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是公司的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確認股東資格無論是對于投資者還是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來說都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公司法實踐中發(fā)生的大量與公司股權相關的案件中,,股東資格的認定是經常涉及的問題,,因此正確認定股東資格成為有效解決此類糾紛的前提條件。為解決這一難題,,我國《公司法》和一些地方立法都對此問題有所規(guī)定和嘗試,。
我國1993年《公司法》第31條只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但對于股東名冊的對于股東資格的認定及效力問題并沒有做出規(guī)定,。2005年《公司法》第33條不僅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置備股東名冊的法定義務,還規(guī)定了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肯定了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雖然2005年《公司法》較之于1993年《公司法》對于股東資格確認問題已經有了實質性的進步,,然而還不足以解決司法實踐中所遇到的各種各樣的問題。因此一些部門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和自身的情況對于此類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14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中第11條、第12條,,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制定的《關于公司糾紛、企業(yè)改制,、良資產處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難問題的處理意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26、27,、28,、29條都對股東資格認定、股權確認和股權轉讓問題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
英美法系各國的立法,一般均規(guī)定在沒有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將股東名冊的記載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重要依據(jù),。依英國公司法規(guī)定,,只有登記到股東名冊,才能成為實際股東,。即使簽署公司章程的人也要在公司注冊時登記入冊,。英國《1985年公司法》第22條規(guī)定,在公司章程大綱內簽署的股份認購人,,須當作己同意成為公司的成員,,并須在公司注冊時作為成員記入公司的成員登記冊。所有同意成為公司成員,,而其姓名已記入成員登記冊的其他人士,,均為公司的成員。同為英美法系國家的美國,,也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美國示范公司法》第1.40條第22項,,在解釋什么是股東時規(guī)定,那些公司登記簿上記載的股份持有人當然的視為公司的股東,。由此可以看出,《美國示范公司法》中規(guī)定股東資格由公司登記簿來確認,。
(二)大陸法系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
大陸法系各國的立法,,確認股東資格一般均涉及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個方面的問題。在德國,,出資人要成為股東,,必須向公司繳納基本出資,同時該內容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董事在商業(yè)登記時還要提交一份記載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的股東名單,。股東讓與出資額需要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對于公司只有已經向公司中報取得出資額并同時證明出資額移轉的人才視為取得人,。[1]韓國法規(guī)定,,社員要繳納出資或者交付實際出資的標的,由社員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要記載各股東姓名和出資額,。[2]同時,,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數(shù),是向公司主張股權的要件,,被記載的人沒有必要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股東。[3]在股權轉讓中,,如果不經名義更換不得對抗公司,。即使股權已被轉讓,,受讓人不進行名義更換,在與公司的關系中轉讓人仍然是股東,。[4]日本法規(guī)定,,股東名冊具有確定的效力,即使有人受讓股份而成為實質上的股東,,只要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就不等對抗公司,在與公司的關系中,,只能將登記在冊的股東作為公司股東對待,。另外,凡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中登記的股東給,,無須證明其是否為實質上的股東,,也可行使權利,此為股東名冊的授予效力,。[5]我國學者認為,,股東資格的認定需要符合兩個要件:一是向公司出資或認繳出資;二是將股東姓名或名稱記載在相關文件上,。[6]
綜上可對大陸法系主要國家股東資格認定問題的處理窺見一斑,。雖然大陸法系國家在認定股東資格時會考慮實質和形式兩方面要件,但多數(shù)國家都對實際出資與股東資格取得和認定的關系規(guī)定較寬松,。在德國不用全部繳納出資亦可取得股東資格,,而在韓國、日本等國家也以股東名冊上的登記為準,。同時,,這些國家法律都十分重視具有公示力的形式要件,要么以形式要件為認定標準,,要么賦予形式要件以優(yōu)先效力,。另一方面,又將實質要件作為衡平性認定標準,。實質要件往往涉及公司和股東之間的內部關系,,涉及當事人之間的有關協(xié)議,如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約定等,。這些協(xié)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即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一)股東資格確認的原則
1、公示與外觀原則
公司法特別強調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的貫徹,。所謂公示主義,是指公司應將與交易相關的重要事實,、營業(yè)及財產狀況以法定的形式予以公開,,使交易相對人周知并免受不測之損害。所謂外觀主義,,是指以行為的外觀為準,,確定行為所生之效果,。外觀主義的目的在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
