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 一、關于 “事實婚姻”質疑的緣起 2016年6月7日,,新浪法院頻道發(fā)表了李學輝律師的文章《隱瞞結婚事實侵犯性權利,,或構成重婚罪》(下稱《隱婚》)。后“法律讀庫”于6月8日全文轉發(fā),,文中認為隱瞞結婚事實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可能構成重婚罪。后“法律讀庫”又刊發(fā)了江西理工大學的馮江副教授文章《也說重婚罪的構成》,,文中對上述觀點提出質疑,,認為隱瞞結婚事實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不符合刑法條文規(guī)定,不構成重婚罪,。 那么事實婚姻到底是否構成重婚罪,? 咱們來梳理一下。 二,、重婚罪之沿革 1979年《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1979年刑法頒布時,,事實婚姻在我國婚姻法中是有合法地位的。1994年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否認了事實婚姻的合法性,。由此對刑事司法產生一定的困惑,事實婚姻還能否作為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針對上述困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 12月14日(法復〔1994〕10)發(fā)布《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該批復明確表示: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這說明一個問題,就是在1979年刑法頒布時,,是叫事實婚姻也好,,還是叫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也好,這種行為就是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度,,具有法益侵害性,,應當予以懲罰。而且該批復也表明,,婚姻法不保護的事實婚姻狀態(tài)不影響刑法中對該行為的定性,,事實婚姻雖然不受婚姻法合法保護,,但是不能成為刑法對其否定性評價的障礙。通俗地說,,無論你名稱怎么變,,我刑法以不變應萬變,該打擊還是要打擊,。 1997年刑法對于重婚罪的規(guī)定,,仍然沒有改變: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問題出自哪里呢?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法釋[2013]2號)《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fā)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將(法復〔1994〕10)《批復》廢止了,,這導致有人出來說經濟發(fā)展了,社會進步了,,刑法可以容忍包二奶了,,這樣不算重婚了。 真的是這樣嗎,? NO,NO,NO,。 特意查看了以下該批復的廢止原因,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廢止,,刑法已有明確規(guī)定 ”,。也就是說,該批復廢止的原因并不是因為它已經過時,,已經跟不上時代的腳步,,而是因為其進行解釋的主體——《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被廢止,因此該司法解釋才予以廢止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代表事實婚姻就得到了刑法的肯定性評價,也并不代表包二奶,、包二爺行為的合法化,。 因為1997年刑法設置重婚罪時,也是基于對事實婚姻的否定性評價而設立的,,因此從當時的立法原意來看,,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并無異議。司法解釋雖然已經廢止,,但是立法精神還在,,這是一脈相承,從未動搖的,。 那么分歧的關鍵就在于如何界定“重婚罪”中的“重婚”和“結婚”,,對于此,,最高法又是什么觀點呢? 三,、最高法觀點 從最高法刑事審判參考案例來看,,最高法的觀點從未變過,,一直都是肯定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 本文選取兩個案例。 一個是《刑事審判參考》第10號 :《方伍峰重婚案——“ “事實婚姻”能否成為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在該案例中,,指出: 是否承認事實婚姻問題 ,處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著不同的原則,。 在民事方面,按照民法、婚姻法相關法律,,事實婚姻按照非法同居對待,;在刑事方面,應當按照1994年 12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指出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span> 另一個是2014年《刑事審判參考》(第967號)《法蘭克·巴沙勒·米倫等重婚案 ——外籍被告人與外籍配偶在境外結婚后,在我國境內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是否構成重婚罪》的案例,,案情是被告人在國外已婚,在國內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且生育子女,,被認定構成重婚罪。在裁判理由中就闡述了什么是重婚: 所謂重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有配偶的人,,未辦理離婚手續(x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重婚;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而公開同居生活的,,亦構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構成重婚,。 那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否屬于“”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予2001年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那么現(xiàn)在可以看出,非法同居與事實婚姻的區(qū)別在哪里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僅是同居,不以夫妻名義對外生活,,這叫非法同居,;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還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這叫事實婚姻,,屬于重婚。 故該案例裁判理由中,,也指出:婚姻法規(guī)定的“重婚”,,包含了“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而公開同居生活”的情形,。 同時,,在該案例分析中,,總結出我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重婚罪中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xù)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xù)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屬于重婚,。 該案的另一個裁判理由明確指出:相關批復的廢止不影響重婚罪的認定。 有人認為《最高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法復[ 1994] 10號,,以下簡稱《1994年重婚定罪批復》)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法院以法釋[ 2013]2號所廢止,,故根據(jù)該批復認定一方結婚后與他人在未經登記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罪,無法律依據(jù),,該文對上述觀點予以了否定,。 審判參考觀點認為: 《婚姻法》區(qū)分了“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以得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屬于“重婚”的結論,。……綜合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刑法關于重婚行為的規(guī)定來看,,我國法律對“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已經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1994年重婚定罪批復》是否被廢止,不影響對“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的認定,。……《1994年重婚定罪批復》的廢止,,并不意味著對重婚罪的認定發(fā)生根本變化,不影響對本案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重婚罪的定性,。 【薏米總結】 無論是從重婚罪的歷史沿革來看,,還是從最高法發(fā)布的審判參考案例觀點來看,都能說明無論是在1994年批復發(fā)布后,,還是廢止后,,事實婚姻都屬于刑法評價對象,而且可以構成重婚罪,。 各位看官,行文至此,您是否已經明白了呢? 對于重婚罪,刑法的立法精神是一以貫之的,就是要保護一夫一妻制度,對于法益的保護,從未改變,。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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