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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康德的得到自由觀

 龍泉清溪 2012-03-12
論康德的得到自由觀    
    摘要:道德(道德法則)是理性頒布給意志的先驗,、客觀的理性規(guī)律,,自由(意志自由)是人類通過意志認識到先驗、客觀的理性規(guī)律亦即道德法則的能力,,道德自由即理性存在者(上帝,、人)通過意志自律擺脫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道德法則行動的自由,。
  關鍵詞:道德法則,、意志自由、道德自由
  Abstract: Morality(moral laws) means some priori, object rational laws that reason promulgates to will. Freedom(the freedom of will) is the ability that human recognize the priori, object rational laws through his will. The Freedom of Morality is the freedom that rational being(God and human) free from the natural causation and act on moral laws through the self-discipline of will.
  Key words: the Moral Law, the Freedom of Will, the Freedom of Morality
  
  一,、道德自由的內涵
  當我們對道德自由進行界定的時候,,首先面臨到的是道德與自由的關系。在康德看來,,“自由誠然是道德法則的存在理由,,道德法則卻是自由的認識理由。因為如果道德法則不是預先在我們的理性中被明白地思想到,,那么我們決不會認為我們有正當理由去認識某種像自由一樣的東西(盡管這并不矛盾),。但是,假使沒有自由,,那么道德法則就不會在我們內心找到,。 ”在這里,“道德法則”意指先天的理性規(guī)律,,它是人類意志唯一的客觀的決定根據,。而“自由”,,在這里只能被理解為人類先驗的意志自由,而不是政治,、經濟意義上的自由,。意志是“具有通過對規(guī)則的表象來決定其因果性的能力” ,意志自由即人類意志擺脫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意志自身的規(guī)律(自由因果律亦即道德法則)行動,。道德法則與意志自由密不可分,兩者互為前提,,缺一不可,。首先,“道德法則是意志自由的認識理由”,,如果沒有道德法則意志自由也就不會被我們正當地認識到,。正是在這里意志自由取得了它的特定意義,即遵循理性規(guī)律,,符合道德法則地行動,,只有這種理性意義上的意志自由才成為我們正當認識的對象。而其他意義上的所謂意志自由,,比如根據感性,、欲望行動的意志自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意志自由,,而實際上只是意志的不自由,,因為,意志自身的規(guī)律是理性規(guī)律(亦即自由的因果律)而不是自然規(guī)律的,,意志只有在按理性規(guī)律亦即按道德法則行動時才是自由的,,而當意志根據感性、欲望行動時只能是屈從于他物,,只作為工具性的存在,,所以只是他律的不自由的。所以道德法則是意志自由得以確認的先決條件,,沒有道德法則也就無所謂意志自由,。其次,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則的存在理由,,如果沒有意志自由,,道德法則就不會被我們找到。意志自由是人類特有的,,正是意志自由使得我們能夠認識到道德法則并按道德法則行動,。如果人類像動物一樣完全受制于自然因果律,只能按本能行動,那我們就決不會意識到道德法則,,更不用說按道德法則行動了。
