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是關于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所涉及的債權請求權的時效起算點問題。合同如果約定了明確的履行期限是沒有問題的,,恰恰實務當中經(jīng)常會遇到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應該盡量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填補合同約定當中關于履行期限約定的空白。解決的辦法就是《合同法》第61條,、62條,。根據(jù)第61條、62條規(guī)定,,合同履行期限確定的補救方式有三種:第一種,,事后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補充;第二種,,按照交易習慣確定,;第三種,隨時履行,。根據(jù)《合同法》上述規(guī)定我們區(qū)分了兩種期限:一,、根據(jù)當事人事后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就好辦了,,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我們設定了時間的起算點,,從權利人第一次向義務人主張權利時,,義務人是否同意履行,我們又規(guī)定了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要給予當事人一定的寬限期,。根據(jù)給予寬限期的時間點起算,,也就是《合同法》第62條第4項中所說的要給當事人必要的準備時間,我們沒有用必要的準備時間而用了寬限期,。寬限期來源于法理上的一個用詞,,在《擔保法》司法解釋中已經(jīng)用了這個詞。寬限期事實上就是當事人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二種情形是時間點,,如果權利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當時就拒絕了,,這時候你再給義務人寬限期就毫無意義,,沒有必要從寬限期經(jīng)過之后再起算,而是從拒絕之日起算時效,。 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于一年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講的是在合同撤銷中所設的撤銷合同請求權、返還財產(chǎn)請求權,、賠償損失是否適用時效,,以及起算點如何確定的規(guī)定。我們分了兩款:第一款,,事實上是指引性條款,,也可以說是重復性條款,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大家都知道,,《合同法》第55條一年的期限不是時效期間,而是除斥期間,,但是實務當中許多當事人或者律師有意,、無意的用第55條中規(guī)定的一年時間進行訴訟時效的抗辯,我們索性加上一個條款,,如果用一年除斥期間進行時效抗辯是不支持的,。在制定這個條款過程中我們有這樣幾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撤銷之后的返還財產(chǎn)屬于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所以應當適用時效;第二種觀點認為返還財產(chǎn)的請求應該是物權請求權,,不應該適用,;第三種觀點認為要區(qū)分標的物,如果是特定物,,屬于物權請求權,,就不適用,如果是不特定物就適用,,條文當中沒有明確返還特定物不特定物,,沒有區(qū)分,指的是所有財產(chǎn),,事實上采用了第一種觀點,。這里的返還財產(chǎn)屬于返還不當?shù)美埱髾?,所以應該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 賠償損失請求權是債權請求權,我們認為是基于締約過失的請求權,,所以應該適用,。合同被撤銷之前,不會出現(xiàn)返還不當?shù)美那樾?,賠償損失也只有在合同撤銷時候才產(chǎn)生,,請求權的時效應該從撤銷之日起算。行使合同撤銷權時,,合同當中約定的債務的訴訟時效已經(jīng)屆滿,,能不能以此抗辯權對抗撤銷合同請求權和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請求權,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認為,,行使撤銷權是當事人知道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等等情形后在一年內提出的,,與合同債的時效沒有關系。而且合同約定的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在合同有效前提下,,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請求權是基于合同被撤銷產(chǎn)生的,,如果當事人提出這樣的抗辯,是不應該給予支持的,。但是我始終覺得合同撤銷以及撤銷之后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這一條規(guī)定的沒有意義,,第二款規(guī)定合同撤銷之后兩年,不排除會有的當事人先到法院請求撤銷合同,,然后在兩年之內請求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的情形,訴訟當中一般都是撤銷,,后邊緊跟著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在這樣的訴訟當中,這一條的規(guī)定還有意義嗎,? 