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消費者發(fā)現(xiàn),成都一家餐館貼出一張告示牌,,上面寫著:“本店出售的酒水已包含洗杯水電費,、洗杯人工費。自帶酒水請自帶酒杯,?!?/SPAN>
新消法中規(guī)定開瓶費和最低消費等霸王條款無效,商家不得收取開瓶費,。成都一家餐館便貼出公告,,不限定顧客自帶酒水,但自帶酒水要自帶酒杯,。很多媒體指責其“新瓶裝舊酒”,,仍然屬于收取“開瓶費”的霸王條款。也有網(wǎng)友表示商家此舉是在自打耳光,,要對該商家進行抵制,。
其實,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也是商家無奈之舉,。商家做的是買賣,,法律不允許“強賣”,消費者自然拍手稱快,。但是,,難道“強買”就是合理的嗎?商家經(jīng)營也需要成本,顧客自己帶了酒水卻要求餐廳免費提供酒杯,,那餐廳購買和清洗酒杯的成本誰來買單?就如2009年春晚小品《不差錢》中,,趙本山到飯店用餐自帶食材,小沈陽所說“你一分錢不花,,我們還得搭點兒”,。
一部法律的推行,要符合多方利益,。經(jīng)營者在買賣之中也是主體,,他們的利益同樣需要得到保障?!靶孪ā币?guī)定不許收開瓶費,,從商家角度來說也是“霸王條款”。消費者和店家是平等的,誰也不應(yīng)該成為“霸王”,。國家工商總局法規(guī)司副司長朱劍橋針對開瓶費和最低消費就曾表示過,,“如果我就是要一盤花生米,我自己帶瓶二鍋頭,,我非得要一個包間,,是不是就是公平合理的呢?”
交易之中,不只消費者是弱勢群體,,監(jiān)管可以,,但“矯枉過正”也是不可取的。2013年新《交通法》開始推行,,規(guī)定黃燈不許通行,,導(dǎo)致多車追尾,最后這一條規(guī)定名存實亡,。修訂法律偏離了實際,,立法者應(yīng)引以為戒。但“新消法”的規(guī)定,,再次偏離了實際,。一味禁止,傷害了經(jīng)營者的利益,,他們自然要反彈,。如果只是賣菜就能保證利潤的話,那么菜價一定會貴才能盈利甚至保本,。如果酒水利潤率達不到一定程度,,那菜價必然要提起來,最終,,傷害的還是消費者的利益,。餐館要求顧客自帶酒水也請自帶酒杯,人家不收費,,只是不給你免費用,,套用現(xiàn)在網(wǎng)絡(luò)流行語,正是商家給“新消法”“用腳投的票”,。
解決這個問題,,關(guān)鍵在“疏”不在“堵”。其實,,消費者也不愿意麻煩地自帶酒水,,自帶酒水是因為商家提供的酒水價格高得夸張。同樣,,消費者對于開瓶費怨聲載道,,也是因為某些商家“開瓶費”收得過于離譜,。對法律而言,應(yīng)該做的是提高消費者的市場博弈能力,,改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而不是過度去介入他們與商家之間的市場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