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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12-25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日報 進入論壇
2007年10月13、14兩日,,第二屆中國(山西·安澤)荀子文化高層論壇在荀子故里――我省安澤縣隆重舉行,。這是繼去年首屆中國(山西·安澤)荀子文化高層論壇后荀學研究的又一次盛會,,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科院、山東大學,、山東師范大學,、山西大學,、山西師范大學,、山東社科院,、山西社科院等全國20多所大學和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圍繞“荀子思想的當代價值”這一主題展開廣泛,、熱烈、深入的討論,。大家一致認為,,作為先秦時期百家爭鳴集大成者和中國古代偉大的思想家,荀子思想在當代社會仍有其強大的生命力和深遠的影響,,尤其在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仍能從荀子思想中找到理論依據來指導我們的實踐。 這里刊發(fā)的三篇文章,,就是從出席這次高層論壇專家、學者提交的數十篇論文中選取的,,以期讀者能夠從中獲得收益和啟發(fā),,繼續(xù)關注荀子及其荀子思想的當代價值。 ――編 者 “人性惡”與立法積極價值 人性到底是善,還是惡,?人類唇槍舌劍地爭論了幾千年,見仁見智,,至今尚未見分曉,,就如同哲學上的先有雞還是先有蛋一樣。荀子的人性惡觀點主要是建立在立法的動機上的,,這一點,,恰與文明的西方的立法初衷不謀而合,。 眾所周知,,性善說的主要代表是孟子(公元前372年――前289年)。孟子認為:“惻忍之心(仁也),,人皆有之,;羞惡之心(義也),人皆有之,;恭敬之心(禮也),人皆有之;是非之心(智也),,人皆有之?!泵献拥挠^點是人都具有“同類意識”,,如果順其人性發(fā)展,,不用教人就是善的。 那么,,人為什么會作惡呢,?孟子還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話:“富歲,子弟多賴(懶),;兇歲,,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而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認為社會環(huán)境才會導致人產生種種作惡行為,。 荀子不同意孟子的觀點,。他認為,所謂“性”是“生之所以然者”,,故“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 荀子又曰:“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即人生性好利,、疾惡、好聲色,,并由此產生了爭奪,、殘賊和淫亂。如果“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于爭奪,,合于犯分,,亂理而歸于暴,。”只有通過后天“起禮義,、制法度,、以矯飾人之惰性而正之”,才可為君子,。 由上所述看出:荀子認為,,人的本性就是惡的,如果任本性自然發(fā)展,,必然導致各種惡的行為,。必須通過制定法律、規(guī)定道德和禮儀,,對人的本性加以矯正,、克制,,人才能成為君子,。因為人自私的本能在沒有法律強有力的約束之下,,就必然要干壞事。性惡論在名聲上自然沒有性善論那么入耳,。其實,就如同性善論并不能使人自動行善一樣,,性惡論的含義也并非準許人隨意作惡。性惡之惡就其本義而言,,是指人類作為一種生物所本來具有的生存本能,。 事實已經并將繼續(xù)證明,,沒有優(yōu)秀、健全的立法就談不到建設法治國家,,更談不到建設和諧社會,。所以,,先進的,、優(yōu)秀的立法是一個國家、民族的福祉,。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就不能不更加推崇、肯定,、褒獎荀子的人性惡的立法價值,。 最早的罪刑相適應觀點 刑罰是以國家的名義“以惡制惡”“以暴懲惡”。由于刑罰是對人課以罰金,、剝奪自由,、甚至是生命刑。所以,,代表國家強制力的司法機關在啟動刑罰時必須慎之又慎,。如果使用不當,濫用刑罰,,就會冤案叢生,,叫苦不迭,所造成的惡劣后果和消極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荀子在其《正論篇》的論斷“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又在其《君子篇》論斷“刑當罪則威,,不當罪則侮”。