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何處理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關于離婚后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粚梢粤碚{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2、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1)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后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離婚后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調解或判決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3,、關于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憑關系問題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 (六)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問題 1,、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yǎng)子女等所欠債務,。 2,、下列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5,、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出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離婚時經濟賠償問題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生活困難: (1)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離婚后沒有住處的,。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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