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了這么多年法學的你,,背了這么多法條的你是否還是無法解答親朋好友提出的法律問題,?浴血奮戰(zhàn)通過司法考試的你在步入律師行業(yè)之初是否依然一頭霧水?青年教師精心備課卻依舊仍無法喚醒臺下睡夢正酣的學生,?作為高度抽象的法學專業(yè),,作為應用性極強的社會科學,其教學重點從來就應該是解決問題,,講-聽-記的模式培養(yǎng)的只能是越來越沉默的一個個知識“存儲器”,。小編今天就和您談談案例教學的那些事。首先傳統體系化教學模式的最大優(yōu)點之一就是知識內容的穩(wěn)定性,,便于教師掌握節(jié)奏,,也更方便備課,但是過于強調穩(wěn)定性和體系性導致的問題就是學生喪失了自主思考和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其次,,傳統教學方式對于考試來說也更加容易,組織考題和評分也更加方便,。面對浩如煙海的法學知識,,體系化的內容對于通過考試來說更有效率。但帶來的后果就是學生注意力不集中,,心猿意馬,,反過來也會打擊教師上課積極性。最后就是教學理念的問題,,傳統課堂往往都是教師主導,,“滿堂灌”的形式相對來說更容易把控。既然傳統教學難以掌控,,于是有教師提出干脆引入西方的判例教學法,,這種教學方式在哈佛大學極為流行,即一上課教師就開門見山的引導學生分析案例,,什么歷史背景,、概念、特點,、意義一概不講,,課程進行中教師隨時向學生提問,而學生更可以隨時打斷教師,,進行提問甚至辯論,,這種教學方式最早起源于于蘇格拉底和他的學生之間的討論,也即著名的“蘇格拉底教學法”,。其核心在于用基本的法學原理分析具體案件,。 但這種教學方式其實并不適合我國,因為我國的案例不等于判例,,我們的案例對審判只具有參考意義,,而且身為成文法國家,解釋法條仍然是我們的主要工作,,案例教學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發(fā)現現有法條的不足之處,,從而推動成文法的發(fā)展,整個過程實際上還是圍繞現行法和案件事實進行的綜合思辨,。因此案例探討是不能過度泛化的,,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進行綜合考慮。 葛云松老師在北京大學“黌門對話”專家主題論壇中指出:“法律人要有決斷的能力,,就像法官居中裁判,,要在充分考慮原被告雙方論點的基礎上,能夠做出決定,,這個決定可能十分困難,,可能任何一方的觀點都不是壓倒性的?!狈▽W作為一門社會科學,,無論是學術科研還是律師實務,都需要培養(yǎng)應用法學知識“解決”學術問題和實際問題的能力,,而案例教學更多的是一種教學理念的應用,,目的是借助案例的形式讓法學知識“活起來”!所謂案例教學并不僅僅是課堂討論,,還包括模擬法庭,,法院旁聽等更深程度的參與模式,甚至考試考核方式的變革也是案例教學的題中之義,,還記得火爆一時的北京大學4000字期末考題么,?我們雖然不必追求如此極端的形式,但這種方式無疑是一種有益的嘗試,。此外,,案例教學的核心就是不要給出單一答案,有爭議的案件才是最好的,,才能真正培養(yǎng)學生創(chuàng)新的思維能力,。對于意見統一的案件,也要鼓勵學生從不同角度分析問題,。 你是不是已經厭倦了市面的法學案例教材,?大多數案例教材往往都是先大篇幅的介紹基礎知識,,然后附上一段法院判例進行分析,其實這樣做的違背了人的基本認知過程,。尤其對于新入學的學生來說,,知識儲備基本為零,傳統的教材編纂模式相當于上來就對一個高中生灌輸枯燥的的法學概念,,還要求其有系統的去分析和解決問題,,結果可想而知。學習的正確的順序應該是是首先對一個問題產生興趣,,產生疑問,,然后發(fā)現自己知識不足,進而渴望學習更多專業(yè)知識,,了解專業(yè)知識后再運用知識分析解決現實問題,,然后獲得滿足感,,遵循案例事實——基本概念——案例分析的順序更符合人的認知過程。通過案例的引導,,牽連出整個的知識模塊,,簡單來講,也就是用案例串聯知識,,而不是知識引出案例,。現實中教師往往關注的是案例的原理和判斷,而在在資格考試和律師實務中,,任何案例都首先要解決事實認定的問題,,也就是這個案件涉及到什么問題?爭議的焦點在哪里,?涉案主體都是什么身份,,有什么關系?案件一共涉及幾個行為,,這幾個行為之間有什么關連,,然后才是如何定性和判斷的問題,遺憾的是大多案例教材都沒有進行詳細的事實分析,,也沒有列出關鍵的TIPS(提示),,現實中我們不屑一顧的環(huán)節(jié)往往能給讀者提供最多的幫助。據研究顯示,,我們中的大多數人是視覺學習者,,考試后是不是經常聽見有人說“我知道在書上什么位置,但是忘記了具體內容”,?而人類視覺對于圖片的敏感度又遠高于文字,,對此如果采用案例推演邏輯圖的方式也許更適合厘清紛繁復雜的案情關系,在思維導圖軟件如此火爆的今天,,案例分析將變得更加容易,,即可以把案件涉及的幾個問題羅列出來,分不同支線分別解決,,還可同時列出幾種不同的觀點,,這種方式也有助于提高初入職律師的分析問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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