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滬房管法〔2009〕396號
各區(qū)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集團: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工作,,根據(jù)《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我局制定了《關于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關于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加強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管理,現(xiàn)對公有居住房屋(以下簡稱公房)變更,、分列租賃戶名作出如下規(guī)定:
一,、公房變更租賃戶名的條件 公房變更租賃戶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二)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項變更租賃戶名后,,在五年內不得再依該規(guī)定變更租賃戶名。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提出申請時間為節(jié)點;按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承租人死亡時間為節(jié)點。
本規(guī)定所稱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連續(xù)一年以上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處結婚的配偶,、在本處出生的子女,且在本處實際居住的,,可以不受實際居住生活連續(xù)一年以上以及他處住房條件的限制,。
本規(guī)定所稱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用單位補貼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chǎn)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chǎn)權房等,?!熬幼±щy”,,是指以本市當年度公布的申請廉租住房面積標準核定,低于該標準的為居住困難,。
公房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租賃戶名: (一)欠租未繳清的;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未拆除并恢復原狀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房屋用途未恢復的; (四)因違法使用公房已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或者因糾紛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
(五)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變更租賃戶名,,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不一致的,;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房分列租賃戶名的條件 公房分列租賃戶名,,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各方均具有本處常住戶口且已戶籍分戶; (二)申請各方已按煤氣公司規(guī)定分戶安裝使用煤氣灶,;
(三)申請分戶的房屋必須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有合用衛(wèi)生間和灶間;
(四)申請分列租賃戶名的各戶住房具有固定維護結構,、可以獨立使用并能分間居住,,單間使用面積不低于10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公布的申請廉租住房面積標準,;
(五)申請前無欠租,。 公房或公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分列租賃戶名: (一)獨用成套的公房,;
(二)已經(jīng)市政府認定為保護,、保留建筑的公房; (三)已列入成套改造的公房,;
(四)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已確定拆遷范圍內的公房; (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未拆除并恢復原狀的,;
(六)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房屋用途未恢復的; (七)因違法使用公房已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或者因糾紛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
(八)承租人與共同居住人對分列租賃戶名未協(xié)商一致的,; (九)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為夫妻或者父母與未婚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單親家庭,。
三、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權的代理人,,下同)申請變更租賃戶名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申請書; 3,、《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4、承租房屋內所有的《戶口簿》,;
5,、當事人對變更租賃戶名協(xié)商一致的書面意見;承租人死亡或戶口遷離本市的,,當事人協(xié)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證明材料。
申請分列租賃戶名的當事人應當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供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項規(guī)定的材料和當事人對分列租賃戶名協(xié)商一致的書面意見,、載明具體分戶方案的協(xié)議。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協(xié)商意見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行使,。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隱瞞事實,,并作出書面承諾。 (二)受理
出租人應當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完成受理的初審工作,。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齊全,、書面協(xié)商意見完整的,應當予以受理,。如有缺項,,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全。 (三)辦理 1,、變更租賃戶名
出租人受理公房變更租賃戶名申請后,,經(jīng)審核符合政策規(guī)定且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變更租賃戶名審核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流程發(fā)放《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經(jīng)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出具不予辦理的書面意見,。
出租人受理公房變更租賃戶名申請后,經(jīng)審核符合政策規(guī)定但當事人協(xié)商不一致的,,應當在30日內按照下列情形書面確定承租人:
(1)承租人死亡或戶口遷離本市,,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不一致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a.原承租人的配偶,;
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c.原承租人的父母,;
d.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a.原承租人的配偶; 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c.原承租人的父母,;
d.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出租人在指定承租人后應及時通知其辦理變更租賃戶名手續(xù)。當事人對出租人確定的承租人資格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分列租賃戶名
出租人受理分戶申請后,,經(jīng)審核符合分戶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與各申請人分別建立租賃關系,并按規(guī)定重新計算租金,、換發(fā)《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經(jīng)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出具不予辦理的書面意見,。
四,、本意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2001年9月10日印發(fā)的《關于印發(fā)<公有居住房屋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滬房地資公[2001]436號)同時廢止,。
附件:上海市公有居住房屋變更租賃戶名申請承諾書(樣張) 附件:
上海市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申請承諾書
本人 作為
(房屋地址)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申請人,,已經(jīng)知曉《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及《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及《關于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變更租賃戶名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自愿向上述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或代理人)
作如下承諾:
本申請人向出租人(或授權代理人)申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所提交的各項材料是真實可信的;若因本申請人未提供詳盡的所需材料,,或捏造,、隱瞞事實而導致不良后果的,,本申請人自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并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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