第八條規(guī)定了不當?shù)美埱髾鄷r效期限的計算。不當?shù)美埱髾嗟男惺挂蟽蓚€條件:一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shù)美聦嵉拇嬖?;二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益人,。這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時效才能起算。討論過程中有人提出只具備這兩個條件還不行,,還要有一個情形,,就是權利人要向不當?shù)美酥鲝垯嗬麜r候遭到拒絕,這時候權利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到損害,,時效期間應該從這時候起算,。如果這樣的話,權利人就可以長久的不主張權利,,時效期間長久不起算,,對交易秩序是有影響的。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chǎn)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涉及無因管理法律關系中訴訟時效期限計算的前提,是要有管理行為的存在,。我們認為管理行為還要結束,,如果不結束,管理費用和損失不能確定,,要有管理行為存在,,管理行為要結束,時效期間才可以起算,。管理人還要知道本人的存在,,如果你不知道本人是誰,就沒辦法起訴,,管理行為結束和知道本人存在是兩個要具備的條件,。這兩個條件的具備要以知道后一條為準。 第十條第(一)項,,關于發(fā)出和到達,。在傳統(tǒng)民法理論當中意思表示何時生效有四種觀點或者說有四個標準:一個標準是表意,只要具備了意思表示的外形就可以,;第二種是發(fā)出,,表意人要把你的意思表示置于可控制的范圍內;第三種到達相對人,;第四種是了解,,不但要到達相對人,還要讓相對人明確的知曉,。我們認為表意和了解兩種情形對一方當事人而言過于嚴格,,會出現(xiàn)不公平的情況。我們的標準是發(fā)出和到達,,但是發(fā)出和到達哪一個更能體現(xiàn)立法的本意呢,?我們知道時效中斷的制度是訴訟時效障礙制度,是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不僅確定和維持了權利,,并且希望自己的權利能夠得到實現(xiàn),所以時效期間經(jīng)過的事實基礎不復存在,,時效期間應該重新起算,。時效中斷目的在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同時權利人主張權利是有相對人意思表示行為,。該意思表示只有到達對方特定的相對人才能知道你在主張權利,,明確的維持權利的效力才能發(fā)生。如果相對人不知道你在主張權利,,我還以為時效在經(jīng)過,,到某個時間點時效期間可能就屆滿了,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讓相對人知道,,我們采取了到達主義觀點,。在權利人主張權利時候,如果面對面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發(fā)出和到達同時完成,,不存在爭議。爭議的情形在于我們采用信件,、電郵,、傳真等等方式,,在這種情況下中斷點到底是什么?一般情況下,,我們的到達指的是實際到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應該是推定到達。比如發(fā)出郵件,,只要地址正確就應該視為到達,,還有公告,也許當事人并沒有實際知曉,,但是我們推定到達,。我們采用到達主義應該是廣義上的到達主義。 第十條第(二)項,,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的情形,,包括口頭和書面二種方式。在第一項里規(guī)定的是書面情形,,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送交主張權利的文書,。在這一條里主要是簽字和蓋章的問題,根據(jù)傳統(tǒng)的民法原理,,義務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就視為簽收,問題是哪些主體簽收有效,。我們參照《民訴法》第78條,、《民訴法意見》81條,司法解釋第二款內容做出了明確的解釋,,并不是義務人任何一個家庭成員在文書上簽字蓋章都有效,,我們明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負責收發(fā)信件部門很重要,,我們往往到一些部門送達只有一個看門老頭,,之前經(jīng)常碰到這樣的爭議,交給了傳達室,,收件人不認可,。我們明確化,只要有收發(fā)信件職能就有效,。除了自然人本人之外還有同住的親屬或被授權主體,,我們加了兩個限定:一個是同住,比如他是我兒子,,但是我們住在兩個不同住所,,這種情況也不行;還有一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也是無效的,。在實務當中還存在一種情形,就是義務人拒收,。在這種情形下怎么辦,?第一項里最后一句話,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要有其他證明,,比如現(xiàn)在很多當事人在用公證送達的問題,我們認為無利害關系人第三方證明也可以視為送達有效,。 另外,,還有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的問題。一,、關于信件,。如果義務人拒收,通常以郵局的回執(zhí)為據(jù),,這樣必須掛號,,甚至雙掛號,在沒有回執(zhí)的情況下怎么辦,?