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職官志 連橫曰:臺灣為荒服之地,中古未入版圖,。草衣木食之民,,自生自養(yǎng),老死不相往來,,固不知所謂政治也,。及隋、唐之際,,避遯之民,,群聚澎湖,推年大者為長,畋漁為業(yè),,牧羊山谷間,,各贍其食,毋相憑陵,,故無訟獄之事,,又不需所謂政治也。蒙古倔起,,威震南邦,,澎湖亦為所略。至元中,,設(shè)巡檢司,,隸同安。澎湖之置吏始于此,。然是時居人不及二千,,且僻遠不易治,,尋廢其官,,而元亦遁歸蒙古,。明初,天下未平,,無業(yè)之民,,相為嘯聚,侵掠閩,、粵,。洪武五年,信國公湯和經(jīng)略海上,,而墟其地。自是澎湖遂為??艹部?。嘉靖四十二年,都督俞大猷討林道干,,留師駐防,,仍設(shè)巡檢司;已復(fù)裁之,,而澎湖遂為荷蘭所略,。荷人既據(jù)澎湖,復(fù)入臺灣,,筑城戍兵,,布教撫番,設(shè)知事以治之,隸爪哇總督之下,。西班牙亦據(jù)淡水,,墾土殖民,以相抗衡,。而臺灣遂為二國所分矣,。當是時,延平郡王奮起金,、廈,,經(jīng)略中原,以光復(fù)舊業(yè),。金陵敗后,,窮蹙兩島,乃議取臺灣,。一鼓而下,,荷人降伏,送之歸國,,而臺灣復(fù)始為我族有也,。夫臺灣固我族開辟之土,延平既至,,析疆行政,,撫育元元,而我顛沛流離之民,,乃得憑借威靈,,安生樂業(yè),此天之默相黃冑,,而故留此海外乾坤,,以存明朔也。 初,,延平開府思明,,軍國大事,一日萬幾,。分所部為七十二鎮(zhèn),,令六官理國務(wù),一時人才薈萃,,庶績咸熙,。凡所便宜封拜,輒朝服北向,,望永歷帝座疏而焚之,??伺_之歲,改臺灣為東都,,置承天府,,以楊朝棟為府尹,祝敬為天興知縣,,莊之列為萬年知縣,,設(shè)安撫司于澎湖。是為地方之制,。又以周全斌總督承天府南北諸路,,任官撫番,分管社事,。綱紀振飭,,制度修明,泱泱乎大國之風(fēng)也,。延平立法嚴,,而愛民如子,勸之以忠,,勵之以勇,,使之以義,綏之以和,。閩,、粵之民,聞風(fēng)而至,,拓地遠及兩鄙,。臺灣之人,以是大集,。永歷十六年,,子經(jīng)立。十八年,,以咨議參軍陳永華為勇衛(wèi),,軍國大事悉任之。永華為政儒雅,,與民休息,。改東都為東寧,,天興,、萬年為二州。二十年,,圣廟成,。三月,,以永華為學(xué)院,棄亨為國子助教,,教之,、養(yǎng)之。臺人自是始興學(xué),。三十四年,,永華卒。翌年,,經(jīng)薨,,克塽幼,不能治國,,以至于亡,。 康熙二十二年,清人得臺灣,,議棄其地,。靖海將軍施瑯疏陳不可,乃設(shè)府一,、縣三,,隸福建。六十年,,以朱一貴之變,,特命巡視臺灣滿漢御史各一員,監(jiān)察行政,。時漳浦藍鼎元從軍在臺,,以北路地方遼闊,治理失宜,,議于半線增建一縣,,其言甚切。雍正元年,,乃劃虎尾溪以北,,設(shè)彰化縣及淡防同知,領(lǐng)地至蛤仔難,,而墾者亦日至焉,。當是時,土地初辟,,橫絕大海,,往來多險,仕宦憚之,??滴跞?,詔曰:『臺灣各官,自道員以下,,教職以上,,俱照廣西南寧等府之例,將品級相當現(xiàn)任官員內(nèi),,揀選調(diào)補,,三年俸滿即升。如無品級相當堪調(diào)之員,,仍歸部選,。著為令』。雍正七年,,議準臺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令該督撫于閩省內(nèi)陸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fēng)之時,,令其到臺,與舊員協(xié)辦,。半年之后,,令舊員乘夏月南風(fēng)之便,回至內(nèi)陸補用,。政績優(yōu)著者準加級,,稱職者準加一級,以示鼓勵,。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準,調(diào)臺官員,,年逾四十無子,,準其挈眷赴任。 夫臺灣既為海疆重地,,而官吏俸祿甚輕,。舊制:分巡道年六十二兩四分四厘,知府同祿,,臺防同知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知縣二十七兩四錢九分,縣丞二十四兩三錢二厘,,巡檢十九兩五錢二分,,實不足以資衣食。乾隆八年,,奉旨增加養(yǎng)廉,。于是分巡道一千六百兩,知府同祿,,臺防同知五百兩,,臺灣知縣一千兩,他縣八百兩,,縣丞,、巡檢各四十兩。然貪婪之吏,,以宦為賈,,舞弄文墨,剝民肌膏,。三年報罷,,滿載而歸。而臺灣府,、縣之缺,,遂為巧佞所爭矣。 嘉慶十五年,,設(shè)噶瑪蘭廳,,自是頗多增置,而人民亦有二百數(shù)十萬,,蓋已拓地至臺東矣,。牡丹之役既平,同治十三年十一月,,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移福建巡撫于臺灣,,略曰:『臺灣洋務(wù)稍松,即善后不容稍緩,。唯此次之善后,,與往時不同。臺灣之所謂善后者,,即臺灣之所謂創(chuàng)始也,。顧善后難,以創(chuàng)始為善后則尤難,。臣等曩為海防孔亟,,一面撫番,一面開路,,以絕彼族覬覦之心,,以消目前肘腋之患,,固未遑為經(jīng)久之謀。數(shù)月以來,,南北諸路,,縋幽鑿險,斬棘披荊,,雖各著成效,,卑南、奇萊各處,,雖分列軍屯,,祗有端倪,尚無綱紀,。若不悉心籌劃,,詳定規(guī)模,路非不已開也,,謂一開之不復(fù)塞則不敢知,,番非不已撫也,謂一撫之不復(fù)疑則不敢必,。何也,?臺地廷袤千百余里,官吏所治祗海濱平原三分之一,,余皆番社爾,。國家養(yǎng)育番黎,但令薄輸土貢,,永禁侵凌,,意至厚也。而奸民積匪,,久已越界潛蹤,,驅(qū)番占地,而成巢窟,;則有官未開而民先開者,。入山既深,人跡罕到,,野番穴處,,涵育孳生;則有番已開而民未開者,。迭讞外包,,平埔中擴,鹿豕游竄,草木蒙茸,,地廣番稀,,棄而弗處;則有民未開而番亦未開者,。是但言開山,,而山之不同已若此。生番種類數(shù)十,,大概有三:牡丹等社恃其悍暴,劫殺為生,,愍不畏死,,若是曰兇番;卑南埔裹一帶,,居近漢民,,略通人性,若是者曰良番,;臺北斗史等社,,雕題鯨面,向不外通,,屯聚無常,,種落難悉,獵人如獸,,雖社番亦懼之,,若是者曰王字番。是但言撫番,,而番之不同又若此,。夫欲開山而不先撫番,則開山無從下手,。欲撫番而不先開山,,則撫番仍屬空談。今欲開山,,則曰屯兵衛(wèi),,曰刊林木,曰焚草萊,,曰通水道,,曰定壤則、曰招墾戶,,曰給牛種,,曰立村堡,曰設(shè)隘碉,曰致工商,,曰設(shè)官吏,,曰建城郭,曰置郵驛,,曰建廨署,。此數(shù)者孰非開山之后必須遞設(shè)者?今欲撫番,,則曰設(shè)土目,,曰查番戶,曰定番業(yè),,曰通語言,,曰禁仇殺,曰教耕稼,,曰修道涂,,曰給茶鹽,曰易冠服,,曰設(shè)番學(xué),,曰變風(fēng)俗。此數(shù)者又孰非撫番之時必須并行者,?雖然,,此第言后山,其繁重已若此,。前山之入版圖也,,百有余年,一切規(guī)制,,何嘗具備,?就目前之積弊而論,班兵之惰窳也,,蠹吏之盤踞也,,土匪之橫恣也,民俗之蹈淫也,,海防陸守之俱虛也,,械斗扎厝之迭見也;學(xué)術(shù)之不明,,庠序以容豪猾,;禁令之不守,煙賭以為饔飧,。官斯土也,,非無振作有為正已率屬之員,始苦于事權(quán)之牽制,繼苦于毀譽之混淆,,救過不遑,,計功何自?使不力加整頓,,一洗浮澆,,但以目下山前之規(guī)模,推而為山后之風(fēng)氣,,雖多一新辟之區(qū),,適多一藏奸之藪。臣等竊以為未可也,。嘗綜前后山之幅員計之,,可建郡者三,可建縣者十,,固非一府所能轄,。欲別建一省,,又苦器局之未成,。而閩省向需臺米接濟,臺餉向由省城轉(zhuǎn)輸,,彼此相依,,不能離而為二。環(huán)??诎?,處處宜防,洋族教堂,,漸漸分布,。居民向有漳籍、泉籍,、粵籍之分,,番族又有生番、熟番,、屯番之異,。氣類既殊,撫馭匪易,。況以創(chuàng)始之事,,為善后之謀,徒靜鎮(zhèn)之非宜,,欲循例而無自,。使臣持節(jié),可暫而不可常。欲責(zé)效于崇朝,,兵民有五日京兆之見,。倘逾時而久駐,文武有兩姑為婦之難,。臣等再四思維,,宜仿江蘇巡撫分駐蘇州之例,移福建巡撫駐臺,,而后一舉而數(shù)善備,。何以言之?重洋還隔,,文報稽遲,,率意徑行,又嫌專擅,。駐巡撫則有事可以立斷,,其便一。鎮(zhèn)治兵,,道治民,,本兩相輔,轉(zhuǎn)兩相妨,。職分不相統(tǒng)攝,,意見不免參差。上各有所疑,,下各有所恃,,不賢者以為推卸地步,其賢者亦時時存形跡于其間,。駐巡撫則統(tǒng)屬文武,,權(quán)歸一尊,鎮(zhèn)道不敢不各修其職,,其便二,。鎮(zhèn)道有節(jié)制文武之責(zé),而無遴選武文之權(quán),。文官之貪廉,,武弁之勇怯,督撫所聞,,與鎮(zhèn)道所見,,時或互異。駐臺則不待采訪,,而耳目能周,,黜陟可以立定,,其便三。城社之巨奸,,民間之冤抑,,睹聞親切,法令昜行,,公道速伸,,人心帖服,其便四,。臺民煙癮本多,,臺兵為甚;海疆官制久壞,,臺兵為尤,。良以弁兵由督、撫,、提標抽取而來,,各有恃其本帥之心。鎮(zhèn)將設(shè)法羈縻,,祗求其不生意外之事,。是以比戶窩賭,如賈之于市,,農(nóng)之于田,。有巡撫則考察無所瞻循,,訓(xùn)練乃有實際,,其便五。福建地瘠民貧,,州縣率多虧累,,恒視臺地為調(diào)濟之區(qū)。不肖者骫法取盈,,往往不免,。有巡撫以臨之,貪黷之風(fēng),,得以漸戢,,其便六。向來臺員不得志于鎮(zhèn)道,,及其內(nèi)渡,,每造蜚語中傷之,鎮(zhèn)道或時為所挾,。有巡撫則此技悉窮,,其便七,。臺民游惰可惡,而戇直實可憐,。所以常聞蠢動者,,始由官以吏役為爪牙,吏役以人民為魚肉,,繼則人民以官吏為仇讎,,詞訟不清,而械斗扎厝之端起,。奸宄得志,,而豎旗聚眾之勢成。有巡撫則能豫拔亂本而塞禍源,,其便八,。況開山伊始,地勢殊異,,成法難拘,,可以因心裁酌,其便九,。新建郡邑,,驟立營堡,無地不需人才,,丞倅將領(lǐng),,可以隨時札調(diào),,其便十,。設(shè)官分邑,有宜遠久者,,有屬權(quán)宜者,,隨時增革,,不至廩食之虛縻,其便十有一,。開煤煉鐵,,有第資民力者,有宜參用洋機者,,就近察勘,,可以擇地而興利,其便十有二,。夫以臺地向稱饒沃,,久為他族所垂涎。今雖外患暫平,,旁人仍耽耽相視,,未雨綢繆之計,,正在斯時。而山前山后,,其當變革者,,其當創(chuàng)建者,非數(shù)十年不能成功,。而化番為民,,尤當漸積優(yōu)柔,不能渾然無間,。與其茍且倉皇,,徒滋流弊,不如先得一主持大局者,,事事得以綱舉目張,,為我國家億萬年之計。況年來洋務(wù)日密,,偏重東南,;而臺灣孤懸海外,七省以為門戶,、關(guān)系非輕,。欲固地險,在得民心,;欲得民心,,先修吏治營制。而整理吏治營制之權(quán),,操于督撫,。總督兼轄浙江,,移駐不如巡撫之便,。臣等明知地屬封疆,,事關(guān)更制,,非部民屬吏所應(yīng)越陳;而夙夜深思,,為臺民計,,為閩省計,為沿?;I防計,,有不得不出于此者。敢不據(jù)實上聞,,以為蒭蕘之獻』,。旨下福建督撫議奏,。總督李鶴年,、巡撫王凱泰奏言:『福,、臺關(guān)聯(lián)甚巨,彼此相依,,未可遽分為二,。請以福建巡撫冬春駐臺,夏秋駐省』,。詔可,。于是葆楨奏建臺北府,改淡防廳為新竹,,噶瑪蘭廳為宜蘭,,新設(shè)恒春、淡水兩縣,,置臺東,、基隆兩廳,而移北路撫民理番同知于埔里社,,改為中路,。大事更張,以革新吏治,。營制亦稍整飭,,而臺灣之規(guī)模漸大矣。 光緒二年六月,,江南道御史林拱樞奏言:『瑯■〈王喬〉之役,,沈葆楨暫任其事,議移巡撫駐扎臺灣,,俾善其后,。以現(xiàn)在情形而論,區(qū)處臺灣,,非善后之謀,,實創(chuàng)始之事』。十二月,,刑部左侍郎袁葆恒亦奏言:『臺灣之地,,雖僻海濱,而物產(chǎn)豐富,,各國垂涎,。倘為外人盤踞,則南北洋各處,,出沒窺伺,,防不勝防,。加以民番雜處,區(qū)畫尤難,,非專駐大臣,,鎮(zhèn)以重兵,舉其地之民風(fēng),、吏治,、營制、鄉(xiāng)團,,事事實力整頓,,洽以德意,孚以威信,,未易為功,。查直隸、四川,、甘肅各省,,皆以總督兼辦巡撫??煞窀母=ㄑ矒釣榕_灣巡撫,,常川駐守,經(jīng)理全臺,。其福建全省事宜,,專歸總督辦理。事任各有攸司,,責(zé)成即有所屬,,似于臺灣目前情形,不無裨益』,。而巡撫丁日昌亦以分駐兩地,,往來不便,奏請簡駐重臣,,督辦數(shù)年,,而后建省。部議不可,。 七年春,,巡撫岑毓英巡視臺灣。以臺灣孤懸海外,,幅員遼闊,籌備防務(wù),,必須南北聲氣相通,,方易措手,。查彰化縣治居南北之中,應(yīng)將臺灣道,、府二缺,,權(quán)其輕重難易,移一于此,,俾可居中控制,。兵備道劉璈以彰化之下橋仔頭莊可為都會之地,議移道缺,;而以埔裹社之中路同知為臺灣直隸州,,與巡道北路副將均移于此。劃大肚,、八卦兩山之地,,歸州管轄。移彰化縣于鹿港,,改為州屬,,而貓霧捒巡檢為州吏目,南投縣丞為州判,,駐埔裹社,。分鳳山縣學(xué)官一員為州學(xué)正。改臺灣府為臺南府,,專轄臺,、鳳、嘉,、恒四縣,,以與臺北對立。毓英以為可,。將入奏,,會越南事起,視師廣東,,臺灣亦戒嚴,,詔以直隸陸路提督劉銘傳駐臺治軍。及平,,以銘傳為福建巡撫,。十一年五月,奏請專駐臺灣,,辦理要政,,又陳設(shè)防、練兵、清賦,、撫番四事,。七月,欽差大臣左宗棠奏言:『今日之事勢,,以海防為要圖,;而閩省之籌防,以臺灣為重地,。臺雖設(shè)有鎮(zhèn),、道,一切政事,,必稟承督,,洋懸隔,文報往來,,平時且不免稽遲,,有事則更虞梗塞。如前次法人之變,,海道不通,,諸多阻礙,其已事也,。臣查同,、光之交,前辦理臺防大臣沈葆楨躬歷全臺,,深維利害,,曾有移駐巡撫十二便之疏,比經(jīng)吏部議準在案,。嗣與督臣李鶴年,、巡撫王凱泰仍以巡撫兼顧兩地覆奏。光緒二年,,侍郎袁葆恒請將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其福建全省事宜,專歸總督辦理,。部議以沈葆楨原奏,,臺灣別建一省,苦于器局未成,,彼此相依,,不能離而為二,未克奉旨允行,。厥后撫臣丁日昌以冬春駐臺,、夏秋駐省,,往來不便,因有專簡重臣督辦數(shù)年之請,。臣合觀前后奏折,,督撫大臣謀慮雖周,,未免各存意見,。蓋王凱泰因該地瘴癘時行,心懷畏卻,,故沈葆楨循其意而改為分駐之議,。丁日昌所請重臣督辦,亦非久遠之圖,。皆不如袁葆恒事外旁觀,,識議較為切當。夫臺灣雖系島嶼,,綿亙亦一千余里,。舊制設(shè)官之地,祗海濱三分之一,。每年物產(chǎn)關(guān)稅,,較之廣西、貴州等省,,有盈無絀,。倘撫番之政,果能切實推行,,自然之利,,不為因循廢棄,居然海外一大都會也,。且以形勢言,,孤峙大洋,為七省門戶,,關(guān)系全局,,甚非淺鮮。其中如講求軍備,、整頓吏治,、培養(yǎng)風(fēng)氣、疏浚利源,,在在均關(guān)緊要,,非有重臣以專駐之,則辦理必有棘手,。以臣愚見,,惟有如袁葆恒所請,,將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所有臺,、澎一切應(yīng)辦事宜概歸該撫經(jīng)理,,庶事有專責(zé),于臺防善后大有裨益,。至該地產(chǎn)米甚富,,內(nèi)陸本屬相需。若協(xié)濟餉項,,各省尚通有無,,亦萬無不為籌解之理。委用官員,,請照江蘇成例,。各官到閩之后,量缺多少,,簽分發(fā)往,。學(xué)政事宜,并歸巡撫兼管,??鞭D(zhuǎn)命案,即歸臺灣道就近辦理,。其余一切建置分隸各部之政,,從前巳有成議,毋庸更張,。專候諭旨定案,,即飭次第舉行』。當是時,,內(nèi)外臣工條陳臺灣善后者幾十數(shù)起,。而貴州按察使司李元度亦請以福建巡撫專駐臺灣,兼理學(xué)政,。且言「軍中所需軍火炮械,,均須在臺設(shè)局,制造存儲,,不得如前仰給福建,,致有隔絕之患。夫日本距臺甚邇,,日本疆圉略如臺灣,,而歷朝以來,倔強自立,,近且并琉球,、亂朝鮮,,改從西洋制度,儼然自居于列強之間,。夫日本之財力,,皆取之國中,非別有轉(zhuǎn)輸也,,而游刃有余,,可以富庶。臺灣地大物博,,百利未興,,若能經(jīng)理得人,,需以歲月,,何遽不如日本哉?夫強弱無異民,,不善用之則弱,,能善用之則強。應(yīng)請簡任巡撫,、鎮(zhèn)道,,久任而責(zé)成之,辟土地,,課農(nóng)桑,,征賦稅,修武備,,則七省之藩籬永固,,而臺灣可無害矣』。旨下軍機大臣,、總理各國事務(wù)王大臣,、六部、九卿會同各省督撫議奏,。九月初五日,,軍機大臣臣醇親王奕譞、總理各國事務(wù)大臣臣慶親王奕劻,、大學(xué)士臣世鐸,、臣額抑和布、臣閻敬銘,、臣張之萬,、北洋通商大臣臣李鴻章等奏言:『臣等查臺灣為南洋樞要,延袤千余里,,民物繁富,。通商以后,,今昔情形迥然不同,宜有大員駐扎控制,。若以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以專責(zé)成,似屬相宜,。恭候欽定,。如蒙俞允,所有一切事宜,,應(yīng)由該督撫詳細酌議,,奏明辦理』。詔曰可,。于是設(shè)臺灣巡撫,,建省會于下橋仔頭莊,以控制南北,。設(shè)臺灣府,,領(lǐng)縣四,附郭曰臺灣,,新設(shè)云林,、苗栗二縣,改臺灣府為臺南府,,臺灣縣為安平縣,,升臺東廳為直隸州。凡三府,、一州,、三廳、十一縣,。以銘傳為巡撫,。廷議以臺灣南北袤延甚遠,擬設(shè)臺北道以分管理,,銘傳奏復(fù)添設(shè)臺北道,,不如添設(shè)藩司。詔曰可,。于是以沈應(yīng)奎為臺灣布政使,。而兵備道仍兼按察使。又以澎湖為閩,、臺門戶,,非設(shè)重鎮(zhèn),不足以資控制,,詔以澎湖副將與海壇鎮(zhèn)對調(diào),,臺灣鎮(zhèn)總兵銷去「掛印」二字,,均歸巡撫節(jié)制。十二年,,設(shè)督辦臺灣撫墾大臣,,以在籍太仆寺正卿林維源為幫辦,兼團練大臣,。銘傳具干才,,大興新政,筑鐵路,,通航運,,辦清賦,辟山林,,建學(xué)堂,,討軍實,開礦產(chǎn),,振工商,,計日度月,次第舉行,,將置臺灣于富強之域。而士夫不諗其意,,政府亦多掣肘,,遂稱病以去。繼之者邵友濂,,文吏也,,諸皆廢止。二十一年,,日本據(jù)遼東,,詔割臺灣以和,下旨撤回官吏,。五月,,臺人自立為民主國,舉前巡撫唐景崧為大總統(tǒng),,以李秉瑞為軍務(wù)大臣,,俞明震為內(nèi)務(wù)大臣,陳季同為外務(wù)大臣,,姚文棟為游說使,,余如舊。而府縣多緘印去,。已而大總統(tǒng)亦逃,,遂至于亡,。 ○鄭氏中央職官表 吏官(永歷八年設(shè)六官,分理國事),。 戶官 禮官 兵官 刑官 工官 學(xué)院(永歷二十年設(shè),,以勇衛(wèi)陳永華任之)。 國子助教(永歷二十年設(shè),,以葉亨任之),。 行人(永歷八年設(shè))。 給事中(此下二官,,均明舊制),。 各科主事 各科內(nèi)都事 ○鄭氏臺灣職官表 承天府尹(永歷十六年設(shè),掌一府政事),。 天興知縣(永歷十六年設(shè),,駐府治,十八年改州),。 萬年知縣(永歷十六年設(shè),,駐興隆里,十八年改州),。 澎湖安撫司(永歷十六年設(shè)),。 北路安撫司(永歷三十六年設(shè))。 ○清代職官表 福建臺灣巡撫一員 光緒十一年奏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暫駐臺北,。十三年,照甘肅,、新疆例,,改為福建臺灣巡撫。 臺灣布政使司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shè),,綜核全臺錢糧餉項,,考核大計。并設(shè)布庫大使一員,,兼理經(jīng)歷事,。 臺灣按察使司一員 乾隆五十三年奉旨:『嗣后補放臺灣道員者,俱加按察使銜,,俾得奏事』,。光緒十三年,部議『臺灣道向兼按察使銜,,毋庸特設(shè)』,。一切刑名,由道管理,即設(shè)司獄一員,。 提督學(xué)政一員 舊例以按察使副使或按察司僉事為提學(xué)道,,每省一員。雍正四年,,改為提督學(xué)政,。臺灣向以兵備道兼理。雍正五年,,改歸漢御史,。乾隆十七年,復(fù)歸道,。光緒元年,,奏由巡撫主政。四年,,歸道,。十三年,仍歸巡撫,。 巡視臺灣監(jiān)察御史滿,、漢各一員 康熙六十年設(shè),駐府治,。乾隆十七年,,定例自后三年巡視一次,不必留駐,。三十年,,奉旨:『嗣后隨時派往』。五十二年,,罷,命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水陸提督每年輪值一人前往巡視。 督辦臺灣撫墾大臣一員 光緒十二年設(shè),,巡撫兼理,。 幫辦臺灣撫墾大臣一員 光緒十二年設(shè),駐臺北大嵙崁,。 分巡臺灣兵備道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shè),,為臺廈兵備道,,駐府治,。六十年,,去兵備,。雍正六年,,改為分巡臺灣道。乾隆五十一年,,加兵備銜,。五十二年,加按察使銜,。 臺南知府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shè),,為臺灣府,總匯各縣刑名,、錢谷,,支放兵餉。光緒十三年,,改今名,,移臺灣府于臺中。 臺北知府一員 光緒元年設(shè),。 臺灣知府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shè),。 臺東直隸州知州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shè),駐卑南,。 臺灣海防同知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shè),,駐府治。乾隆三十一年,,改為南路理番同知,,兼海防。光緒元年,,移駐卑南,,本缺裁。 南路理番同知一員 光緒元年設(shè),,駐卑南,。十三年,升為州,,本缺裁,。 