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小伙李某為了慶祝18歲生日,花了2萬元租了兩部總價近千萬的豪車,。結果剛剛成年10分鐘就發(fā)生了車禍,,他為自己的成年禮付出了100多萬的代價!
2月份,,李某為了慶生,,計劃生日當天租豪車和兩位好友一起出行。 由于當時還沒成年,,也沒有駕照,,于是李某委托朋友戴某出面與租賃公司簽訂了合同。 一共租了兩輛豪車,!一輛是市價600多萬的勞斯萊斯庫里南,,一輛是市價300多萬的賓利歐陸。 租期為一天,,費用2萬多元,,全部由李某承擔。
生日當天,,李某坐在另一位朋友周某開的賓利車里,,而戴某則駕駛著勞斯萊斯庫里南,在河北香河一帶游玩,。 三個人有必要開兩部車嗎,?
結果樂極生悲! 第2天凌晨,,由周某駕駛的賓利歐陸發(fā)生了單方面事故,,撞上了道路中央金屬防護欄,導致車輛受損,。 經(jīng)交警認定,,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租車公司將賓利歐陸送修,!由于部分配件需進口加上疫情等原因,耗時三個多月才修理好,,花費約35萬元,。 當時雙方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三人必須賠償各種費用64萬元,,但只支付了一半,。 租車公司將這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車輛停駛費用77萬元及車輛貶值費21萬元,共計98萬元,。 其中,,停駛費用就是不能正常營業(yè)造成的損失,租車公司的主張是每天7000元,,110天共計77萬元,。 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本案焦點: 1,、到底由誰賠償? 車輛實際使用人和支付租金的人都是李某,;簽訂合同的是戴某,;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是周某。 李某表示:自己沒有責任,!因為合同不是他簽的,,也不了解合同內(nèi)容。 戴某和李某的觀點是:當初是由于李某沒有駕照,,委托他倆簽合同或代開,,和租車公司沒有法律關系。 李某支付租金,,和戴某溝通后確定租賃車輛使用期限,,又安排了車輛駕駛,即周某駕駛賓利歐陸,、戴某駕駛勞斯萊斯庫里南,。 因此,認定李某和戴某之間存在著代理關系,。 《民法典》第926條規(guī)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換言是租車公司作為第三人有選擇權,可以選擇受托人戴某還是委托人李某作為他的合同相對人,,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2、賠償金額合不合理,? 特別是停駛費用,,因為不可能每天都有人來租車,總有些空窗期,。 本案中,,因為租車公司的主張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了酌減。
最終,,一審判決被告李某必須在生效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支付車輛停駛損失55萬元及車輛貶值損失15萬元,,總共70萬元。
李某租車花了兩萬元,,先期賠償了32萬,,加上此次的70萬,超過了100萬,。 當然,他也可以再向肇事者周某追償損失,。 無論如何,,李某為成年禮付出的代價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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