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出生登記 一、分類及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一)婚生嬰兒 1,、《出生醫(y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 3,、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非婚生嬰兒 1,、《出生醫(yī)學證明》,; 2,、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出國,、出境公民在國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 我省戶籍公民在國外所生人員入境時持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的,其父親(或母親)持下列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1,、國外出生人員入境時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國外出生人員出生地所在國家主管部門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證明,; 3、國外出生人員的父親(或母親)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4,、國外出生人員父母已婚的需提交結婚證; 5,、國外出生人員屬非婚生育的,,申請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說明; 6,、對出生證明上無父親信息且申請隨父落戶的,,需提交國內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7,、上述證明材料是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在翻譯件上加蓋翻譯公司印章,,同時提供翻譯公司資質復印件,。 以上有關申請材料應當交驗原件。派出所按照規(guī)定辦理完出生登記手續(xù)后,,應留存出生證明翻譯件和親子鑒定證明原件,;對出生證明原件不能留存的,應留存復印件,,同時在出生證明原件上注明出生人員已辦理戶口登記,,并加蓋戶口專用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件不能留存的,,應留存復印件,,并對原件作剪角處理;其他材料留存復印件,。 國外出生人員入境時持有外國護照,,申請回豫落戶時,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落戶地所屬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定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國籍認定材料,。 (四)棄嬰入戶 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函件,; 2,、社會福利機構的《集體戶口簿》。 二,、辦理步驟 (一)嬰兒父親或母親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戶籍民警審核,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 (二)現(xiàn)役軍人所生子女的戶口登記。夫妻雙方均為現(xiàn)役軍人的,,可以在其父母部隊所在地派出所以嬰兒姓名單獨立戶,,也可以在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處落戶。 (三)棄嬰的出生登記,,由社會福利機構提交申報材料,,派出所辦理集體戶口。 第二條 死亡登記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一)衛(wèi)生部門出具的《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或其它的死亡證明材料,; (二)本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辦理步驟 申請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到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手續(xù),,派出所應當場審核并辦理戶口注銷手續(xù)。 第三條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或更正 一,、變更姓名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民警調查報告(年滿14周歲以上變更)。 (二)辦理步驟 群眾申請變更姓名,,符合姓名登記有關規(guī)定且不屬于“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zhí)行完結的,、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zhí)行完結的,,以及其它不宜變更”等五種情形的(以下簡稱五種情形),不再讓群眾提交所在單位或學校證明,,根據變更姓名人員的年齡分別按以下程序辦理: 1,、對14周歲以下人員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雙方共同到派出所戶籍室提出書面申請,派出所戶籍民警當場辦結,。 2,、對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雙方共同到派出所戶籍室提出書面申請并聲明變更人不屬于五種情形人員,,派出所戶籍民警受理后,,應轉交社區(qū)民警通過查詢公安機關執(zhí)法辦案等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必要時可進行走訪調查),未發(fā)現(xiàn)有不應變更姓名情形的,,逐級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后辦理,。 3、對18周歲以上人員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到派出所戶籍室提出書面申請并聲明不屬于五種情形人員,,派出所戶籍民警首先登錄“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查詢“被執(zhí)行人信息”,,核實該人不屬于被執(zhí)行人后予以受理,,并轉交社區(qū)民警通過查詢公安機關執(zhí)法辦案等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必要時可進行走訪調查),未發(fā)現(xiàn)有不應變更姓名情形的,,逐級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后辦理,。 姓名變更后發(fā)現(xiàn)當事人故意隱瞞事實、存在不符合姓名變更情形的,,應通知當事人限期到派出所恢復姓名登記,。如當事人拒不配合,可以履行告之程序后恢復姓名登記,。 二,、更正出生日期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證明年齡錯誤的原始憑證材料(如出生證明,、原始戶籍登記資料、單位檔案,、學籍檔案等最早記載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二)辦理步驟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后,填寫《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責任區(qū)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 三,、變更民族成份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市,、縣級兩級以上民族事務管理委員會的批準證明(如果確系派出所錄入錯誤的不再需要該證明)。 (二)辦理步驟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后,,責任區(qū)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戶政部門審批,。 四,、性別變更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本人或其監(jiān)護人書面申請,; 2,、國內三級醫(y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辦理步驟 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批準方可予以變更,。性別變更后,,應重新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其中已領取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繳銷,,并為其重新辦理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 立戶,、分戶和并戶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戶口簿》,; 3,、單位證明或房產證明(農村無房產證明可用電費票代替); 4,、結婚立戶的須提供《結婚證》,;離婚分戶的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5、購房立戶的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及發(fā)票(農村的無房產證明可用電費票代替),。 二、辦理步驟 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派出所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當場辦理有關手續(xù),同時簽發(fā)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五條 集體戶口的設立 一,、需要提供的審批材料 (一)單位申請報告; (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居民身份證,; (三)單位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四)租賃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 二、辦理步驟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請后,,由責任區(qū)民警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報主管戶籍的所長審批,;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在3日內辦結。 第六條 戶口遷移 一,、夫妻投靠入戶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二)辦理步驟 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后,,責任區(qū)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戶政部門審批,。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戶(60周歲以上)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可證明雙方關系的有關材料。 (二)辦理步驟 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后,,責任區(qū)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戶政部門審批。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戶(18周歲以下)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或雙方關系證明,。 (二)辦理步驟 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后,,責任區(qū)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戶政部門審批,。 四、大中專(含技工學校)院校學生入學,、畢業(yè)分配入戶 (一)需要提供審核證明材料 1,、大中專院校錄取學生遷出: (1)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加蓋有學校公章(或印蓋)有“本校是教育部批準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字樣的《錄取通知書》。 2,、大中專院校錄取學生入戶: (1)《新生錄取通知書》復印件,; (2)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戶口遷移證》; (3)《河南省普通高校新生錄取花名冊》,。 3,、大中專院校畢業(yè)學生入戶: (1)《戶口遷移證》; (2)《就業(yè)報到證》,; (3)用人單位的接收證明,。 2、辦理步驟 (1)大中專院校錄取學生入學,,學生自愿將戶口遷往學校的,,遷出地派出所憑有關手續(xù)當場辦理《戶口遷移證》;不愿遷移戶口的,,屬農業(yè)戶口的,,依據豫公(通)【2002】85號文件,就地辦理農轉非手續(xù),; (2)大中專院校錄取學生遷入地派出所,,憑學生入戶申報材料,戶籍民警審核辦理,; (3)辦理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yè)遷移,,憑《就業(yè)報到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對證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遷出手續(xù),。遷入地派出所對證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遷入手續(xù),。 五,、收養(yǎng)入戶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收養(yǎng)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發(fā)給的《收養(yǎng)登記證》,。 (二)辦理步驟 收養(yǎng)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責任區(qū)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戶政部門審批。 六,、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入戶 (一)對華僑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省公安廳簽發(fā)的《華僑回國定居證》辦理入戶手續(xù),; (二)對臺灣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省公安廳簽發(fā)的《臺胞定居證》辦理入戶; (三)對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派出所憑省公安廳簽發(fā)的《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辦理入戶,; (四)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對證明材料齊全的給予當場辦理入戶手續(xù),簽發(fā)《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七,、錄用公務員、招工及公務員,、職工工作調動入戶,,隨軍家屬入戶,投資,、興辦實業(yè),、購買商品住宅房入戶等,公安派出所憑相關手續(xù)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八,、辦理購房落戶手續(xù) 如購房人提交《房屋產權證》的應當場受理;如購房人不能提交《房屋產權證》,,但能提交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fā)票且該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如提交在該房屋居住的水、電,、氣,、暖等交費憑據之一)的應當場受理。 第七條 入伍,、復員,、退伍,、轉業(yè)軍人戶口的注銷和恢復 一、入伍注銷戶口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應征服役的《入伍通知書》,; 2、《居民戶口簿》,。 (二)辦理步驟 由本人或親屬憑《入伍通知書》和《居民戶口簿》到戶口常住地派出所注銷戶口,。 二、復員,、退伍,、轉業(yè)軍人入戶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轉業(yè),、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入戶的提供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證明,; 2,、轉業(yè)、復員,、退伍軍人異地入戶的提供省,、省轄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入戶介紹信》; 3,、申請人書面申請(通過公安人口信息系統(tǒng)能夠查詢到申請人戶口已注銷的,,不再提交原籍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憑申請人書面聲明沒有重復戶口后予以受理),。 (二)辦理步驟 轉業(yè),、復員、退伍軍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xù),。 第八條 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及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一)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 1、個人書面申請,; 2,、出入國(境)有效證照; 3,、《居民戶口簿》,; 4、《居民身份證》,。 (二)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1,、出入國(境)有效證照; 2,、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注銷證明,。 二,、辦理步驟 (一)公民出國(境)注銷戶口: 公民因私出國(境)、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申請注銷戶口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注銷戶口手續(xù)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二)公民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恢復戶口。 第九條 漏登戶口人員入戶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一)個人書面申請,; (二)原始戶籍底冊,; (三)所在單位,、社區(qū)、村(居)委會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二,、辦理步驟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責任區(qū)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戶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 出具戶籍證明和關系證明 一,、《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有效證件,本省戶口遷移不再要求群眾提供《戶籍證明》,。省外公民申請戶口遷入我省,,本人能夠出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且公安機關通過人口信息系統(tǒng)能夠查詢到其信息的,,不再要求其出具《戶籍證明》,; 二、公民需要出具戶成員關系證明的,,派出所依據戶口簿,、戶籍檔案等相關資料,核實后予以出具,; 三,、對出國(境)人員,可憑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等合法有效證件證明其身份,。公安機關不予出具相關的戶籍證明,。對外方要求提供我國公民血親關系、婚姻狀況等其他身份情況的,,可告知其通過我國司法公證部門聯(lián)系辦理公證,。 第十一條 戶籍證件遺失補發(fā) 一、公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由戶主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補發(fā),; 二,、公民遺失戶口遷移證件的,應書面說明情況,,到原簽發(fā)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補發(fā),。群眾因《戶口遷移證》丟失、損壞,、超期等原因申請補發(fā)時,,經查詢公安人口信息系統(tǒng)確認當事人未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入戶時,即可補發(fā)《戶口遷移證》,,群眾不再提交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 第十二條 戶口登記信息核查 一、戶口登記信息涉及公民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隨意泄露; 二,、司法機關以及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依法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公安機關協(xié)助核查戶口登記信息的,由辦案單位工作人員持本人有效證件,、單位介紹信,,到各級公安戶政部門核查。需要出具被核查人相關戶口登記項目證明的,,應由被核查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據實出具,; 三、其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公安機關協(xié)助核查戶口登記信息的,,戶政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依法提供相關信息,; 四,、居民持銀行系統(tǒng)出具的《聯(lián)網核查結果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請求核查的,應依據銀發(fā)【2007】345號文件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核實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核實情況反饋申請人,; 五、戶口登記信息核查應有負責管理戶籍資料或人口信息的民警辦理,,不得由核查申請人員直接進入戶籍檔案室翻閱戶籍資料或操作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 六、各級公安戶政部門及公安派出所應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核查登記制度,,將每次核查的事由,、查詢單位及查詢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及被查詢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統(tǒng)一登記造冊,,與查詢單位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妥善保存,,以備后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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