北路撫民理番同知一員 乾隆三十二年設(shè),駐彰化縣治,,辦理淡防,、彰化、諸羅民番交涉事務(wù),。四十九年,,鹿港開港,兼理海防,。五十年,,兼理捕務(wù)。五十三年,移駐鹿港,。光緒元年,,改為中路撫民理番同知,本缺裁,。 中路撫民理番同知一員 光緒元年設(shè),,駐埔里社。十年,,奏仍駐鹿港,。十三年,裁,。 淡水捕務(wù)同知一員 雍正元年設(shè),,駐彰化。七年,,改為撫民同知,,移竹塹。光緒元年設(shè)縣,,本缺裁,。 澎湖海防同知一員 雍正五年,設(shè)海防通判,,駐媽宮城,。光緒十一年,升為同知,。 基隆撫民理番同知一員 光緒元年,,設(shè)海防通判。十三年,,升為同知,。 南雅撫民理番通判一員 光緒二十年設(shè),駐大嵙崁,。 噶瑪蘭撫民理番通判一員 嘉慶十五年設(shè),,駐五圍。光緒元年,,改縣,本缺裁,。 卑南州同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shè),,隸臺東州。 花蓮港州判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shè),,隸臺東州,。 安平知縣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shè),原為臺灣縣,附郭,。光緒十三年,,改今名,移臺灣縣于臺中,。 鳳山知縣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shè),,駐舊城,后移今治,。 嘉義知縣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shè),,駐佳里興,為諸羅縣,,嗣移今治,。乾隆五十三年,奉旨改今名,。 恒春知縣一員 光緒元年設(shè),,駐瑯。 淡水知縣一員 光緒元年設(shè),,附郭,。 新竹知縣一員 光緒元年設(shè)。 宜蘭知縣一員 光緒元年設(shè),。 臺灣知縣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shè),,附郭。 彰化知縣一員 雍正元年設(shè),,駐半線,。 云林知縣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shè)。 苗栗知縣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shè),。 臺灣縣丞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shè),,駐城。雍正九年,,移駐羅漢門,。乾隆五十四年,改巡檢,,本缺裁,。 鳳山縣丞一員 雍正九年設(shè),駐萬丹,。乾隆二十六年,,移駐阿里港。 諸羅縣丞一員 雍正九年設(shè),,駐笨港,。 彰化縣丞一員 乾隆二十三年設(shè),,駐南投。光緒元年,,奏移鹿港,。十年,仍駐南投,。十八年,,復(fù)移鹿港,本缺裁,。 下淡水縣丞一員 光緒元年設(shè),,駐阿猴林。 頭園縣丞一員 嘉義十七年設(shè),,隸噶瑪蘭廳,。 新莊縣丞一員 乾隆三十二年,設(shè)巡檢,,隸淡防廳,。五十三年,改縣丞,。嘉慶十四年,,移駐艋舺。 艋舺縣丞一員 嘉慶十四年設(shè),,光緒元年裁,。 新港巡檢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shè),隸臺灣,。乾隆二十六年,,移駐斗六門,本缺裁,。 佳里興巡檢一員 乾隆二十六年設(shè),,隸諸羅。五十二年,,移駐大武壟,,本缺裁。 大武壟巡檢一員 乾隆五十二年設(shè),。 斗六門巡檢一員 乾隆二十六年設(shè),,隸諸羅。光緒十四年,,裁,。 鹿仔港巡檢一員 雍正十年設(shè),隸彰化,。嘉慶十四年,,裁。 大甲巡檢一員 嘉慶十四年設(shè),,隸淡防,,后隸苗栗。 貓霧捒巡檢一員 雍正十年設(shè),,駐犁頭店,,隸彰化。光緒十三年,,裁,。 下淡水巡檢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shè),隸鳳山,。五十一年,,移駐赤山。雍正九年,,移大昆麓,。 乾隆五十三年,移興隆里,。 竹塹巡檢一員 雍正十年設(shè),,隸淡防廳,兼司獄事,。 八里坌巡檢一員 雍正十年設(shè),,隸淡防廳。乾隆三十二年,,移駐新莊,。 羅漢門巡檢一員 乾隆五十四年設(shè),隸臺灣,。嘉慶十六年,,移駐蕃薯寮。光緒元年,,奏移澎湖八罩嶼,,本缺裁。 枋寮巡檢一員 光緒元年設(shè),,隸恒春,。 八罩巡檢一員 光緒十年設(shè)。 葫蘆墩巡檢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shè),,隸臺灣,。 臺南府經(jīng)歷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shè),兼司捕務(wù),。 臺北府經(jīng)歷一員 光緒元年設(shè),。 臺灣府經(jīng)歷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shè),。 各縣典史一員 隨縣設(shè),司捕獄事務(wù),。 臺南府學(xué)教授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shè),。雍正十一年,添設(shè)訓(xùn)導(dǎo)一員,。 臺北府學(xué)教授一員 光緒元年設(shè),。 臺灣府學(xué)教授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shè)。 各縣學(xué)教諭一員 隨縣設(shè),。 ○民主國職官表 大總統(tǒng) 軍務(wù)大臣 內(nèi)務(wù)大臣 外務(wù)大臣 游說使 府,、州、廳,、縣如舊 卷七戶役志 戶役之制,,三代詳矣。漢法:郡國上計,,歲登其民于宰相,,副在太史,所以施政教而行征令也,。連橫曰:國者,,民之國也,與民治之,。是故管仲相齊,,作內(nèi)政而寄軍令;商君用秦,,立保甲以厲耕戰(zhàn):故能有勝于天下,。然必先明其民數(shù)之多寡,力役生產(chǎn)乃可得而平也,。臺灣為荒服之地,,當明中葉,漳,、泉人之至者已數(shù)千人,;及荷蘭來,賦課丁稅,,每丁四盾,。領(lǐng)臺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其后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蓋移殖者眾,而入款亦巨也,。鄭氏因之,,每丁改為六錢,,熟番如之。其時航海而至者十數(shù)萬人,,是皆赴忠蹈義之徒,,而不忍為滿洲臣妾也。故其奔走疏附者為主戶,,而商旅為客戶。肇啟土宇,,式廓版圖,,以保持殘局。漢族之不奴者僅此爾,。永歷三十四年,,嗣王經(jīng)棄金、廈,,來者尤眾,。華人之在呂宋者,久遭西人之暴,,前后戾止,,皆撫拊之,給其田疇,,樂其生業(yè),,故有久居之志。使得十年生聚,,十年教訓(xùn),,二十年之后,可以光復(fù)故國,,抑且奄有海邦,。而南風(fēng)不競,以至于亡,。痛哉,! 清人得臺之時,志稱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人,,歲征銀八千零六兩零三錢二分。是必有所謬誤,;不然,,何其尠耶!考施瑯疏陳海上情形,,謂『查自故明時,,原住澎湖百姓有五,、六千人,原住臺灣者有二,、三萬人,,俱系耕漁為生。至順治十八年,,鄭成功挈去水陸官兵眷口三萬有奇,。康熙三年,鄭經(jīng)復(fù)挈去六,、七千人』,。以此計之,則臺灣之人殆十萬,。何以僅為一萬六千余人,?且瑯之疏亦有未碓者。鄭氏陸師七十有二鎮(zhèn),,使鎮(zhèn)為千人,,則有七萬二千。加之以四民,,應(yīng)倍其數(shù),。是臺灣之民,此時已近二十萬,。不然,,以一萬六千余人,僅不過一鄉(xiāng),,而奏設(shè)三縣,,何其夸耶?蓋志之所載,,僅舉丁稅而言爾,。清例:凡有家眷者為一戶,男子年至十六者為成丁,,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而婦孺為口。是時移殖之人多無家眷,,丁男或流落四方,,躬耕巖穴,編查不及,;故若是其少,。丁稅之制,即古之庸,所以任國之役也,。是故稅以足食,,賦以足兵,而役以用力,,國之經(jīng)也,,民之義也;故社番男女亦課之,。舊例:壯番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少番一石三斗,番婦一石,。而教冊公廨番丁與番婦同,。歸化八社,有人三千五百九十二,,歲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伺_之歲,,旨下福建督撫,凡渡臺者禁帶家眷,,而瑯亦請申海禁,,不許惠、潮之人入臺,,故多漳,、泉人。然利之所在,,人所必趨,。況以新啟之地,原田膴膴,,何從而禁之哉,?康熙五十二年,詔以五十年丁冊為常額,,滋生人口,,永不加賦。雍正四年,,定豁番婦丁稅,。少壯番丁改為一律,每栗一石折銀三錢六分,,共征銀二千十六兩九錢三分六厘,。乾隆元年,詔曰:『朕愛養(yǎng)元元,凡內(nèi)陸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nèi)陸每丁征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臺灣加倍有余,,民間未免竭蹶。著將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nèi)陸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舒民力』,。于是歲懲三千七百六十五兩余,約減舊額之半,。二年,,又詔曰:『臺灣番黎大小共九十六社,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征收,有多至二兩有余及五,、六錢不等,。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岐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其余悉行裁撤,。該督撫可轉(zhuǎn)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wù)令番民均沾實惠。又聞澎防,、淡防兩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征銀四錢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之例以行』,。于是歲征番餉三百四十九兩,,較舊更減六倍有奇。先是淡水設(shè)廳,,僅由彰化撥歸丁口十一,,歲征銀五兩二錢三分六厘。而數(shù)年間,,開墾竹塹各地,,至者驟增,多至數(shù)萬人,,編審未備,,故若是之少也。十二年,,詔各府縣丁銀勻配田園,,按畝征輸。于是上田勻配四厘一毫八絲六忽,,中田四厘三毫八絲一忽,,下田四厘六毫三絲九忽,上園四厘九毫二絲九忽,,中園五厘五毫五絲七忽,下園五厘六毫三絲三忽,,而丁銀廢矣,。各縣所征,其詳如表,。蓋以臺灣地多人少,,與他府異,故不論地丁,,而論田土,;則貧民免追捕之憂,而有司無賠累之苦,。自是以來,,移民日多,,墾務(wù)日進,,全臺約及百萬,而來者仍不許■〈契,,壬代大〉眷,,番地亦禁開拓,此則退守之政也。 二十五年,,福建巡撫吳士功奏言:『臺灣歸隸版圖,,將及百年,久成樂土,。居其地者,,俱系閩、粵濱海州縣之民,,俱于春時往耕,,西成回籍。迨后海禁漸嚴,,一歸不能復(fù)往,。其生業(yè)在臺灣者,既不能棄其田園,,又不能搬移眷屬,,別娶番女,恐滋擾害,。經(jīng)升任廣東撫臣鄂彌達具奏,,凡有妻子在內(nèi)陸者,許呈明給照,,搬眷入臺,,編甲為良。旋經(jīng)議行在案,,嗣于乾隆四年,,前督臣郝玉麟以流寓民眷,均已搬取,,即有事故遲延,,亦屬無幾,請停止給照,。續(xù)于乾隆九年,,巡視臺灣御史具奏,以內(nèi)陸民人,,或聞臺地親年衰老,,欲來侍奉,或因內(nèi)陸孤獨無依,,欲來就養(yǎng),。無如例有明禁,因甘蹈偷渡之愆,。不肖客頭奸艄,,將船駛至外洋,,如遇荒島,詭稱到臺,,促客登岸,,人煙斷絕,坐而饑斃,。俄而洲上潮至,,群命盡歸魚腹。因礙請照之難,,致有亡身之事,。請仍準攜眷。經(jīng)部議準,。十二年,,督臣喀爾吉善復(fù)以前奏未定年限,恐滋弊混,,請定限一年之后,,不準給照。自此停止以來,,迄今十有余年?,F(xiàn)在漢民已逾數(shù)十萬,其父母妻子之身居內(nèi)陸者,,正復(fù)不少,。向之孑身過臺者,今以開墾田原,,足供俯仰矣,;向之童稚無知者,今已少壯成立,,置有田產(chǎn)矣。若棄之而歸,,則失謀生之路,;若置父母妻子于不顧,更非人情所安,。伏查乾隆十七年,,原任臺灣縣知縣魯鼎梅纂修縣志云:內(nèi)陸窮民在臺營生者數(shù)十萬。其父母妻子俯仰乏資,,急欲赴臺就養(yǎng),,格于例禁,群賄船戶,,頂冒水手姓名,,用小漁船夜載出口,,私上大船。抵臺復(fù)有漁船乘夜接載,,名曰灌水,。經(jīng)汛口覺察奸艄,照律問遣,,固刑當其罪,;而杖逐回藉之民,室廬拋棄,,器物一空矣,。更有客船串通習(xí)水積匪。用濕漏之船,,收載數(shù)百人,,擠入艙中,將艙蓋封釘,,不使上下,,乘黑夜出洋。偶值風(fēng)濤,,盡入魚腹,。比到岸恐人知覺,遇有沙汕,,輒給令出船,,名曰「放生」。沙汕斷頭,,距岸尚遠,,行至深處,全身陷入泥淖中,,名曰「種芋」,。或潮流適漲,,隨流漂溺,,名曰「餌魚」。言之痛心,。臣一載以來,,留心察訪,實屬碓有之事,,然卒未有因陷溺而告發(fā)者,;緣事在汪洋巨浸,人跡罕到之地,,被害者既巳沒于波臣,,僥免者亦干禁令,,莫敢控訴。伏念內(nèi)外民人均屬朝廷赤子,。向之在臺為匪者,,悉出只身之無賴。若安分良民,,既已報墾立業(yè),,有父母妻子之系戀,有仰事俯育之辛勤,,自必顧惜身家,,各思保聚。此從前督撫諸臣所以迭有給照搬眷之請也,。及奉準行過臺之后,,亦未有眷口滋釁生事者。蓋民鮮土著,,則有離去之思,;人有室家,各謀久安之計,。乃因良民之搬眷,,禁以奸民之偷渡,致令在臺者因羈逆旅,,常懷內(nèi)顧之憂,,在籍者悵望天涯,不免向隅之泣,。以故內(nèi)陸老幼男婦焭獨無依之人,,迫欲就養(yǎng),竟至鋌而走險,,畢命波濤,。非所以仰體皇上如天之覆,一視之仁也』,。疏入,,從之。于是至者愈多,,拓地愈廣。及嘉慶十六年,,有司匯報全臺民戶,,計有二十四萬一千二百十七戶,男女大小凡有二百萬三千八百六十一口,,而土番不計也,。比之清初,,幾增百倍。至今又百數(shù)十年,,而人口且過三百萬,,此則競進之力也。 夫有土必須有人,,有人而后有財,。生財之道,地著為本,。劃田疇以養(yǎng)之,,設(shè)庠序以教之,治舟車以通之,,勸工商以興之,,故國無敖民而地?zé)o曠土。臺灣之人,,漳,、泉為多,約占十之六七,;粵籍次之,,多為惠、嘉之民,,其來較后,,故曰「客人」;亦有福建汀州,。而閩,、粵之分,每起械斗,;漳,、泉亦然。今則息矣,。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奏請清賦,先飭各廳縣編查戶口,,頒行保甲,。其時造報者計有男女三百二十余萬人。雖編查未詳,,亦足以知其概矣,。十四年改定租率,以一條鞭辦法,,而丁稅并于正供,,至今行之,。 ○清代臺灣戶口表一(據(jù)臺灣府志) 廳縣戶數(shù) 口數(shù)備考 臺灣八、六二四一0,、八六五乾隆二年 鳳山一,、六六七 三、三00 雍正九年 諸羅二,、四三六 三,、九五五 乾隆二年 彰化 一二五 乾隆二年 淡水 三0、三四二乾隆二十九年 澎湖二,、七五二二四,、0五二乾隆二十七年 計一五、七四九 七二,、六三九 按府志所載,,如彰化縣系就完納丁銀之人而言,故若是之少,,而實在戶口遂不能知,。即各廳縣之數(shù),似就土著而載,,流寓之人尚不編列,,故亦若是之少也。 ○清代臺灣戶口表二(嘉慶十六年編查) 廳縣戶數(shù)口數(shù) 備考 臺灣二八,、一四五三四一,、六二四 鳳山一九、一二0一八四,、五五一 嘉義一二六,、六二八 八一八、六五九 彰化四0,、四0七三四二,、一六六 淡水一七、九四三二一四,、八三三 噶瑪蘭 四二,、九00 澎湖八、九七四 五九,、一二八 計二四一,、二一七 二、00三,、八六一 ○清代征收丁稅表一(康熙二十三年) 縣分 丁額 稅額(厘) 備考 臺灣 八,、五七九 四、0八三、六0四 鳳山 三,、四九六 一、六六四,、0九六 諸羅 四,、一九九 一、九九八,、七二四 澎湖 五四六 二五九,、八九六 計 一六、八二0八,、00六,、三二0 ○清代征收丁稅表二(乾隆二年) 縣分 丁額 稅額(厘) 備考 臺灣 一0、八六五 二,、一七三,、000 鳳山 三、三00 六六0,、000 諸羅 三,、九五五 七九一、000 彰化 二四 四,、八00 淡水 一一 二,、二00 澎湖 六七二 一三四、四00 計 二四,、八七五 三,、七六五、四000 ○清代征收丁稅表三(乾隆十二年) 縣分 田園畝數(shù)(毫) 勻配丁稅(厘) 備考 臺灣 一三三,、九0八,、三九八 六九三、二七二 鳳山 一三三,、四八八,、0五0 七一七、三二八 諸羅 一,、0三五,、一三六 彰化 一四四、00六,、八五九 一,、一六0、一一0 淡水 一九,、七三七,、五三0 一六0、五二一 澎湖 ○清代征收番餉表一(雍正年間編定) 社名 丁數(shù) 征額(厘) 備考 大杰顛 一00 一九0、五一二 卓猴 七0 六三,、000 新港 一七五 三九五,、四五六 下淡水 二九二 力力 一六0 茄藤 二八0 放■〈纟索〉 一八六 二、0一六,、九三六 上淡水 二三七 阿猴 一六一 搭樓 二三四 武洛 九八 目加溜灣 一一七 一一三,、二四八 新莊仔社附納 蕭壟 一二三 四五二、二八九 麻荳一一六 一七二,、八七二 大武壟 一九三 九一四,、八一0 噍吧哖、木岡,、芋匏,、內(nèi)攸等社附納 哆啰嘓 七0 三一三、九九二 諸羅山 六二 六五,、二二八 打貓捒 六二 四九,、三九二 他里霧 五九 五0、八0三 斗六門 一0八 三五二,、八00 柴里社附納 西螺 一0一 二0四,、六二四 東螺 一0二 三七0、四四0 眉里社附納 大突 九一 一0五,、八四0 馬芝遴 一0四 二一五,、九一三 南北投 一七三 五0一、三一八 貓羅社附納 二林 八四 四三五,、二二四 貓兒干 九四 一0六,、五00 阿束 一0七 七0、九一二 大武郡 九七 一六五,、四六三 片相觸,、二重坡二社附納 沙轆 四六 牛罵頭 五五 半線 一一四 三三一、四四二 大肚,、柴坑,、水里等社附納 貓霧捒 四五 二九、六三五 岸里 一二,、000 凡五社 蓬山 三五0 一三四,、四一六 凡八社 后壟 三0七 九八、七八四 凡五社 竹塹 八四0 三七八,、000 南崁 九八,、七八四 凡四社 雞籠 二二、五七九 金包里附納 麻薯 三,、六八0 新舊二社 奇冷岸 一二,、九00 大圭佛 一七,、九八二 猴悶 四九、三九二 南社 八0六,、五00 加六堂 四九,、三九二 瑯■〈王喬〉五一、一五六 琉球 九,、八七八 卑南覓 六八,、七九六 山豬毛 一二、000 凡十社 傀儡山 二一,、六00 凡十八社 貓仔 二二、八00 凡十九社 本祿 四,、八00 凡四社 阿里山 凡八社 崇爻 凡八社 水沙連 六八八 三,、五二五、六八七 凡二十四社 巴荖遠 七,、二00 凡四社 沙里興 二,、四00 蛤仔難 三0、000 哆啰滿社附納 ○清代征收番餉表二(乾隆二年改定) 社名 丁數(shù) 征額(厘) 備考 大杰顛 一00 二四,、000 卓猴 七0 一四,、000 新港 一七五 三五、000 下淡水 二九二 五八,、四00 力力 一六0 三二,、000 茄藤 二八0 五六、000 放■〈纟索〉 一八六 五七,、二00 上淡水 二三七 四七,、四00 阿猴 一六一 三二、二00 搭樓 二三四 四六,、八00 武洛 九八 一九,、六00 目加溜灣 一一七 二三、四00 蕭壟 一二三 二四,、六00 麻荳 一一六 二三,、二00 大武壟 一九三 三八、六00 噍吧哖,、木岡,、芋匏、內(nèi)優(yōu)等社附納 哆啰嘓 七0 一四,、000 諸羅山 六二 一二,、四00 打貓 六二 一二、四00 他里霧 五九 一一,、八00 斗六門 一0八 二一,、六00 西螺 一0一 二0、二00 東螺 一0二 二0、四00 眉里 九七 一九,、四00 大突 九一 一八,、二00 馬芝遴 一0四 二0、八00 南北投 一七三 三四,、六00 貓羅社附納 二林 八四 一六,、八00 貓兒干 九四 一八、八00 阿束 一0七 二一,、四00 大武郡 九七 一九,、四00 沙轆 四六 九、二00 牛罵頭 五五 一一,、000 半線 一一四 二二,、八00 柴坑社附納 貓霧捒 四五 九、000 大肚 一一八 一三七,、六00 水里社附納 岸里 二,、四00 凡五社 蓬山 三五0 七0、000 凡八社 后壟 三七0 六一,、四00 凡五社 竹塹 八九 一七,、八00 凡五社 淡水 五七九 一一五、八00 淡水,、南崁,、雞籠凡十二社 麻薯 九六0 奇冷岸 大圭佛 猴悶 南社 加六堂 瑯嶠 凡十社 琉球 卑南覓 山豬毛 四、八00 凡十社 傀儡山 六,、四00 凡十八社 貓仔 九,、一二0 凡十九社 本祿 一、九二0 凡四社 阿里山 凡八社 崇爻 凡八社 水沙連 六八八 一三七,、六00 凡二十四社 巴荖遠 一,、四四0 凡四社 沙里興 四八0 蛤仔難 哆啰滿附 卷八田賦志 連橫曰:井田之法廢矣,鄉(xiāng)曲猾豪,,奪民之田,,以殖私利。用其富厚,,敖游官府,,驕奢浮夫,勢過王侯,。而為之佃者,,胼手胝足,水耨火耕,,歲稔乃不獲一飽,,先疇自作,,貸種于人,頭會箕斂,,從而剝之,。貧富之等日差,貴賤之階愈絕,,而民怨郁矣,。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yǎng)公田,,所謂十一而稅也,。