對于公司內部而言,,股東資格是否存在取決于股東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及認繳出資的行為;但對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在與公司交易時,,通常是通過公司的外觀特征來了解公司的狀況,,并作出相應的決策,,因公司外觀特征不真實而產生的交易成本和風險不應由相對人承擔,。根據(jù)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公司應當進行商事登記,,其目的在于產生公示效力,"即凡經登記的內容,,應當推定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根據(jù)根據(jù)登記事項所為的行為,,應當有效。"[7]因此,,在確認股東資格時,既要考慮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更要考慮公司對外的形式性和公示登記的情況,。
2,、公司維持原則
公司維持是指應確保公司作為健全組織體的存續(xù)和發(fā)展,??梢哉f,,這是貫穿于整個公司法的基本精神,。[8]現(xiàn)代經濟生活中,公司作為一種典型的社團,,所涉及的利益主體多,法律關系也十分復雜,,其有效存續(xù)和健康運行是整個市場經濟穩(wěn)定,、有序發(fā)展的基礎。因此在認定股東資格時,,應當盡可能保持公司內外部各種法律關系的相對穩(wěn)定,,瑕疵能夠不正的應當允許其不正,能夠認定有效的不輕易使之無效,。這也就要求我們對股東的資格不應當輕易否定,,能夠肯定的盡量予以肯定,。
3、利益平衡原則,。
股東資格確認涉及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等多方主體的利益,,其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屬于交易制度范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屬于公司制度范疇,。公司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以其自身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投資承擔有限責任,,而對債權人言,,能作為其債權擔保的,,只是公司本身的財產,,而這些財產又依靠股東組成的管理機構進行運作和處理,。因而對于公司財產,,相對于債權人而言,股東更有優(yōu)勢,。在確定股東身份時,,就有必要綜合平衡各方利益,要注意保護善意第三人和弱勢方利益,。認定股東資格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維護交易制度,又要維護公司制度,,使兩種制度的功能都得以充分實現(xiàn),。[9]
4、自由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公司法是具有強制性,,"既具有組織法又有行為法特征,。" [10]公司法的強制性體現(xiàn)了國家的意志和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設立不僅涉及公司的設立者,、內部股東或當事人的利益,更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相對人或債權人的利益,為了保障這些外部主體的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必須將公司法的一些制度和規(guī)則強制化。同時公司法作為私法,,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是其基礎,當事人可以改變或變通某些法律規(guī)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可以排除法律的使用,,股東協(xié)議或章程優(yōu)先。因而在股東身份認定中,,應注意將私法自由與公法強制相結合,。
5、禁止規(guī)避法律原則
我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投資領域,、投資主體、投資比例,、股東人數(sh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如黨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不得經商辦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50人,,中外合資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的投資方向受限,,等等。在公司設立和經營的過程,,有些出資人可能基于某種利益考量通過規(guī)避法律的來謀取經濟利益,。公司對現(xiàn)代的經濟生活意義巨大,其行為不僅對公司內部產生影響,,也有可能影響到公司外部,。因此,在認定股東資格時應當對這些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加以規(guī)范和制裁,,為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創(chuàng)造條件。
(二)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
股東是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并記載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上的人,。由此可見,,股東資格的確定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公司股份;二是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被記載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 [11]前者是認定股東身份的實質要件,;后者是認定股東身份的形式要件。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在認定股東資格時應綜合考慮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等方面,。不能僅以其中一個實質或形式要件來認定。
1,、實質要件
就實質要件而言,,股東資格的取得必然是基于對公司的出資,未出資者不能取得股東資格,,公司作為資本型企業(yè),,股東出資是其成立的基礎,因此,,股東向公司出資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基礎條件,。對股東資格的認定首先要看該股東是否實際向公司注入資金。實際注入資金的方式可能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是股東所認繳的出資;在繼受取得股東資格的情形,,對公司資金的注入是由原股東完成的,,這種先注入的資金因為繼受行為而轉換為繼受人注入的資金。因此,,當就某個股東資格的認定發(fā)生爭議時,,首先應該考慮的是該股東是否向公司出資取得了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但是,,無論爭議股東是否具備出資要件,,都不足以認定或否定其股東資格,,還要考慮若干形式要件是否具備。實質要件包括實際出資,、出資證明書,、實際行使股東權利、股權轉讓,、股權贈與,、股權繼承以及以法律文書而為的強制轉讓等行為。
2,、形式要件
