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案由?案
由就是案件的名稱,。是案件法律關系的集中反映和表現(xiàn),。你這個案件是什么糾紛,你裁判這個案件將適用什么法律規(guī)范,,只有把案由搞清了,,你才不會適用法律錯
誤。案件一開始僅憑原告的一張訴狀,,也許案由并不會很清楚,,但隨著當事人舉證和法庭調(diào)查的完成,這時一個法官就應當對案由做到心中有數(shù)了,。
二,、如何確定案由?
(1)級別原則,,從四級到一級,;比如房屋抵押糾紛屬于物權糾紛(一級)、擔保物權糾紛(二級),、抵押權糾紛(三級),、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四級),定案由優(yōu)先定為四級的案由
(2)主從只定主,,這與以前不同,,如借款擔保,現(xiàn)在只定借款,;
(3)單獨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按從法律關系如擔保合同糾紛確定;
(4)并列時并列確定案由,,如“健康權與名譽權糾紛”,;
(5)反訴時根據(jù)情形看是否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如起訴要工程款,,反訴該工程質(zhì)量,,這是一個法律關系,還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若起訴要賣房款,,反訴要租賃費,,則定為房屋買賣合同與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三,、法院能否改變當事人訴請的案由,?
當
事人提出一個或幾個訴訟請求,,他的每個請求后面都有一個法律關系的支撐(基礎),,這個法律關系就是當事人的訴請的案由。但問題是,,且不說我們現(xiàn)在所面臨的
是廣大訴訟能力比較低的群眾,,即使高明的律師,他也有犯錯誤的時候,,也會有和法官有不同的認識,。所以往往隨著案件的進展,我們會發(fā)現(xiàn)當事人起訴的這個案由
并不符合本案的事實,,那么這時我們怎么辦,?
這里有幾種情況,我們舉例說明吧,!
第一種:當事人把案由性質(zhì)混淆了,。例如,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是兩個案由,,二者很近似,,但區(qū)別清楚很有意義。因為后者可以適用前者的規(guī)定(在“合同法”287條
有明確規(guī)定),,而前者卻不能適用后者的規(guī)定,。這次中院兩個民庭搞了一個疑難問題解答,對這個問題特別作了明確,。對于家庭居室裝修,,包括一些小規(guī)模經(jīng)營用房
的裝修適用承攬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另外象城鄉(xiāng)居民個人建造自己的住房也屬于承攬合同,。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大家可能會問道,你看最高法院的“案由規(guī)定”在建設
工程合同糾紛下面不是有一個四級案由“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嗎,?這個主要指的是附屬于建設工程合同中裝修內(nèi)容和大規(guī)模的裝飾裝修合同,。
如果有個當事人因建造個人住宅或住宅居室裝修而發(fā)生糾紛,他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起訴,,你就應當把他直接轉變過來,,適用承攬合同的法律規(guī)范。
第二種情況,。由于案件開始事實不清而未能準確確定案由,。
原
告稱有一棵樹,,被告砍掉后賣給別人做成家俱了,原告不知道起訴返還原物,,后來查明事實,,就判賠了一定數(shù)額的錢,這個案件最高就要定為“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
紛”,,不能再按“返還原物糾紛”了,。雖然實際效果沒有什么,但文書中若不改過來,,有點笑話了,。當然,這里面有個程序問題,,那就是,,你查清事實后要釋明,讓
原告變更訴請,,依據(jù)是“證據(jù)規(guī)定”35條,,當然我們實踐中很多忽視了這個規(guī)定。
第三種情況當事人錯把合同糾紛當作物權糾紛,。
原
告與被告簽訂了一個抵押合同,,被告以其房產(chǎn)為原告的債權作擔保,但并未辦理抵押登記?,F(xiàn)原告因債權未再清償而訴請行使抵押權,,對抵押房產(chǎn)價款優(yōu)先受償,被