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是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設(shè)為庠序?qū)W校以教之,。庠者,養(yǎng)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故民皆有勇而知方;居則執(zhí)鋤以耕,,出則荷戈而戰(zhàn),。忠義奉公,以衛(wèi)其國,。此則先王經(jīng)邦蒞民之善制也,。天井田養(yǎng)民,其田皆國之田也,。及秦以后,,民所自有之田也。民所自有之田,,又從而賦之,,亦曰以保之也。故民之輸將不怠,。若已不能保,,而又橫征之,,使之蕉萃于虐政之中,是直以民為隸而已,。 臺灣為海上荒土,,其田皆民之所自墾也。手耒耜,,腰刀槍,,以與生番猛獸相爭逐。篳路籃縷,,以啟山林,,用能宏大其族,至于今是賴,。艱難締造之功,,亦良苦矣。當明之世,,漳,、泉地狹,民去其鄉(xiāng),,以拓殖南洋,;而至臺灣者亦伙。山林未伐,,瘴毒披猖,,居者輒病死,不得歸,,故有「埋冤」之名,。及顏思齊至,鄭芝龍附之,,墾土筑屋,,漸成部落。思齊既死,,芝龍復(fù)降,,漳、泉人之居者凡三千余人,。自生自養(yǎng),,以贍其家,固無政令以率之也,。天啟四年,,荷人入臺灣,借地土番,。越二年,,西班牙人亦入雞籠,,各據(jù)其地,以殖土宜,,制王田,,募民耕之,而征其賦,。計田以甲:方一丈二尺五寸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為一甲。上則年征谷十八石,,中十五石六斗,,下十石二斗。其時土田初辟,,一歲三熟,,糖米之利,挹注外洋,,故至者日盛,。崇禎間,熊文燦撫閩,,值大旱,,謀于芝龍,募饑民數(shù)萬,,人給銀三兩,,三人合給一牛,,載至臺灣,,墾田芟舍,以其衣食之余,,納租鄭氏,,故富甲七閩。延平建宅,,從者尤多,。休兵息民,以事農(nóng)畝,。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者皆為官佃,,賦仍舊,。宗室文武召民自辟,謂之私田,,則所謂文武官田者也,。定則之法,,亦分三等。納稅之外,,又課其賦,。所謂官斗,較中土倉斛僅有八升,。原田膴膴,,取之無盡。耕后數(shù)年,,輒棄其舊,。故三年一丈,課其增減,,定其肥磽,,而所以恤民之困也。諸鎮(zhèn)之兵,,各分其地,,按地開墾,自耕自給,,謂之營盤,。三年之后,乃丈其則,,以立賦稅,。農(nóng)隙之時,訓(xùn)以武事,。此則寓兵于農(nóng)之意也,。永歷十八年,嗣王經(jīng)委政陳永華,。永華善治國,,分諸鎮(zhèn)土地,復(fù)行屯田之制,。于是辟地日廣,,遠及半線。二十四年,,右武衛(wèi)劉國軒伐大肚番,,追之至北港溪,駐軍以戍,;則今之國姓莊也,。寧靖王術(shù)桂入臺后,以竹,、滬一帶,,土厚泉甘,,墾田百數(shù)十甲,歲入頗豐,,有余則散之故舊,,不需湯沐之奉。而諸鎮(zhèn)屯田至今尚留其跡,。此則鄭氏富強之基也,。 清人得臺,廷議欲墟其地,。靖海將軍施瑯力陳不可,,乃設(shè)一府、三縣,。又奏請減賦,,略曰:『今部臣蘇拜等所議錢糧數(shù)目,較鄭克塽所報之額,,相去不遠,。然在鄭氏當日,自為一國之用,。因其人地,,取其餉賦,未免重科,。茲部臣等奉有再議之旨,,不得不以此數(shù)目議覆。如以會議既定,,當按數(shù)而征,,在道府責(zé)成所系,必奉行催科,。兼以鄭氏向時所征者乃時銀,,我之所定者乃紋銀,,紋之與時更有加等,。且臣前之議守此土者,非以其地可以加賦也,。蓋熟察其地,,屬在東南險遠,關(guān)系數(shù)省安危,。今既設(shè)官分治,,撥兵汛防,則善后之計,,宜加周詳,。而今所調(diào)守兵一萬,,乃就閩省經(jīng)制水陸兵丁六萬五千七百五十名數(shù)內(nèi)抽調(diào),兵無廣額,,餉無加增,。就此議定錢糧數(shù)目,蠲減于寇虐之后,,使有司得以仰體德意,,留心安集撫綏。數(shù)年之后,,人戶繁盛,,田疇悉易,賦稅自充,,有增無減,。豈待按數(shù)而征哉』?下旨再議,。于是奏定上則田每甲征谷八石八斗,,園四石,其詳如表,。六十一年,,巡臺御史黃叔璥以臺灣田賦較重內(nèi)陸。臺之一甲,,得內(nèi)陸十一畝三分一厘有奇,。內(nèi)陸上田,各縣征法不一,,約折色自五,、六分以至一錢一、二分而止,,是一甲不過征至一兩三錢為最多矣,。今臺征谷八石八斗,使谷最賤,,石為三錢,,己至二兩六錢四分余,況又有貴于此者,。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余。上者無憂不足,,中者絕長補短,,猶可籍以支應(yīng);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矣,。雍正五年,,巡臺御史尹秦奏言:『臺灣全郡盡屬沙壤,地氣長升不降,。所有平原,,總名草地。有力之家,,視其勢高而近溪澗淡水者,,赴縣呈明四至,請給墾單,,召佃開墾,。所開田園,總以甲數(shù),。每甲約抵內(nèi)陸十一畝有奇,。鄭氏當日分上、中,、下三則取租,。開臺之后,地方有司照租征糧,,而業(yè)戶以租交糧,,致無余粒。勢不得不將成熟之田園,,以多報少,。欺隱之田,倍于報墾之數(shù),。臣等細訪向來任其欺隱不行清查之故,,則其說有五。現(xiàn)征科則,,計畝分算,,數(shù)倍于內(nèi)陸之糧額,若非以多報少,,不能完納正供,;一也。臺灣沙地,,每歲夏秋大雨,,山水奔瀉,,沖為澗壑,,流沙壅積,熟田亦為荒壤,若非以多報少,,將何以補苴虧缺,;二也。臺地依山臨海,,田園并無堤岸保障,,海風(fēng)稍大,咸水涌入,,田園鹵浸,,必俟數(shù)年咸味盡去之后,方可耕種,,若非以多報少,,何以抵納官糧;三也,。臺地土脈炎熱,,不宜施肥,二三年后,,力薄寡收,,便須荒棄兩歲,然后耕耘,,若非以多報少,,焉能輸將公課;四也,。臺灣佃丁皆系漳,、泉、惠,、潮之客民,,因貪地寬,可以私墾,,故冒險渡來,,設(shè)使按畝清查,以租作糧,,則力不能支,,勢必各回原籍,以致田園荒廢,,額賦虛懸,;五也。夫田糧之欺隱若此,,其所以致此欺隱而難以清查者又若此,。自宜作何變通,,以除欺隱之弊。海疆重大,,與內(nèi)陸不同,。臣等愚昧,不敢輕議,,謹具實奏請圣裁,。至于北路彰化一帶,縣系新設(shè),,地稍偏遠,,臣等見其多屬未辟之土,亦宜召民開墾,。案查淡水同知王汧會經(jīng)具詳,,稱北路虎尾溪以上,間原寬曠,。召民開墾之法,,毋許以一人而包占數(shù)里,祗許農(nóng)民自行領(lǐng)墾,,一夫不過五甲,,十夫連環(huán)互保。定限三年,,比照內(nèi)陸糧額起科,。再如熟番場地,向有奸棍認餉包墾,,久假不歸,。若任其日被侵削,番眾無依,,必退處內(nèi)山,,漸變生番。宜令大社留給水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號為社田,,以為耕種牧獵之所,。各立界碑,四至田畝,,刊載全書,;以俾日后勢豪不得侵占。其余草地悉行召墾,,并限三年起科,。臣等細加尋繹,,事屬當行。唯召墾農(nóng)民,,以宜照臣等前折所陳,,亦令歸莊并田,,務(wù)使匪類無處托足,,以靖盜源』。九年,,詔以臺灣土田自七年開墾及自報升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有奇,,計畝征銀,,仍代以粟,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斗,;其詳亦如表。而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shù)倍,。計歲征粟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有奇,。例以十月開征,至臘而畢,。每粟一石征耗一斗,,折銀五分,以防入倉之損,。全臺正供之粟,,支給班兵十五營,需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又配運福,、興、漳,、泉平糶以及兵米眷米十六萬六千五百石,,又運督標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詳在糧運志,。顧全臺征收粟數(shù),,不敷起運,每年以運糶四府粟價發(fā)臺,,分給四縣,,糶補足額。其耗粟之銀,,則為官署公費,,而有司且加之數(shù)倍,,以入私囊。故例:有司催科,,凡得八成者錄其功,,而八成以上則吞沒之。一行作吏,,便為富翁,,故俸祿甚簿,而供奉酬酢多取之民也,。乾隆九年,,詔曰:『臺灣田園已照同安則例,后經(jīng)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yīng)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yīng)加薄賦,,以昭優(yōu)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后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征收者,亦不必再議加減,。至嗣后墾辟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征收。俾臺民輸納寬舒,,以昭加惠邊方之至意』,。 夫臺灣為海疆重地,每有水旱之災(zāi),,輒奏請蠲賦,,故人民易于樂歲,而開墾日進,,遠入番地,。其始佃農(nóng)力小,,不足經(jīng)營,富豪出資本,、給牛種,,建廬鑿圳,以任其費,。田成,,則納其谷十之一、二,,謂之大租,,或征圳租,,謂之水粟,。每甲應(yīng)納谷石,永久不替,。道光四年,,署兵備道方傳穟上書總督孫爾準,力言業(yè)戶之弊,。書曰:『千萬人墾之,,十數(shù)人承之,而一人所給墾照,,或千數(shù)百甲,,淡水是也。萬人墾之,,千人承之,,而地數(shù)千甲,給墾照者數(shù)千人,,每人僅數(shù)十甲,,最多亦十數(shù)甲,并無業(yè)戶,,以民為官佃者,,噶瑪蘭是也。夫業(yè)戶之設(shè),,其弊無窮,。其始豪強有力者十數(shù)人,出領(lǐng)墾照,,名為自出工本,,募佃墾荒,實則其人工本不多,,鳩集朋黨,,私立約據(jù),。及其墾成報官升科,而業(yè)戶一人,,界廣甲多,,且易隱蔽。及賦已定后,,或十余年,,或數(shù)十年,遇有水旱偏災(zāi),,沖崩塌壞,,亦任意影射。且征收供課,,戶祗一人,,實缺千萬。一經(jīng)破敗,,更換為難,。請以淡水言之。其地南自大甲,,北至雞籠,,綿長三百余里;自山至海,,腹內(nèi)所寬亦四,、五十里。 較諸臺邑,,固自倍之,;而考其正供,僅有臺邑四分之一,。業(yè)戶編入征冊者,,僅數(shù)十人。此所以地廣賦少也,。然則業(yè)戶自宜殷富,,每年自清國課;而每年實征,,民欠猶十之二,、三。業(yè)戶大半貧窶,,何也,?業(yè)戶坐收其租,除完課外,別無所利,。田園實非其有,。歷年既久,沖崩塌壤,,漸就磽確,,而佃戶逃亡也』。初,,噶瑪蘭開墾之時,,吳沙父子邀趙隆武、何繪等赴省呈請開墾,,先與佃戶私議,,將來告成,應(yīng)由業(yè)戶升科完糧,,佃戶每甲田定納大租谷六石,、園四石。及楊廷理籌辦建治,,深慮不敷經(jīng)費,,議裁業(yè)戶,,而由散佃報升,。謂此租額仿與淡水拳和官莊相符,詳請轉(zhuǎn)奏,,援以為例。部議不許,。以拳和官莊久已無案可稽,,若照屯案辦理,屯案田園各分六等,,此項園征四石,,已準屯案第四等,則田不應(yīng)列第六等,,漫無區(qū)別,。是拳和官莊與屯租二案,均難援引矣,。然其后仍定田六,、園四之率,,丈升報部,。有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余,園三百甲余,,歲征租谷一萬四千六十三石有奇,。供耗之外,又征余糧,,此為各屬所無,。查臺灣升科章程,,凡田園祗征正供、耗羨,。若征別款租賦,從無并征正供,。而蘭屬獨增余租,猶之他屬雜征,,固不與供耗核計考成也,。顧余租實為籌備經(jīng)費之計,即仿淡水屯租之例,,每石折色一圓,,奉文照議在案。嗣以同安下沙則而計,,則田一甲征谷六石,又征供谷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秒二撮,,耗谷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秒七撮,,余租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秒一撮,;園一甲征谷四石,又征供谷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秒一撮,耗谷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秒六撮,,余租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秒八撮,。較之創(chuàng)始原議,,凡田減耗六升八合三勺八秒三撮,,園減供二勺、耗六升六合七勺五秒九撮,,悉入余租,,以副其用。嘉慶二十三年,,臺灣府知府以蘭地初啟,,民力未充,詳請豁免余租。而司中以核與原案田六,、園四之數(shù),,實為減少,未許,。道光七年,,奏請改則,而余租更寬裕矣,。 先是,,臺灣田賦自荷蘭以來,皆征供谷,。歸清后,,亦以此為兵糈。而谷價既賤,,當事者無所獲利,。二十三年,改征折色,,每石六八秤銀二圓,。當是時,市價每石僅值一圓五角,,而當事者又格外誅求,,兼有火耗之損。臺灣縣保西里人不從,,幾至激變,。莊豪郭崇高走吁北京,詔逮知縣閻炘治罪,,事始息。澎湖為海中群島,,地瘠而磽,,素不播稻,所產(chǎn)唯番藷黍稷,,一逢咸雨,,枯槁不收,故其地不賦,,由臺供之,。光緒三年春,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蠲灣雜稅,,略謂臺,、鳳、嘉三邑合長二百九十里,額征供谷十三萬余石,,而彰,、淡、蘭一廳兩縣合長五百八十里,,僅征谷五萬六千余石,。蓋臺、鳳,、嘉開辟之地較早,,稅則皆沿鄭氏之舊,而漳,、淡,、蘭新墾之地,新定科則,,故賦較輕也,。十一年建省,以劉銘傳為巡撫,,沈應(yīng)奎為布政使,。銘傳負吏才,以臺灣經(jīng)費向由福建協(xié)助,,欲謀自給之計,,振興物產(chǎn),以盡土宜,。十二年五月,,奏請清賦。疏曰:『竊查臺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仍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征銀四錢八分六厘,,乾隆元年,,欽奉恩諭,臺灣丁糧著照內(nèi)陸分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舒民力,歲征銀三千七百六十余兩,。及十二年,,乃議勻入田園征收。其番眾所耕田地,,概免完賦,,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間,通計全臺墾熟田園凡有三萬八千一百余甲,,又三千二十一頃五十余畝,,谷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畝,年征栗二十萬五千六百余石,,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余圓,。至今巳數(shù)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shù)倍,。統(tǒng)計全臺之額,,僅征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圓,,又谷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升科。伏維我朝輕徭薄賦,,亙古所無,,而于臺灣一島尤為寬厚。雍正,、乾隆間,,屢奉恩諭,臺灣賦稅,,不準議加,。其時海宇澄清,升平無事,,朝廷以臺灣一隅無足重輕,。今則海上多警,而臺灣為海疆之要隘,,奉旨改建行省,,經(jīng)費浩大,今昔不同,。臣忝膺斯土,,目擊時艱,當此財用匱乏之時,,值百廢待舉之際,不能不就地籌劃,。三,、五年后,能照部議,,以臺地自有之財,,供臺地經(jīng)營之用,,自成一省,永保巖疆,。況迭次欽奉諭旨,,開源節(jié)流。顧以額定之賦,,應(yīng)有之稅,,乃部庫入款之常經(jīng),國家經(jīng)久之至計,。舍此不為,,徒求鄰省,雖至舌破唇焦,,緩急仍不足恃,。臣渡臺以來,詳查民間賦稅,,較之內(nèi)陸毫不輕減,。而詢其底蘊,全系紳士包攬,。若某處有田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后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后,,每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屯租,、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xù)報升科,。如臺北,、淡水田園三百余里,僅征糧一萬三千余石,。私升隱匿,,不可勝計。臣現(xiàn)由內(nèi)陸選調(diào)廳縣佐雜三十余人,,分派南北各縣,。又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shù)人,會同先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遂戶清丈。委派臺灣府知府程起顎,、臺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shè)清賦總局,督率辦理,。至于賦稅之輕重,,應(yīng)俟丈量之后,再請旨飭部復(fù)議,。維念臺灣民風(fēng)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眾挾官,,視為常事。林爽文之變,,則言升科之逼迫,。以是委員下鄉(xiāng)清查,視為畏途,。且千山叢雜,,道路崎嘔;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xié)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無裨實際,;且恐竣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冀成效,。若各地方委員紳士等妥速辦理,,認真清查,臣請照異常勞績,,從優(yōu)奏獎,,以示鼓勵。倘有賄托隱匿等情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庶得實力奉行,,為朝廷經(jīng)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以期有裨臺灣之大局』,。六月,詔可,。設(shè)清賦局于臺北,、臺南兩府,以布政使轄之,,命知府統(tǒng)理,。各廳、縣設(shè)分局,,任總辦,,以同知、知縣主之,。 初,,銘傳議辦清賦之時,先詢各廳縣,?;蛞詾楫斁幉楸<祝蛻魡柤Z,;或以為即施辦清丈,,就田問賦。而眾多主前說,,且為根本之計,。于是先辦保甲,限二月告竣,。乃以清賦之意告示于民曰:『臺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xù)丈之后,,至今開辟田園數(shù)倍于前,久未報丈升科,。從前海宇升平,,朝廷視臺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內(nèi)患,,不慮外侮,賦稅一項,,屢奉恩詔,,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F(xiàn)在海疆多事,,臺灣重地,久為外人窺伺,。朝廷特設(shè)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堂忝膺斯土,應(yīng)為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靖內(nèi)患;籌辦海防,,以御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餉需,。不憚勞怨,,慘淡經(jīng)營,一時并舉,,以為長冶久安之計,。爾百姓等渡海遷來,當知創(chuàng)業(yè)不易,,須為子孫立百年之業(yè),,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巖疆,,同享樂土,。查臺灣素稱沃壞,近年開辟日多,,舊糧轉(zhuǎn)形虧短,,皆由業(yè)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催收,;故遇逃亡,,莫從究詰?;蛴商飯@籍冊失毀,,戶無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匿霸占,,奸民從中包攬控爭?;蚣婪槭瞻?,或稱完糧自收大租。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園,水沖沙壓,小民無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國計民生,,皆有阻礙,。若不及早清查,貽害胡底?,F(xiàn)經(jīng)奏明清丈全臺田畝,委派南,、北兩府,,設(shè)立總局,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jīng)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田,,則為某處某人之業(yè),。