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余文唐 來源 | 余文唐的法律博客 《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倍睹裨V法新司解》第一百六十六條并未將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明確作為應當解除保全的情形之一,,而是在第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p> 由此,司法實踐中不乏以《民訴法新司解》第一百六十七條架空《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現(xiàn)象,,導致《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成為擺設,。那么,變更保全標的物與解除財產保全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司法實踐中對于該兩者到底應當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這是擺在民事法官面前亟待解決的現(xiàn)實課題,。尤其是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持續(xù)加大的嚴峻形勢下,此等問題的正確解決豈止于司法方面的意義,。 欲理順《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與《民訴法新司解》第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關系,,首先需要明確《民訴法新司解》的制定原則。最高法院杜萬華專委在《民訴法新司解》新聞發(fā)布會上指出四個堅持,,即“堅持依法原則”,、“堅持統(tǒng)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的原則”,、“堅持注重聽取意見、匯集多方智慧的原則”,。其中第一,、三原則,對于本文論旨來說尤為重要,。司法解釋本來就是對法律的解釋,,因此解釋必須堅持依法原則,必須符合法律的文面規(guī)定,、立法目的和精神,,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司法解釋的目的在于服務司法實踐,,因此必須針對司法實踐急迫需要即重點問題進行司法解釋,這是司法解釋的功利性要求,。其他兩個原則只是方法上的要求,,其意義主要在于保證前述兩個原則更加圓滿地貫徹與落實。 現(xiàn)在回過頭來比較《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與《民訴法新司解》第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看看兩者的關系究竟是怎樣的,。根據《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也即被保全人一旦依法提供擔保就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而且這里的擔保還包括《擔保法》規(guī)定的人保和物保(或稱財保),。而按照《民訴法新司解》第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僅要求等值還必須是物保且有利執(zhí)行,,即使如此還只是“可以”變更保全標的物而不是“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可見,,《民訴法》與《民訴法新司解》的該兩條規(guī)定,,不論在規(guī)定名稱、適用條件還是裁定的決定因素上都是不同的。如果將《民訴法新司解》第一百六十七條看作是對《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那么這一司法解釋就違背了依法原則,,這無異于宣稱該司法解釋是違法而無效的。 其實,,《民訴法新司解》第一百六十七條關于變更保全標的物的規(guī)定,,是最高法院創(chuàng)設的新制度。從解釋學角度上說,,創(chuàng)設變更保全標的物制度屬于漏洞填補,。這種漏洞填補是根據司法實踐的急迫需要、財產保全的立法目和解除財產保全的立法精神而進行的,。財產保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解除財產保全則側重于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而這兩者都是雙刃劍:保全有利于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卻可能造成被保全人合法權益的損害,,解除則有利于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卻可能對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變更保全標的物制度,,則是以問題為導向又在依法原則下經過權衡利弊而創(chuàng)設,。它既保留保全從而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置換出被保全人急需的保全標的物從而保障其合法權益,??梢姡@是解除財產保全規(guī)定的有益補充,。 既然如此,,那么兩者在適用程序上的關系又是怎樣的呢?根據《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只要被保全人申請解除財產保全并提供足額的物?;蚝细竦娜吮#鞒霰H枚ǖ姆ㄔ壕蛻敳枚ń獬敭a保全,。這種對原來保全的解除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依法是“應當”的而不存在可不可以的問題。這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按照《民訴法新司解》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被保全人提供等值物保且有利于執(zhí)行的情形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也就是以被保全人提供的有利于執(zhí)行的物保,,置換出原被保全的標的物,。在這里,實質上先后存在解除原財產保全和保全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兩個程序,只是為簡便和效率計直接以“變更”的形式出現(xiàn)罷了,。而且,,變更裁定不以另行提起變更申請為必要,。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以未經保全申請人同意為由,拒絕接受或裁定駁回被保全人解除保全或變更變更保全標的物的申請,。這種做法雖有“執(zhí)行難”壓力的苦衷,,然而卻明顯是法外提高解除財產保全或變更保全標的物的門檻。從權力屬性而言,,依照法定條件裁定解除財產保全或變更保全標的物是一種適用法律的過程,,而適用法律是法院的專斷權力。 盡管在解除或變更裁定作出之前,,或許有聽取保全申請人意見的必要,但是這絕不是將專斷的司法權讓渡給保全申請人而由其行使可否作出解除或變更裁定的決定權,。何況就變更保全標的物來說不利方是被保全人而非保全申請人,,因為本來被保全人只要依法提供擔保就能夠解除財產保全而無須以擔保物充當新的保全物?;耍ㄔ簯幸婪ㄐ惺孤殭嗟乃痉〒?,尤其是涉及企業(yè)資金保全的解除或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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