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愛玩微信愛發(fā)朋友圈的親注意: 從2016年10月1日起,, 你在朋友圈里說的每一句話, 日后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不僅如此,,微博 貼吧 還有短信里面說過的話 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這意味著: 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下發(fā)規(guī)定,,明確網頁、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等網絡平臺發(fā)布的信息屬電子數(shù)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據電子數(shù)據。規(guī)定將從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規(guī)定到底是啥意思呢,? 下面就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01 何為電子數(shù)據證據?朋友圈信息首次列入證據范圍 2 如何保全電子證據,?辦案人員可扣押證據存儲介質 3 如何認定電子證據,?電子數(shù)據可進行破解恢復檢查 4 專家解讀:只有實施了犯罪證據才會被收集 當然,,大家也不必太慌, 只有實施了犯罪,, 這些信息才會作為證據被收集,! 也就是說,10月1日后 我們的微信除了社交,、營銷以外 還多了另一個作用訴訟證據,! 恩...突然覺得有一點燙手 于是,群眾們又有了新的疑問 打官司的時候,,微信的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可以。 我國現(xiàn)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shù)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同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shù)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shù)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shù)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的范圍,,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xiàn)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那我想要誰的證據,,找個人冒名頂替他就行了,,反正看不出來。 錯,。 微信在打官司時能不能成為證據要滿足兩個前提: (一) 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么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fā)案件沒有聯(lián)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絡實名,、電子數(shù)據發(fā)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xié)助調查,。 從上面所述的四種途徑,在于對方當事人和第三方技術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發(fā)揮作用的微信證據并不簡單,。 (二)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因為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那微信的語音,,也能成為證據嗎,?光憑聲音見不到人,是不是不行…… 答案是可以哦,。 微信語音屬于錄音證據,,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的法定類型。 在具體實務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證據,,應當注意: 1、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容易毀滅,,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 2,、注意微信語音的連續(xù)性。 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xù)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盤或者u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 3,、微信語音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tài)均有明示,。 4,、盡量搜集除了微信語音之外,其他的相關證據來佐證,。理由是微信語音具有難辨識性,,準備好其他相關的佐證更為保險。 感覺微信證據挺容易的么,,真有事兒了,,連哄帶騙讓對方把字兒打下來。 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68條規(guī)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边@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錄制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于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范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無論現(xiàn)實還是網絡 每個人都應為自己的言行負責 轉發(fā)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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