糧戶何名,冊籍昭然,。遇有買賣,,立即過戶催收,可免侵占冒爭,,永杜構(gòu)訟之弊,。其有水沖沙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累積之負,。是于國計民生,兩有裨益,。自示之后,,一律辦理』。嗣以清丈章程,,頒發(fā)于民,。其時各屬業(yè)戶,多慮加租,。劣紳土豪,,造作蜚語。銘傳不為所撓,,督勵有司,,晝夜不息。八月,復(fù)以丈法昭示于民曰:『臺灣田園,,舉辦丈量,,前經(jīng)按照淡水縣志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準,,分頒各屬應(yīng)用在案?,F(xiàn)據(jù)宜蘭、新竹兩縣先后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xiàn)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紳民嘵嘵,,置辨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查臺灣自國初始入版圖,,核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鄭氏一時權(quán)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化甲為畝,系以戈數(shù)核為弓數(shù),。其弓定制六尺,,積二十四弓為一畝,載在志乘,,遵行已久?,F(xiàn)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名目,,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shù),,為將來積算之端,。至于量則升科,仍應(yīng)遵照定章,,以弓計畝,。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多一畝八分八厘之賦,并無便宜。該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詞爭執(zhí),,難保不誤。尚執(zhí)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yīng)剴切曉諭,以昭定制,,而釋群疑,。臺灣田園化甲為畝,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復(fù)論戈納賦?,F(xiàn)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尺,迨清丈之后,,仍應(yīng)以戈伸尺,按六尺為一弓,,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計畝升科。爾人民將來供賦,,不定于戈尺之短長,,而定于弓數(shù)之多寡。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爾紳民務(wù)當曉然朝廷治賦經(jīng)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拗,。其各懔遵』。十月,,各屬漸報丈竣,,乃定租率。仿江南一條鞭法,,舉前之丁稅,、耗羨等嘆而括之,折色完納,,并加補水,、秤余,以定地則,。凡分四則,。前之不入則者,如新竹以北,則為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為平等,、次等、下等,。丈單列天,、地、人三號,。魚塭之率視天字田,,故業(yè)戶較益。臺南之田,,有早季養(yǎng)魚而晚季播谷者,,收利尤豐,而納租則輕也,。前時大租多議裁廢,,至是乃據(jù)減四、留六之制,,以歸小租納課,,而業(yè)戶僅得其六。十二月,,頒定征租之制,,其詳如表。于是全臺田賦計征六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八兩,,實增四十九萬一千一百零二兩,。十四年春正月,示領(lǐng)丈單,,甲費二元,。嘉、彰兩邑民戶騷動,。而彰化知縣李嘉棠素貪墨,,施九緞起而抗之,糾眾圍城,,提督朱煥明被戕,,銘傳派兵平之。裁收丈費,。以十八年五月,,撤清賦局,,而全臺田賦乃定。 官莊 初,,施瑯克臺之后,,以臺地肥沃,土矚人稀,,奏設(shè)官莊,,召民開墾。按其所入,,以助經(jīng)費,。康熙四十九年,兵備道陳璸以其有弊,,奏請廢止,,其欵入官。雍正元年,,漳浦藍鼎元上書巡臺御史吳達禮,,略曰:『臺灣舊有官莊,為文武養(yǎng)廉之具,。今歸入公家,,各官救口不贍矣。夫忠信重祿,,所以勸士。況官人于遐荒絕域,,欲用其身心,,而凍餒其妻子,使之枵腹從公,,非情之平也,。官莊猶古公田,更不病民,。舊莊雖沒,,新地可再墾也。查臺北有竹塹埔,,沃衍百余里,,可辟良田千頃。又當孔道要沖,。曩以棄置荊榛,,故野番敢于出沒。唯地大需人,,非民力所能開墾,,莫若令全臺文武各官,,分地辟之,各捐資本,,自備牛種,、田器,結(jié)廬招佃,,永為本衙門恒產(chǎn),。不獨一時之利,萬世之利也,。夫臺地素腴,,隨墾隨收。一年所獲,,足敷其本,。二、三年后,,食用不竭,。以天地自然之利,為臣子養(yǎng)廉之資,,而又可以祛番害,、益國賦、足民食,,是一舉而數(shù)善備也』,。達禮據(jù)以入告,許之,。于是總兵藍廷珍先墾貓霧捒之野,,名曰藍興,即今臺中郡治之地,。其田最沃,,有泉可溉,每甲歲可得谷百石,。八年,,總兵王郡奏以臺灣賞恤兵丁之欵,購置業(yè)產(chǎn),,而收其利,,照例納稅,由鎮(zhèn)理之,,派員征收,。其后官莊一百二十有五所,年征糖,、谷,、牛磨,、魚塭等欵三萬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厘,逐年增多,。而奸猾之徒,,夤緣武弁,藉名官莊,,侵占番地,,以牟私利。番黎怨恨,,莫可誰何,。乾隆九年,詔曰:『外省鎮(zhèn)將等員,,不許任所置立產(chǎn)業(yè),,例有明禁;內(nèi)陸且然,,況海外番黎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占奪民產(chǎn)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臺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zhèn)將大員無不創(chuàng)立莊產(chǎn),,召佃開墾,以為己業(yè),。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爭競,投讞武員,,因而據(jù)為己有,。亦有授受前官已成之產(chǎn),相習(xí)以為固然,。其中來歷不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luò)繹不休,。若非澈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寧緝番民之道,。著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臺御史等一一清厘。凡歷任武職大員創(chuàng)立莊產(chǎn),,查明并無侵占番地及與民番并無爭控之案者,,毋論本人子孫,或轉(zhuǎn)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yè)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產(chǎn)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曚混,,以啟事端,。此后創(chuàng)立產(chǎn)業(yè),開墾草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者,即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如該管官吏通同容隱,并行議處』,。十七年更立石番界,,以禁侵墾。而墾者仍多,,遠至內(nèi)山,。五十五年,頒行清丈,,凡侵墾番地者皆入官,。而運會所至,防不勝防,,其令遂廢,。 隆恩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欽差大臣??蛋惨避娕_灣,。既平,尚余乓餉五十余萬兩,,奏設(shè)隆恩官莊,,募佃耕之,,或購大租歲收其益,以充賑恤班乓之欵,。臺灣之兵均調(diào)自福建,,離家遠戍,遇之較優(yōu),。然多為武弁侵沒,,不副設(shè)置之意。其田多在彰,、淡兩屬,,租制與官莊同,歲征谷三千七百余石,。光緒十八年,,布政使唐景崧通飭各屬,謂『臺,、澎各營原置隆恩官莊田園糖廍,,所收租息,除完納正供外,,余欵由營造冊送司,,按年在請領(lǐng)臺餉內(nèi)扣存司庫,入撥充餉,。乃因遞年租息參差不等,,奉部行令,按照乾隆五十四,、五兩年租息統(tǒng)算折半,,勻計作為定額,盈則盡數(shù)造報,,絀則令承辦營員賠補,,例定甲年征收,乙年造報,,閩省歷辦在案,。嗣因各營原置田園案券,間多被匪遺失,。歷年既久,官弁遞更,,逐年祗向原佃收租,,不復(fù)問及田園處所。間有被水沖塌者,,亦久不報豁,,佃戶難免賠累,。弊竇叢生。以致東移西扯,,竟將所墾民業(yè),,希圖免糧,混為官莊者有之,;逐年滯欠短額,,積壓數(shù)年始行造報者有之。是此項官莊,,從前業(yè)已混含不清,。迨至全臺一律清丈之時,南北情形又各不同,。臺南則就田查問,,是以此次田園歷歷可考;臺北則不問何項田園,,統(tǒng)行清丈,。在當時則藉刪除各項名目為辭,殊不知此項田園,,系發(fā)帑買置,,定由官收,與民田之繳納番租,、隘租,、屯租,情形迥異,。嗣因清丈完竣,,民業(yè)錢糧議由小租戶完納,大租減收四分,,貼給小租完糧,。而臺北官莊田園亦由佃戶承糧,由臺北府雷守議照大租章程,,營中減收四成,,司中祗照六成扣收租息,奉前撫憲批準,,行司照辦,。當時辦理,原為一時權(quán)宜之舉,,不能遽以咨部,。何也?蓋以各處扣餉之莊租,系除完納正供之欵,,凈收租息,。清丈以后,供賦多至數(shù)倍,,供多則租亦多,,何以轉(zhuǎn)少四成,是以難于咨部,。臺南各縣田園歷歷可考,,系清丈時查詢,佃戶自稱,。各縣照所指之田園,,年應(yīng)征收錢糧秤水赴營催完。營中則較之前年所納供賦盈溢數(shù)倍,,租息因之而短,。各營所以紛紛籍口。然臺南官莊田園盈溢,,可想而知,。倘營中原置田園案券尚存,何難一一清理,,租息尚可加增,。祗以各營案券毀失,兼以當時原置田園甲數(shù),,并無造冊分送督撫司存案,,以致上年赴閩查考,無從檢出?,F(xiàn)各營以新定錢糧,,較之舊時供賦溢出數(shù)倍,臺北議以減四收六章程,,而臺南則不能完納,。迨至奏銷迫屆,由縣詳司,,就餉核扣,,而各營錢糧既多,租額因而減少,,紛紛又以案照臺北減四收六核扣租息為請,。查此項隆恩田園,系屬發(fā)帑購置,,遞年征收租息,,完納錢糧之外,,扣存司庫充餉,各數(shù)目均咨部有案,。臺北議以減四收六,實因田園混入民業(yè),,丈量未經(jīng)指出,,暫時權(quán)宜辦理,然亦不能遽以咨部?,F(xiàn)民業(yè)均已升科,,而官莊歷年瓜葛不清。若統(tǒng)照減四收六辦理,,遞年司庫短扣五千余兩,,從何彌補?亟須通籌全局,,澈底清厘,,俾得一勞永逸。擬將臺南,、安,、鳳、嘉,、彰四縣官莊田園,,清丈既已指出,應(yīng)飭各縣委員會營按明圖冊所載前赴,,就田問佃,,向佃議租,重新整頓,。臺北淡,、新、宜各縣,,雖無田園之可考,,總有佃戶之可憑。向佃追田,,罷四六之議,,逐一清理?;蛱锛撞环?,租額短缺,究竟是何原委,,抑系昔年被水沖塌,,據(jù)實造冊送司,,分別核辦』。于是各縣會營清厘,,終不能澈底追究,,而每年所征祗有十之七、八而已,。 抄封 抄封亦官租也,,其稅有二,曰叛產(chǎn):林爽文之役,,凡與黨人者,,皆籍其田,或被株連,,所抄至數(shù)萬石,,多在嘉、彰兩縣,。自是每有亂事,,援例以行,為官署歲入之欵,。叛產(chǎn)之業(yè),,贌之于民,而收其稅,。歲征銀約五萬四千兩,。曰生息:從前府道庫欵每存至數(shù)百萬兩,或數(shù)十萬兩,,貸之富民,,而收其息,息甚輕,。一遇有事,,則收回之,而倉卒難繳,,或凌夷無力,,亦籍其田以取償焉,售之于民以扺欵焉,。按年出贌,,而收其稅,亦為官署入欵之一,。其詳皆在度支志,。然抄封之中,有撥支兵餉者,,有充地方公費者,,又有鬻供軍需者,。其業(yè)散在各縣,統(tǒng)歸臺灣府遴派佃首,,代為征收,,多屬富紳攬辦。其田園各分三等:上田每甲納谷三十二石,,中二十六石,,下二十石;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十八石,。道光間,,年征五萬六千余兩,亦如官莊祗征十之七,、八,。每年可得秤余四千余圓,以補額撥加餉內(nèi)應(yīng)征未完租額,。同治六年,,署知府葉宗元請將秤余盡數(shù)歸公,許之,。及清賦時,,亦照官莊辦理。 番租 臺灣固土番之地,,其田皆番之田也,。我民族拓而墾之,以長育子姓,,至于今是利,。然其成也,固非一朝一夕之故,;胼手胝足,,出生入死,而后得此尺寸地,,如之何而不惜也,。先是我族以入墾番地,遠及內(nèi)山,。清廷下令設(shè)界,,禁出入,違者治罪,,且籍其田,。而利之所在,,人所必趨;禁者自禁,,而墾者自墾,,終至法令不行,訟獄日出,,固非計之得也,。雍正三年,戶部覆準臺灣各番鹿場,,間曠地方,,可以墾種者,命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五年,巡臺御史尹秦據(jù)淡水同知王汧詳請,,大社留給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號為社田,,以為耕種牧獵之地。其余悉行召墾,,并限三年起科,。奏請頒行。于是墾者先與番約,,歲納其租,,謂之番大租。其約曰招墾,,或曰永耕,,記其界址租額,有以為據(jù),,或報之官,。背約者官為催科,所以保護番黎也,。番大租有二:公有者謂之公口糧租,,土目收之,照其社例,,以充公費,;私有者謂之私口糧租,番自取之,。然其租率不定,。召墾之時,,互先立約,如活租則照所獲之谷而賦之,,或十之一,,成十之二,或十之一五,。而死租則視地肥瘠以定,,大略為十之一。其詳如表,。顧活租雖較多,,一遇兇歲,必須減賦,。若死租則不論豐歉,,莫得改易。臺灣民田之稅佃亦如此。自是以來,開墾日進,,負租者亦多,,番不能索。道光初,,淡水番人乃由漢人攬辦,,代為催收,而取其費,。光緒十三年清賦之后,,照大租例,去四留六,,并廢代收之弊,,而番田變?yōu)槊裉镆印K尺B六社化番,,擁地甚廣,,番不能耕,募漢人墾之,。田成,,納其所獲百分之五,謂之亢五租,,或曰空五租,。道光十五年,埔,、眉二社正通事巫春榮與社番約墾草地八十五甲,,按甲納租,,田谷二石,園一石,,以早晚兩季攤繳,。其后墾者均照此例。鋤耰并進,,遂成樂土,,至設(shè)埔里社廳以理之。然佃戶多負租,。光緒六年,,始設(shè)總理攬收,分與化番,。十一年,,更命義塾教習(xí)偕番收之,歲與千石,,余歸官,,以充撫育之費。十三年,,改歸官租,。十月,全臺頒定租制,。通判吳本杰據(jù)埔里社紳士稟稱布政使,,以埔屬田園既納亢五租,若一律照完正供,,未免過重,。許之。乃不入上則,,中則田征銀一兩三錢六分,,下則一兩九錢,園降一等,,約輕三分之一,。而亢五租改為一石八斗,歲收二千四百石,,以千石給番,,千石歸官,四百石為催科之費,。而亢五租亦變?yōu)楣僮庖印?/p> 初,,噶瑪蘭設(shè)治時,西勢之地民墾已定,而東勢未辟,。自濁水大溪以南至蘇澳,,凡十六社,平原膴膴,,付之荒蕪,。楊廷理遣三籍頭人理之,分授漳,、泉,、粵人開墾,計有二千五百八十三甲,。番素愚惰,,既歸化,益不敢較,,膏腴盡為民有,。通判翟淦與廷理議,稟請總督汪志伊,,以各社近處存給之,;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謂之加留余埔,。然番不能墾,官為召佃,,以三籍頭人為佃首,經(jīng)理征收,,按社計丁而分給之,,謂之加留余埔租,每甲定谷四石,。凡丈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漳佃首二人,分地七百六十二甲余,,納租三千零五十石九斗三升九合,,配社十二。泉佃首一,,分地三百八十三甲余,,納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配社三,?;浀枋滓唬值匾话偃寮子?,納租五百五十八石八斗三升一合,,配社一,。自嘉慶十五年起,至二十三年次第告竣,,奏免升科,,民番皆受其利。光緒十三年清賦之后,,亦照去四留六之例,,而變?yōu)槊裉镆印?/p> 番大租之外,有山租,,亦民與番約者也,。阿里山為嘉義熟番,歸化最久,,而地甚廣,,山產(chǎn)多。漢人入墾者,,上田甲納谷三石,,中二石,下一石,,園降一等,,隨時折色。其土產(chǎn)則照所獲百分之五納之,,謂之山面雜租,。乾隆三十五年,北路理番同知為之管理,,由官給照,。洎清丈時,亦照大租之例,,以六分與番,,官得其四,充云林撫墾局之費,。 臺灣溪流源自內(nèi)山,,引圳溉田,先與番約,,而納水租,。其租不一,或銀或谷,,或以牛酒,,籍事和親,而辟其利。故此租者亦番租之一也,。 屯租 乾隆五十三年,,欽差大臣福康安奏設(shè)屯番,,以理防務(wù),,語在軍備志。其時始有屯租,。以番境未墾之地及抄封之業(yè),,凡八千八百余甲,分給屯丁,,自耕自給,。嗣以抄封三千三百余甲,撥充班兵之餉,,余地未敷,。五十五年,頒行清丈,,查出侵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四甲余,,悉沒之官。分則定租,,歲可征谷四萬一千數(shù)百石,,充為屯田,募佃耕之,,官收其谷,。以二、八兩月分給屯丁,,謂之屯租,。五十六年,閩浙總督札委泉州知府來臺,,查勘屯田,,量甲定率,,其詳如表,。每谷一石折色一圓,歲收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圓四角六分六厘四毫二絲,。屯餉之余,,以充隘餉。又其有余,,為開辟水利之費,、賞恤屯丁之欵。請墾佃戶稟由理番同知給照,或曰易知,,如契券,。自是以來,屯務(wù)漸廢」每為勢豪占據(jù),,或被佃首隱匿,,租額愈減,不足于用,。嘉慶十五年,,總督方維甸巡臺,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為奸民通事串通欺詐,,引誘典賣,越界侵占,,飭北路理番同知,、鳳山知縣分勘南北各屯。如原給埔地及應(yīng)交屯餉田園,,許民自首,,不究其罪。又以奏明清理者,,系屬原給埔地五千六十九甲,,撥充屯務(wù)公費六百二十一甲,應(yīng)征屯餉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查明原數(shù),,并不加租,民番各地,,悉仍其舊,。以此曉諭,頗為整頓,,未久又廢,。光緒十三年,閩浙總督楊昌浚奏言:『臺灣當初設(shè)屯授地,,征租支餉,,訂立章程,法良意美,。顧今巳百余年,,積弊愈重,征收屯租,,不充其額,,支發(fā)屯餉,,僅給其半。蓋以原給屯田之數(shù),,迭遭兵燹,,檔案不存;加以分隸各縣,,悉任佃首,,田園界址及其租額,不得而知,。故今亦不能詳查,。而佃戶遂圖蒙混,以磽確之地,,易肥饒之田,;又或稟報水沖沙壓,冀請豁赦,。故欲祛其積弊,,似應(yīng)別行丈量,造明圖冊,,以知屯田之地,,庶于防務(wù)或有裨益』。是時巡撫劉銘傳頒行清丈,,以屯田既納屯租又課正供,,慮有過重,乃減屯租十分之四,,改為官租,,照則定課,分給丈單,,與民田同,。而佃戶仍多隱報,且抗而不繳,。十六年,,全臺所收租額,僅有三分之一,。十七年以后,,且無一繳者。時各縣業(yè)戶以清丈故,,民多謗黷,,故銘傳不欲過激,,以叢眾怨,。爰籌別款,,半發(fā)屯餉,而屯租幾廢矣,。 隘租 隘丁之設(shè),,用以防番。官設(shè)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給口糧,以贍其身,。而民隘則民給之,。征收隘內(nèi)田園,謂之隘租,。隘租之率,,各屬不同?;蚣渍饕皇?,或多至八石,視其遠近險夷為差,。皆于設(shè)隘之時,,后先議定。其征率則業(yè)三佃七,。隘首收之,,而分于眾,官不過問,。其后隘制日弛,,名存實亡。鄉(xiāng)猾土豪冒充隘首,,藉飽私欲,。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開山撫番,,乃以兵代,。洎光緒十二年,臺灣巡撫劉銘傳改設(shè)隘勇,,征收防費,。翌年清賦,先飭各屬查明隘田之數(shù),,至是廢之,,給發(fā)丈單,與民田同,。 ○荷蘭王田租率表 地則 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園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下園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中園 五石四斗 ○鄭氏官田租率表 地則 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園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中園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下園 五石四斗 ○鄭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則 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六斗 上園 二石二斗四升 下田 三石一斗二升 中園 二石六斗二升 中田 二石四斗 下園 一石八升 ○鄭氏文武官田稅率表 地則 一甲稅率 地則 一甲稅率 上田 十四石 上園 七石九斗六升 中田 十二石四斗八升 中園 六石四斗八升 下田 八石一斗六升 下園 四石三斗 ○鄭氏田園征賦表(永歷三十七年) 州分 田額 園額 合計(厘)賦額(合) 天興 四,、八五六,、0七 八、五四九,、五五 一三,、四0五、六0 六三,、一0九,、八六四 萬年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計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頒定,,至雍正六年) 地則 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八斗 上園 五石 中田 七石四斗 中園 四石 下田 五石五斗 下園 二石四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則例) 上田每畝照民米例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谷 折算,。 中田照鹽米例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照官米例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 上園照中田例,。 中園照下田例,。 下園照鹽米不征鹽折例,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不征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頒定,至光緒十二年) 地則 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二石七斗四升 上園 二石八升 中田 二石八升 中園 一石七斗五升 下田 一石七斗五升 下園 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地則 一畝正耗 加一補水一五秤余 計征銀數(shù)(微) 上田 二,、二四四,、0八0 二二四,、四0八 三三六、六一二 二,、八0五、一00 中田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下田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下田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上園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中園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園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下下園 九六八,、三九六 九六、八三九 一四五,、二0五 一,、二一0、四九0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地則 一甲折色租率 地則 一甲折色租率 上田 二兩六錢六毫七絲五忽 上園 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中田 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中園 一兩六錢六分四厘四毫三絲二忽 下田 一兩六錢六分四厘四毫三絲二忽下園 一兩三錢三分一厘五毫四絲六忽 下下田 一兩三錢三分一厘五毫四絲六忽下下園 一兩六分五厘二毫三絲六忽 人字田 三錢三分 人字園 二錢二分 地字田 四錢四分 地字園 三錢三分 天字田 六錢六分 天字園 四錢四分 魚塭 六錢六分 備考:天,、地,、人為不入則者。新竹以曰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曰平等,、次等下等,。而魚塭準天字之田,率較輕,。 ○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頒定) 地則 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一則田 二十二石 一則園 十石 二則田 十八石 二則園 六石 三則田 十四石 三則園 五石 四則田 十二石 四則園 四石 五則田 十石 五則園 三石 六則田 六石 六則園 二石 ○清代番大租率表 地則 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 上園 六石 中田 六石 中園 四石 下田 四石 下園 二石 ○阿里山番租率表 地則 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 上園 二石 中田 二石 中園 一石 下田 一石 下園 五斗 ○清代田園甲數(shù)表(康熙二十三年) 地則縣分 臺灣 鳳山 諸羅 合計(厘) 上田 八五七,、二一 一、八0四,、三八 一七,、二0 二、六七八,、七八 中田 七八七,、五九 一八七、二二 九二七,、一七 一,、九0一、九八 下田 二,、二四0,、八三 六八六、八八 二六,、0五 二,、九五三、七六 下園 二0五,、三五 七三八,、五一 一、六二一,、五二二,、五六五、三八 中園 一、三六七,、八二 二二九,、二一 一、七五0,、二四 三,、三四七、二七 上園 三,、一0二,、九九 一、四0一,、九八五0一,、六二 五,、00六,、五八 ○清代田園征賦表(康熙二十三年) 縣分 田額 園額 合計(厘) 賦額(合) 臺灣 三、八八五,、六四 四,、六七六、一七 八,、五六一,、八二 三九、六四一,、五五七 鳳山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諸羅 九七0,、四三 三,、八七三、三八 四,、八四三,、八二 二三、四六八,、三0七 計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卷九度支志 連橫曰:臺灣,天富之國也,;官山府海,,利盡東南。荷人得之,,欲以掌握通商之霸權(quán),。顧其時地利未啟,移民未多,,歸入不過十敷萬盾,,故猶仰東印度公司之津貼也。延平建宅,,萬眾偕來,,蓄銳待時,百事俱舉,。養(yǎng)兵之數(shù),,多至七十有二鎮(zhèn)。使鎮(zhèn)為千人,,則器械糧秣之數(shù)將何所給,?而延平乃布屯田之制,自耕自贍,,不取于民,。咨議參軍陳永華又整飭之,內(nèi)興土宜而外張貿(mào)易,,販洋之利歲率數(shù)十萬圓,;故無竭厥之患。及經(jīng)西伐,,軍費浩繁,,轉(zhuǎn)粟饋餉,取之無窮,;而歷年積蓄,,因而漸罄。然猶不斂之民,,而以王家所儲者用之,。蓋以鄭氏志圖恢復(fù),傾家紓難,固非有自私自利之心也,。文武勛舊皆有官田,;諸王湯沐之奉,亦別有所給,。而土田初辟,,征賦甚輕,故民皆樂業(yè),,先公而后私,。跡其所以冶國治民者,猶有西周遺法,。天不祚明,,三世而隕,此則無可如何者也,。 清人得臺之后,,僅設(shè)一府、三縣,。正供雜稅多沿舊制,;歲入不過八萬八千一百四十八兩,,而歲出亦祗五千六百七十四兩,。臺灣之兵均調(diào)自福建,自總兵以至把總,,合以戰(zhàn)守之兵七千四百六十人,,俸祿餉糈歲給四千八百五十一兩。兼以福建各營兵米八萬九千七百八十五石,,折價二萬六千九百三十六兩,,計為三萬七千四百六十一兩。入款尚有余裕,。蓋其時米價甚賤,,銀則貴,殆多今日十倍,,故以一府,、三縣之大,而經(jīng)費竟若是之少也,。正欵之外,,尚有私欵,可以調(diào)劑,。其貪者則取之于民,,以肥私囊,而省中巧宦且以臺灣為金穴矣。雍正以后,,拓地漸廣,,增設(shè)廳縣,而物價亦起,,官吏俸祿不足以贍,,故有復(fù)設(shè)官莊之議。并布鹽制,,歸府辦之,。迨乾隆八年,增加文武養(yǎng)廉,,歲出為之驟多,。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用兵逾年,,耗財甚巨,。及平,尚存兵餉五十余萬兩,。大將軍??蛋沧嘣O(shè)隆恩官莊,購置田園,,征收租息,,以為班兵賞恤之資。又有叛產(chǎn)數(shù)萬石,,似可以彌其缺,。然多為武弁所吞沒,故臺灣財政猶未裕也,。蔡牽之亂,,商船多損,貿(mào)易遏絕,,官民咸受其困,。夫臺灣土產(chǎn),米糖為巨,。米糖不能出口,,則商務(wù)停滯,而農(nóng)業(yè)衰頹,,業(yè)戶因之而貧,,官斯土者亦不能有所沾潤,此所以交困也,。續(xù)以英人之役,,俶擾頻年,,防洋經(jīng)費數(shù)十萬兩,道府兩庫以是漸罄,。然臺灣每有大繇役,,輒由紳富捐輸,急公樂義,,故政府亦不致拮據(jù),。 道光三十年,兵備道徐宗干以臺灣財政困難,,須謀補救,,乃以籌議備貯書上之督撫。其言曰:『自古官有余俸,,而后可以講吏治,;即無余而非不足,尚可責(zé)備也,。民有恒產(chǎn),,而后可以講風(fēng)俗;即無產(chǎn)而得以謀生,,尚可措理也,。惟日不足,而萬無不足之時,,其臺灣之官乎,?不能謀生,而萬無生之理,,其臺灣之民乎,?其不足也,,皆自至足來也,。其謀生之難也,皆自謀生之易致之也,。府有叛租,、有鹽課,廳有口費,,縣有正供,、有雜稅,皆有羨余也,,皆有津貼也,。倉有余粟,庫有余帑,,民有余錢,,商有余貨,,昔之官于此者,皆公私綽綽然,。加以存項充牣,,無慮支絀,故至今無不以為臺地之勝于內(nèi)陸,,信而有征,。履其地而后知十年前之不如二十年前也,五年前之不如十年前也,,一,、二年內(nèi)之不如五、六年前也,。其故安在,?兩言以蔽之:曰銀日少,谷日多,。銀何以日少,?洋煙愈甚也。谷何以日多,?洋米愈賤也,。他郡縣猶或可以補救。臺地居海中,,既無去路,,又無來路。他郡縣不過曰谷賤傷農(nóng),,與其谷貴而有損于貧民,,不如谷賤而有損于富民。臺民則無業(yè)者十之七,,皆仰食于富民,。富民貧,貧民益貧,,而官亦因之而貧,。府中叛產(chǎn)每年額征洋八萬余圓,皆糴谷完納,。今易谷十石纔五,、六圓,而額完且多在十圓以上,,民間正供少亦在二十圓以內(nèi),,設(shè)法墊納。以昔之有余,,補今日之不足,,亦未為苦也,。乃逾一年而賤,逾二,、三年而更賤,,向來承辦之殷戶,今皆紛紛稟退,,懇求查抄,,以延余喘。此難之在民者,,于昔日至足,,而今日至不足也。府庫積欠歷年,,統(tǒng)計叛租墊二十余萬,,鹽課欠十余萬,營中官租欠六萬零,。司中按年照額劃扣,,庫中按年挪款墊支。此外生息之款,,及應(yīng)由廳縣歸補而未解者,,尚有二十余萬。正供與叛租情形相同,,辦公日形竭蹶,。是以司庫已扣而府庫未收者,愈積愈多,。無怪同任初接交代存庫數(shù)十萬,,至今日而一空。此難之在官者,,昔日至足,,而今日至不足也。叛租既不足,,尚有鹽項,,此向來府中之出息也。乃鹽戶又不能支持,。問其故,則以私鹽之日多也,。私鹽之所以日多,,則以榖價日賤,富民不能養(yǎng)貧民,,貧民無所傭趁,,無所挑負,,而私販餬口也。禁之過嚴,,緝之過猛,,將趨而為盜矣。往年商船流通,,地方繁富,,鮮有饑寒者,故窮民無不以臺為退步,。今則不然,;懦者為道饉餓死,強者犯法以茍免,。昔無恒業(yè),,而寄居求食,便于自贍,;今無生路,,而惰游已慣,不耐勞苦,。此謀生之難,,皆自謀生之易致之也。夫生財之道,,不外開其源,、節(jié)其流。臺地?zé)o源可開,,但通其流而源自裕,。米榖不通,日積日多,。望豐年乎,,賤更甚矣;抑待歉年乎,,賤如故也,。蓋由內(nèi)陸食洋米而不食臺米也。不食臺米,,則臺米無去處,,而無內(nèi)渡之米船。無內(nèi)渡之米船,,即無外來之貨船,。往年春夏外來洋圓數(shù)十萬,今則來者寥寥,,巳數(shù)月無廈口商船矣,。各廳縣雖有??冢瑤壮商撛O(shè),。然無來亦無去,,猶可也;而煙土之禁,,不弛而弛,。即以每人每日約計之,須銀二錢,。就臺地貴賤貧富良莠男女約略吃煙者,,不下數(shù)十萬人。以五十萬計之,,每日即耗銀千萬兩矣,。此有去之日,無來之日,,業(yè)數(shù)十余年矣,,安得而不窮且盜乎?榖多而銀不缺,,銀少而谷易銷,,尚可茍延。二者夾政,,其何以堪,?且谷己賤或有可貴之日,銀己貴萬無再賤之時,。則以洋夷之殖本愈厚,,而牟利愈巧也。臺商之貨,,糖為主,;今聞夷亦販糖矣。臺商困,,則臺民敝,;臺民敝,則臺吏窮,。夫事有便于官而不便于民,,或便于民而不便于官,而今則官民皆淪胥以敗,。奚暇講吏治哉,?奚暇講風(fēng)俗哉?現(xiàn)存?zhèn)蛸A道庫十萬兩﹐府庫截至夏季止,,僅存三萬余兩,。秋餉尚敷,冬季已須別為籌墊,。然非有叛租﹑鹽課等項之美余﹐無可墊也,。各處內(nèi)陸劃餉﹐而由府轉(zhuǎn)劃者﹐兵丁不能嗷嗷以待﹐又須別為設(shè)措。然亦非叛租﹑鹽課等項之羨余所可措也,。此兩項同任未征完及外欠者﹐將五十余萬,;近年征而未完,、欠而未繳者﹐又將十余萬,。承辦者求退﹑求查抄之不暇﹐此追豈能如數(shù)?則欲墊而無可墊﹐欲措而無可措,。所恃者道庫之十余萬兩﹐例不準無事擅動,。然府中既無所籌應(yīng)﹐海外兵餉攸關(guān)﹐不得不移借應(yīng)之,。及來年大餉到臺﹐提還后﹐所存又無幾。今年冬餉不敷,來年秋餉不敷﹐后年春﹑夏餉亦不敷矣。地方殷富之時﹐干戈尚且屢起,。窮蹙至此,尤可寒心,。萬一偶有蠢動﹐道庫所存無多也﹐府庫懸罄也﹐紳商大半皆破落戶也﹐智如諸葛,,勇如武穆﹐亦束手而無可如何。是非早為綢繆﹐大為更張﹐將有坐視其一潰而不可復(fù)振者,。議者或請減兵額以節(jié)餉﹐曰:止見兵來擾民,,未見兵去殺賊。減之似非防患之道﹐而實所以去患,。兵不擾民﹐民必不亂,。宋范鎮(zhèn)所謂憂不在四夷﹐而在冗兵與窮民也。此一說也。或請籌公費以養(yǎng)吏﹐曰:于正供劃出﹐如昔年耗羨歸官﹐俾得辦公有資,。當此國用短絀之秋,,尚為官吏計養(yǎng)贍,,亦愚且誣矣,。然臺地縣官無漕余也﹐無陋規(guī)也﹐地方紳商無通融借貸也﹐止有正供之羨﹐而正供之難征如此,。加以兵谷半折等項﹐按年全數(shù)劃扣而后收﹐總不能清款﹐并有僅完至六﹑七分以上者﹐賠貼從何而來,?全臺攤款己十九萬有奇,,又從何彌補?即如幕丁之資費,,僚友之應(yīng)酬,眷口之食用。究出于何項乎,?賢者虧挪耳,,不肖者即不至簠簋不飭,,惟望辦軍需耳,。是惟恐不亂也。窮生貪,,貪生酷,,酷以濟貪,終亦未有不亂者,。即惟正之供,,民間已有敲骨吸髓之苦。從前臺地郭光侯﹑洪協(xié)因抗糧激成巨獄,,尚在殷實之時,;今則禍變更易,人心散而盜賊起﹐所耗于國家者不可以數(shù)計,。何如先為籌其餼廩,,似費而所省實多。元崔或曰:『百官月俸不能副養(yǎng)贍之資,,難責(zé)以廉勤之操』,。宜議者增棒鈔民必受恩惠。其有以貪抵罪,,又復(fù)何辭,?此又一說也?;蛘垳p糧賦以安民,,曰:額賦不能求減。每十石一車,,減價收洋十圓上下,。其軍餉不敷者,由內(nèi)陸另為籌撥,,則民氣大舒,,而官無掣肘,始可責(zé)其盡心以治民,。為此說者,,亦知其不可而強為之詞也。然其說似迂,,而實為切要之計,。明吳甘來曰:『所慮兵聞賊而逃,民見賊而喜,,恐非無餉之患,,而無民之患。宜急輕賦稅,,收人心』,。其跡似損,,而所益實大。此又一說也,??傊_地之難,,難于孤懸海外,,非內(nèi)陸輔車相依可比。諺云:『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豈真氣數(shù)使然也耶?天地所生以養(yǎng)人者,,止有此數(shù),。財用有去無來,流民有來無去,,欲不擾攘而不能,。如咫尺之地,四面皆水,,蒿莠叢生,,其勢不能相容,非斬刈之,,則焚燒之,理勢固然也,。為今之計,,先其急者。司庫有應(yīng)發(fā)還府庫之項,,籌撥若干,,以為備貯;或以后扣劃,,少為變通,;使常變皆有所恃而無恐,即一切支墊亦易于轉(zhuǎn)運,,而不至坐受其困,。仍取責(zé)欠之有著者,設(shè)法追補,,兼采眾論之可行者,,次第圖維。臺人有云,,萬不能斷洋煙,,不得已本地聽其種煙,,而銀兩或不至外出也;萬不能絕洋米,,不得已內(nèi)陸所附近各省均辦采買,,而米谷或可以流通也;皆言之易,,而行之艱也,。朱子所謂『大勢如人身重病,內(nèi)自腹心,,外達四肢,,無一毛一發(fā)不受病者』。臺地先設(shè)法備貯府庫,,殆如奄奄待斃者,,進之以參苓,姑延一息耳,。近日么么海賊,,洋面劫掠,不久即去,,而雇備商艘,,籌給舟師口糧,已覺摒擋之難,。設(shè)有大憝如曩日朱,、蔡者,其若之何,?鳴乎,!敗壞至此,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大約元氣之大傷,由于歷年迭次豎虩旗分類,,而又繼以夷氛之擾,。其一切逋欠之積重難返也,亦以近年官斯土者,,衰病已久也,。前官去者去﹑亡者亡,后人欲求近功速效而不能,,悠悠忽忽,,文恬武熙,茍安目前,,得過且過,,而病根日深,。不發(fā)則己,發(fā)則不可問,。知而不言,,其咎益重。嘗讀雍正年間陜西潘總?cè)质柙疲骸旱胤绞乱擞锌稍O(shè)法措置者,,以錢糧為重,,而斷不肯耗費于無用之地。若地方及營伍事宜,,有必用錢糧始得謐安,,當以地方為重,而斷不敢博節(jié)省之名』,。是以不揣狂吠,,激切上陳,無任干冒悚惶之至,。一為府庫稍輕籌墊也:府中經(jīng)征叛產(chǎn),,多在嘉、彰兩縣,。自道光二十五年風(fēng)災(zāi)案內(nèi)呈報水沖沙壓者不可勝計,。勘驗清丈,,分別是否堪以墾復(fù),,一時未及詳辦,佃戶拖欠有因,,而司庫則己全劃,,營餉即須全支,佃首不能墊納,,府中不得籌款以應(yīng),以致日形支絀,??煞駥⒓羽A六萬四千兩,除叛租征收五萬四千兩盡數(shù)支除并鹽課項下?lián)芙o一萬而外,,再行加撥一萬余兩,,減鹽課應(yīng)劃之額,以補叛產(chǎn)短征之數(shù),?臺地鹽販欠課,,與內(nèi)陸鹽商倒懸篷額無二,現(xiàn)在難于瀆求者,,以租產(chǎn)先其所亟,,而亦知更張之未易也,。一為應(yīng)員稍輕賠累也:廳員承辦配運,商船日見其少,,每屆奏銷,,即須由官雇運。鹿口向運本色,,船儎之加貼,,盤量之所耗,友丁押運之修伙,,皆在其次,;風(fēng)濤之險,一船失事,,則數(shù)千圓去矣,;盤谷之費,一船上倉,,又數(shù)百圓去矣,。臺、淡二口向俱賚價赴買,,而收谷者以谷非臺產(chǎn)不肯盤收,,于是私自議折,每十石自十八,、九圓至二十二圓為止,。縣交一三,,余俱廳貼,。淡口并有收本色而交折價者,其賠貼尤重,??煞駥⒐瓦\之事,議一定章,,或交谷而酌加倉費,,或折價而按照時值?此為非內(nèi)陸收谷廳縣裁減規(guī)費,。實由船少矩配,,逼于無可如何。盡歸海外口員賠貼,,似未足以示平允也,。一為各縣屬庫稍輕籌墊也:縣征正供,皆以為每石折收銀二圓二角,并不為少,。而供谷最多之臺灣縣,,已僅收二圓,蘭,、淡則本收一圓八角,。經(jīng)胥工伙食等項均出其中,即隨征之耗羨,、各項之案費亦出其中,。其買米給兵,買谷配運,,谷價既賤,,非無羨余;而應(yīng)買米谷,,祗十分之三,,所余無幾。雇運則須一三交價,,眷谷半折則須一四劃餉,。而所收正供中之營租、學(xué)租,、叛產(chǎn)等項則每石僅折納一圓,。又勛業(yè)、官租,、書院,、寺廟等租,均折納一圓二角不等,。是名為有余,,而實則不足。所劃,、所運,、所給,俱應(yīng)年清年款,,方能抵兌,。當此民力凋敝之時,彰化至多收七分,,淡﹑蘭﹑臺、嘉至多收八分,,惟鳳山可收至九分,,而各項支應(yīng)不容稍短。是以地方一切公事,有不暇兼顧者,??煞駥⒕旃取胝蹆身椓繛闇p價,,援內(nèi)陸部定例價每石七錢八分之數(shù),,照額劃扣,?蓋兵祇領(lǐng)谷,,近年米價大賤,按二谷一米,,每石己得銀一兩五錢六分,。銀價大貴,,每石已得錢三千二百余文。在內(nèi)陸足敷買給,,似無用每石二兩折錢四千二百余文之多也,。以上姑為目前補救之計,府,、廳,、縣辦公稍裕,始得盡心于地方公事,。即如防冬緝匪,、稽查海口,,一切須有余資,,乃能應(yīng)手。而催科聽斷中,,不失撫字之道,,庶幾海外蒼生,陰受其福,,或可望其日久相安,,不至生事。若徒恃兵刑,,是遏其流而非清其源,;且有事以后,必至糜帑殃民,。幸而安定,,隱患終在。更可慮者,,即使地方無事,,萬一兵丁餉項支給不及,,尤難約束。昔人所謂兵數(shù)不抽,,軍餉不減,;食既不足,眾何以安不安之中,,何事不有也,?今如期支放,近日雖稍形斂戢,,兩間有串通匪徒,。攘奪之時,餉項再不能隨時應(yīng)付,,尚可問耶,?至道署精兵之經(jīng)費,船工之賠墊,,以各前任捐攤,,每年須五、六千兩,,此職道己事,,不敢嘵瀆。惟各屬情形,,為全臺休戚所關(guān),,既有所見,不敢不據(jù)實直陳,。為保全地方起見,,非謂見好屬員,輕議紛更,,喜事多言,,上煩厪念也。此心無他,,諒蒙涵鑒』,。于是督撫議奏,歲由福建協(xié)濟,,財政稍裕,,而官民亦相安無事矣。 臺灣之錢,,多自各省運來,。舊志引海東札記,謂臺地多用宋錢,,如太平,、元佑,、天禧、至道等年號,,錢質(zhì)小薄,千文貫之,,長不盈尺,。相傳初辟時,土中掘出古錢千百甕,,或云來自粵東海舶,。余往北路,家僮于笨港海泥中,,得古錢數(shù)百,,肉好深翠,古色奇玩,。乃知從前互市,,未必不取道此間,畢竟邈與世絕矣,。按笨港古名北港,,為宋時海舶通商之口。顏,、鄭入臺,,亦由此道。故府志有臺灣一名北港之言也,。惜其所稱古錢,,不載年號,漢歟,,唐歟,,將近代歟,其詳不可知已,。永歷二十八年夏,,延平郡王經(jīng)命兵都事李德赴日本,鑄永歷錢,。而日本以與鄭氏有婚姻之好,,歲以寬永錢相饋。其后人多镕之,,以作鐘鼎之器,,至今始絕少也。當是時,,海舶通商于西南洋者,,絡(luò)繹于道,,故錢貨多隨商務(wù)以來,而呂宋銀尤伙,。是為西班牙政府所鑄,,面畫王象,則臺人所稱『佛銀』者也,,重六錢八分,,市上貿(mào)易以此為準。三十七年,,臺灣改隸,,始用清廷制錢。而納稅者以紋銀,,權(quán)以兩,。