從形式上講,,投資人因向公司投資而成為股東的,必須借助于外觀形式才能得以表彰,。取得股東資格的形式條件是指股東資格為他人所認知和識別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記載、股東名冊的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等,。
(三)股東資格的證明方式
1、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要求設置的記載股東及其所持股份的簿冊,。[12]公司必須置備股東名冊,,已經成為各國立法的通例。而且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中還規(guī)定了不置備股東名冊應當承擔的責任,,我國《公司法》中雖然沒有規(guī)定不置備股東名冊的法律責任制度,,但在本司法解釋第29條中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一般而言,,股東名冊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置備的重要法律文件,,至少發(fā)生如下三個方面的法律效力。
(1)權利推定效力
權利推定的含義為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推定為公司股東,。也就是說,股東僅憑該種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股東,,并以此依據(jù)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無需向公司出示出資證明書或者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在英美法系國家,,任何取得公司股份的人只有在其姓名記入股東名冊時,,才能成為股東。公司只與登記在冊的股東打交道,,哪怕該股東的股份已經轉讓給他人,,在受讓人未登記于股東名冊之前,公司可以認為名義所有人是股份的惟一所有人,。 [13]大陸法系亦是如此,,在德國,,與公司的關系上,只有在股票登記簿上登記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 [14]
但是,股東名冊只是一種證權文件,,不具有創(chuàng)設權利的效果,。因此,只要異議者能夠成功地證明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不能享有實體權利,,他的股東資格就會被否認,。
(2)對抗效力
權利人以合法的原因及方法受讓股權,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仍然不是股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權。 [15]這就是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它是權利推定效力的自然延伸。股東名冊推定效力的必然后果是,,凡是未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均不能視為公司股東。因此,,當股東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時,,如果沒有及時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記載,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仍視為股東,,即使受讓人在實質上已經具備了股東的條件,。 [16]
(3)免責效力
股東名冊推定效力的另一必然后果是,公司只將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視為股東,。一旦公司將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認定為股東,,那么該人即享有股東所享有的一系列實體權利,即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不是真正的股東,,也可免除公司的責任,。公司也沒有義務查證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僅向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名義上的股東履行各種義務即可,。譬如,,會議的通知,股利的分配,,表決權的認定,,新股認購權的認定,均只向股東名冊上的股東為之,,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并非真正的股東,,公司也可免責,。但如果公司明知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為非真正股東,公司也可免責,。
總的來說,,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的內部文件,其效力主要及于公司和股東之間,?;诠蓶|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可以被認定為公司的股東,,否認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之權益的人要承擔舉證責任,。通常情況下,公司只需對在冊的股東履行義務,。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本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股東名冊未予記載或記載錯誤時,,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確認效力大大削弱,,需要結合其他證據(jù)來確定股東資格。
2,、出資人與公司約定并且其他股東予以認可
出資人可以和公司就股東資格的相關事項作出約定,,公司可以依照約定認可出資人的股東地位。這種約定是在當事人平等,、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訂立的,,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xiàn),因此具有一定的證明效力,。但是因為其只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約定,,不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除該約定的當事人以外,,其他人很難了解到約定的內容,,所以在認定股東資格的時候,此種約定作為證據(jù)的證明效力具有局限性,。因此不足以獨立證明并確認股東的資格,,需要與其他證據(jù)配合使用,即同時需要其他股東對出資人的股東資格予以認可,。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公司股東的人數(shù)較少,股東之間相互了解信任,。在公司設立時,,公司章程就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并簽名蓋章,報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后方能正式生效。在股權轉讓時須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因此,雖然出資人與公司就股東資格存在約定,,但基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還需要其他股東對出資人的股東資格予以認可,才能取得該公司的股東資格,。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由設立公司的股東制定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guī)則,。 [17]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須置備的法定文件之一。公司章程對公司內部成員,,包括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即對內具有約束力,對外則具有公示的效力,。
