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在如今可說是件平常事,。當父母的如果處理得好,大家好聚好散,,孩子會少受些傷害,。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后反目成仇的不少,。有些人為了報復對方,,喜歡以孩子為籌碼來要挾、懲罰對方,。這種做法,,往往在孩子的心里留下很大的陰影。離婚后,,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孩子,,不讓孩子受到傷害?昨日,,高新區(qū)法院民一庭劉法官特意選了幾個案例,,希望給離婚父母在變更撫養(yǎng)權糾紛和撫養(yǎng)糾紛上有一點啟示?!醣緢笸ㄓ崋T劉念劉楨記者肖夢陽 案例1 不讓前妻看女兒,,前妻拒付撫養(yǎng)費 法院進行調解,,法官說,孩子不是籌碼,,打擊報復使不得 古慈和靳緯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離婚,,按照離婚協議,女兒的監(jiān)護權歸父親靳緯所有,,雙方并未就撫養(yǎng)費和探視方式,、時間等作出相關約定。本以為能好聚好散的兩人,,在離婚后沒多久,,圍繞探視權,雙方又鬧出了一場官司,。 原來,,古慈每周日都去見女兒。靳緯認為前妻探視過于頻繁,,影響女兒的學習和生活,,于是限制了探視時間。這讓古慈無法接受,,她為此停止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古慈稱,靳緯不讓自己和女兒單獨相處,,自己只能偷偷到學??赐畠海瓦B打電話都要被靳緯責罵,。為了這個問題,,古慈和靳緯吵了無數次。氣憤之下,,古慈訴至法院,。后經法院調解,雙方就探視女兒達成共識,,古慈可以每兩周的周日全天探視女兒一次,,古慈也同意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 法官提醒:本案中靳緯不讓前妻探望女兒的要求是苛刻的,,女兒在享有父愛的同時,,更不能缺少母親的關懷。父母離異已經對孩子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如果雙方還為探視權爭執(zhí)不休,,只會讓孩子的心靈再添創(chuàng)傷。在此,,也提醒分道揚鑣的父母,,離婚協議一定要對撫養(yǎng)費和探視細則等作出明確約定,。 案例2 為爭撫養(yǎng)權,女子稱兒子非前夫親生 法院駁回請求,,法官說,,孩子不是商品,,不能想要就要 2011年,,王?與柯巍協議離婚,考慮到自己沒有穩(wěn)定工作,,帶著孩子生活困難,,母親王?放棄了孩子的撫養(yǎng)權并簽署了離婚協議。離婚后兩年,,柯巍帶著兒子重新組建了自己的家庭,,生活過得倒也融洽。沒想到,,王?突然找上門,,想要奪回兒子的撫養(yǎng)權。 原來,,王?離婚后一直沒有再婚,。有一次,她去看兒子時,,遭到了柯巍現任妻子的阻撓,,并且從兒子口中得知柯巍家人對自己的負面評價。于是,,王?以柯巍再婚無法照顧兒子為由,,請求高新區(qū)法院變更兒子的撫養(yǎng)權。 面對王?的突然反悔,,柯巍自然不答應,。王?竟在庭審中訴稱,自己懷孕前幾個月未與柯巍一起生活,,兒子并非柯巍親生,。因柯巍不予認可,王?要求做親子鑒定,。但柯巍明確表示,,為了孩子和自己的名譽,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王?未提供其他證據用以證明兒子與柯巍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王?請求確認柯巍與兒子之間親子關系不存在的證據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兩人離婚后,,孩子一直隨柯巍生活,柯巍的工資收入及居住環(huán)境均優(yōu)于王?,,從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fā),,小孩隨柯巍生活較為適宜,且小孩表示愿意隨柯巍生活,,所以,,法院駁回了王?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孩子并不是商品,,不能想要就要,。離婚后,已確定由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法律上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離婚后,,擁有撫養(yǎng)權的一方再婚,,另一方就可以要回孩子的撫養(yǎng)權。法官希望有些父母在考慮問題時,,也要從孩子的角度出發(fā),,避免自己自私的行為再次傷害到孩子。 案例3 父親找了新女伴,,兒子要求隨母親生活 法院支持變更要求,,法官說,孩子是獨立的個體,,傾聽心聲很重要 去年11月,,余卿去前夫錢?住處探望兒子時,11歲的兒子明確提出想同她一起生活的意愿,。原來,,余卿與錢?于去年上半年協議離婚,約定兒子隨錢?生活,。為了不傷害孩子,,兩人沒有將已經離婚的事情告訴兒子。去年暑假期間,,錢?將兒子帶到自己的工地暫住,。突然看見錢?