  可見,,道德法則與意志自由是同一關系,,兩者是相同內涵的不同表達方式,道德法則是理性頒布給意志的先驗,、客觀的理性規(guī)律,,而意志自由是人類通過意志認識到先驗、客觀的理性規(guī)律亦即道德法則的能力,。道德自由即理性存在者通過意志自律擺脫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道德法則行動的自由。在這個定義中,,首先,,道德法則必須是意志唯一的客觀的決定根據。道德法則是不帶任何經驗質料的純粹的先天的理性形式,,只有它才能適宜用作意志的決定根據,,一旦任何質料先于道德法則成為意志的決定根據,無論這些質料是內在的(包括自然情感,、道德情感,、完滿性)還是外在的(包括教育、公民憲法,、上帝意志) ,,那么道德法則都只能作為手段與質料相聯(lián)系時才能成為意志的決定根據,這時行為的道德意向受到了污染,,意志的決定根據便只能是經驗的,、偶然的,而沒有普遍性的了,。其次,,意志自律(或意志自由)是道德自由的表現(xiàn)形式。意志根據自身規(guī)律,、通過自我立法,,給自己頒布理性命令,并督促自己擺脫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理性法則行動,,所以意志是自律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在這里,,意志把自己當作理性世界的成員,,只受理性規(guī)律(自由因果律或道德法則)的限制,并且把一條完全有異于自然因果律的道德法則強加到作為感性世界的人的實在,強制作為感性世界的人擺脫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道德法則行動,,意志自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取得了它的本質規(guī)定。
  可見,,康德的道德自由觀是在先驗的道德法則與意志自由的完美結合中取得了它特定的內涵,,它是擺脫經驗束縛的超驗的存在,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道德自由與政治,、經濟自由區(qū)分開來,;而且康德所理解的道德自由還與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內化道德規(guī)范意義上達致的道德自由也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二,、道德自由的動力
  動力即“存在者意志的主觀決定根據,,而這個存在者的理性憑其天性并不必然地合乎客觀法則?!?這個存在者意指人,,人作為不完全理性的存在者其意志并不必然地合乎道德法則(只有完全理性的存在者如上帝能這樣),所以人的意志需要一個動力,,以促使它能夠按道德法則行動,。意志動力必須與某種情感有關,只有情感才能夠促使意志去行動,。但是,,情感(主要是苦樂感受)決不能作為意志的決定根據。因為首先,,我們很難在情感上區(qū)分出高級情感與低級情感,,因為情感就其本身具有的苦樂感受來說是一樣的,無論它是出自于道德的還是其他,,因此如果情感成為意志的決定根據,,那么意志的決定根據就會不可避免地混雜進其他非道德的甚至不道德的因素,于是道德意向的純粹性就會受到污染,;其次,,情感是某種苦樂感受,它始終是經驗的,,它最終不可避免地要與個人幸福結合起來并成為意志的決定根據,,而個人幸福雖然是人類普遍欲求的對象,但它也是經驗的,,所以也不能成為意志客觀有效的決定根據,。所以,“倘若意志決定雖然也合乎道德法則而發(fā)生,,但僅僅借助于必須被設定的某種情感,,而不論其為何種類型,因為這種情感成了意志充分的決定根據,從而意志決定不是為了法則發(fā)生的,,于是行為雖然包括合法性,,但不包括道德性?!?,,只有道德法則才能成為意志唯一的決定根據。但是,,既然如此,排除一切情感的道德法則如何能夠成為意志的決定根據,?
  在康德看來,,人作為不完全理性的存在者時刻要受到各種情感、欲望的誘惑,,道德法則作為理性的絕對命令強制人們拒絕各種稟好,、抵制各種情感的誘惑,單純按道德法則行動,。一切稟好都可以歸結為利己主義,,這種利己主義一方面是由于對自己過度鐘愛而導致的“自愛”的利己主義,另一方面是由于對自己過分自信(即不承認自己作為人類的局限性,,想單獨給予意志于決定根據)而形成的“愜意”的利己主義,。道德法則通過意志首先“瓦解自愛”,即把自愛僅僅拘囿于與道德法則符合一致的條件之內,;其次,,道德法則還通過意志“平伏了自負”,也就是貶低任何在與道德法則符合一致之前出現(xiàn)的自大的主張,。無論是自愛還是愜意,,都是人類作為不完全理性存在者的稟好,而一切稟好都依賴情感,,因此道德法則在瓦解自愛,、平伏自負的過程中自然地產生了對一切與稟好連結在一起的情感(如愛好、樂意,、情愿等)的抵制與貶損,。