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構成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了單位的利益,,經單位決策機關或決策人同意,,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注:王晨:《詐騙犯罪的定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235—236
頁。)單位作為合同詐騙的主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對該單位在對外交往中的合同詐騙行為是明知的,、默許的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或基本歸單位所有,,如用于發(fā)放工資,、獎金、集體福利或進行其他經濟活動,,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在認定單位合同詐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具體分析,主要有三種情況:1.法人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單位合同詐騙;假冒法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后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2.法人或單位組織內的自然人在職務范圍內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非職務行為,、非授權行為,,法人或單位事后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3.自然人經法人或單位授權在授權范圍內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或者無代理權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后經法人或單位追認,且犯罪所得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盜用、冒用,、偽造法人,、單位公文、證件、印章,,或以終止后的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屬個人合同詐騙。對于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案件的處理,,在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對法人或單位也應作必要的刑事處罰,并讓其承擔行政的和民事的或經濟的責任,。因為這種犯罪是以法人或單位整體意志進行的活動,,非法所得也全部或基本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理應對法人或單位進行懲罰,。從實踐情況看,,大多數合同詐騙犯罪案件都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都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通過的《關于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所以如果是個人為實施合同詐騙違法犯罪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或者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以及盜用單位名義實施合同詐騙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個人私分的,均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而應按個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個人承包中以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活動的,要根據承包方式,,承包性質及承包的權利義務關系等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區(qū)別對待,。對于定額上交承包,除了上繳一定基數外,,其余收益都歸承包個人的,,承包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一般作為個人詐騙處理,;對于責任制承包,,資產、場地,、流動資金等都屬于單位所有,,承包人只有根據企業(yè)效益提成,按比例拿獎金的,,承包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一般作為單位詐騙處理。但是,,如果發(fā)包方只派人掛承包單位的名,,并不直接參與管理、經營的,,或者贓款全部或大
部分歸承包經營者個人的,,則應認定為個人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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