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債主追債駕車連撞11人獲刑十年去年11月1日,,劉建林在益陽市區(qū)行駛途中遇債主追債,駕車狂奔,,在連撞11人,,引發(fā)多起交通事處后,又執(zhí)刀脅迫他人駕車,,載其離開,,這起惡性交通事故轟動一時。近日,,益陽市赫山區(qū)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劉建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通訊員張躍飛 本報記者全欣 益陽報道 連撞15車,,11人受傷……2010年11月1日,發(fā)生在益陽市桃花侖路口的這起惡性交通事故曾轟動一時,。肇事者劉建林是益陽一公司老板,。檢方指控被告人劉建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車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益陽市赫山區(qū)法院昨日對這起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劉建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但不構成劫持汽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行駛途中遇債主追債 劉建林,,1966年出生,,長沙人,,益陽市赫山區(qū)滄水鋪鎮(zhèn)林芳生態(tài)綜合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0年11月1日下午5點左右,,劉建林行車至益陽市赫山區(qū)長益路桃花侖外貿(mào)路口等待紅燈時,,遇到債權人陳某、肖某,。兩人當即下車敲打劉建林的車窗玻璃,并打開其車的副駕駛和后車門,。劉建林見狀立即駕車闖紅燈,,在路口撞傷一名行人。之后,,劉建林不顧車內(nèi)乘坐人員的勸阻,,高速行駛。從桃花侖外貿(mào)路口至大海棠路段共撞傷11人,,撞壞汽車9輛,,摩托車5輛和電動車1輛。 在車輛無法行駛后,,劉建林拿出一把水果刀下車,,竄上一輛黑色越野車,用刀抵住駕駛?cè)祟i部,,威逼其駕車載其逃跑,。圍觀群眾見狀立即砸碎汽車玻璃,將劉建林當場抓獲,。 19名受害者出示諒解書 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張新彩構成重傷,被害人鐘望明,、鐘羅生,、周連武等7人構成輕傷,被害人周代云,、徐海凡,、胡紅波等3人構成輕微傷;經(jīng)鑒定,,15臺車輛被損金額共計53093元,。 2011年4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檢方認為,,劉建林無視公眾安全,在城區(qū)繁華地帶駕車高速行駛,,沖撞行人和機動車輛,,造成11人受傷、15臺車輛受損,危害公共安全,,以暴力方法劫持汽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車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11名傷者和8名受損車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所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與被告人劉建林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除本案被害人在益陽市中心醫(yī)院和益陽市第三人民醫(yī)院的住院費用以外,,被告人劉建林及其親屬共賠償98萬余元,19名被害人均出具了對被告人劉建林從輕處罰的諒解書,。 不構成劫持汽車罪,,一審獲刑10年 赫山法院昨日對此案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建林在遇到債權人追債的情況下,,未停車與對方協(xié)商處理,,而是駕車逃離,在逃離現(xiàn)場時不顧他人生命財產(chǎn)安全,,在城區(qū)繁華地帶駕車高速行駛,,任意沖撞行人和機動車輛,造成多人受傷,、十多臺車輛受損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對公訴機關就被告人劉建林持刀逼迫女司機開車逃離的行為構成劫持汽車罪的指控,,法院經(jīng)查,,認為被告人劉建林在高速駕車行駛并撞傷多人和多車以后,雖又劫持汽車,,其目的是逃離現(xiàn)場,,侵害的仍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的延續(xù),,其行為不構成劫持汽車罪,。因此,檢察院對被告人劉建林犯劫持汽車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劉建林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最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建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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