告抗辯抵押合同無效,,原告不享有合法的抵押權,。這個案件從實質(zhì)上壓根兒不是物權糾紛的抵押權糾紛為什么說不是抵押權糾紛呢?且不說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你
連登記就沒辦,,抵押權根本就沒有設立。現(xiàn)在被告又提出合同的效力存在問題,,案件的實質(zhì)爭議是這個抵押合同,。所以怎么辦?向原告釋明變更訴請,,你若認為抵押
合同有效,,可以訴請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協(xié)助辦理抵押登記,,你的抵押權設立了,,然后你才可以另訴行使抵押權,這里需要說明象這種情況還不能合并審理,,你合并
審理后,,判決被告繼續(xù)履行協(xié)助辦理抵押登記義務,,接著又判原告可以行使抵押權,是不是有點空中樓閣,?但是,,若經(jīng)法院釋明后,你原告堅持不變更,,那就對不起
了,,駁回訴請,但這時的案由仍為抵押權糾紛中的“建筑物抵押權糾紛”,;若變更后,,經(jīng)審理作出判決,,案由就應當定為合同糾紛中的“抵押合同糾紛”,。
第四種情況 以前我們很頭疼的,就是權屬確認與侵權相關聯(lián)時案由的確定,。先
舉一個例子,,有一幢房子,原告,、被告都說屬自己所有,,這時若原告訴請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其,案由應定為“所有權確認糾紛”,;若房子此時被告占有,,原告訴請被
告搬出房屋,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房屋確系原告所有,,支持了其訴請,案由應定為“返還原物糾紛”,;若原告訴請就有兩條,,一是確權,二是搬出,,法院支持后,,則
案由應定為“所有權確認與返還原物糾紛”。
上
面雖然是一個抽象出來的案例,,但決不是在玩文字游戲,。有一個案件,大概原告起訴時是說被告侵權占有房屋,,最后判決書案由定為房屋權屬確認,,二審時我們也沒
注意,后來省院問責辦專門就此事要我們合議庭作出說明,,當時因為承辦人不在家,,我答復省院說侵權必須以權屬確認為前提,,省院的同志當場就義正嚴辭地糾正
我,審理思路不能替代案由確定,。
在
審判實踐中我們常常遇到那種侵占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原告往往說被告在其宅基地使用權上建房,,而被告則說這是它的宅基地使用權范圍,,此外還有
村、組之間因土地發(fā)生的此類糾紛,。此類案件往往一經(jīng)審理,,土地權屬不清,要么是國土部門發(fā)證重合,;要么是證書所載四止邊界不清,;要么是雙方都沒有證,政府
部門也沒有書面處理的決定,;這類案件爭議的實質(zhì)是權屬爭議,,而《土地管理法》16條說得很清,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發(fā)生爭議,,先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由政府部門處理,,因此我們處理往往是駁回起訴,,這個處理是正確的,這類案件案由直接定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或“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就可以了,。
第五種情況 侵權與違約競合時當事人選擇了一種,。這個因當事人有選擇權,人家造什么,,你就定什么,,不能改變。但切記定什么案由就適用什么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切莫適用法律時混亂不清,,讓當事人、代理人抓住,,糾纏不休,。
這
里我想附帶說一下,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客運合同與事故侵權賠償競合時的選擇問題,。我們應當樹立這樣一種思路,,即盡可能引導當事人按侵權案件來處理。當然大
家有選擇權,,人家一定要以客運合同違約起訴,。你也不能拒絕,,但也必須明確。①按違約起訴時,,必須是受害人未死亡,,受害人已死亡的,合同一方主體已經(jīng)消滅,,
客運合同又不同于一般的財產(chǎn)性合同,,繼承人可以繼承合同中的權利;②按違約時,,不存在精神撫慰金的問題,;③按違約時,原告只能是受害人本人,。而且按違約
時,,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也會面臨法律上的尷尬境況。
以上說的,,只是我們審判實踐中常見的一些情形,,這里再重申一次,確定案由很重要,,但其重要性并不在于案由本身,而在于你找到了一條明晰的適用法律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