公司章程對與股東資格確認的重要意義得到普遍認可,。 [18]因為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并記載了有關公司的主要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等,股東要在公司章程中簽字并蓋章,。在公司設立時,,公司將章程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轉讓股權時要變更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據(jù)此,,公司章程不僅表明了出資者向公司出資,有作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公示的作用,。所以,公司章程所記載的有關股東身份的內容可以作為確定股東資格的依據(jù),。
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確認效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時,發(fā)起人要簽署公司章程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登記,,公司章程對發(fā)起人的股東資格的證明效力是恰當?shù)?。但在繼受取得股東資格的情形,,公司章程不可能隨時對股東進行準確記載。如因轉讓,、贈與,、繼承等原因取得股東資格的情形,均須變更公司章程,,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在實踐中,這個程序相對復雜,、繁瑣,,可能性較小。
4,、實際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人合性與資合性的集合體,,其資合性決定了履行出資義務是獲得公司股東身份的基礎性條件。出資既是股東的義務,,也是其取得股權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根據(jù),。根據(jù)民商法權利義務相統(tǒng)一原則,股東享有權利,,就應承擔義務,,股東既享有股權,就應承擔出資的義務,,出資實質上是股權的對價,,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東的身份和資格,必以對公司的出資承諾為前提,,而要獲得實際的股東權益,,則應以出資義務的實際履行為前提。 [19]如果出資人按規(guī)定實際履
行了出資義務,,那么可以作為證明其具有股東資格的一個重要證據(jù)使用,,但是在實踐當中出資人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或者隱名出資、瑕疵出資的情形中,,實際出資與股東資格的關系非常復雜,,但它同時也反映出實際出資與股東資格的重要關系。雖然實際出資與股東資格之間的關系并不很確定,,但是實際出資至少可以作為認定股東資格的證據(jù),,與其他證據(jù)配合使用?!侗本└咴阂庖姟芬约啊督K高院意見》等的相關規(guī)定均表明實際出資對股東資格的認定有一定的意義,,需與其他證據(jù)結合使用。
那么是否就因為出資人未按規(guī)定實際履行出資義務而取消其股東資格呢?我國《公司法》對此有相關規(guī)定,。第26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梢姡F(xiàn)行公司法規(guī)定了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這也就意味著,,法律并不要求股東出資與股東資格必然相聯(lián)系,互為條件,,或者說,,法律允許股東出資與取得股東資格相分離。 [20]第28條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梢?,股東有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當出現(xiàn)瑕疵出資的情況時,,要繳足出資額,,并且要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并沒有涉及到取消股東資格的問題,。
5、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憑證,,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的文件,,是一種權利證書。 [21]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第32條的規(guī)定,,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理論界對出資證明書能否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證據(jù),,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否定說認為,出資證明書只是物權性憑證,,只能證明出資人已向公司出資,,不能證明其與公司之間存在成員關系。 [22]因此,,出資證明書不能單獨成為股東資格的證明文件,。肯定說認為,,從內容和作用來看,,出資證明書具有出資憑證的性質,對于證明股東出資具有無可懷疑的證據(jù)力,。進而,,出資證明書具有證明股東資格的效力。否定說忽略了這樣一個問題,,即出資證明書是公司成立以后公司向股東簽發(fā),,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換言之,,簽發(fā)出資證明書,,是公司對于出資人股東地位的承認。因此,,出資證明書不僅僅是物權憑證,,更可以作為股東資格的憑證。 [23]
出資證明書應當具有證明股東資格的效力,。由于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fā)的證明其出資的證書,,而向公司出資者在公司成立后即為公司股東,所以,,出資證明書可以表明設立人已經履行了繳付所認繳的出資的義務,,其持有人已經成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理應享有股權,。股東若轉讓股權,,必須同時轉讓出資證明書。
實務界對股東出資證明書的態(tài)度比較一致,?!侗本└咴褐笇б庖姟?、《江蘇高院意見》及《陜西高院處理意見》等均將出資證明書作為認定股東資格的證據(jù)之一,但需要與其他證據(jù)結合使用,。
當然,,除了以上幾種主要證明方式外,實際行使股東權利,、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權贈與協(xié)議、法律文書,、股權繼承等也是證明股東資格的重要方式,。
(四)股東資格認定的具體規(guī)則
