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問題,分為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
第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jīng)形成的債�,,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第二,,婚姻關系存�(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屬于婚姻關系存�(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guī)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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