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訴訟時效制度僅適用于請求權,,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2,、為夫妻共同經(jīng)營的公司提供擔保,,公司之債也是夫妻家庭共同之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黃連香申請再審稱,,主要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將夫妻一方擔保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適用法律錯誤,。 (一)黃連香未在《借款合同》簽字,,事后也未追認,該擔保之債屬于申華平的個人債務,。 (二)案涉擔保之債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經(jīng)營,黃連香并非華平公司的股東,,亦非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共同經(jīng)營行為。 (三)案涉擔保之債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并未用于黃連香與申華平家庭共同生活,,黃連香亦未從華平公司借款、申華平擔保行為中獲得任何利益,,該擔保之債對家庭共同生活無任何經(jīng)濟幫助,。 (四)原審判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依據(jù)錯誤。原審判決僅憑衷惟國提交的在工商部門調(diào)取的黃連香擔任華平公司監(jiān)事的材料,,就認定黃連香與申華平共同經(jīng)營華平公司,,進而認定申華平為華平公司提供的擔保之債屬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jīng)營范疇,,缺乏依據(jù),。 二、衷惟國不享有本案訴權,,應駁回其起訴,。衷惟國未在(2015)贛中民二初字第84號案件中起訴黃連香,已喪失訴權,。原審判決將案由定為確認之訴錯誤,。衷惟國的訴訟請求,實質(zhì)就是要求黃連香對申華平擔保之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符合確認之訴的特征,。即使衷惟國享有訴權,,也超過訴訟時效。本案不僅超出了借款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也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依法也應當駁回衷惟國的起訴。 【最高院認為】 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案件的核心點在于是否屬于確認之訴以及衷惟國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一、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衷惟國的訴訟請求為“確認84號判決確定的被告申華平向原告衷惟國連帶償付借款本金968萬元及利息和律師費8萬元的擔保之債系申華平與黃連香夫妻共同債務”,該訴請系確認案涉?zhèn)鶆諡榉蚱薰餐瑐鶆?,沒有給付內(nèi)容,,原審判決認定本案訴訟系確認之訴,并無不當,。 二,、訴訟時效制度僅適用于請求權,本案系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且衷惟國在案涉?zhèn)鶆毡WC期間內(nèi)向申華平提起本案訴訟,主張申華平應承擔保證責任,,故原審判決對黃連香關于本案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以及保證期間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三,、關于案涉?zhèn)鶆帐欠裣捣蚱薰餐瑐鶆盏膯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人系華平公司,,華平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申華平及公司監(jiān)事黃連香系夫妻關系,,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決定其家庭收益,,故華平公司實際是申華平和黃連香夫妻共同經(jīng)營,申華平為華平公司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實際上也是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應當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擔責任,。 四、(2018)贛民終597號生效判決確認黃連香系華平公司監(jiān)事的事實,,與華平公司工商登記公示信息相一致,,足以證明黃連香的監(jiān)事身份,無需對工商登記檔案中涉及黃連香的筆跡進行鑒定,。原審判決認定本案擔保債務系申華平與黃連香的共同債務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關于黃連香所述案涉?zhèn)鶆諏偬茁焚J問題,案涉?zhèn)鶆找呀?jīng)84號判決確認,,黃連香如認為該案判決錯誤應另行主張,。原審判決認定黃連香提交的銀行交易流水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并無不當,。 綜上,,黃連香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黃連香的再審申請,。 注:本網(wǎng)站轉載作品僅為學習交流,,義務普法,著作權歸原作者享有,,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本站刪除,;如轉載本站文章,,請注明文章來自法言法語網(wǎ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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