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的股權轉讓,應按規(guī)定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征稅,。但是,,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企業(yè)通過適當籌劃,,可以在稅法框架內選擇納稅最少的方案轉讓,,或者依法將納稅時間向后遞延。 一,、稅法相關規(guī)范及解讀 1.規(guī)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以下簡稱79號文件)規(guī)定:(1)企業(yè)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變更手續(xù)時,,確認收入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fā)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è)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yè)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可能分配的金額。(2)企業(yè)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y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yè)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2.解讀:(1)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轉讓的股權取得時所發(fā)生的成本。按理,,還應扣除轉讓股權所發(fā)生的稅費,,比如交易手續(xù)費、印花稅等,。(2)被投資單位以留存收益轉增資本時,,投資企業(yè)在稅收上應確認股息,、紅利收入,而按會計準則規(guī)定轉股不作賬務處理,,這將導致稅收上與會計上確認股權轉讓損益的差異,。(3)留存收益轉增資本時,投資企業(yè)既然在稅收上應確認收入,,也應在稅收上計算為分得股權的計稅基礎,。 二、案例 B公司為A公司的子公司,,A,、B公司均為居民企業(yè),都執(zhí)行新的會計準則,,A公司對B公司持股75%,。2×09年底:(1)B公司賬面上反映股本3600(萬元,下同)(其中屬于A公司的2700,,均為記名股票),,資本公積(股本溢價)500,盈余公積1900,,未分配利潤600,,股東權益合計6600;(2)A公司賬面反映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2850,,為投資成本(采用成本法核算),。 2×10年1月1日,A公司與C公司經協商達成股權轉讓意向書,,由A公司將所持B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C公司,,股權轉讓價款按公允價值計算,共4950,,擬采用現金支付,,現由A公司會計人員進行所得稅策劃,假設所得稅率為25%,,不計算其他稅費,。 三、股權轉讓所得稅策劃的不同方案 第一套方案,,按年初賬面價值確認股權轉讓所得,,計算應交所得稅款。A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4950-2850)=2100,;應交所得稅=2100×25%=525,。 第二套方案,先稀釋股權,,再辦理股權轉讓,。經與B公司董事會協商,,打算召開股東大會,除保留占原注冊資本25%計900的法定盈余公積外,,其余資本公積500,、盈余公積1000、未分配利潤600共2100,,全部轉增股本,。如此轉股后,B公司股本總額為5700,、盈余公積900,,股東權益合計仍為6600。A公司按會計準則規(guī)定,,對轉股不作賬務處理,,但在稅收上:(1)應確認股息、紅利收入=(1000+600)×75%=1200(該項收入為免稅收入),;(2)B公司轉股增資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在稅收上的投資成本(計稅基礎)=2850+1200=4050。如果按此方案處理后:A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4950-4050=900,;應交所得稅=900×25%=225,。 第三套方案,選擇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稅收上A公司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件)規(guī)定:收購企業(yè)(即受讓方,如例中的C公司)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yè)(指所轉讓股權的發(fā)行單位,,如例中的B公司),,且收購企業(yè)在該股權收購發(fā)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1)股權轉讓的出讓方所取得收購企業(yè)作為受讓股權對價支付手段的股權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轉讓的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對股權支付的部分,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2)收購企業(yè)受讓的股權計稅基礎,,也以受讓股權原有計稅基礎確定。由于A公司對B公司持股已達到75%且全部轉讓,,因此可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A公司與C公司協商,將原擬以現金支付形式改為股權支付,,即由C公司以本企業(yè)發(fā)行的,、面值總額為2000的庫存股(賬面價值4000,,評估價值為4725,均為記名股票),,作為受讓股權對價,,A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的相關所得稅由C公司承擔,C公司取得的屬B公司發(fā)行的股票面值4275(5700×75%)的計稅基礎,,仍按原計稅基礎4050確定,,而A公司取得C公司發(fā)行的、面值總額為2000的股票的計稅基礎,,也按轉讓股權計稅基礎4050確定,。 