而抵制、貶損一種情感必會產生另一種情感,,這種消極意義上的情感首先是痛苦,,亦即由于抵制、拒絕出于本能的情感而導致的不愉快情緒(因為人畢竟也是感性的存在者),。但是,,這種痛苦還出自于道德法則頒布的命令,正是因為道德法則的律令促使我們抵制、貶損各種與稟好聯(lián)系在一起的情感,,于是痛苦又會使我們意識到自己是理性世界的成員,,一旦我們認識到這點,痛苦便得到升華,,從而促使我們承認自己屬于理性世界的成員,,并由此產生了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梢?,敬重一方面與貶損、痛苦,,另一方面與道德法則有關,,就前一方面而言敬重僅僅是否定的,亦即只是由于抵制一種情感(避免情感成為意志的決定根據)而導致的消極意義上的情感,;另一方面,,敬重又是肯定的,是一種能促使道德法則去影響意志(使道德法則成為意志唯一的決定根據)的情感,,亦即成為道德法則的一個動力,。敬重不同于與稟好聯(lián)系在一起的情感(總是一種苦樂感受),因為它首先是由于抵制,、貶損后者而導致的另一種本質上不同的情感,,所以它既不是快樂也不是痛苦,即不屬于任何感性意義上的苦樂感受,;其次,,敬重出自于道德法則的絕對命令,它總是后于道德法則而產生(道德法則是它的先決條件),,所以它不能先于道德法則成為意志的決定根據(而快樂等情感就有這個可能),,而只是作為一個動力保證道德法則成為意志唯一的決定根據,并由此保證了道德意向的純粹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敬重可以稱為一種道德情感,成為道德法則影響意志的一個動力,。
  “敬重始終僅施于人(作為理性的人,,筆者注),決不施于物” ,,敬重純粹是關乎道德法則的,,道德法則是敬重的唯一對象,當我們領悟到自己作為理性世界的成員必然地要受到道德法則的約束,,并由此體驗到作為理性世界成員的崇高感時,,道德法則自然地成為我們意志關切的一個對象,,也就是意志對于遵守道德法則的關切,因此從敬重中我們又可以推出“關切”這一概念,。關切純粹出于道德法則的律令,,是道德法則決定意志的又一個動力,因此這里的“關切”遠非感性意義上的關切(如對幸福的關切),,它是一個非感覺的道德的關切,,因此可以稱為道德情感。
  從抵制稟好(瓦解自愛,、平伏自負)到敬重法則到對遵循道德法則的關切,,道德法則完成了其影響意志的全過程。無論是敬重還是關切,,都是以道德法則為先決條件,,旨在促使意志排除各種稟好與沖動的干擾并按道德法則行動。所以敬重與關切,,關乎行為是否出于職責地發(fā)生,亦即是否排除了一切出于稟好的決定根據,,單純按道德法則行動,。只有出于職責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即行為單純?yōu)榱说赖路▌t的緣故才發(fā)生,。如果行為出于稟好,,那么它有可能合乎道德法則(即具有合法性),但卻沒有道德價值,,所以,,“唯有職責和本分是我們必須賦予我們與道德法則的關系的名稱” 。
  三,、道德自由的對象
  道德自由(亦指實踐理性)的對象意指“一種通過自由而可能的結果的客體之表象” ,,也就是意志出于道德法則地行動導致的可能結果(客體)在經驗界的顯像。道德自由的對象作為意志的主觀根據(道德法則是意志的客觀根據)必須體現(xiàn)為經驗界的某一客體,,但它作為道德的對象又必須是出于道德法則的,,亦即是意志受道德法則決定的結果,三者之間的關系只能是,,道德法則決定意志然后產生客體,。所以是道德法則而不是客體是意志的決定根據。如果客體成為意志的決定根據,,那么它是否能成為實踐理性的一個對象就必須先看這個客體是否具有自然的可能性(即實踐上的可能性),;但是,如果道德法則成為意志的唯一決定根據,,那么“判斷某種東西是否純粹實踐理性的對象,,就完全不必比較我們的自然能力,,而問題也就是:在我們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我們是否可以愿望一種指向某個客體實存的行為,;因而,,行為的道德可能性必須先行;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不是對象,,而是意志的法則才是行為的決定根據” ,也就是,,純粹實踐理性的對象只能是意志是否愿望出于道德法則地促成一種指向某個客體實存的行為,,某個客體實存的行為是否具有自然的可能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是否愿望出于道德法則地這么做(善良意志),。于是,,不考慮行為后果而只考慮意志意愿的善惡概念成為了實踐理性的唯一客體,善即“欲求能力的必然對象”,,惡即“憎恨能力的必然對象”,,兩者都是意志依照道德法則進行的。在這里,,康德還把善惡與禍福區(qū)分開來,,善惡只與意志有關,是意志的一種關聯(lián),;而禍福只是與我們的感性以及苦樂情緒的一種關聯(lián),。
