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關系之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忠實義務 張某(男)與李某(女)于20世紀60年代舉辦婚禮,70年代分別生長子張某甲,,長女張某乙,,次子張某丙。張某與李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張某丙成年后與張某關系一直不佳,,經常互相開罵,。后原告通過社區(qū)體檢發(fā)現張某丙并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原告認為,、被告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且所生子張某丙不是原告親生子,隱瞞至今38年,。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賠償原告撫養(yǎng)費1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0元,。 張某 張某丙 李某 我不是你兒子,你也不是我爸,! 我和你媽都是O型血,,不可能生出你這個B型血的兒子,你本來就不是我兒子,!我要起訴離婚,!你們要賠償我以前的撫養(yǎng)費和精神撫慰金。 我同意離婚,,但是憑什么要賠你錢,!我是當年被你家人帶到醫(yī)院人工授精的,為你家傳宗接代的,,你家人都知道的,。 你現在跟我離婚就是為了跟那個第三者在一起!我在你和第三者的兒子身上這么多年來花了多少錢,!你必須賠償給我,。 我兒子從小到大上學的錢都是我出的錢,你哪里花錢了,! 你我還沒有結束婚姻關系,,你就擅自與別人同居。這婚我離定了,!你還要賠我精神損失費,! ▼ 經過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有以下兩條: 1,、被告是否違背了夫妻間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 2、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導致離婚,,對方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返還撫養(yǎng)無血緣關系的子女的費用,,應否支持? ▼ 一、準許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撫養(yǎng)費及教育費100000元。 裁判理由 原、被告于1964年舉辦婚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半個世紀,,共同養(yǎng)育了子女,系事實婚姻,。被告所生子張某丙與原告不存在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子關系,,被告辯稱在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了人工受精,但對于人工受精手術及經過原告同意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作出陳述亦不合理,,本院對被告的辯稱不予采信,認定被告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故本院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起訴要求離婚,,本院應予準許,。 因原告張某與張某丙之間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撫養(yǎng)費和教育費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對其主張的數額未能提供相應計算依據,,綜合本案案情,,考慮張某丙受教育情況,、被撫養(yǎng)的年代、本地生活水平及經濟發(fā)展狀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撫養(yǎng)費及教育費為100000元,。 ▼ 經過一審判決后 被告李某同意離婚 但對判決她賠償原告撫養(yǎng)費與教育費方面 表示強烈的不認同 故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會怎么判決呢? 一起來看看~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生子,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張某有權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其提出的70000元數額過高,一審法院酌定李某應賠償張某精神撫慰金20000元較為恰當,,對于張某就此提出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因李某違背忠誠義務,張某丙與張某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原審法院支持了張某提出的賠償撫養(yǎng)費,、教育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夫妻互相忠實,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夫妻忠實義務指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踏實以維護婚姻關系的專一性和排他性,。 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使夫妻一方忠實權利受到損害。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夫妻一方在得知子女并非自己的親生子女后,,其精神受到傷害,,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正當合法,法院應予支持,。原告并無法定撫養(yǎng)義務,,原告要求對方返還自己已承擔的該子女的撫養(yǎng)費的主張亦應支持。 本案中,,李某作為離婚案件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和撫養(yǎng)費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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