筆者認為,,這就是荀子提出的罪刑相適應原則,,也是人類最早提出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所謂罪刑相適應,,就是使刑罰的強度與性質及犯罪的嚴重程度和性質對稱,。換句話說,,就是一個人所犯的罪與他被追究的刑事責任要相當,要成正比,。既不能重罪輕判,,也不能輕罪重判。 荀子所謂 “殺人者死”,,就是殺人償命,,自古如此;“傷人者刑”,,把人打傷當然要課以刑罰,。這樣罪刑相等地進行處罰,,才符合立法本意,,也自然會達到刑罰的目的?!靶坍斪飫t威,,不當罪則侮”,違法者所受到的刑罰與犯罪相當,,罰當其罪,,則弘揚了法律的威信,否則,,法律就會受到侮辱,。試想,如果連神圣的代表國家尊嚴法律都受到侮辱,,這個國家的司法肯定沒有公信力與威懾力,,就勢必造成對法律的漠視與仇視。 荀子提出罪刑相適應觀點比被稱為“犯罪學之父”的切薩雷·貝卡利亞早1800多年,。(貝卡利亞于1738年生于意大利的米蘭),,1764年他出版了 《論犯罪與刑罰》的小冊子。這部著作篇幅雖然不大,,影響卻極為深遠,,給作者帶來了巨大的聲譽,貝卡利亞也被盛贊為“犯罪學與刑法學之父”,。他的貢獻是明確提出了為近代刑法制度所確立的三大刑法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人道化原則,,并且呼吁廢除死刑,,實行無罪推定。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法制建設中的重中之重,。荀子在2000多年前,,就能提出罪刑相適應的觀點,,并論其利害關系,影響了后人的立法,。 預防犯罪的獨特見解 現(xiàn)在,,國際化的司法文明趨勢已從過去單一的打擊犯罪,轉變?yōu)榉e極預防刑事犯罪,。犯罪預防,,是司法觀念的巨大轉變,也是法制理念的大跨越,。其實,,在談到預防犯罪上,荀子很早就言簡意賅地指出“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 荀子的犯罪預防觀點,,對預防未成年人失足最具指導意義,。眾所周知,毒品泛濫,、環(huán)境污染,、青少年犯罪,是目前困擾世界各國發(fā)展的三大難題,。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群體中需要預防的重中之重。因為他們在生理上尚未成熟,,心理上尚未斷乳,。他們缺乏一般人的認知能力,既可能成為是非不分,、魯莽草率,、不計后果的犯罪人,又可能因缺乏防范能力成為被害人,。由此不難看出,,荀子的犯罪預防觀點對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際價值。正如幾千年前貝卡利亞的科學論斷:“預防犯罪比打擊犯罪更有效,,這乃是一切優(yōu)秀立法的目的,。” 怎么能預防呢,?荀子說就要加強“修身自強”,。 荀子說:“邪穢在身,怨之所構,。施心若一,,火就燥也,;平地若一,火就濕也,?!币馑际钦f,一個人如果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質,,就不會為身外的惡劣環(huán)境所困擾,;相反,一個人本身就具有不良的心理品質,,只要環(huán)境中存在合適的犯罪機遇,,就有可能棄禮法于不顧,產生犯罪動機,。所以,,要預防犯罪心理的形成,就必須修身自強,,而修身自強的主要方法就是學習,。 荀子論學的基礎是“性惡論”,他認為人的本性是“惡”的,,但學習可以使人由“惡”變“善”?!胺e土成山,,風雨興焉;積水成淵,,蛟龍生焉,;積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備焉,。”荀子根本不承認“天生圣人”的說法,,他指出人只要努力學習,,“積善積德”,就可以具備圣人的思想,。圣人也是不斷學習而成的,,正如他在《性惡篇》中所說的:“積善不息”,“涂之人可以為禹”,。他充分強調“積善”的作用,,這與他所強調的“學不可以已”是一脈相承、遙相呼應的,。 荀子在2000多年以前,,就能從立法的角度提出人性惡,,并闡明了罪刑法定的好處是天下大治,如果罰不當罪,,就會造成不利的消極后果,,特別是分幾個方面論證了預防犯罪的方式與益處。在今天看來,,他的這些思想應當說也是毫不落后的,。我們應把荀子的法學思想全部挖掘出來,使其在構建和諧社會,、建立法制社會的進程中能得以借鑒和弘揚,。 □董閻禮(中國政法大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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