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院: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商事案件若干問題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期印發(fā)《關于審理涉及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主要內容如下:
1.小額貸款公司向企業(yè)發(fā)放貸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小額貸款公司是有權經營貸款業(yè)務的公司,,故小額貸款公司向企業(yè)發(fā)放貸款,,和企業(yè)與企業(yè)之間借款性質不同,不屬于企業(yè)拆借,。借款人以其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系企業(yè)拆借為由請求確認或抗辯借款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批復文件列明范圍以外的金融業(yè)務效力如何認定,?
《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市政府金融辦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yè)務:辦理貸款,、票據貼現、資產轉讓,。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市政府金融辦同意,,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經營批復文件列明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yè)務,。”
據此,,小額貸款公司違反《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開展辦理貸款,、票據貼現,、資產轉讓以外的金融業(yè)務,不僅違反了行政管理規(guī)定,,而且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越經營范圍的經營行為無效。
3.小額貸款公司違反《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關于額度、利率及區(qū)域的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的行為效力如何認定,?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關于額度,、利率及區(qū)域的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認定有效。
小額貸款公司不能超額度,、超基準利率,、超區(qū)域發(fā)放貸款之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有效進行行政管理和控制小額貸款公司行業(yè)風險,并不涉及平等民事主體間的私法關系,,故小額貸款公司違反相關管理規(guī)定超額度,、超利率、超區(qū)域經營貸款業(yè)務,,屬于違反行政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但是行政責任的承擔并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
小額貸款公司發(fā)放貸款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和超過按照合同期內利率上浮50%計算出的部分,或者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違約金之和超過按照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100%計算出的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對超過部分請求給付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后,借款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借款人主張以超出部分沖抵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小額貸款公司向他人融資效力如何認定?
《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監(jiān)管暫行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方式融資,,并接受市金融辦的監(jiān)管:(一)從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融資,;(二)通過金融資產交易平臺(包括銀行機構、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專門從事金融資產交易的機構等,,下同)開展回購方式的資產轉讓業(yè)務;(三)向主要股東定向借款,;(四)小額貸款公司的同業(yè)資金借款,;(五)經批準的其他方式融資?!薄 ?/DIV>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前述規(guī)定進行融資的,,不僅違反了行政管理規(guī)定,而且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guī)定,,認定其融資行為無效。
5.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約定收取擔保物管理費或咨詢費,、調查費等類似性質費用的,,如何處理?
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對應否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給付擔保物管理費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履行擔保物管理義務的情況予以處理,。如果小額貸款公司舉證證明其實際履行了擔保物管理義務并產生了相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在證據證明的范圍內支持小額貸款公司主張的擔保物管理費,;如果小額貸款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則人民法院對小額貸款公司主張的擔保物管理費不予支持?! ?/DIV>
為簽訂借款合同,,小額貸款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咨詢費、調查費或類似性質費用,,實質為小額貸款公司收取的利息,,前述費用與合同約定的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咨詢費,、調查費等方式變相收取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案情,注意審查是否存在預扣利息,、利息收取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范圍,、利息沖抵順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等。
6.小額貸款公司以外的其他人與借款人簽訂合同收取擔保物管理費或咨詢費,、調查費等類似性質費用的,,如何處理?
為了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借款人與小額貸款公司以外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約定向小額貸款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支付擔保物管理費或咨詢費、調查費等類似性質費用,,借款人主張以前述費用抵扣借款本金或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依據該合同另案起訴合同相對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并根據相對方舉證證明的其履行咨詢、調查,、擔保物管理義務和發(fā)生費用的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7.擔保公司發(fā)放貸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fā)放貸款、受托發(fā)放貸款,、受托投資和監(jiān)管部門規(guī)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故融資性擔保公司發(fā)放貸款的,因其超出經營范圍且影響金融秩序穩(wěn)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發(fā)放貸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比照融資性擔保公司之規(guī)定,,認定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公司將自有資金委托銀行或其他有發(fā)放貸款資格的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借款合同有效。
8.小額貸款公司指定擔保公司的,擔保合同效力如何認定,?擔保費用能否沖抵借款本息,?
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小額貸款公司要求借款人以其指定的擔保公司為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公司在與借款人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中約定收取擔保費用的,,借款人以擔保公司為小額貸款公司指定而非其自主選擇為由,主張擔保公司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主張以其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用沖抵借款本息的,,因借款人和擔保公司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與借款人和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擔保合同中對擔保公司遲延履行擔保義務約定違約金的,,如何認定該約定的效力,?擔保公司承擔該違約金后可否向借款人追償?
小額貸款公司與擔保公司,、借款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在擔保公司不及時履行擔保義務時,擔保公司除對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外,,還需對遲延履行擔保責任支付違約金,。小額貸款公司在訴訟中依該約定向擔保公司主張該違約金的,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由于該違約金系擔保公司因自身違約行為承擔的合同責任,并非從屬于主債務的擔保責任,,故擔保公司在承擔上述違約金后向借款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擔保公司與借款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0.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林權抵押方式設定反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
擔保公司為農戶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擔保,,農戶依照相關的規(guī)定,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林權設定抵押權,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反擔保有效,。
11.典當行預扣利息或綜合費的,如何認定當金數額?
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時預先扣除利息或綜合費的,,由于典當行未足額支付當金,,實際減少了當戶用資金額,當戶主張以實際支付的金額確定當金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當期屆滿后不贖當,當物歸典當行享有”的約定效力如何認定,?
典當行與當戶在典當合同中約定“當期屆滿后不贖當的,,當物的所有權由典當行享有”,人民法院應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區(qū)分以下情形認定該約定的效力:(一)當物價值在不足3萬元的,,由于《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明確規(guī)定,,“可自行變賣或折價處理,損溢自負”,,故該約定有效,。(二)當物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由于擔保法明確否定流質條款的效力,,且《典當管理辦法》對此未作特別規(guī)定,,故該約定無效。
13.典當行請求當戶給付絕當后的利息,、綜合費的,,如何處型里?
典當行請求當戶給付絕當后的利息,、綜合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絕當物的估價金額分別予以處理:(一)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典當行“可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因此,,典當行請求當戶給付絕當后的利息,、綜合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典當行“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币蚪^當后處置當物既是典當行的權利也是其義務,故典當行應當及時處置當物,。如果典當行在絕當后六個月內提起訴訟,,主張絕當后的利息及綜合費的,且當事人約定的利`急及綜合費之和未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典當行在絕當后超出六個月提起訴訟,,主張絕當后的利息及綜合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絕當期滿后次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支持資金占用損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審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的通知》[渝高法〔2011〕358號]第12條的規(guī)定不再執(zhí)行,。
14.典當行提供信用借款的效力如何確定?
典當行向當戶提供借款,,當戶未提供當物的,,應當認定典當行向當戶發(fā)放信用貸款,該典當合同無效,。當戶以動產作為當物,,必須將當物交付典當行占有。以動產抵押為典當借款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典當行發(fā)放信用借款,,典當合同無效。典當行與當戶在典當合同中約定由當戶繼續(xù)占有該動產,,質權并未設立,,該典當合同無效。典當行提供借款應當依法辦理抵押,、質押手續(xù),,典當行在未依法辦理抵押、質押手續(xù)的情況下提供借款,,應當認定典當行向借款人發(fā)放信用貸款,,但因登記機構未及時辦理登記等非因當事人原因導致典當行未依法取得抵押權、質押權的除外,。
整理自《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審理涉及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渝高法[2013]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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