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咸陽秦都法院 作者:常保民 梁語晴 【要點提示】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案件屬于多發(fā)性案件,,由于兩罪之間在表現(xiàn)形式上存在著許多相似之處,,尤其是在尋釁滋事行為中產(chǎn)生傷害結(jié)果的情況下,如何區(qū)分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定性不準確,,就會出現(xiàn)量刑上的不公正,影響我國刑法的統(tǒng)一適用性和穩(wěn)定性,。 【案件索引】一審: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17號刑事判決,。 【案情】2014年6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考之妻尹某某因澆地與同村村民王某敬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王某考遂指使被告人徐某,、李某某、張某某,、董某某等人在咸陽市秦都區(qū)雙照街道辦事處消渡村街道毆打被害人王某敬,,被告人徐某用垃圾桶砸中被害人王某敬的頭部,被告人王某考,、李某某,、張某某、董某某對被害人王某敬拳打腳踢,,當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雙照派出所民警王甲,、協(xié)警王乙、王丙上前制止時,,被告人徐某用磚頭砸在被害人王甲頭部,,被告人徐某、李某某,、張某某,、董某某對被害人王甲、王乙,、王丙拳打腳踢,,致被害人王甲、王乙身體損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甲,、王乙的損傷程度屬輕傷。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考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 另查,,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考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對被告人王某考,、徐某,、李某某、張某某,、董某某表示諒解,。 【審判】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李某某,、張某某,、董某某,、王某考共同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考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 【評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存在較大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五名被告人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然后糾集多人在公眾場合隨意毆打他人,,符合我國《刑法》第293條第1款的規(guī)定,,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 第二種意見認為,,五名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認為五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理由如下: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它包括四種情形: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在客觀行為方面有許多交叉之處,,必須明晰二者的區(qū)別。 一,、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是出于流氓動機,或是尋歡作樂,,或是耍威風,、逞強好勝。行為人是以惹事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來開心取樂,,從而填補其內(nèi)心空虛,,這是一種是非顛倒、榮辱混淆的變態(tài)心理,,以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為“英雄”,,視遵紀守法為“無能”。故意傷害的犯罪動機比較復雜,,但其目的性較強,,就是以傷害對方的身體健康為目的。 二,、犯罪起因不同,。尋釁滋事是“無事生非”,而故意傷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區(qū)分“無事生非”與“事出有因”應當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為人的認識為判斷標準,。尋釁滋事行為人在實施毆打他人行為之前,也總會尋找某些理由和借口,。因此,,并非“事出有因”毆打他人致傷就應定故意傷害罪,而要結(jié)合案件的具體情況,。 三、犯罪對象不同,。尋釁滋事一般不是損害特定的個體,,而是出于尋求精神刺激的動機隨意選擇侵害對象;而故意傷害往往是刻意選擇侵害對象,。這里的“特定”與“不特定”究竟如何區(qū)分呢,?在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時所針對的肯定是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定”的人或物,為什么說此時的對象就是“不特定”的呢,?主要是指尋釁滋事的行為對象是可以被置換的或被替代的,。例如,甲出于報復而毆打了乙,,乙是出于和甲有私仇才被毆打,,其他人與甲之間沒有私仇,甲不可能毆打其他人,,這時說甲的行為對象是“特定”的,。甲出于流氓動機隨意毆打了乙,乙是由于不巧正好從甲身旁路過就被毆打,,甲也有可能毆打其他人,,即乙是可被置換的。這時甲的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 四,、行為特征不同,。尋釁滋事罪區(qū)別于故意傷害罪的行為特征主要是隨意毆打他人。隨意,,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隨心所欲,,但具體到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上就應該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標準。在刑法實務上一般將隨意行為分為兩類:(一)無端滋事型,。就是行為人毫無來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毀物、尋釁鬧事,;(二)小題大做型,。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舉動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么強烈的反應。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過程中,,甲看了乙兩眼,結(jié)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頓,,這就是小題大做,。究竟什么是無端滋事、小題大做,,應當按正常人的標準來判斷,,并結(jié)合具體案件客觀方面要件綜合分析。 綜合本案,,被告人王某考因妻子與王某敬發(fā)生爭執(zhí),,逞強好勝糾集眾人在公眾場合毆打王某敬。在民警進行勸阻制止時,,又對勸阻的民警隨意進行毆打,,情節(jié)惡劣。故其行為已經(jīng)完全符合了尋釁滋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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