然銀有爐火之耗,有貼水之費,。凡納洋銀者,,每兩例加四錢。然后以元賓解省,,藏藩庫,。臺有所需,乃請而發(fā)用焉,。镕鑄之繁,,押運之緩,奸吏上下其手,,藉飽私肥,,而市井之流滯不計也。 初,,清廷詔禁前代舊錢,。諸羅知縣季麒光上書大吏,略謂:『臺灣民番雜處,,家無百金之產(chǎn),。各社番人,不識銀等,。其所買賣,,不過尺布﹑升鹽、斗粟,、斤肉,。若將舊錢驟禁,勢必野絕肩挑,,市無收販,。焭焭小民,,實所難堪。竊思功令不得不導(dǎo),,而民情不容不恤,。查漳、泉等處,,尚有老錢金錢,,夫盡革除。況臺灣兩隔重洋,,實非內(nèi)陸可比。古者一道同風(fēng),,必俟三年,。今臺灣聲教雖通,而耳目未盡改觀,,性情未盡孚感,。又非如鄭氏之時,興販各洋,,以滋其利,。若一旦禁革,不特分厘出入,,輕重難平,;且使從前之錢,竟歸無用,,民番益貧而困,。敢請俯順輿情,暫行通用,。新鑄之錢源源而來,,則舊錢不禁而自絕矣』。巳而內(nèi)閣學(xué)士徐干學(xué)亦奏言:『閩處嶺外,,聽民兼用舊錢為便』,。從之,乃罷其禁,。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巡撫奏請臺灣就地鑄錢。部頒錢模,,文曰「康熙通寶」,,陰畫「臺」字以為別。當是時,,天下殷富,,各省多即山鑄錢,。唯臺錢略小,每貫不及六斤,,故不行于內(nèi)陸,。商旅得錢,必降價易銀歸,。鑄日多而錢日賤,,銀一兩至值錢三、四千,。而給兵餉者,,定例銀七錢三,兵,、民皆弗便,。市上貿(mào)易,每生事,??偙蠡袑艺埻hT,當事者不從,。及調(diào)鎮(zhèn)襄陽,,入覲,力言臺錢之害,。旨下福建督撫議奏,。三十一年,始停鑄焉,。乾隆四年,,省中以臺灣錢貴殊常。從前通用小錢,,每三文僅值內(nèi)陸制錢二文,,而番銀一兩,前易小錢一千五百文,,近祗八百余文,。兵民交困。議將收存黃銅器皿八萬余斤,,先于省城開鑄萬貫,,盡數(shù)運往,以充搭放班兵月餉,。至福建鼓鑄之處,,另行籌議。翌年,巡撫王土任奏請采買滇銅二十萬斤,,照鼓鑄青錢之例,,添辦白鉛、黑鉛,、點錫,,合為四十萬斤,在省開鑄,,陰畫滿文「寶?!苟帧O群笥嬭T四萬八千余貫,,以時運至臺灣,,流衍市上。而海舶自天津,、寧波運入者,,歲率數(shù)十萬貫,每銀一圓易錢二千,,物價亦平。米一斗二百,,肉一斤四十,,生計豐裕,兵革不生,。閩,、粵之氓先后而至,拓地遠及兩鄙,。其后乃稍凌夷焉,。物盛而衰,固其所也,。 咸豐三年林恭之變,,攻圍郡治,塘報時絕,,藩餉不至,,而府庫存元寶數(shù)十萬兩,滯重不易行,,乃為權(quán)宜之策,,召匠鼓鑄,為銀三種:曰「壽星」,,曰「花籃」,,曰「劍秤」,各就其形以名,,重六錢八分,,銀面有文如其重,,又有「府庫」二字,所以別洋銀也,。是為臺灣自鑄之銀,。又銷舊炮鑄錢,文曰「咸豐通寶」,,有值千,、值百、值十三種,,發(fā)資軍餉,,略得支持。事后乃少用焉,。 八年,,許開臺灣為互市。自是西人歲至,,設(shè)關(guān)征稅,,百貨厘金次第舉辦,入款漸多,。然關(guān)稅歸福州將軍監(jiān)督,,統(tǒng)并南、廈兩口奏銷,。而厘金初亦不過數(shù)萬元而已,。當是時,各國貿(mào)易,,各以其銀,。唯香港銀為盛,重七錢二分,;次為墨西哥銀,,亦重七錢二分。流衍遍及內(nèi)陸,,反奪元寶之利,。 同治元年,彰化戴潮春起事,,北路俱亂,。兵備道洪毓琛駐郡籌防,協(xié)款未至,。請兵請餉,,日不暇給。乃向德記洋行借款十五萬兩,約以關(guān)稅抵還,。不足,,又行鈔票。臺灣之借外債始于此,。十三年牧丹之役,,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視師臺灣。及平,,開山撫番,,折疆增吏,經(jīng)費浩繁,。奏請臺灣關(guān)稅,、厘金等盡數(shù)截留,以充防務(wù),。然猶慮不足,,并請以閩海關(guān)四成洋稅,撥付二十萬兩,,每年湊足八十萬兩,,撥交臺灣,以資經(jīng)畫,。奉旨允準,。蓋以臺灣孤立海上,為東南七省藩籬,,列強環(huán)視,爭思染指,,固不得如前之閉關(guān)自守也,。夫欲防外侮,必張內(nèi)力,;欲張內(nèi)力,,必籌財政。筑炮臺,,練防軍,,固為抵御之具,而興農(nóng)造士,,移民殖邊,,以大啟利源,尤為富強之基,。故葆楨之汲汲于善后,,則其逐逐于創(chuàng)始也。 初,臺灣征收雜稅,,分為水,、陸兩餉,歲入不過五千余兩,。而名目瑣碎,,影射牽連,輸于官者十,,取于民者百,,猾胥土豪,夤綠為利,。光緒三年,,巡撫丁日昌奏請豁免,臺人頌焉,。法人之役,,兵備道劉璈治軍臺南,分全臺為五路,,駐兵二萬,,月需餉銀十二、三萬兩,,加以采辦軍器,、購用輪船、添造營壘,,歲共需銀二百萬兩,。是時道庫存款百萬兩,府庫亦五十余萬兩,,全臺正供之外,,關(guān)稅、厘金,、鹽課,、阿片歲收約八十六、七萬兩,,欲為一年軍費,,巳苦不足;而福建協(xié)濟又未能照數(shù)解至,。璈以防務(wù)緊急,,措置為難,稟請督撫,,飭善后局預(yù)籌,,按月指撥,,或奏請江西、湖北兩省,,以關(guān)稅,、鹽課月?lián)苁f兩,以協(xié)臺餉,,亦為保衛(wèi)海疆之計,。不從。已而法軍來伐,,南北封口,,詔以『基隆要地,不容法兵久據(jù),。臺灣銀米尚未缺乏,,且多富戶豪民,尤應(yīng)切實激勵,。如紳民中有能糾義逐法者,,朝廷破格施恩,不惜爵賞,。劉銘傳向有謀略,,著即隨機應(yīng)變,迅速籌辦,。捐餉者從優(yōu)給獎,。總期兵民合一,,以紓厪系』,。防務(wù)大臣劉銘傳即定捐、借兩法,,飭璈辦之,。璈以臺灣軍餉先以十個月計之,需銀二百萬兩,。全臺各縣,彰化最廣,,殷戶較多,,應(yīng)派四十萬兩;淡水,、嘉義次之,,各三十萬;鳳山,、臺灣,、新竹,、宜蘭又次之,各二十萬,;澎湖地瘠,,恒春新建,均免派,。南北兩郡郊商各十萬,,分為十月勻繳。凡家資萬兩者,,以五厘計,,應(yīng)捐五百兩,由地方官先給印票,,俟奉部章,,由官給予實收,從優(yōu)獎敘,。而借者以一分計,,應(yīng)一千兩,亦由官給予印單,,定以一年歸還,。逾期不歸,逐月加息五厘,。俟款到后,,本息核還。其家資不及一萬兩者,,暫免捐借,。捐借之單為三連票,編列號數(shù),,由道蓋印,,轉(zhuǎn)發(fā)府、縣加印,。以一聯(lián)給與銀戶,,其一存縣,一則送府,,匯報備查,。臺屬連年豐稔,米谷甚多,,現(xiàn)在封港,,貨銀兩滯,捐借之款,,應(yīng)準八成繳銀,、二成繳米,。繳米之法,以上白米為率,,糙米照加一成,,按該屬時價折銀,各就近防米鋪具票繳納,。官中發(fā)餉,,搭放二成,自營自向米鋪支取,。是為臺灣籌辦內(nèi)債之法,。璈以捐借之款,擬行鈔票,,即以派辦殷紳,,開辦銀號。印訂三聯(lián)票式,,自行編號,,先蓋圖章,送縣加印,。左右票根,,一存縣案,一存本號,,以便核對,,而中票行用。銀票分為一圓,、五圓,,錢票以五百文為率。各縣征解正供,、鹽課,、稅厘,均準繳納,,民間亦一律通行,。如某戶捐借者,至期乏銀繳納,,許以田房印契胎押,,悉照契面借與五成,月息六厘,,多至一分二厘,。三年取贖,。凡銀號家資十萬以上者,,準發(fā)鈔票五萬,;資愈多票亦愈多。如家資不及十萬,,及由非官指名出示者,,不得開設(shè)。銀號票銀如逢短促,,準向道,、府、縣三庫暫借接濟,。初借歸清,,始許續(xù)借。出入皆行息五厘,。至民間通行銀票,,出入均照各省行規(guī),稟縣示遵,。是為臺灣行用鈔票之法,。 先是內(nèi)閣學(xué)士陳寶琛奏陳持久之策,有議借民債一條,??偫硌瞄T議駁,奉旨通飭,,故不得行,。其時淡水林維源先捐二十萬兩,各屬紳富亦慷慨報效,,故防務(wù)之中,,兵餉得地防營除裁撤外,尚存三十五營,,分布沿海二千余里,,勢難再減。臣等悉心籌劃,,擬由閩海關(guān)本年照舊協(xié)銀二十萬兩,,經(jīng)臣銘傳咨請署福州將軍古尼音布,嗣后由廈關(guān)徑撥解憂,。其閩省各庫局,,無論如何為難,每年按限協(xié)銀二十四萬兩,,陸續(xù)籌解,。并請旨飭下粵海、江海,、浙海,、九江,、江漢五關(guān),每年協(xié)銀三十六萬兩,,共成八十萬兩,,以五年為度。統(tǒng)計閩省及閩海關(guān)所協(xié)四十四萬兩,,合之臺地歲入百萬兩,,專為防軍月餉之需。其五關(guān)每歲各協(xié)七萬余兩,,尚屬輕而易舉,,而臺事稍得藉手,庶不致盡托空言,。仍求朝廷寬以時日,,容臣銘傳分別緩急輕重,次第舉辦?,F(xiàn)已奏明清理田賦,,并隨地隨事,力求整飭,,變私為公,。如三、五年后,,能照部議,,以臺地自有之財,供臺地之用,,即當奏請停止協(xié)款,。一切改設(shè)事宜,清單內(nèi)有未核裁者,,容臣等續(xù)行奏咨辦理」,。當是時,全臺入款歲祗一百十余萬兩,,而地丁稅餉供粟余租官莊叛產(chǎn)耗羨共有十八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兩有奇,。臺灣上田甲天下,而供賦如此之少,,則以清廷有永不加賦之諭,,新墾田園多未征租,而各地官業(yè)又多中飽,,未能涓滴歸公也,。銘傳深知其弊,故整理財政,則以清賦為始,。隱匿者揭報,,開墾者升科。于是課額增為五十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九兩余,,隨征補水枰余十二萬八千二百四十六兩,加以官莊租額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七兩,,共征六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八兩,,較舊溢有四十九萬一千五百零二兩。除補水秤余以充各項津貼,,歲實增收三十六萬三千三百四十九兩,,而后可以經(jīng)營新政也。 初建省之時,,奏設(shè)布政使下置布庫大使一名,,兼理臺灣征收地丁稅餉等款。吏部議準,。以各屬征收及營兵糧餉,,統(tǒng)歸布政使,案照福建舊制核明詳辦,,內(nèi)陸布政使無庸會奏,。乃設(shè)支應(yīng)、善后兩局于臺北,,由布政使管之,。而海關(guān)事務(wù),照浙江之例,,亦歸巡撫就近監(jiān)督,。十三年,奏準每三個月造報一次,。臺灣財政至是稍平,,而銘傳乃得展布矣。筑鐵路,,購輪船,,辟商場,通郵傳,,設(shè)學(xué)堂,,行保甲,制軍器,,籌邊防,,勸農(nóng)桑,振工藝,凡百新政,,次第舉行,。又以外幣紛入,制錢日亡,,鄉(xiāng)曲細民,,每以小錢之故,攘臂相爭,,怒起械斗,,殺人罷市,層見迭聞,。有司雖歲時示禁,,數(shù)月而弛。圖法之亂,,莫此為甚,。乃議籌自鑄,飭通商局辦之,。十六年,,向德國購入機器,設(shè)官銀局于臺北,,以候補知府督辦,。先鑄副幣,面畫龍文,,重七分二厘,,歲鑄數(shù)十萬圓,南北各通用焉,。 十七年春三月,,邵友濂任巡撫,新政皆罷,,而臺灣之生機一挫矣,。當是時,海關(guān)洋稅歲入五十余萬兩,,洋藥厘金二十萬兩,,百貨厘金七萬余兩,茶厘十三萬余兩,,鹽課十二萬余兩,,腦磺余利四萬余兩,兼以正供官莊三十六萬余兩,,計為一百四十二萬余兩,。而福建協(xié)餉四十四萬兩,至是停止。于是出款不敷三十余萬兩,。使得竭力整頓,,足以彌縫,而友濂乃自畏多事,,甘心保守,,其足以阻臺灣之進步者大矣。是年,,友濂奏請于藩庫地糧項下,,除額支外,歲撥臺防經(jīng)費二十萬兩,。倘能再有盈余,每年奏銷之時,,截數(shù)報部,,專款封留,,以備海防有事之用,。詔曰可。 先是銘傳在時,,部議以臺灣財政漸裕,,飭歲解京餉五萬兩。奏準于百貨厘金項下?lián)芨?。自十六年起,,匯交海軍衙門。嗣接北洋大臣李鴻章來咨,,以素辦關(guān)東鐵路,,令解天津。而部咨不許開支補水,,飭將應(yīng)解之款,,改于地糧項下,按年提解,。其已經(jīng)解者,,亦于地糧提還。是為臺灣協(xié)濟中央之款,。 二十年,臺灣有事,,募兵購械,,需費頗巨。已而布告自主,設(shè)籌防局,,各省亦多協(xié)濟,。臺北既破,劉永福駐南治軍,,設(shè)官票局于府治,,以郊商莊明德辦之,。權(quán)發(fā)銀票,,凡三種,為一圓,、五圓、十圓,。票長九寸二分,,闊五寸二分,,為三聯(lián)式,,一存知府,,一存局中,而一為用,,上列號數(shù)及年月日,,鈐蓋臺灣總兵,、臺南知府及辦理全臺防務(wù)總局之印,,又有民主國之章。流行市上,,眾咸用之,。既又發(fā)行股份票,則公債也,,名曰安全公司,。票式鈐印,與銀票同,,分為一圓,、五圓、十圓,。俟克復(fù)后,,付息三倍,,一時頗多派購,藉助餉源,。是為臺灣軍事公債,。乃未幾而嘉、鳳俱沒,,永福宵遁,,戎馬倥傯,檔案盡失,,臺灣財政遂不能詳,,而僅于故紙中約略得之,具如表,。 ○臺灣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項目款數(shù) 正供一萬五千三百五兩四錢(供谷五萬一千十八石余,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 六百八十一兩五錢五分四厘 番餉七十三兩 陸?zhàn)A二千三十兩七錢九分九厘 水餉一千三百十四兩二錢五厘 官莊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厘 鹽課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 計款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七兩二錢八分三厘,。 ○臺灣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分巡道俸銀 六十二兩四分四厘 分巡道衙役 六十八兩二錢 鋪兵二名十二兩四錢 知府俸銀六十二兩四分四厘 知府衙役二百二十九兩四錢 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 同知衙役一百零五兩四錢 府經(jīng)歷俸銀 二十四兩二錢二厘 經(jīng)歷衙役三十一兩 府儒學(xué)教授訓(xùn)導(dǎo) 八十五兩 府廩生二十名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厘 膳夫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 本縣知縣俸薪四十五兩 縣衙役 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 一百零八兩三錢三分三厘 新港鋪司番 二十八兩二錢七分二厘 縣丞俸薪四十兩 又衙役民壯 八十六兩八錢 縣儒學(xué)教諭訓(xùn)導(dǎo) 八十兩 廩生十名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 齋膳夫門斗 五十三兩五錢三分三厘 典史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六十二兩 新港巡檢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五十一兩二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 六十八兩二錢 府縣圣廟香燈費 五兩四分 祀典費 一百九十六兩二錢 鄉(xiāng)飲費 十五兩三分 拜賀費 六錢 祈禱費 三兩 壇廟修理費 四十兩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一兩三錢三分三厘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二兩 府縣歲貢生旗匾年額 三兩七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 二百六十兩六錢二分六厘 囚犯口糧三十兩 計款二千三百七十四兩八錢四分六厘,。 ○鳳山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項目款數(shù) 正供一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兩五錢(供谷四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余,,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七百九兩四分五厘 番餉五百五十一兩三錢八分二厘 陸?zhàn)A五百七十三兩八錢 水餉一千四十六兩五錢三分二厘 官莊九千三百三十二兩九錢六分七厘 鹽課一千六百八十兩 計款二萬七千四十七兩二錢二分六厘,。 ○鳳山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分巡道薪湊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 分巡道衙役 一百六十一兩二錢 知府薪湊銀 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 知府衙役二十四兩八錢 府經(jīng)歷民壯 四十九兩六錢 府儒學(xué)齋夫 十二兩四錢 本縣知縣俸薪五十兩 縣衙役 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 一百九十七兩九錢四厘 縣丞俸銀四十兩 又衙役民壯 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八十二兩 縣儒學(xué)教諭訓(xùn)導(dǎo) 八十兩 廩生十名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 齋膳夫門斗 五十兩五錢三分三厘 下淡水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 六十八兩二錢 圣廟香燈費 二兩五錢二分 祀典費 一百六十二兩 拜賀費 六錢 祈禱費 一兩二錢 鄉(xiāng)飲費 六兩 擅廟修理費 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一兩三錢三分三厘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二兩 歲貢生旗匾年額 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 二百七十八兩五錢二厘 囚犯口糧二十兩 計款一千九百二十兩七錢五分一厘,。 ○諸羅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項目款數(shù) 正供一萬四千四百二十八兩八錢(供谷四萬八千九十六石余,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一千二十九兩八錢三分九厘 番餉二百十八兩三錢二分 陸?zhàn)A一千二百六十二兩九錢 水餉七百八十兩七厘 官莊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兩二錢一厘 計款三萬六千六百八兩六錢七厘,。 ○諸羅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同知薪湊銀 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厘 同知衙役七十四兩四錢 知府衙役一百九十三兩四錢 府經(jīng)歷俸銀 十五兩七錢九分八厘 府經(jīng)歷衙役 六兩二錢 府儒學(xué)門斗 十八兩六錢 澎湖通判民壯一百二十四兩 本縣知縣俸薪四十五兩 縣衙役 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 二百九十六兩八錢五分六厘 縣丞俸銀四十兩 又衙役民壯 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六十二兩 佳里興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斗六門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縣儒學(xué)教諭訓(xùn)導(dǎo) 八十兩 廩生十名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 齋膳夫門斗 五十兩五錢三分三厘 兩察院吏役 六十八兩二錢 圣廟香燈費 二兩五錢二分 祀典費 一百六十六兩 拜賀費 六錢 祈禱費 一兩二錢 鄉(xiāng)飲費 六兩 壇廟修理費 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一兩三錢三分三厘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二兩 歲貢生旗匾年額 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 二百三十八兩六錢一分五厘 囚犯口糧二十兩 計款二千一百九十七兩九錢一分六厘。 ○彰化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項目款數(shù) 正供八千八百二十六兩九錢(供谷二萬九千四百二十三石余,,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一千一百三十四兩四錢六分四厘 番餉四百六十七兩九錢二分 陸?zhàn)A四百四十八兩 水餉二百六兩三錢四分三厘 官莊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厘 計款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六兩九錢九分三厘。 ○彰化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本縣知縣俸薪四十五兩 縣衙役 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 一百二十七兩二錢二分四厘 縣儒學(xué)教諭訓(xùn)導(dǎo) 八十兩 廩生十名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 齋膳夫門斗 五十兩五錢三分三厘 典史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五十二兩 鹿子港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貓霧捒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 六十八兩二錢 圣廟香燈費 二兩五錢二分 祀典費 一百六十六兩 拜賀費 六錢 祈禱費 一兩二錢 鄉(xiāng)飲費 六兩 壇廟修理費 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一兩三錢三分三厘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二兩 歲貢生旗匾年額 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 一百九十兩六錢九分七厘 囚犯口糧二十兩 協(xié)濟淡水廳費二百零三兩二分 計款一千五百七十七兩八錢三分七厘,。 ○淡水廳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項目款數(shù) 正供一千八十二兩一錢(供谷三千六百零七石余,,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三厘 番餉二百六十六兩四錢四分 陸?zhàn)A十六兩八錢 水餉十一兩七錢六分 計款一千五百三十四兩七錢七分三厘,。 ○淡水廳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同知俸薪八十兩 同知衙役二百零四兩六錢 鋪司兵 二百十二兩四分 竹塹巡檢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七十兩六分 八里坌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七十兩六分 計款九百零二兩八錢八分,。 ○澎湖廳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項目款數(shù) 正供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地種折銀) 丁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水餉四百四十兩八錢六分 計款七百三十四兩八錢七分,。 ○澎湖廳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通判俸銀六十兩 通判衙役一百七十九兩八錢 祀典費 十八兩 計款二百五十七兩八錢,。 ○噶瑪蘭廳歲入表(道光十五年,,據(jù)噶瑪蘭志略) 地丁 五千五百四十三兩四錢(征谷九千二百三十九石余,每石折銀六錢) 耗羨 五百五十四兩三錢四分(征谷九百二十三石九斗余,,每石折銀六錢) 余租 一千一百八兩六錢八分(征谷一千八百四十七石八斗) 鹽課盈利 一千四百七十一兩(年引七千石,,每石售銀三錢三分,計二千三百十一兩,,除繳引價八百四十兩,,實盈此數(shù)) 計款八千六百七十七兩四錢二分。 ○噶瑪蘭廳歲出表(道光十五年,,據(jù)噶瑪蘭志略) 通判俸銀六十兩 又養(yǎng)廉 五百兩 廳衙役 三百五十一兩八錢 鋪司兵 二百四十八兩八錢八分 頭圍縣丞俸銀四十兩 又養(yǎng)廉 四十兩 又衙役 三十七兩二錢 又民壯 四十九兩六錢 羅東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養(yǎng)廉 四十兩 又衙役 五兩八錢四分 又弓兵民壯 六十四兩二錢二分 祀典費 二十兩 計款一千四百八十九兩零六分,。 ○臺灣文官養(yǎng)廉表(乾隆八年頒定) 巡視兩察院二千四百兩(臺、鳳,、諸,、彰各解四百兩,府征鹽價八百兩) 分巡臺灣道一千六百兩(臺,、鳳各解四百兩,,諸羅八百兩) 臺灣府一千六百兩(臺、彰各解二百兩,,鳳山四百兩,,諸羅八百兩) 臺防廳五百兩(鳳山解二百兩,諸羅三百兩) 淡防廳五百兩(本廳耗羨支給一百九十八兩一錢八厘,,彰化解三百零一兩八錢九分一厘) 澎糧廳 五百兩(本廳耗羨支給八十七兩五錢二分二厘,,臺灣解四百十二兩四錢七分七厘) 臺灣縣 一千兩(本縣耗羨內(nèi)支給) 鳳山縣八百兩(本縣耗羨內(nèi)支給) 諸羅縣八百兩(本縣耗羨內(nèi)支給) 彰化縣八百兩(本縣耗羨內(nèi)支給) 府經(jīng)歷四十兩(臺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征鹽價二十兩) 臺灣縣縣丞四十兩 臺灣縣典史四十兩(以上與經(jīng)歷同) 鳳山縣縣丞四十兩(本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征鹽價二十兩) 鳳山縣典史四十兩 下淡水巡檢四十兩(以上與縣丞同) 諸羅縣縣丞四十兩(本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征鹽價二十兩) 諸羅縣典史四十兩 佳里興巡檢四十兩 斗六門巡檢四十兩(以上與縣丞同) 彰化縣縣丞四十兩(本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征鹽價二十兩) 彰化縣典史四十兩 鹿子港巡檢四十兩 貓霧捒巡檢四十兩(以上與縣丞同) 淡水竹塹巡檢 四十兩(諸羅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征鹽價二十兩) 淡水八里坌巡檢四十兩(同上) 右巡視御史二,、道一、府一,、廳三,、縣四、經(jīng)歷一,、縣丞四,、典史四、巡檢七,,計款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兩,。 ○臺灣武官養(yǎng)廉表(乾隆五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總兵 一千五百兩 副將 八百兩 參將 五百兩 游擊 四百兩 都司 二百六十兩 守備 二百六十兩 千總 一百二十兩 把總 九十兩 外委 十八兩 右總兵一、副將三,、參將二,、游擊六、都司三,、守備十二,、千總二十六、把總五十二,,計款一萬九千兩,。 ○臺灣武官俸薪表(乾隆五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總兵俸銀六十七兩 又薪湊銀一百四十四兩 副將俸銀五十三兩 又薪湊銀一百四十四兩 參將俸銀三十九兩 又薪湊銀一百二十兩 游擊俸銀三十九兩 又薪湊銀一百二十兩 都司俸銀二十七兩 又薪湊銀七十二兩 守備俸銀二十七兩 又薪湊銀七十二兩 千總俸銀十四兩 又薪湊銀三十三兩 把總俸銀十二兩 又薪湊銀二十三兩 外委俸銀十八兩 右總兵一,、副將三,、參將二、游擊六,、都司三,、守備十二、千總二十六,、把總五十二,,計款六萬六千零十兩;而外委在戰(zhàn)兵之內(nèi),,不給薪湊銀,,月給白米三斗。 ○臺灣兵餉支給表(乾隆五十年,,據(jù)臺灣府志) 鎮(zhèn)標三營兵二千七百七十名共銀五千五百四十兩 城守營兵一千名 共銀二千兩 南路營兵一千五百名 共銀三千兩 北路三營兵二千四百名共銀四千八百兩 淡水營兵五百名 共銀一千兩 安平水師三營兵二千五百名共銀五千兩 澎湖水師二營兵二千名共銀四千兩 計兵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共銀二萬五千三百四十兩,。此外每兵一月給米三斗,,由各縣征收正供碾放。又兵丁恤賞之款,,例由官莊租息支給,。 ○噶瑪蘭營兵餉表(道光十五年,據(jù)噶瑪蘭志略,;此款定由噶瑪蘭廳入款支給) 都司一員俸廉 四百四十九兩三錢九分四厘 守備一員俸廉 三百三十八兩七錢五厘六毫 千總二員俸廉 三百八十四兩(每員一百九十二兩) 把總二員俸廉 三百兩(每員一百五十兩) 外委四員俸廉 七十二兩(每員十八兩) 戰(zhàn)兵四百六十二名餉銀 八千三百十六兩(每名十八兩) 守兵二百四十名餉銀二千八百八十兩(每名十二兩) 加餉 三千三百五十兩四錢(每兵年加四兩八錢,,除外委外共六百九十八名) 月米折銀 三千八十六兩六錢四分(每兵月給米三斗,共七百零二名,,年須二千五百七十二石二斗,,每石折銀一兩二錢) 眷谷折銀 一千十兩八錢八分(每兵年給谷二石四斗,共七百零二名,,須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斗,,每石折銀六錢) 盤費賞恤等一千兩 計款二萬一百九十五兩九錢九分,。 ○臺灣勇營月餉表 營制 勇營餉額錢 練營餉額錢 屯兵營餉額錢 管帶官 五0、0 五0,、0 五0,、0 幫帶官 五0、0 五0,、0 文案 三0,、0 三0、0 二0,、0 冊籍 二四,、0 二四、0 二0,、0 賬房 二四,、0 二四、0 一二,、0 營伍幫帶 一二,、0 一二、0 三0,、0 哨官 九,、0 九、0 一八,、0 哨長 六,、0 六、0 書識 四,、五 四,、五 八、0 親兵什長 四,、八 四,、八 六、八 親兵 四,、五 四,、五 六、五 護勇 四,、五 四,、五 六、五 什長 四,、八 四,、八 六、八 正勇 四,、二 三,、六 六,、0 伏勇 三、三 三,、三 四,、0 長夫 三、0 三,、0 ○建省以后歲入總表(光緒十四年至二十年) 款目兩數(shù) 地丁實征 五十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九兩(光緒十四年清賦之額) 補水秤余 十二萬八千二百四十六兩(隨糧征收) 抄封叛產(chǎn) 五萬六千五百兩(照舊) 官莊租息 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七兩(照舊) 隆恩租息 三千七百五十兩(歲收租谷三千七百五十石,,每石折銀一兩) 城租 八千兩(歲收租谷八千石,每石折銀一兩) 學(xué)租 陸?zhàn)A 一萬兩(照舊) 水餉 一千兩(照舊) 鹽課 十三萬兩(十五年實收之額) 腦磺盈利 四十萬兩 商務(wù)局四十萬兩(火船鐵路等款) 電報局六萬兩 郵政局三萬兩 煤務(wù)局四十萬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伐木局十萬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金沙局二萬兩(十八年商辦認繳之額) 茶厘局十四萬四千兩(十六年商辦認繳之額二十萬圓,,折兩如是) 海關(guān)稅鈔 九十九萬一百四十六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船鈔 五千九百二十三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阿片厘金 四十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兩(十七年收入之額) 百貨厘金 七萬五千兩(此款未實) 文口規(guī)費 五千兩(十四年歸縣征收) 武口規(guī)費 二千五百兩 福建協(xié)餉 四十四萬兩(十七年停止) 計款四百四十萬二千三百二十五兩,。 卷十典禮志 連橫曰:禮,所以輔治者也,。經(jīng)國家,,序人民,睦親疏,,防禍亂,,非禮莫行。故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臺灣為海上荒服,,我延平郡王辟而治之,,文德武功,震鑠區(qū)宇,,其禮皆先王之禮也,。至今二百數(shù)十年,而秉彝之性,,歷劫不沒,,此則禮意之存也,。起而興之,,是在君子。 慶賀 鄭氏之時,,朔望必朔,。每有封拜,輒朝服北向,,望永歷帝座疏而焚之,。君雖不在,,不敢忘也。歸清之際,,每有慶賀,,行禮于府學(xué)之明倫堂。康熙五十年,,巡道陳璸始擇地于城東永康里,,建壽亭,前立午門,,門旁列朝房,,后為祝圣殿。五十六年,,巡道梁文科修,,環(huán)以垣,東西辟門,,曰敷文,、曰振武。六十年,,颶風(fēng)圯,。雍正元年,重建,,后置僧室,,奉掃除。乾隆十七年,,巡道金溶,、知府陳玉友以地屬城外,啟閉非便,,仍行禮于明倫堂,。三十年,知府蔣允焄乃擇地東安坊縣學(xué)之東,,南向,,為校士院舊址,結(jié)構(gòu)宏廠,,崇臺巨宇,,以奉龍幄,設(shè)東西臺班房廳事,,殿門外左右為更衣廳,,正南為午門,外為東西朝房,周以繞垣,,為東西闕門,。凡萬壽令節(jié)、元旦,、冬至,,文武官于前一日齋沐,率屬赴明倫堂習(xí)儀,。至日四鼓,,朝服入宮,文東武西,,行三跪九叩禮,。先期晉呈賀表,朝服行禮,,派員赍至省垣附進,。 接詔 詔至之時,總督遣官赍送,。舟進鹿耳門,,傳報。文武官具龍亭,、彩輿,、儀仗、鼓樂,,至西門外接官亭迎接,。恭捧詔書置于龍亭、文武官朝服北向跪迎,,鼓樂前導(dǎo),,至萬壽宮。文武官東西立,,赍送官南向立,,贊唱排班,樂作,,行三跪九叩禮,。賚送官捧詔,讀詔官跪受,,詣案前,,宣讀。眾官跪聽畢,,仍授賚送官,,恭置龍亭,,又行三跪九叩禮,,以次退,。詔交知府,分送各縣,,宣讀頒布,。 迎春 立春之前,有司豫塑春牛,、芒神,,以桑柘布土為之。牛身高四尺,,按四時也,;長三尺有六寸,三百六十日也,;自頭至尾凡八尺,,八節(jié)也;尾一尺有二寸,,十二時也,。鞭用柳枝二尺有四寸,二十四氣也,。牛色以本年為法,。頭、耳,、角用天干,,身用地支,蹄,、尾,、腹用納音?;\頭以立春之日干為色,。抅用桑木。索孟日用麻,,仲日用苧,,季日用絲。造牛之土,,以冬至后辰日于歲德之方取之,。芒神身高三尺有六寸,一年三百六十日也,。服以立春之日支受克為衣色,,克衣為帶色,。髻以立春之日納音為法,罨耳以時為法,,鞋袴行纏亦以納音為法,,老少以本年為法。塑成置于東郊之春牛亭,。先期一日,,府、廳,、縣各率屬,,盛服嗚騶而至,贊導(dǎo)至位前,。就位,,上香鞠躬拜。獻爵三,,讀祝,,再拜。禮畢,,簪花飲酒,,屬官先行,長官次之,。迎至府,、廳、縣頭門之外,。春牛南向,,芒神西向。是日清晨刑牲設(shè)醴,,府,、廳、縣各率屬朝服,,贊導(dǎo)至位前,。就位,鞠躬拜,,獻爵三,,讀祝,再拜興,。至春牛之前,,各官執(zhí)彩仗,左右立,,長官擊鼓,,次各擊牛三,,揖。至芒神前又揖而退,。是為鞭春之禮,。 耤田 直省各府、州,、縣均于東郊建先農(nóng)壇,,高二尺有一寸,,寬二丈五尺,,祀先農(nóng)。旁置耤田,,備農(nóng)具黑牛,,擇土宜之谷貯之。以農(nóng)人二,,免其役,,給口糧,使耕之,。仲春之日,,有司先期齋沐。至日,,文武官率屬朝服致祭,。帛一、羊豕一,、铏一,、簠一、簋一,、籩四,、豆四,行三跪九叩禮,。畢,,易服,知府秉耒,,佐執(zhí)青箱,,知鯀播種。其在州縣,,則知州,、知縣秉耒,佐執(zhí)青箱播種,。耆老一人牽牛,,兩農(nóng)扶犂,,九推九返,農(nóng)夫終畝,。既畢,,朝服,率耆老農(nóng)夫望闕謝恩,,行三跪九叩禮,。耤田之谷,以供祭祀,,重農(nóng)也,。 祭社 府州縣皆建社稷壇。府稱府社之神,、府稷之神,、為紅牌金字。壇制:坐南向北,,高三尺,,方廣各二丈有五尺,四出,,陛各三級,。歲以春秋仲月上戊致祭。主祭官先期三日齋戒,。將祭之前一日,,省牲治器,除壇上下,,設(shè)幕次中門,,宿焉。祭日夙興,,執(zhí)事者陳禮器,,設(shè)社位于稷之東,各列羊豕一,、帛一,、铏一、簠二,、簋二,、籩四、豆四,,主祭官察服行禮,,如儀而退,納主于城隍之廟,。風(fēng)云雷雨,、山川,、城隍同壇,在社稷之右,,亦以春秋仲月致祭,。壇高二尺五寸,方廣各二丈有五尺,,陛四出,,南向五級,余各三級,。雍正二年,,奏準風(fēng)云雷雨之神居中、山川左,、城隍右,,禮與社稷同,。各以府州縣為主祭,,武官陪祭。祭畢,,納主于城隍之廟,。 釋菜 永歷二十年春,文廟成,,延平郡王經(jīng)親行釋菜之禮,。歸清以后,康熙二十四年,,巡道周昌,、知府蔣毓英重建,是為府學(xué),。三十九年,,巡道王之麟建明倫堂。自是以后,,各府,、縣皆建文廟,尊先師也,。每歲春秋二仲上丁之日,,恭行釋菜之禮。先期三日,,地方官齋沐停刑,。將祭之前一日,習(xí)儀于明倫堂,,省牲治器,。四鼓齊集,,執(zhí)事者各司其事。 文官為主祭,,武官陪祭,。先祭崇圣祠,禮畢,,祭孔子,,祀以太牢,舞六佾,,以復(fù)圣顏子,、宗圣曾子、述圣子思子,、亞望孟子配,。祭官各就位,啟扉,,迎神,,舞佾,樂奏咸平之章,,行三跪九叩禮,,興,樂止,。行初獻禮:主祭官詣盥洗所,,次詣酒尊所,至神位前,,樂奏寧平之章,,主祭官跪,皆跪,,奠帛,,獻爵,叩首,,興,。跪,讀祝,,樂止,,行三叩禮,復(fù)位,。行亞獻禮:樂奏和平之章,,畢,復(fù)位。行三獻禮:樂奏永平之章,,畢,,復(fù)位。飲福受胙,,叩首,,興,復(fù)位,。各官皆行三跪九叩禮,,興。徹饌:樂奏咸平之章,。送神:各官俱行三跪九叩禮,,興。讀祝者捧祝,,司帛者捧帛,,各詣燎所,望燎,,偃佾,,止樂,以次退,。 祭纛 纛,,大旗也。臺灣鎮(zhèn)為掛印總兵,,統(tǒng)率師干,權(quán)在閫外,。每年霜降之前一日,,鎮(zhèn)標城守各營將士,盛裝鎧仗,,迎纛于北門外之較場,,張幕駐軍。翌日黎明,,陳兵致祭,,祀以羊豕,獻帛酹酒,,三獻而畢,。揚旗鳴炮,以寓秋獼之禮,。薄暮,,束裝入城,歸纛于廟,,各營皆然,。 大操 督撫巡臺之時,,奉旨閱操。先期,,總兵檄召各營,,駐較場左右。至日,,督撫蒞場,,立于演武廳之中??偙韵陆詧?zhí)櫜鞬之儀,,督撫辭焉。行裝入謁,,禮畢,。總兵下令開操,,為兩軍攻擊之狀,,考其優(yōu)劣,犒以牛酒,。副參以下,,戎裝佩劍,送迎如禮,。督撫回轅,,各營亦拔隊歸。 旌表 鄉(xiāng)黨士女,,有孝于父母,、友于兄弟、守節(jié)勵烈者,,縉紳列其事,,狀于教官,鄰里為之保,。教官告之有司,,有司詳之督撫,乃具奏,。禮部詳覆,,下旨旌表,賜帑二十兩建坊,,入祀,。有司造其家,鄰里以為光,各具賀,。祭之日,,教官率縉紳行禮,子弟衣冠入拜,,恭錄恩旨,,藏于家。又有壽躋期頤,,一產(chǎn)三子,,為國之瑞,以至急公樂善者,,亦各賜匾錫物,,昭示后人。旌表之禮,,以勸善也,。 鄉(xiāng)飲 鄉(xiāng)飲之禮尚矣。漢制饗三老于太學(xué),,所以教孝,。順治初,詔令京府直省各州縣每歲以正月望日,、十月朔日各于儒學(xué)行鄉(xiāng)飲酒之禮,。先日,執(zhí)事者陳設(shè)禮堂,,司正習(xí)禮,。黎明,宰牲冶饌,,主席率僚屬司正至,,遣伻速賓僎。比至,,執(zhí)事報曰:『賓至』。主席迎于庠門之外,。賓西行,,三讓三揖,而后升堂,。東西立,,各拜,就坐,。執(zhí)事者又報曰:『僎至』,。主席又迎如前禮。已而介至,各就坐,。執(zhí)事者告司正揚觶,。司正由西階升,詣堂中,,北向立,。賓僎以下皆立。司正揖,,賓僎皆揖,。執(zhí)事者以觶酌酒,授司正,。司正舉酒曰:『恭維朝廷,,率由舊章,敦崇禮教,,舉行鄉(xiāng)飲,。非為飲食,凡我長幼,,各相勸勉,。為臣盡忠,為子盡孝,,長幼有序,,兄友弟恭;內(nèi)睦宗族,,外和鄉(xiāng)里,,無或廢墜,以忝所生』,。讀畢,,司正飲酒,以觶授執(zhí)事,。司正賓僎皆揖,,就坐。執(zhí)事者舉律案于堂中,,讀律者詣案前,,北向立,眾皆立,,行禮如前,。既畢,徹案,。供饌賓前,,次僎,,次介,次主,。賓主乃起,,北向立。執(zhí)事者酌酒授主,,主詣賓前,,置席上,稍退,,兩拜,。賓答拜。執(zhí)事者又酌酒授主,,詣僎前,,如前禮。于是賓起酬酒,,僎從,。執(zhí)事者酌酒授賓,賓詣主前,,置席上,,如前禮。介三賓三僎以次酌酒,,舉爵飲,。供湯,復(fù)酌酒,。三品畢,,徹饌。賓主起,。僎主僚屬居?xùn)|,,賓介三賓等居西,兩拜訖,,送賓出門,,東西行,三揖而退,。凡鄉(xiāng)飲酒,,主以府、州,、縣為之,位于東南,。賓以致仕之紳為之,,位于西北,。僎以鄉(xiāng)黨年高有德之人,位于東北,。介以次長,,位于西南。三賓以賓之次者為之,,位于賓主介僎之間,。眾賓序齒,僚屬序爵,。正以教職為之,,執(zhí)事者以老生為之。凡有違犯科條者,,不許于良善之席,。違者罪以違制。敢有喧嘩失禮者,,揚觶以禮責(zé)之,。然臺灣久已不行,但存其制而已,。 祀典 傳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是故法施于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御大災(zāi)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臺灣為荒服之地,,鄭氏之時,始建文廟,,尊先師也,。清代因之,復(fù)祀武廟,,崇武德也,。若夫山川社稷之壇,城隍祝融之廟,,名宦義民之祠,,凡屬御災(zāi)捍患者,俎豆馨香,,鼚鼓軒舞,,其禮重矣,。延平郡王為臺烈祖,精忠大義,,沒而為神,,臺人祀之。同治十三年冬,,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建祠賜謚,,以明季諸臣配。功德在民,,敻乎尚矣,!是篇所載,皆在祀典之列,。若夫叢祠薄祭,,則缺如焉。 ○各府廳縣壇廟表 臺南府(附郭安平) 社稷壇:在府治東安坊,,舊為永康里,。康熙五十年,,巡道陳璸建,。 風(fēng)云雷雨山川壇:在府治東安坊??滴跷迨?,巡道陳璸建。 先農(nóng)壇:在府治東門外長興里,。雍正五年,,知縣張廷琰建,。 文廟:在府治寧南坊。鄭氏之時所建,祀先師孔子,??滴醵哪?,臺廈道周昌,、知府蔣毓英改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配祀先賢先儒,。前為戟門、為欞星門,、為泮池,,后為崇圣祠。