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的前生今世
在勞動法實務中,,“事實勞動關系”是一個重要的概念,。本文將從1995年至2008年勞動法時代和2008年以后的勞動合同法時代,兩個不同的階段來討論“事實勞動關系”的前生今世,。 1995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勞動法》,,其中第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標準,,就是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存在勞動關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 但在實踐中,,由于大多數(sh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們之間卻實實在在地存在管理與被管理,,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實際上存在著勞動關系,。故在實務中,,將此種情況名其名曰“事實勞動關系”,承認其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確認標準是錯誤的,,勞動法律關系確立的標準不是勞動合同的簽訂。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原因是一定的法律事實,。勞動關系產生的依據(jù)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勞動的事實,而不是勞動合同,。 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糾正了勞動法關于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有用工事實,,成為了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標準,。而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再是勞動關系確認的標準。雙方有勞動合同而沒有用工事實,,雙方之間不是勞動關系,;雙方有用工事實而沒有勞動合同,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 綜上,,“事實勞動關系”只是在勞動法時代,,由于立法的錯誤認識而產生錯誤概念。在勞動合同法時代,,已經(jīng)不存在所謂的“事實勞動關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