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工作應當由法醫(yī)進行,;無法醫(yī)的,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人員進行,;傷情復雜的,,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委托其他專業(yè)傷殘鑒定機構進行。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nèi),,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醫(y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nèi)評定傷殘等級,。
具體操作: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后,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鑒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nèi)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15天內(nèi)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guī)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
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jīng)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nèi)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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