  “作為純粹實踐理性,它同樣為實踐上有條件者(那些依賴于稟好和自然需求的東西)尋求無條件者,,雖然不是以其為意志的決定根據,,而是在它業(yè)經(在道德法則之中)給予之后,以其為純粹實踐理性客體的無條件的總體,,而名稱是至善” ,,至善是純粹實踐理性在其實踐應用中基于理性需要(為有條件者要求絕對的條件總體是理性的特征)設定的一個至上的無條件的客體,它是純粹實踐理性的整個對象,;然而,,至善不能因此被看作意志的決定根據 ,意志的決定根據必須始終置于道德法則之下,,而至善只是道德法則在決定意志的過程中促進和實現(xiàn)的一個客體,。
  至善意指無上、完整的東西,,它包含德行(即無上的善)和幸福,,“德行和幸福一起構成了一個人對至善的擁有” ;德行是我們配當一樣東西的無上條件,,因此也就是我們追求幸福的無上條件,,即只有德行才使得我們有資格得到幸福,;但是,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同時作為感性世界的成員幸福必然地要成為他普遍欲求的一個對象,,為此至善要成其完滿性就必須包含有幸福,。然而,“幸福與德性是至善的兩種在種類上完全相異的元素(蓋緣幸福與感性有關而德性與理性有關,,筆者注),,從而它們的聯(lián)結是不可能以分析的方式(依照同一性法則,筆者注)被認識到的……” ,,因此幸福與德性只能以綜合的方式即依照因果性法則被認識到,。于是,“或者追求幸福的欲望必須是德行準則的動機,,或者德性的準則必須是幸福的有效原因” ,,前者是不可能的,因為在道德上只有道德法則而不是幸福才能成為意志的決定根據,;同時后者也是不可能的,,因為人作為感性世界的成員只能受到自然法則(欲求幸福)而不是道德法則的決定,所以德性的準則成為幸福的有效原因在這個世界上是無法指望的,。于是,,純粹實踐理性在設定至善的時候便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實踐上的二律背反。
  但是,,后者“德性的準則必須是幸福的有效原因”之所以不可能,是因為我們把自己單純思想為感性世界的成員,,從而只受到自然因果律的限定,;然而我們還有權把自己思想為理性世界的成員,從而出于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把自己意志的決定根據單純地置于道德法則之下,,并因此體驗到一種與幸福類似的作為理性世界成員的自足感,。這種自足感源于理性的人作為理性世界的成員單純地按理性規(guī)律(道德法則)行動,從而獨立于一切稟好以及因獨立于稟好而產生的不滿足意識 (否定自己作為感性世界的成員),,由此從這種否定意識中進而到肯定自己作為理性世界的成員,,并因此產生了對自己作為理性世界成員的滿足感??梢?,這種滿足感源于對自己作為感性世界成員的否定,“而它在源頭上就是對自己人格(作為理性世界的成員)的滿足” ,。德行就這樣成為一種享受,,但這種享受類似于幸福但卻不能稱作幸福,因為它不依賴任何情感(幸??偸桥c感性有關),;它也不能稱作洪福,,因為它并沒有完全獨立于稟好與需求(這只有完全理性的存在者如上帝才能做到),不過,,“至少在其意志決定能夠認為自己不受它們(即稟好與需求,,筆者注)的影響的范圍內,于是在至少就其起源而論它與人們僅能歸于至上存在者(完全理性的存在者如上帝,,筆者注)的自滿自足相類似的范圍內,,它仍然是與洪福有相似之處的” 。