經各方協商,最后確定,,先由A,、B公司按第二套方案進行轉股,由B公司委托驗資和辦理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股的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再由A公司用持有的B公司發(fā)行的面值總額為4275的股票,在委托評估后,,交換C公司發(fā)行的面值總額為2000的股票,,預期所得稅225轉由C公司承擔(C公司股本總額1.5億元)。 假定五年后,,C公司又將所持B公司面值為4275的股票一次全部出售,,凈得款5000。 四,、實施方案的具體賬務處理 (一)相關計算 1.A公司:(1)B公司分派股票股利時A公司不作賬務處理,;(2)確認與C公司換股時,新持C公司股份仍按原持B公司股份賬面成本2850計算,。 2.B公司:(1)股東大會決定以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轉股,,共2100,其中A公司應得股票=2100×75%=1575,。(2)A公司所持B公司股份過戶給C公司的金額=2700+1575=4275,。 3.C公司:(1)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6600×75%-4050)×25%=225;(2)取得B公司股份應確認成本(會計成本)=用于支付的股票公允價值+應確認的預期所得稅=4725+225=4950,;(3)五年后將持有的B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時,,會計上應確認股權轉讓收益=5000-4950=50,稅收上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5000-4050=950,;調增所得應交稅款=(950-50)×25%=225,。 (二)相關各方賬務處理 A公司與C公司股權轉讓相關各方會計分錄表 單位:萬元 注(表):①為“C公司”明細科目;②為“B公司”明細科目;③為“股本溢價”明細科目,;④為“轉作股本的股利”明細科目,;⑤為“遞延所得稅費用”明細科目。 五,、實施方案時的具體稅務處理 1.A公司:(1)B公司向股東分配股票股利時,,A公司未確認收入,但按稅法規(guī)定應確認股息,、紅利收入,,因此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應稅所得或所得額)1200[(1000+600)×75%],同時稅收上確定分得股票計稅基礎1200,;但是,,稅收上確認的股息、紅利收入屬免稅收入,,因此還應按免稅收入調減應稅所得1200,。(2)將持有的B公司股份轉讓給C公司,即以持有的B公司股份對C公司投資時,,由于采用了特殊性稅務處理,,會計上和稅收上都不確認股權轉讓收益(所得),所以無須因此作納稅調整,。 2.B公司分配資本溢價和留存收益,,以及辦理A公司向C公司轉讓股權過戶,均不涉及B公司的所得稅事項,,所以B公司無須作納稅調整,。 3.C公司:(1)作為受讓方接收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時,無須作納稅調整,。(2)五年后C公司將所持B公司股份對外出售時,,會計上賬面成本4950,確認收益50(5000-4950),,稅收上計稅基礎為4050,,確認所得950(5000-4050),因此應調增所得額900(950-50),。 六、方案分析 (一)第一套方案和第二套方案比較 1.第一套方案直接以2×09年年底股權的賬面成本(2850)轉讓,,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2100(4950-2850),,應納所得稅為525;第二套方案通過轉增資本,,將不得從轉讓收入中扣除的留存收益1600轉換為應從轉讓收入中扣除的計稅基礎,,其中A公司應確認股息、紅利收入1200(1600×75%),,而股息,、紅利免稅,,因此節(jié)省所得稅300。這樣,,如果真采用現金支付股份形式,,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由2100減少到900(4950-4050),應納稅額也由525減少到225,。 2.采用第二套方案減少所得稅,,得具備相應的條件,即必須得到原被投資單位(B公司)代表多數股份的股東同意,,當然,,代表多數股份的股東,可以是一個股東,,也可以是多個股東,,不具備這個條件時,第二套方案即以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轉股就無法施行,。因此,,作者認為,79號文件規(guī)定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不得從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目的就在對持股少,、流動性強、計算扣除繁雜的股權轉讓所得扣除方法做出限制,。 (二)第二套方案與第三套方案比較 1.第三套方案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的方案,,是在第二套方案實施基礎上展開的,而且采用第三套必須具備59號文件規(guī)定的幾項條件,。 2.實施第三套方案,,并不能減少應納稅額,但至少可以將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后再次對受讓的股權處置時,。C公司承繼了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時的計稅基礎,,也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因此五年后出售B公司股份時會計上確認的收益比稅收上確認的所得少900,,應予調增并多交所得稅225,,所以這只能是原應納稅額的遞延。如果C公司長期不對持有的B公司股票進行處置,,原納稅義務則可無限期遞延,。 (三)第一套方案與第三套方案比較 如果直接由第一套方案過渡到第三套方案,稅法上并無障礙,。但由于計稅基礎仍為2850,,C公司出售持有的B公司股票時,稅收上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2150(5000-2850),會計上確認的股權轉讓收益為50,,應調增所得額2100,,應納稅525,比第二,、第三套方案結合時多交稅300,,原因就是第一、三套方案結合時未搞留存收益轉股,。 稅務咨詢,、稅務顧問、納稅籌劃,、稅收籌劃,、并購重組、稅務稽查案件協調處理,、高新認定復審,、加計扣除,鑒證審計類業(yè)務等聯系:致通振業(yè)稅務師事務所谷岱橋 15910695892 qq: 540204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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