當事人往往只提交交寄憑證,,我們給了寬松解釋,基于對郵政服務正?;侠硇刨?,應該推定郵件是到達義務人的。正常情況下郵政服務應該送達,,但是實務當中也遇到了一些情況,,雖然交寄了但是并沒有收到,發(fā)現(xiàn)交寄地址寫錯了,,如果是發(fā)信人的責任,,就不能認為到達,如果是義務人提供的地址錯誤,,或者提供地址之后搬家了,,這個責任還是應該由義務人承擔。還有一個情形,,如果義務人能夠證明你收取的信件當中根本沒有催收內容,,也不應該認為到達。二,、關于數(shù)據(jù)電文,,主要根據(jù)《電子簽收法》第11條規(guī)定,,也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義務人指定了特殊的接收系統(tǒng),如果向這個系統(tǒng)發(fā)出,,而且進入了,,就應該視為有效;另一種方式是如果沒有指定特定的系統(tǒng),,進入義務人任何系統(tǒng),,發(fā)出無數(shù)信件,以首次發(fā)出的時間為有效,。 第十條第三項,,金融機構的扣繳欠款,從義務人帳目里扣繳欠款的本息,,實際上是抵消行為,。抵消分為法定和約定兩種情形。金融機構依法進行扣繳行為,,應該視為中斷,,需要指出的是已經(jīng)抵消的部分債權,根本不是本項所指的對象,。因為已經(jīng)抵消了,,就不存在時效中斷問題了,這里指未被抵消的部分,。金融機構扣繳欠款本息和到達主義是什么關系呢,?金融機構扣了你的錢,所有人怎么樣才能知道呢,?是否必須要求金融機構有通知義務呢,?我們認為不能苛刻金融機構,因為帳戶和帳戶里的財產(chǎn)所有權屬于權利人,,扣繳行為發(fā)生后,,意思表示已經(jīng)到達了,我們應該推定所有人應當知道,。銀行扣繳的本息抵消的債務可能已經(jīng)過了訴訟時效,,扣繳行為是否有效,這是一個捎帶的問題,,我們認為可以通過不當?shù)美V訟解決,。 第十條第四項,當事人下落不明情況下的公告,。這項規(guī)定起因來源于我們關于處置金融資產(chǎn)公司收購、管理,、處置不良貸款司法解釋,,我們叫12條,,全稱是《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資產(chǎn)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形下,,權利人無法用其他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這時候我們認為應該給債權人一個救濟方式,。有人說在這種情形下權利人可以采用訴訟方式,,這是一種方式,但是可能會給當事人增加訟累,。判決后義務人仍然沒有出現(xiàn),,權利人也要頻繁申請執(zhí)行,法院和當事人的負擔都會加重,,我們把第十二條資產(chǎn)公司對于債務人公告方式適用到所有債權人,。使用公告的方式要有三個條件:一是義務人下落不明;二是公告當中有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三是要在公開發(fā)行的國家級和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公告,。在第三個條件中我們要注意兩個詞,一個是有影響,,國家級和省級有無數(shù)張報紙,,有些報紙聽都沒聽過,更不要說看到了,,我們強調要在有影響的媒體上公告,,加上有“影響”兩個字以后我們覺得給法院增加了麻煩,還要考慮什么叫有影響,,律師還要抗辯是否有影響,。還有一個詞是在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公告,第12條沒有限定哪個省級,,出現(xiàn)了什么情況呢,?我們的資產(chǎn)公司就在本地,比如送達西安辦事處,,我就在陜西省級,,結果債務人在廣東,所以我們做了一個限定,,要在義務人住所地省級,,限定的目的是遵循公告本來的意義,最大可能的讓當事人能夠知曉,,避免發(fā)生在權利人自己住所地公告,。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條是關于權利人僅主張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效率是否基于剩余債權的規(guī)定,這也是實踐當中一個很具體的問題,。這一條沒有涉及到理論上的是非,,實際上就是價值取向問題,時效中斷制度是以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為價值目標的,,在制度設計上應該做有利于債權人的理解,,在這一條上也是有所體現(xiàn)的。在理解這一條的時候,,還要說明一個問題,,時效制度還有一個設定目的,就是作為證據(jù)的怠用,,不僅包括時效本身作為義務人抗辯的理由,,免除舉證責任的怠用,也包括環(huán)境人主張部分權利,對權利主張的意思表示進行解釋,,我們認為可以對全部的債權主張,,理解這一條時候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第一,、同一債權,,這是適用本條的前提條件,同一債權主要指債權債務主體必須得是唯一的,;第二,、給付,應該是針對可分給付而言的,;第三,、如果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了剩余債權,根據(jù)意思自治原則,,對于剩余的債權就不發(fā)生中斷,,因為已經(jīng)沒有意義了;第四,、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債權人只主張其中一期,是否適用本條,?我們認為當然也要適用本條,。還有一種情形,當事人只主張本或者息,,我們通常認為息是法定的,,是應該給予保護的,關于這個觀點,,實務當中也有爭議,,先放棄爭議。