三十九年,,臺廈道王之麟建明倫堂堂于殿左,。五十一年,,巡道陳璸建名宦、鄉(xiāng)賢兩祠,。五十七年,知府王珍移泮池以欞星門之外,。乾隆十四年,,廩生侯世輝等捐資改建,正殿居中,,左右為兩廡,,前為大成門,又前為欞星門,、為泮池,,后為崇圣祠,左右為禮樂庫,、典籍庫,。門之左右為名宦祠,鄉(xiāng)賢祠,。門外之左為禮門,,右為義路。又外為大成坊,、泮宮坊,。廟左為明倫堂。又左為朱子祠,。后為文昌閣,。并鑄祭器、樂器,。規(guī)制完備,。 武廟:在府治鎮(zhèn)北坊。永歷二十二年,,鄭氏建,,祀漢忠義侯關(guān)羽。中有寧靖王手書之額,,題曰:『亙古一人』,。康熙二十九年,,巡道王效宗修,,有碑記在廟中。雍正五年,,詔以春秋仲月上戊致祭,,用太牢,,樂舞八佾,追封三代,,后殿為三代祠,。此外,在坊里者,,列于宗教志中,。 天后宮:在府治西定坊,為明寧靖王故宅,,康熙二十三年,,靖海將軍施瑯建,內(nèi)有施瑯紀功碑,。五十九年,,列入祀典。歲以春秋仲月致祭,。乾隆五年,,鎮(zhèn)標游擊石良臣于后殿增建左右廳,以右廳祀總兵張玉麟,。四十三年,,知府蔣元樞修,有碑記在廟中,。其后迭修,。臺灣奉祀天后甚多,其在坊里不列祀典者,,載于宗教志中,。 府城隍廟:在東安坊府署之右,永歷二十三年,,鄭氏建,。康熙二十五年,,修,。乾隆二十四年,知府覺羅四明重修,,增建兩廡戲臺,,有碑記在廟中。四十二年,,知府蔣元樞復(fù)修,。 龍神廟:在寧南坊。康熙五十五年,,巡道梁文科建,。 田祖廟:在鎮(zhèn)北坊??滴跷迨迥?,巡道梁文科建。而鄭氏所建者,,一在廣儲西里,,一在保大西里,今圮,。 倉神廟:在鎮(zhèn)北坊。雍正十年,,知縣林興泗建,。 風(fēng)神廟:在西門外。乾隆四年,,巡道鄂善建,。 火神廟:在小南門外??滴跛氖吣?,鳳山知縣宋永清建。 海神廟:在鎮(zhèn)北坊,,為赤崁樓故址,。光緒十二年建。 五子祠:在鎮(zhèn)北坊蓬壺書院之內(nèi),,祀宋關(guān)閩濂洛五子,。光緒十二年,知縣沈受謙建,。 朱子祠:在府學(xué)之左,。康熙五十一年,,巡道陳璸建,,歲以春秋仲月致祭。 文昌祠:在東安坊,。歲以春秋仲月致祭,。 名宦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左。 鄉(xiāng)賢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右,。 孝悌祠:在府學(xué)之右,。 節(jié)孝祠:原在鎮(zhèn)北坊。雍正元年,奉旨建,,祀烈女,,節(jié)婦。后改建于府學(xué)之右,。 旌義祠:在鎮(zhèn)北坊,。乾隆五十三年,知府楊廷理建,,祀林爽文之役陣沒義民,,歲時致祭。嘉慶十年蔡牽之役,,附祀者二十有七人,。 府厲壇:在小北門外。為康熙辛丑死事臺協(xié)水師游擊游崇功棲神之所,。前為地藏庵,。雍正元年,巡道陳大輦建,。祠有司議舉厲祀,,則于其地以行,名為北壇,。歲以清明,、七月望日、十月朔日致祭,。先牒本府城隍設(shè)位于壇之上,,祀以羊豕,下設(shè)無祀鬼神之位,,陳牲焚楮,,以妥其靈。乾隆十一年,,知縣魯鼎梅修,。三十七年,巡道奇寵格重修,,有記,。縣為附郭,,不別為壇,。 延平郡王祠:在東安坊。永歷間,,郡人建,,稱開山王廟。乾隆間,邑人何燦鳩資重建,。同治十三年冬十月,,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建祠列祀,春秋二仲,,有司致祭,。中祀延平郡王,東西兩廡,,以明季諸臣配,,后殿中祀翁太妃,左為寧靖王祠,,右為監(jiān)國世子祠,。 施將軍祠:在寧南坊檨子林??滴醵迥?,郡人建,祀靖海將軍施瑯,。五十九年,地震圮,。 吳將軍祠:在東安坊,。康熙二十六年,,郡人建,,祀總兵吳英,欽賜『作萬人敵』之額,。祠后有樓曰仰止,。乾隆五十三年,知府楊廷理修,。后改為吳氏家廟,。今圮。 衛(wèi)公祠:在東安坊府城隍廟,??滴跛氖杲ǎ肱_灣府知府衛(wèi)臺揆,。 吳公祠:在西定坊關(guān)帝廟右,。雍正七年建,祀臺廈道吳昌祚,。 蔣公祠:在鎮(zhèn)北坊真武廟后,。康熙三十年建,祀臺灣府知府蔣敏英,。 高公祠:原在鎮(zhèn)北坊關(guān)帝廟左,,康熙三十三年建,祀臺廈道高拱干,,后移于寧南坊,。 靳公祠:在東安坊??滴跞?,祀臺灣府知府靳治揚,后圮,。 洪公祠:在東安坊,。同治二年奏建,祀臺灣道洪毓琛,。 游將軍祠:在小北門外厲壇后,。雍正元年建,祀水師游擊游崇功,。 王公祠:在東安坊清水寺街,。光緒元年奏建,祀提督王德成,。 五忠祠:在安平鎮(zhèn)水師協(xié)署之左,。雍正五年,水師副將陳倫建,,祀水師副將許云,、游擊游崇功、千總林文煌,、趙奇奉,、把總李茂吉。 功臣祠:在寧南坊文廟之南,,向西,。乾隆五十三年勅建,供林爽文之役平臺功臣牌位,,則大將軍太子太保大學(xué)士貝子公??蛋病①澊蟪汲鹿Lm察,、成都將軍鄂輝,、護軍統(tǒng)領(lǐng)舒亮、護軍統(tǒng)領(lǐng)普爾普,、閩浙總督李侍堯,、福建巡撫徐嗣曾等三十人,。棟宇崔巍,地亦寬敞,,有御碑八方,,高各丈余,下承赑尸赑,,鐫御制平臺及諸功臣贊滿漢文各四,,上覆以亭。又有一碑立于中,,刻詩一首,,字大徑寸。文曰:『命于臺灣建??蛋驳裙Τ忌?,詩以志事:三月成功速且奇,紀勛合與建生祠,。垂斯琬琰忠明著,,消彼萑苻志默移。臺地恒期樂民業(yè),,海隅不復(fù)動王師,。曰為曰毀似殊致(近來以各省建立生祠,最為欺世盜名惡習(xí),,因令嚴行飭禁,,并將現(xiàn)有者皆令毀棄。若今特命臺灣建立??蛋驳壬簦瑢嵰蚺_灣當逆匪肆逆以來,,荼毒生靈,,無慮數(shù)萬,??蛋驳扔谌轮畠?nèi),,掃蕩無遺,全部之民,,咸登袵席,。此其勛績固實有可紀,且令奸頑之徒觸目驚心,,亦可以潛消狼戾,。是此舉似與前此之禁毀雖相殊,而崇實斥虛之意則原相同,,孰能橫議,?且以勵大小諸臣,,果能實心為國愛民、確有美政者,,原不禁其立生祠也),,崇實斥虛意在茲』。旁譯滿文,。道光二年,,飭臺灣縣學(xué)教諭鄭兼才、訓(xùn)導(dǎo)王承緯監(jiān)修,,今漸傾圮,。 昭忠祠:原在縣學(xué)之左。雍正元年敕建,,祀臺灣鎮(zhèn)總兵歐陽凱等,,后圮。嘉慶七年,,奉敕再建,,附于功臣祠之側(cè)。十一年,,乃設(shè)位以祭,。道光元年,巡道葉始將康熙以來殉難官弁兵丁一律入祀,。十三年,,巡道徐宗干、知府裕鐸率紳士等重修,,立牌祀之,。光緒十四年,改建于右營埔,。 縣文廟:在東安坊,,是為縣學(xué)??滴醵?,知縣沈朝聘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前為大成門,后為崇圣祠,。四十二年,,知縣陳璸增建明倫堂于殿右。五十四年,,巡道陳璸改建崇圣祠,,以左為名宦祠,、右為鄉(xiāng)賢祠。雍正十二年,,貢生陳應(yīng)魁建欞星門于泮池之前,。乾隆十五年,廩生侯世輝等捐資重建大成門,,左為忠義祠,,右為孝悌祠。 縣城隍廟:在鎮(zhèn)北坊,??滴跷迨辏h張宏建,。乾隆十年,,知縣李閶權(quán)修,有記,。嘉慶十二年,,知縣薛志亮乃廣其規(guī),建兩廊,。而安平鎮(zhèn)亦有城隍廟,,乾隆十四年,水師副將沈廷耀建,。五十年,,副將丁朝雄修。自后迭修,。 嘉義縣 社稷壇:在縣治東南,,康熙二十四年建。 風(fēng)云雷雨山川壇:在縣治東南,,康熙二十四年建,。 先農(nóng)壇:在縣治東南,雍正五年建,。 文廟:舊在縣治西門內(nèi)??滴跛氖迥?,署知縣孫元衡建。乾隆十八年,,知縣徐德峻改建于西門外,。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前為戟門,,又前為欞星門,,后為崇圣祠。 武廟:在縣署東北隅,,康熙五十二年,,參將翁國禎建。 天后宮:在縣署之左,,康熙五十六年,,知縣周鍾瑄募建。 城隍廟:在縣署之左,,康熙二十四年建,。 邑厲壇:在縣治東北,康熙二十四年建,。 名宦祠:在文廟之內(nèi),。 鄉(xiāng)賢祠:在文廟之內(nèi)。 忠義孝悌祠:在文廟之內(nèi),,雍正元年奉旨建,。 烈女節(jié)婦祠:在文廟之旁,雍正元年奉旨建,。 羅將軍祠:在縣治東門之內(nèi),,雍正二年奏建,祀北路營參將羅萬倉,。 鳳山縣 社稷壇:在舊縣治北門,。 風(fēng)云雷雨山川壇:在舊縣治北門。 先農(nóng)壇:在舊縣治東門外,。 文廟:在舊縣治北門外,。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楊芳聲建,。中為大殿、東西兩廡,,前為戟門,,又前為欞星門,后為崇圣祠,。四十三年,,知縣宋永清重建。 武廟:在舊縣治東門內(nèi),,雍正五年,,知縣蕭震建。 天后宮:在舊縣治龜山之頂,,康熙二十二年奉旨建,。乾隆二十七年,,知縣王瑛曾重建。 八蠟祠:在舊縣治龜山之北,,康熙四十五年,,知縣宋永清建。 城隍廟:在舊縣治北門外,,嘉慶十九年,,改建于今治縣署之東。 邑厲壇:一在舊縣治北門外,,一在下淡水,。康熙五十八年,,知縣李丕煜建,。 名宦祠:在文廟之內(nèi)。 鄉(xiāng)賢祠:在文廟之內(nèi),。 忠義孝悌祠:在文廟之左,,雍正元年奉旨建。 烈女節(jié)婦祠:在舊縣治北門,,雍正元年奉旨建,。 曹公祠:在今治鳳儀書院內(nèi)之東,咸豐十年建,,祀前鳳山知縣曹瑾,。 昭忠祠:在縣城外,光緒三年勅建,,祀開山殉難之提督王德成,、張光亮、李常孚,、總兵胡國恒,、福建候補道田勤生等,鳳陽柳銘撰碑,,在祠中,。 恒春縣 社稷壇、風(fēng)云雷雨山川壇,、先農(nóng)壇:均未建,。 文廟:在城外猴洞山上。光緒十二年,,知縣周有基建。中為大成殿,、為兩廡,,前為欞星門,,后為崇圣祠,左為明倫堂,,右為學(xué)廨,。 武廟 天后宮 城隍廟 邑厲壇 澎湖廳 社稷壇、風(fēng)云雷雨山川壇,、先農(nóng)壇:均未建,。 文廟:在文澳。 武廟:舊在媽宮澳之西,,乾隆三十一年,,通判胡建偉修,今圮,。光緒元年,,水師副將吳奇勛改建于紅木埕,法人之役被毀,。十七年三月,,總兵吳宏洛倡捐重建。 城隍廟:一在文澳舊廳署之東,,咸豐元年,,署典史呂純孝重修,規(guī)模不大,。一在媽宮城內(nèi),,乾隆四十四年,通判謝維祺捐建,,有碑記,;自后續(xù)修。光緒十一年亂后,,通判程邦基飭紳士黃濟時等重修,。 程朱祠:在城內(nèi),光緒十一年,,通判程邦基建,。十九年,紳士蔡玉成等捐資于祠之左建文昌閣,,右筑講壇,。以書院距城稍遠,以此為諸生講學(xué)之所,。二十年夏竣工,。 文昌祠:在文石書院之后,乾隆三十一年建。光緒元年,,紳士蔡玉成等重建,,有碑記。 天后宮:在媽宮澳,,萬歷間建,。康熙二十二年,,靖海將軍施瑯攻克澎湖,,以為神佑,奏請加封,,遣官致祭,,鐫文廟中。 風(fēng)神廟:在媽宮澳城隍廟東,。乾隆五十五年,,通判王慶奎、水師副將黃象新等捐建,。光緒七年,,都司郁文勝重建。 龍王廟:在媽宮澳觀音亭之東,。道光六年,,通判蔣鏞、水師副將孫得發(fā)等捐建,。 施將軍祠:在媽宮澳,。康熙二十四年,,人民合建,,祀靖海將軍施瑯。道光六年,,通判蔣鏞籌款生息,,祔祀在澎殉難文武官員,春秋致祭,。 昭忠祠:在媽宮澳,。光緒四年十二月,副將吳奇勛等倡建,,祀同治元年之役協(xié)營各標調(diào)赴臺灣弁兵助剿陣沒者,,則署左營守備蔡安邦等暨兵丁一百三十四名。 武忠祠:在媽宮澳協(xié)署之西,,建置無考,。乾隆五十六年,,護理水師副將黃象新等捐修。 胡公祠:在文石書院內(nèi),,祀通判胡建偉等,。 節(jié)孝祠:在天后宮之西。道光十八年,,署通判魏彥儀建,春秋致祭,。光緒五年,,媽宮澳商戶黃學(xué)周、黃鶴年重修,。 臺北府(附郭淡水) 社稷壇:在府治東南,,光緒十四年建。 飛云雷雨山川壇:在府治東南,,光緒十四年建,。 先農(nóng)壇:在府治東門外,光緒十四年建,。 文廟:在府治文武街,,光緒十四年建。 武廟:在文廟之左,,光緒十四年建,。 天后宮:在府治府后街,光緒十四年建,。 府城隍廟:在府治撫臺衙后,,光緒十四年建。 縣城隍廟:附于府城隍廟之內(nèi),。 厲壇:在府治北門外,,光緒十四年建。 名宦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左,。 鄉(xiāng)賢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右,。 忠義孝悌祠 烈女節(jié)婦祠 新竹縣 社稷壇:在縣治東門外,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 山川壇:在縣治東門外,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 先農(nóng)壇:在縣治東門外,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 田祖祠:舊在南門內(nèi),乾隆三十四年,同知宋應(yīng)麟建,。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移于先農(nóng)壇之右。 龍神祠:在縣治南門內(nèi),,乾隆三十四年,,同知宋應(yīng)麟建。 風(fēng)云雷雨壇:未建,。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始設(shè)神位,附祀于龍王祠,。 文廟:在縣治東門內(nèi),。嘉慶二十二年,同知張學(xué)溥建,。道光四年,,同知吳性誠乃竣成之。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后為崇圣祠,左為明倫堂,。 武廟:在縣治南門大街,。乾隆四十一年,同知王右弼倡建,。同治十年,,邑人重修。 文昌祠:在文廟之左,。嘉慶八年,,同知胡應(yīng)魁建。 天后宮:在縣治西門內(nèi),。乾隆十三年,,邑人陳玉友捐建。四十二年,,同知王右弼修之,。 城隍廟:在縣署之右。乾隆十三年,,同知曾曰瑛建,。 邑厲壇:在縣治北門外水田街。嘉慶九年,,同知胡應(yīng)魁建,。 火神廟:在縣治試院之左,。光緒十三年,知縣方祖蔭建,。 名宦祠:在文廟之左,。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 鄉(xiāng)賢祠:在文廟之左,,道光十三年奏建。 昭忠祠:在文廟之左,,道光十三年奏建,。 節(jié)孝祠:在文廟之左,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光緒十七年改建,。 孝友祠:在文廟之左,,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光緒十七年,,移祀于節(jié)孝祠。 德政祠:在明志書院之左,,舊為敬業(yè)堂,。咸豐七年,紳士許超英等改祀同知曹謹,、曹士桂,,后又祀同知袁秉義、薛志亮,、李慎彝,、婁云等。 宜蘭縣 社稷壇:在縣治南門外,,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 風(fēng)云雷雨山川壇:在縣治南門外,,嘉慶十八年,,通判翟淦建。 先農(nóng)壇:在縣治南門外,,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 文廟:在縣治,。光緒二年,,進士楊士芳,、舉人李望洋等捐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后為崇圣祠。 武廟:在縣治西門,。嘉慶十三年,,居民原祀于米市街,二十三年,,文昌宮落成,,通判高大鏞移祀于宮之前殿。 文昌宮:在縣治西門,。嘉慶二十三年通判高大鏞倡建,,前殿祀漢忠義侯,后殿祀文昌,。 天后宮:在縣治之南,。嘉慶十二年,官民合建,。 城隍廟:在縣治西街,。嘉慶十八年,官民合建,。 火神廟:在縣署之右,。嘉慶二十五年,官民合建,。 神祇壇:即邑厲壇,,在縣治南門外。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 名宦祠:在文廟之內(nèi)。 鄉(xiāng)賢祠:在文廟之內(nèi),。 忠義孝悌祠,。 烈女節(jié)婦祠。 楊公祠:在文昌宮之右,,供開蘭官長楊廷理七人祿位,。 南雅廳 社稷壇、風(fēng)云雷雨山川壇,、先農(nóng)壇:均未建,。 昭忠祠:在廳治。光緒十九年,,巡撫邵友濂建,,祀十二年討番病沒陣亡兵勇,,友濂題額,文曰『俎豆同榮』,。 臺灣府(附郭臺灣) 社壇:在府治東門外,,光緒十五年建。 風(fēng)云雷雨山川壇:在府治東門外,,光緒十五年建,。 先農(nóng)壇:在府治南門外,光緒十五年建,。 文廟:在府治小北門內(nèi),,光緒十五年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后為崇圣祠,左為明倫堂,,右為學(xué)廨,。 天后宮:在府治大墩街。 府城隍廟:在府治新莊,,光緒十五年建。 厲壇:在府治北門外,,光緒十五年建,。 名宦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左。 鄉(xiāng)賢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右,。 林剛愍公祠:在府治田中,。光緒十五年,巡撫劉銘傳據(jù)全臺紳士奏建,,祀福建陸路提督林文察,。 彰化縣 社稷壇:在縣治東門外,雍正二年建,。 風(fēng)云雷雨山川壇:在縣治東門外,,雍正二年建。 先農(nóng)壇:在縣治南門外,,雍正二年建,。 文廟:在縣治東門內(nèi),雍正四年,,知縣張鎬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后為崇圣祠,,右為明倫堂,,后為學(xué)廨。乾隆五十一年,,明倫堂,、學(xué)廨毀于亂。嘉慶二年,,歲貢鄭士模捐修未竣,;十六年,知縣楊桂森乃成之,,改建明倫堂于廟左,。 武廟:在縣治南門內(nèi)。雍正十三年,,知縣秦士望捐建,。嘉慶五年,知縣胡應(yīng)魁移建于同知舊署,。 文昌祠:在縣治文廟西畔,。嘉慶二十一年,知縣吳性誠建,;而縣轄鹿港,、西螺、北斗,、員林,、大肚、犁頭店,、牛罵頭等處人士,,亦各自建。 天后宮:一在縣治北門內(nèi)協(xié)署之后,,乾隆三年,,北路營副將靳光瀚建。一在東門內(nèi),,乾隆十三年,,知縣陸廣霖建。一在鹿港海隅,,乾隆五十五年,,大將軍福康安建,。 城隍廟:在縣治東門內(nèi),,雍正十一年,知縣秦士望建,。 龍神廟:在縣治南門內(nèi),,嘉慶八年,,知縣曹世駿建。 邑厲壇:在縣治北門外,,乾隆三十五年,,北路理番同知李本楠捐建。 名宦祠:在文廟崇圣祠之左,,道光十年,,知縣托克通阿與邑紳捐建。 鄉(xiāng)賢祠:在文廟崇圣祠之右,,與名宦祠同建,。 忠烈祠:在縣治西門內(nèi),道光二年,,知縣吳性誠捐建,,祀林、陳,、蔡三役殉難文武官兵,。 節(jié)孝祠:在縣治東門內(nèi),建省之后,,合祀臺,、彰、云,、苗四邑節(jié)婦孝子,。 朱公祠:在縣治西門內(nèi),光緒十五年,,巡撫劉銘傳奏建,,祀提督朱煥明,,為戴案義民祠之址,。 義民祠:在縣治西門內(nèi),乾隆五十五年建,,祀林爽文之役殉難義民,。 十八義民祠:在縣治西門外。先是雍正十年春,,大甲西社番林武力作亂,,總兵呂瑞麟率兵討,累戰(zhàn)弗克,,番益猖獗,,恣焚殺,縣治戒嚴,,淡水同知張宏章適率鄉(xiāng)勇巡莊,,過阿束社,,番突襲之,幾不得脫,。鄰近粵人方負耒出,,見而大呼,眾爭至,,與番斗,,宏章乃免,死者十八人,,曰黃仕遠,、黃展期、陳世英,、陳世亮,、湯邦連、湯仕麟,、李伯壽,、李任淑、賴德旺,、劉志瑞,、吳伴云、謝仕德,、江運德,、廖時雨、盧俊德,、張啟寧,、周潮德、林東伯,。越日,,鄉(xiāng)人葬之西門外,題曰「十八義民之墓」,。已而番平,,大府上其事,下旨嘉許賜祭,,各發(fā)銀五十兩,,飭有司購地建祠,春秋肸蠁,,以旌其義,。 云林縣 社稷壇、風(fēng)云雷雨山川壇、先農(nóng)壇:均未建,。 文廟:未建,,光緒十五年,暫就文昌祠奉祀孔子,。 武廟 城隍廟:原在舊治,。光緒十四年,知縣陳世烈建,,后移今治,,暫蓋竹屋。 厲壇:在縣治南門外,,光緒十年建,。 朝天宮:在縣轄大槺榔東堡北港街,祀天后,,廟宇巍峨,,人民信仰。先是康熙年間,,僧樹璧自湄州奉神像來,,結(jié)廬祀之,香火日盛,。雍正八年,,乃建廟。乾隆十六年,,笨港縣丞薛肇廣,、貢生陳瑞玉等捐資修之,以三十八年十月起工,,翌年九月落成,,費款一萬五千圓。道光十七年,,子爵王得祿以平定??苤郏瑸樯耧@佑,,奏列祀典,,勅賜「神昭海表」之額,,命江安十郡儲糧道王朝偏代祭,。咸豐五年重修。 義民祠:在縣轄北港街,。林爽文之役,,街民固守拒戰(zhàn),死者百零八人。高宗手書「旌義」二字,,刻石建亭,,號旌義亭。尋于亭后建義民祠以祀,。 昭忠祠:在縣治西南,。道光十三年奉旨建,祀張丙之亂殉難官員兵民等,,則贈知府銜方振聲,、贈游擊馬步衢、贈都司陳玉成等,。光緒十四年,,斗六鹽館委員葉大鏞監(jiān)修,以荖葉稅為祭費,。 將軍廟:在都司署內(nèi),,祀二十四將軍。后楹祀臺灣鎮(zhèn)總兵林向榮,。光緒四年,,都司凌定國修。 文昌祠:在縣治,,同治七年建,。又一在林圯埔街,光緒二十年重修,。 苗栗縣 社稷壇,、風(fēng)云雷雨山川壇、先農(nóng)壇:均未建,。 文廟:未建,,光緒十五年,暫就文昌祠奉祀孔子,。 武廟 城隍廟:在縣治,。 臺東直隸州 社稷壇、風(fēng)云雷雨山川壇,、先農(nóng)壇:均未建,。 天后宮:在卑南馬蘭街。光緒十五年,,統(tǒng)領(lǐng)張兆連建,。先是兆連詳請巡撫奏請賜給匾額。十七年,,卑南大麻里各社正副社長及通事等捐銀七百五十圓,,購置田園,,以為祀費。 昭忠祠:在卑南寶桑海濱,。光緒七年,,同知袁聞柝建。十四年,,番亂被毀,。十八年,重建于鰲魚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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