與其他女性行為親密,兒子一時難以接受,。而且,,錢?長年在外做工程,閑時喜歡打牌,對兒子關心甚少,。 今年初,,余卿訴至高新區(qū)法院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yǎng)權??慑X?辯稱,,余卿性格暴躁,無固定工作,,不適合撫養(yǎng)小孩,。法院審理認為,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錢?因工作原因常在外地,,余卿在家照顧小孩的日常生活,。離婚時雖約定小孩隨錢?生活,,但離婚后錢?仍對小孩照顧不多。訴訟中,,小孩本人表示愿隨余卿生活,。上月,法院判決兒子日后由余卿撫養(yǎng),,錢?每月承擔1100元撫養(yǎng)費,。 法官提醒:子女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tài)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是雙方的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出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離婚后,,已確定由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可以變更,。 案例4 離婚后,,父親不肯看孩子 法院調解,他保證每月探望一次法官說,,比起撫養(yǎng)費,,父母對孩子的關懷更重要 雖然凌?認為兩人感情已破裂,可妻子蘭歆卻不肯離婚,。去年初,,凌?到高新區(qū)法院起訴離婚,被駁回請求。今年初,,深覺兩人已完全無法共同生活的凌?再次起訴,,請求高新區(qū)法院判決與蘭歆離婚。 這次,,蘭歆終于答應離婚,,但她要求女兒由自己撫養(yǎng),凌?一次性支付女兒5年的撫養(yǎng)費6萬元,。5年以后,,凌?于每年4月以前預付下一年的撫養(yǎng)費1.2萬元,至女兒獨立生活為止,。另外,,雙方共同擁有的一套房屋歸蘭歆所有。 因為與蘭歆在長達10年的婚姻生活中多次發(fā)生沖突,,凌?已十分疲倦,,他答應蘭歆提出的要求,但不愿意與蘭歆再有任何接觸,,因此不肯行使對女兒的探視權,。凌?的態(tài)度讓蘭歆十分惱怒,她表示,,雖然兩人分開了,,但凌?對女兒仍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如果凌?不肯看女兒,,會造成女兒在成長過程中缺失父愛。 上周,,經法院調解,,凌?與蘭歆終于達成離婚協議。凌?也保證以后每月都探視女兒一次,,具體時間雙方另行商定,。 法官提醒:雖然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離婚后非直接撫養(yǎng)一方必須履行探望子女的義務,。但法律規(guī)定探望權的意義在于,,保證非撫養(yǎng)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這有利于彌合因家庭解體給孩子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比起撫養(yǎng)費,父母對子女的精神關懷更為重要,。 案例5 父母各自組建新家庭,,孩子索要撫養(yǎng)費 法院支持請求法官說,父母離婚后,仍對子女有撫養(yǎng)義務 咚咚從出生后便一直跟隨外婆生活,。2006年,,咚咚的父母離婚,經法院判決,,咚咚跟隨母親生活,,由父親支付咚咚生活費2萬元??蛇诉说母赣H僅支付1萬元,,此后再未向咚咚支付撫養(yǎng)費。而且,,咚咚的父母在離婚后各自組建了新家庭,,雙方都不愿接納和撫養(yǎng)咚咚。 如今,,咚咚的外婆已年老體弱,,而13歲的咚咚正處于成長教育期,所需費用不斷增加,,外婆已無力撫養(yǎng)咚咚,。于是,,咚咚向高新區(qū)法院起訴,,要求父親承擔每月撫養(yǎng)費600元直至自己成年,并要求父親一次性支付,。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義務,遂對咚咚要求父親支付撫養(yǎng)費的請求予以支持,,但咚咚未能舉證證明父親有條件可以一次性給付撫養(yǎng)費,,故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咚咚的父親于每月20日前向咚咚支付撫養(yǎng)費600元,。 法官提醒:無論子女跟誰生活,,父母都有義務保證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父母離婚本身就給孩子造成了傷害,,各自組建新家庭更會讓孩子產生被拋棄的感覺,。這個時候,做父母的應該主動承擔自己的責任,,不要讓自己的冷漠給孩子的幼小心靈蒙上一層陰影,。(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 襄陽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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