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二條是對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解釋,第十二條之后是對140條當中提起訴訟中斷事由的解釋,。當事人主張權利一個很重要的方式就是通過法院訴訟,,是利用公權力保護自己權利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種方式,,也正因此,,提起訴訟在各國立法例上是通用的時效中斷事由,問題是提起訴訟的標準是什么,?是我遞交起訴狀開始,,還是從法院受理開始,還是從法院立案開始,,還是從送達開始等等,。因為存在這么多時間點,,制訂過程中也就存在很多主張。我們認為當事人通過公力救濟方式主張權利,,提起訴訟,,用司法權利保護自己的私權利,他向法院提出,,就表明他沒有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提出包括口頭和書面,為什么強調口頭呢,?因為現(xiàn)在有一些簡易訴訟,,前段時間快立、快審,、一步到庭,,這些往往沒有書面起訴狀,只要提起起訴,,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的,,都認為是時效的中斷。我們?yōu)槭裁床杉{這個觀點呢,?我們認為第140條提起訴訟的主體是當事人而不是法院,,行為點還是應該落腳在當事人身上,當事人只要提起訴訟就中斷,,而不是以法院受理時間或者送達時間為準,。我們前面講,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我們采取到達主義,,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只要當事人提起,,這是不是違反到達主義呢,?我們認為當事人的起訴是向法院提起裁判上的請求,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的對象不同,。前者是公權機關,,后者是當事人,只要向公權機關提出了,,基于對公權機關的信賴,,公權機關應從接到當事人起訴開始起動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后邊是公權機關所要走的程序,,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后交接環(huán)節(jié)已經(jīng)完成,,我們認為只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點作為中斷的時間點才是比較合理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時間點視為中斷,比法院的受理更合理,。如果我們起訴,,法院的受理還有幾天,也許恰恰在這幾天時間里時效過了,,我們認為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是不公平的,。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三條是對第140條提起訴訟擴張解釋,,對于提起訴訟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項進行了規(guī)定,。保護民事權利的方式并不僅僅限于訴訟程序。權利人在其他程序當中主張權利,,也應該屬于請求法院對他的私權利進行保護,,也應該具有中斷的效力。法律在這一點上沒有給予規(guī)定,,我們做了擴大解釋,,在這一條里寫的比較清楚,。需要強調的是第四項,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應該認定為具有中斷的效力,。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在通常的訴訟當中就是宣告XXX失蹤或者死亡,,在這個條款里加了一個為主張權利而宣告,,申請宣告的時候要加上主張相應權利的內容。第六項申請強制執(zhí)行,。是否具有時效中斷的效力,。一個觀點認為時效的效力在時效期間沒有過,權利人的權利才受法院的保護,,如果生效判決和仲裁裁決已經(jīng)做出了,,就不存在時效問題了。第二種觀點,,裁判會導致訴訟時效已經(jīng)完成了,,這時候又起算一個時效,就是執(zhí)行時效,。第三種觀點,,時效期間內權利人強調受法院強制力保護,包括審判和執(zhí)行,,裁決之后時效效力繼續(xù)到執(zhí)行完畢,。我個人同意第一種觀點,法院生效判決做出之后,,時效效力就應該完成,。但是跟強制執(zhí)行兩者是什么關系是值得研究的,《民訴法》修法之后兩年的規(guī)定是執(zhí)行時效,,訴訟時效和執(zhí)行時效之間怎么銜接有待于研究,,我認為第六項強制執(zhí)行導致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我們征求執(zhí)行辦的意見,,執(zhí)行辦堅持是執(zhí)行時效,,因為申請執(zhí)行而產(chǎn)生中斷,這一條為什么保留呢,?主要觀點是執(zhí)行程序在《民事訴訟法》里,,民事訴訟時效也應該包括執(zhí)行程序中的兩年,民事訴訟時效2年和民事訴訟法中的執(zhí)行時效2年的區(qū)別是什么,,我覺得還是需要深入研究的,,我個人覺得第六項的寫法還是有意義的。第十三條列的九項,,如果當事人提出這些申請之后撤回了會產(chǎn)生什么后果呢,?我們覺得撤回的后果類似于撤訴,,因為原來的條文里都是有第二款,因為撤訴的問題沒有解決,,所以十三條中針對申請撤回之后引起的后果同樣沒有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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