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A公司與甲簽訂代駕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載明:由A公司向甲提供代理駕駛送車服務的信息或客戶直接聯(lián)系甲,由甲為客戶提供代理駕駛服務,;甲按照A公司對外公布的各項收費標準收取并獲取服務收益,,A公司按每次代駕實際收費的20%收取信息費用,扣除稅后其余部分為乙方所得,。 2014年3月26日,A公司解除與甲的合作協(xié)議,。后甲主張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本案歷經仲裁,、一審,、二審三個階段,。
法院認為,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主要考慮如下因素:(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工作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代駕合作協(xié)議,A公司向甲提供代駕信息,,甲向客戶提供代駕服務并收取代駕費用,,A公司從甲預存的信息費中扣除信息服務費用,甲可自行掌握工作時間,,其工作報酬亦非按月從A公司領取,,故雙方之間的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不屬于勞動關系,。因此,,甲基于其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提出的各項請求,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對于勞動關系的確認,。勞動關系的認定,,主要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用工關系。能否建立勞動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法院在判決中提到的三個要素,。 綜上所述,,甲不符合與A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故甲與A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對于實踐中大量存在的代駕、送餐等信息發(fā)布平臺,,相關公司一方面應及時組織簽訂與代駕服務、送餐服務人員的書面協(xié)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也應避免對前述類別人員的直接管理,以減少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后帶來的一系列風險和成本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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