  可見,,德行雖然不能必然地和幸福相聯(lián)系,,但至少可以把它與一種類似于幸福或洪福的自足感聯(lián)系起來,;于是,,包含德行與幸福的至善,對有限理性的人來說如果不是不然的,,但至少是可能的,,亦即至少可以成為我們不斷追求卻也只能不斷接近的一個目標。于是,,如果我們設定至善在這個世界中是可以完整地實現(xiàn)的(這種設定從理想層面來說是必需的,,否則至善便不為我們所追求),亦即設定人類意志在理想上是可以完全切合道德法則的,,那么就會必然地要導致三個公設,,“這些公設是不朽的公設,從積極層面來檢視的……自由的公設,,和上帝 的此在,。第一個公設濫觴于與道德法則的完整實現(xiàn)相切合的持續(xù)性這個實踐的必然條件;第二個公設濫觴于對于感性世界的獨立性,、以及依照理智世界的法則決定存在者意志的能力,,即自由這個必然的先決條件;第三個公設濫觴于如下條件的必然性:這樣一個理智世界通過設定獨立不依的至善,,亦即上帝的此在而成為至善” ,。自由(意志自由)的公設即設定人類按其意志能夠自由、自律地依照道德法則行動,,如果沒有這個公設那么人類意志都將不可避免要受經驗的決定因而一切道德都將是不可能的,;不朽(靈魂不朽)的公設,即假設人作為理智世界的成員是超感性的不朽的存在,,否則人作為感性世界成員的局限性以及由此導致的與道德法則完全切合的不可能性將會熄滅人類對至善的任何熱望,;上帝此在的公設即從一個純粹理性的世界中推出一個無上的(即一切條件的總體)和獨立不依的(即不依賴任何條件)上帝,并設定其此在(即實存)作為這個世界和自然本身的原因,,以此來彌補人作為感性世界成員的局限性,,并淡化人對理智世界的陌生感,,于是至善因上帝此在的設定而變得可以為我們所思想得到的了。這三個公設就理論而言可以看作是一種假設,,“但是,,在事關一個確實由道德法則給予我們的客體(至善)的可理解性時,從而在事關具有實踐意圖的需求時,,這個認定能夠稱作信仰,,更確切地說,純粹理性的信仰” ,,也就是說,,從實踐意圖的需求來看,這些公設可以看作是一種純粹理性的信仰,。于是,,至善雖然因人類的局限不能為我們自然、必然地追求到,,但只要我們有了這些理性上的信仰,,至善至少能夠也應該成為我們不斷追求的目標。
  四,、道德自由的實現(xiàn)
  道德自由的實現(xiàn)意指道德自由如何從理論變?yōu)槿祟悅€體具體的實踐,,也就是道德自由如何影響個體的心靈,從而轉化為個體的行為,。在康德看來,,這在道德教育中應該通過引導學生對道德實例的判斷與分析來進行,這可以分為兩個進程,。第一,,使學生依照道德法則對自己以及他人的自由行為進行判斷成為習慣。面對自己以及他人的自由行為,,我們首先質問:“這個行為是否客觀地合乎道德法則,并且合乎哪一種道德法則 ”,。在這個判斷中我們必須注意“把單單為義務提供根據的法則與事實上就是義務的法則區(qū)別開來 ”,,前者是非本質的職責,而后者是本質性的職責,。其次我們要質問:“這個行為是否(在主觀上)為了道德法則的緣故發(fā)生的,,因而它不僅具有作為行為的正確性,而且還具有作為依照準則的意向的道德價值,? ”,,也就是判斷行為的意向是否具有道德價值。通過訓練這類判斷,,我們的理性認識能力就會得到拓展和應用,,并因此使得我們逐漸地對道德法則以及道德上善良的行為產生一種關切,。第二,“在就某些實例生動地描述道德意向時關注意志的純粹性” ,。在對自己以及他人的自由行為進行道德上的判斷與分析時,,我們要訓練自己抵制各種稟好以及伴隨稟好而來的各種情感成為我們意志的決定根據,從而維護自己的意志自由,,保持意志的純粹性,。作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我們在抵制各種稟好與情感對意志的影響時,開始會產生一種痛苦的感覺,;然而由于人的本質是理性的,,因此當我們擺脫了各種稟好的束縛單純讓道德法則成為我們意志的唯一決定根據時,也就因此滿足了我們作為理性存在者的真實需求,。于是,,一旦意志自由在我們心中被認識、體驗到,,我們就會感到一種擺脫稟好而導致的輕松感,,從而實現(xiàn)我們的內在的自由,并進而把這種內在的自由外釋為實踐上個體具體的行為,,從而實現(xiàn)外在的自由,。于是,道德自由便得到了完滿地實現(xià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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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C.D.布勞德.《五種倫理學理論》田永勝 譯 [M] .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4]羅爾斯.《道德哲學史講義》 張國清 譯 [M] . 上海: 上海三聯(lián)書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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