科目,,將七個考試科目減少為六個,。特別是附帶決議中提到:為了便于國民獲得法律服務,要確保適當的法曹人數和保證其質量,;應該由“法曹養(yǎng)成制度改革協(xié)議會”進行改善司法考試,、法曹培訓制度的協(xié)商;對于法曹選拔培訓制度與大學教育制度的關系以及司法研修所的應有狀態(tài)等問題,,要在大學有關人員和法曹三者的協(xié)作下進行探討,。1995年改革協(xié)議會中設置了“法曹人數問題研究小組”和“司法考試制度研究小委員會”兩個專門的委員會,,并提出了中期報告,。1997年法曹三者協(xié)議會在接受中期報告的基礎上,對司法考試制度與法曹培養(yǎng)的根本性改革問題進行了協(xié)商,,達成了“關于司法考試制度與法曹養(yǎng)成制度的合意”,。根據這一合意,法務省于1998年向國會提交了“關于部分修改司法考試法以及法院構成法的法案”,,并獲得了通過,。同時,《法院法》也作了修改,,將研修的期間縮短為一年半,。


為了實現(xiàn)法曹人數擴大的目標,充分發(fā)揮高等院校法學教育的優(yōu)勢,,如何形成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為此,,法科大學院的構想成為應運而生的法學教育制度,。為適應法科大學院的設立及教育體制的轉換,司法考試制度也必須作相應調整,??荚嚨膬热菀⒆阌诜拼髮W院的教育內容,不受原有科目的限制,,通過報考者對多種多樣復雜案例的解決方法,、預防糾紛的方式、制定解決問題計劃等的論述,,判斷其是否具備了開展法曹業(yè)務活動所需的知識,、思考能力、分析能力和表達能力等,。

四,、日本司法考試制度改革后面臨的課題


如前所述,由于僅僅依靠現(xiàn)行司法考試制度無法選拔出適應社會需要的優(yōu)秀法律職業(yè)者,,經改革后的法曹培養(yǎng)將以法科大學院為核心,,由“點”的選拔轉變?yōu)椤懊妗钡母鞣矫嬗袡C結合的體系,,這是改革以來司法改革審議會所堅持的一貫方針。但目前的相關資料顯示,,有近60%的法科大學院的畢業(yè)生無法通過司法考試,,如何解決他們的出路至今沒有專家學者提出好的解決方案。


另外,,與司法研修體制接軌也存在問題,。有必要探討司法研修所自身的改革政策,以適應司法考試人數增加的趨勢,。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一套制度就是為了培養(yǎng)法律人才,,通過一次司法考試是否能成功篩選出精英法律人才還值得商榷,,這種理想的制度成效如何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檢驗。


來源: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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