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斌 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 【辯護要旨】 【案情簡介】 【爭議焦點】 6-芐基腺嘌呤是否屬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證據(jù)不足,,所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控方賴以支撐指控的核心證據(jù)是東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東陽食安辦)出具的“鑒定意見”,,辯護人認為這份證據(jù)材料不具有證據(jù)能力,不能作為定案根據(jù),。理由如下: 根據(jù)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及《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07號),鑒定機構只有具備法定的資格,,才能依法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所提供的鑒定意見也才能具有證據(jù)能力。質言之,,在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格的情況下,,無論所提供的鑒定意見是否科學、可靠和權威,,都應被排除于法庭定案根據(jù)之外,。鑒定機構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是鑒定意見具備證據(jù)能力的前提條件,。 根據(jù)浙江省司法廳2012年公布的浙江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東陽市食安辦不在其列,不具有司法鑒定的法定資質,。食安辦是政府食品安全協(xié)調部門,,辯方提供的《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征詢函>的答復》的證據(jù)也表明東陽市食安辦的鑒定事項超出其業(yè)務范圍。 另,,鑒定意見中也未表明與會專家的身份,,不能證明其所擅長的專業(yè)知識或經驗技能與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專家組亦未提供6-芐基腺嘌呤與毒理學相關的任何數(shù)據(jù),。 根據(jù)2012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該鑒定意見不具有證據(jù)能力,不能作為定案根據(jù),。 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審查原則是國家法定食品安全標準在案件中的適用,,這也是鑒別被告人行為性質之“罪與非罪”的根本依據(jù),,否則,離開國家法定食品安全標準必然會對諸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食品安全犯罪的核心構成條件喪失鑒別規(guī)則,,從而錯誤地得出臆測性結論,。鑒于此,《食品安全司法解釋》第二十條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認定予以了類型化和法定化,。 《食品安全司法解釋》第二十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 法律、法規(guī)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目前,禁止6-芐基腺嘌呤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見于國家質檢總局在2011年第156號公告中,,國家質檢總局屬于國務院直屬機構,根據(jù)《立法法》規(guī)定,,其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 (二) 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根據(jù)辯護人提供的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委員會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衛(wèi)政申復[2014]0298號),其中載明:6-芐基腺嘌呤未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 (三) 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yè)部第194號,、199號、322號,、1586號公告,,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品種清單中沒有6-芐胺基嘌呤?!捌渌卸?、有害物質”是一個概括性的語言,但是此處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毒性應與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獸藥的毒性與危害性相當。 綜上,,辯護人認為:6-芐基腺嘌呤不屬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被告人袁某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處理結果】 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東陽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26日做出撤銷案件決定書,,當事人于同日釋放。 【心得體會】 6-芐基腺嘌呤是一種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在豆芽生產過程中國家曾長期允許添加,,其主要作用是使得豆芽無根,口感清脆,,提高豆芽產量,。2011年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修訂過程中將6-芐基腺嘌呤從食品工業(yè)用加工助劑附錄中刪除,國家質檢總局據(jù)此于2011年11月4日頌布第156號《關于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jiān)管工作的公告》,,明確6-芐基腺嘌呤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嗣后,“毒豆芽案件”頻發(fā),,在豆芽生產過程中添加6-芐基腺嘌呤的均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6-芐基腺嘌呤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物質,辯護人也缺乏此領域相關知識,,如果確定辯護思路,? 一、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信息,,明確無罪辯護的思路 辯護律師向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后該委答復:《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將6-芐基腺嘌呤作為食品工業(yè)用加工助劑列入附錄C中,但因該物質作為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按農業(yè)投入品管理,,故將其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刪除,而不是由于其食品安全原因,,并且說明6-芐基腺嘌呤未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據(jù)此,辯護人明確并堅定了無罪辯護的思路,。 二,、多次與食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溝通,促使召開聯(lián)席會議,,明確案件定性 在辯護律師及眾多芽農的努力下,,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食安辦,、省衛(wèi)計委、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局相關職能部門召開“問題豆芽菜”案件的處理聯(lián)席會議,,會上對現(xiàn)有豆芽制發(fā)過程中添加6—芐基腺嘌呤案件的處理達成如下共識:第一,,豆芽系芽類蔬菜,屬食用初級農產品,,豆芽制發(fā)屬于蔬菜的種植栽培,。6—芐基腺嘌呤屬于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類農藥,不屬“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豆芽成品中的6—芐基腺嘌呤成分屬于農藥殘留。第二,,豆芽制發(fā)過程中添加6—芐基腺嘌呤的行為不宜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論處,。 最終本案以“因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維護,辯護律師的價值得到了體現(xi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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