基于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認定標準的理論分析和我國《公司法》以及本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認定應遵循下述具體規(guī)則:
第一,,優(yōu)先適用股東名冊等形式要件,。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名冊具有當然的推定效力,。股東可以根據(jù)股東名冊的記載主張股東權利,,而公司也是依據(jù)股東名冊的記載履行通知和分配利潤等義務。在股東名冊沒有記載或記載錯誤的情況下,,股東也可以依據(jù)其他形式要件主張權利,,這些形式要件包括工商登記、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
第二,,賦予具備實質要件的當事人可以主張變更形式要件的權利。此處實質要件包括實際出資和實際享有股東公權利,。
第三,,在公司與股東內部,認可公司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之間涉及股東資格的合法約定,。前述約定包括公司與出資人就股東資格作出的約定,、股權轉讓協(xié)議和股權贈與協(xié)議。
第四,,當然認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繼受取得的情形,,包括股權繼承和依據(jù)法律文書強制執(zhí)行而取得的股權
對于依法正常運轉的公司而言,,依據(jù)以上幾種證據(jù)中的任何一種來確認股東資格,,得出的結論應當是一致的。然而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公司運轉不規(guī)范或處于非正常狀態(tài),,公司未按規(guī)定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或沒有置備股東名冊,,或公司登記,、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對公司股東的情況記載不完全一致,,所以完全符合以上全部證據(jù)的股東很少,,往往股東只是符合了其中一部分證據(jù),這就涉及到在實質證據(jù)與形式證據(jù)沖突時應如何認定股東資格的問題,。
無論是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都可以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jù),,如果兩者相符,那么都可以作為認定股東的資格的證據(jù),,也就不會存在有關股東資格的爭議,。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相沖突時,無論是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均不能絕對地成為確認股東資格的證據(jù),,單純的形式要件標準或者實質要件標準在實踐中都是站不住腳的,,應當結合具體情形,選擇最為恰當?shù)囊鳛檎J定股東資格的證據(jù),。
(一)形式要件優(yōu)先適用,,實質要件個別適用的原則。
在認定股東資格的過程中,,傳統(tǒng)見解認為,,實質要件較形式要件更為重要,形式要件只是實質要件的外在表現(xiàn),,或者說是對股東出資事實的一種記載和證明,;通說認為,根據(jù)爭議當事人的具體構成,,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別適用于公司內部和外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近年來有學者認為,應當按照形式要件優(yōu)先適用,、實質要件個別適用的原則,。 [24]如《陜西高院處理意見》中這樣規(guī)定:"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發(fā)生的股權糾紛,一般應以股東名冊作為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jù),;對當事人均為股東的,,則應側重審查投資的事實;在第三人對公司股東的認定上,,則應主要審查工商登記,,因為工商登記對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東資格的功能,第三人基于對工商登記的依賴作出商業(yè)判斷,。"但本司法解釋明確賦予了股東名冊的優(yōu)先適用的效力,,只有在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股東名冊未予記載或記載錯誤的情形下,,才能依據(jù)其他的證據(jù)確認股東資格,。可見,,最高院在制定本司法解釋時采用意見與近來的學者基本一致的意見。
之所以采用形式要件優(yōu)先適用,、實質要件個別適用的原則,,其原因可以追溯至公司的團體法性質,。各國立法在團體法領域都貫穿表示主義的立法理念,這種理念也體現(xiàn)在對股東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中,,如公司立法一般都規(guī)定股東的法律行為采用決議或共同簽署章程的形式,這種團體性法律行為不僅具有要式主義外觀特征,,而且都要求經過一定法律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因而具有公示性。這與個人法明顯不同,。眾所周知,,表示主義與形式要件相一致。因此,,形式要件優(yōu)先適用符合現(xiàn)代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其次,,形式要件優(yōu)先適用與公司法追求的價值目標相適應。公司法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團體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公司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交易安全與效率,。團體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要求公司設立,、存續(xù),、成員構成應保持適當穩(wěn)定性,這是交易安全的基礎。由此可見,,正是因為公司法作為團體法具有上述公示與外觀主義特點,在認定股東資格時,,應優(yōu)先考慮公司對外的形式性,、外觀性,重點審查股東應具備的形式要件。
但是在實踐中不可避免會出現(xiàn)股東未記載于形式要件之中的情形,,如出于合法原因而采取隱名方式投資公司,、因增資而加入的股東正在申請股權登記,,股權轉讓后受讓人未被登記或登記申請被無理拒絕,因管理混亂未將股東記載于公司有關文件,,甚至公司未置備有關文件,,等等,。此時,如果一味要求按照形式要件確認股東資格,,不僅會導致出資人遭受不公平待遇,,而且也不利于構建公司的穩(wěn)定,,還有可能妨害交易安全,、擾亂交易秩序。因此,,確認股東資格時,,盡管形式要件應優(yōu)先適用,但并不是說不需要考慮實質要件,,在有些情形下仍有個別適用的必要,。
(二)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工商登記的效力比較分析
形式要件優(yōu)先適用原則是一種總體把握,,具有原則性的指導意義。如果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記載不一致的情形,,在實踐中可以參考以下原則:
