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判定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專利侵權判定和判斷合同違約不一樣,合同有相應的合同條款,,可操作性比較強,,而專利侵權判定需要與權利要求書做比較,被控產品方案很多情況下與權利要求書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達到什么程度構成侵權,,不一致達到什么程度不構成侵權,這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因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問題,,同時又涉及到技術問題。根據(jù)法院多年的審判經驗,,總結了一些比較完備的判定原則: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的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全部再現(xiàn),,即被控侵權物(的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一一對應且相同,。 全面覆蓋原則,又稱全部技術特征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即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1,、字面侵權,。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為:H型強場磁化杯體,,其特征在于:杯體的兩側各鑲嵌一塊永久磁鐵(a)。被控侵權物:杯體兩側各鑲嵌了一塊永久磁鐵(a),,那么被控物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開的結構屬于上位概念中的具體概念(即下位概念特征),,此種情況下也屬于被控物侵權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為,,一種新型機器人行走機構,其特征在于:電機接傳動機構(a),,傳動機構的輸出軸上裝有驅動輪(b),。被控物的結構為:電機經齒輪傳動(a),輸出軸上裝有驅動輪(b),。被控物采用“齒輪傳動”,,“齒輪傳動”的結構屬于“傳動機構”的具體概念,所以,,被控物使用下位概念仍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被控物在利用了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此時,,不考慮被控物的技術效果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被控物對在先專利技術而言是改進的技術方案,并且獲得了專利,,則屬于從屬專利,,未經在先權利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也落入了在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二,、等同原則 是指被控物中有一個或多個以上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征相比,從字面上看不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等同的技術特征,。這種情況下,也屬于 被控侵權物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符合等同替代物須具備以下兩個特征: 1,、被控物中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相應的技術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了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對該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通過閱讀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技術特征。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為:一種機器人的移動機構,其特征在于:具有六個沿圓周方向均勻分布的驅動臂(a),,驅動臂內設置有電機(b),電機經齒輪傳動接位于驅動臂端部的驅動輪(c),。被控物的結構為:具有六個沿圓周方向均勻分布的驅動臂(a),,驅動臂內設置有電機(b),電機經鏈條傳動接位于驅動臂端部的驅動輪(c),。 被控物缺少專利權利權利要求中的齒輪傳動特征(c),,但是由于鏈條傳動屬于齒輪傳動的等同替換,所以被控物適用等同原則,,屬于侵權,。 上述的案例屬于一個非常典型的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的案例,實踐中,,適用等同原則的情況都要比這個案例復雜,。 三、禁止反悔原則 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的放棄了保護,,并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在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當?shù)韧瓌t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fā)生沖突時,,即原告要求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權,被告要求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侵權,,應當優(yōu)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專利權人對有關專利技術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諾或者放棄必須是明示的,,而且已經被記錄在專利文檔中,; 2、限制承諾或放棄保護的技術內容,,必須是對專利權的授予或維持產生了實質性作用,。 四,、多余制定原則 是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明顯的附加技術特征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判定被控物是否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1995年的周林頻譜專利侵權案是一個典型的適用多余指定原則案例,。在這個案子中,原告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中有一項關于立體聲放音系統(tǒng)的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產品具備了原告權利要求里除了放音系統(tǒng)以外的所有其它特征,。受理這個案件的法院認為,從該專利的發(fā)明目的來看,,這項技術特征不具備完成專利發(fā)明目的所必不可少的功能和作用,。缺少了這項特征,不影響頻譜治療儀的功能和作用,,也不影響整個技術方案的完整性,。由此看來,顯然是專利申請人缺乏專利撰寫的經驗,,將不必要的特征寫進了獨立權利要求中,。最終法院認定,缺少了這一項非必要技術特征,,被控產品仍然構成侵權,。 認定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技術特征是否屬于附加特征,應當結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記載的該技術特征在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解決技術特征問題的的功能,、效果,以及有關專利糾紛中關于該技術特征的陳述,,進行綜合認定,。 適用多余制定原則認定附加技術特征,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專利權要求中略去該技術特征,,該專利是否還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 2,、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描述的技術方案略去該技術特征,該專利是否仍然能夠實現(xiàn)或基本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達到發(fā)明效果,; 3、該技術特征不存在專利權人反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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