1、優(yōu)先適用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股東名冊記載的人應是股東,。包括對原始出資人,、新加入的出資人和股權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認定。 [25]如果認為股東冊記載有誤或者存在漏記等情況,,相關權利人應當中請公司予以補正或變更,。在此之前,處理公司事務仍以股東名冊為準,,即股東名冊針對股東和公司均有約束力,。 [26]如果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guī)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繼受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以實質要件能夠證明股東身份的,如已當選已經實際享有并行使股權,,可以認定具有股東資格,。只不過,這種情況下主張自己的股東資格要負舉證責任,,且一般須通過訴訟程序予以救濟,。
2、依公司章程可以認定發(fā)起人的股東資格
公司章程由參與公司設立的股東共同簽署,,表明簽署者愿意成為公司成員并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公司成立后,,簽署公司章程的人成為公司股東,。因此根據(jù)公司章程作為確認發(fā)起人股東資格的證據(jù)是合理的,。一般情況下,,公司章程沒有記載,,發(fā)起人股東資格不能得到認可,。當然,,這并不絕對,存在例外情況,,即股東名冊記載了發(fā)起人股東的信息時,應依股東名冊記載進行確認,。
3,、工商登記的對抗效力
工商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出資人未經工商登記或股東轉讓股權后未變更工商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一般情況下,,公司外的第三人可以此為據(jù)認定股東。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如果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工商登記虛假或有誤的,其主張則不能被支持,。
總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認定歸根結底是一個法律理念的支配問題,即其相關制度安排不但凸顯了對違法行為的校正,,對形式要件和實質要見的取舍,,對以公司為中心的多元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的平衡更是體現(xiàn)了法律對與股東資格有關的證據(jù)予以明確的效力界定和效力排序,,對負有法律義務之主體的責任追究和受害人的權利救濟,。
面對如此復雜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要求,對此,,雖然我國新的公司法規(guī)定了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的效力內容,但仍顯得相對比較薄弱,,再多的學術討論和法院判例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立法工作任重道遠。
【作者簡介】
張振亞,,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注釋】
[1]杜景林盧堪譯:《德國股份法·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德國公司改組法·德國參與決定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吳日煥譯:《韓國商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李哲松:《韓國公司法》,,吳日煥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頁,。
[4]李哲松:《韓國公司法》,,吳日煥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254頁,。
5吳建斌《最新日本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頁
[6]施天濤著:《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一231頁
[7]趙中孚:《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09頁。
[8]王保樹:《中國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頁。
[9]周茂青:《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的認定》福建財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2期,。
[10]范健,、蔣大興:《公司法論》(上卷),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6-70頁,。
[11]施天濤:《公司法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頁,。
[12]施天濤:《公司法學》法律出版社2006第231頁
[13]毛亞敏:《公司法比較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頁,。
[14]參見《德國股份法》第67條。
[15]李哲松:《韓國公司法》,,吳日煥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頁,。
[16]施天濤:《公司法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頁
[17]趙旭東:《公司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頁
[18]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載蔣大興主編:《公司法律報告》第1卷
[19]趙旭東:《公司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頁
[20]周友蘇:《試析股東資格認定中的若干法律問題》,法學,,2006(12)
[21]趙旭東:《公司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31頁
[22]蔣大興:《公司法的展開與評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5一446,493頁,。
[23]劉閱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認定的法理分析》,《人民司法》2003年第12期,,第43頁
[24]蔣大興:《公司法的展開與評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96頁
[25]周友蘇:《新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8頁
[26]王東敏:《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對股權確認的意義》,《人民司法》2006年第8期,,第77頁,。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